十五、观有无品
丁十五、(观有无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不具有实无实”等宣说了万法不具备有实无实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观待因缘的缘故。任何不存在自性的法都不应该观待因缘,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佛陀也说过:“诸法自因缘而生。”你们难道还敢不承认这一点吗?
诸法的真如性是虽不成立因缘却在名言中依靠因缘而产生,犹如幻觉一般了无自性。为了阐述这个道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四种戏论;二、呵责相违之见;三、教诫修习中观。
己一、(遮破四种戏论)分二:一、遮破自性与他性;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庚一、(遮破自性与他性):
只有在没有自性的前提下,才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自性存在,则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诸行与苗芽等法的自性存在,则不应该从无明与种子等因缘中产生。
如果自身的本性已经存在,则不需要因缘。如同现在的诸行与苗芽一样。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诸法产生之前,不存在自性,然而却最终从因缘中产生了自性。
这种说法有导致诸法成为有为者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反问:即使这样承许,又怎么会相违呢?
这样承许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违背的缘故。如同水与暖热的性质一样,这并不是该法自身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是它的自性。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自性”的情形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所谓“自性”,是指该法本身不可改造的实相。任何经由改造以及自因缘而生的法,因为不具备其原始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成为其自性。如同被染上色彩的水晶一样。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成立并非自因缘而生,其本体经得起观察的自主性。所谓“此法自性存在”之说,也即自性成立的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存在。从自性不可得即为实相的角度而言,便可称之为“现见胜义实相者”。名言中所宣说的“现见此法”,(在胜义中)无论如何也不可成立。
(佛经所说的)“彻见虚空……”、“不见乃为最殊胜之见”等等说明。所谓什么也见不到,并非像盲人一般因不能见色法,故只是将见法遮破,而是照见一切戏论无有自性的觉性智慧,就象明眼人现见虚空(或色法)一般。
如果对方提出:这样一来,虽然因为遮破了诸法存在自性的可能,从而遮破了自法。但是,因为并没有遮破他法本性存在的可能,(所以他法的本性还是可以存在的。)
既然无有自性都已经成立,那么作为其分支的他法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成立的理由。前译派所翻译的“本性”,与后译派所翻译的“自性”,只不过是翻译上的差别而已,其内在含义没有丝毫的差别。
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如果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则不应该自因缘而生,因为其自性已经成立的缘故,如同现在的苗芽一样。
如果该法是从因缘当中而产生自性的,则这种自性并非其实相,而成了由他法而造作或者改造的法了,这种(改造而成的法)怎么会成立自性呢?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
说“自性就是造作者”的说法,又怎么可能合理呢?犹如水与暖热性一样,这并不是诸法的自性。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的“自性”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自性是真实无欺的实相,以其他因缘不可改造,无需观待其他因缘,不会变成他法的原有本性。其事相是双运离戏的法性。如经云:“如来出世亦可,未出世亦可,诸法之法性唯一安住。”
法若无自性,云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亦名为他性。
因此,如果连诸法本身的所谓“自性”都不存在,他法的自性又怎么会存在呢?作为他法的本性或者自性,也是在观待本身自性的前提下,才可以称其为是“他法自性”的。
庚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离自性他性,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诸法则得成。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自性与他法不存在,但法的总相应该是存在的。
如果在自性与他法之外,存在“其他之法”,则即使此二者不存在,法的总相还是应该存在。但是,象这样的所谓“其他之法”并不存在。
为什么呢?因为,在除了诸法本身的本性或者自性,以及他法二者之外,所谓的“其他之法”怎么会存在呢?根本不存在。因此,如果在本身的自性以及他法之外,“其他之法”存在,则所谓“法的总相”可以成立。但是,这种前提根本不存在。
有若不成者,无云何可成?
因有异法故,有坏名为无。
(原译:有若不成者,无云何可成?因有有法故,有坏名为无。)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法的总相已经被遮破,但无实应该是存在的,所以,与其相伴的有实也理所当然地应该存在。
如果无实存在,则这种立论也可以成立。但是,无实本身也并不存在。如果有实的法都不能成立,那么必须依赖有实方能成立的无实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如果象瓶子等等之类的某种法,现在变成了其他法,则连世间的士夫们也会说,以前的法是不存在的。除了断除所破以外,独立的无实法在任何时候也不成立。如果成立的话,无实又怎么会合理呢?就像如果是有碍的,就不会是虚空一样。
以遮破实有的方法,非常容易通达间接破斥于此世间根本不存在的所破——“无实”。所以,在这里没有宣说
己二、(呵责相违之见):
若人见有无,见自性他性。
如是则不见,佛法真实义。
如果某人说“大地的自性就是坚固”,并认为诸法本身的自性是存在的;以为从眼根而产生的眼识是他法,所见的是他法,能起作用的是眼识等等;并对有实以及超越远离有实等等的无实极其耽执。这些见解都是对佛陀所宣说的真实义理——殊胜深奥的缘起真如性,没有彻见的标志。
缘起的自性,是不存在以上四种法(是指自性、他性、有实及无实四法)中的任何一种的。因为诸佛通达了万法的真如性,就能真实无谬、毫无颠倒地阐释自性的含义,在任何时候也不会与真理相违背。因此,诸位有智之士实在应当心无旁骛地追随佛陀的足迹。
佛能灭有无,于化迦旃延,
经中之所说,离有亦离无。
下面我们还可以用教理再一次重申这个道理。已经证达了有实无实等一切所知的佛陀在《化迦旃延经》中这样教诫道:“迦旃延,何以故?众多世间之人,对有无甚为耽执,故无力解脱于生、老、病、死、忧患、悲叹、痛苦、不悦及烦乱争斗。纵然以死亦不可脱离于焦躁苦痛。”这段佛语也将有无二者彻底地扫荡无余。
因为该经是佛教一切宗派所共同承认的经典,所以才在这里加以引用,任何宗派都不能违越此教言。
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
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
如果某法的自性存在,则该法不可能又变成无有。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出现该自性以因缘或者本性而变成异法的情况。为什么呢?因为,不可改造的自性一旦存在,也即其自身的体性已经成立,就不必观待于任何法。作为没有观待的法,永远也不会舍弃自性。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就如我们承认虚空没有障碍的性质永远也不会往他法转变一样。
若法实无性,云何而可异?
若法实有性,云何而可异?
(原译:若法实有性,云何而可异?若法实无性,云何而可异?)
如果对方又提出:倘若诸法不存在自性,我们为什么可以现量看见诸法往他法的转变呢?这就像石女儿子的舞蹈一样不合情理。(所以,既然我们可以看见诸法的转变,其自性也必然应该存在。)
既然诸法的自性存在,又怎么会往他法转变呢?决不可能。(所以,诸法不可能存在自性。)
《佛护论》中却认为:“此颂完全是自宗的观点,包括前半部分(的两句颂词)也并不是他宗的见解。此颂所宣说的主题就是,无论自性是否存在,都不应该往他法转变。”
己三、(教诫修习中观):
定有则著常,定无则著断。
是故有智者,不应著有无。
因此,在思维实相的时候,如果说:“此法定然存在”则是有恒常的执着;如果说:“此法定然不存在”则又堕入了断见。
如果声称:“有某个心的外境”,并认为其自性存在。然而,既然(诸法的)自性存在,则空性以及往他法的转变等就不应理,如此一来,就落入了与无有的观点[空见]相抵触的常见;如果执持“某法不存在”的观点,就会出现自性存在立论荡然无存的局面,前面“有”的见解在这里就成了断灭之见。
然而,这种自性不存在的见解,就不存在以上的两种过患。仅仅的有、仅仅的无以及认为自性不成立的见解虽然不是粗大的常见断见,但却存在着分别的耽执,无法超离于有相的戏论。
在执着成实的病没有康复之前,始终需要依靠无有的遮止之药,但最终却必须将病痛与药物一并驱除,安住于息灭一切痛楚戏论之相,远离四边戏论的境界中,将能取所取戏论的细微常断残渣扫荡殆尽。总之,遮破自性存在,决不是仅仅建立无有自性的立论。
《显句论》中云:“扫除此二见解,即为中观道修习之方。”一言以蔽之,就像在病没有痊愈之前,始终需要依靠药物一样,在所破没有消灭仍然存在之际,遮破无有的执着还是应该利用。一旦将(所破)消灭,又怎么会有“无”的执着呢?假使所得到的最终境界是单空,那么又何须在颂词中引用“经中之所说,离有亦离无”的教证呢?
释迦却丹曾说过:“成实不可得的智慧,与执着实有空的观点二者,实在是有着天壤之别。”
因为这些都是边执之见,所以,作为智者永远也不要堕入将有与无视为真如实性的边执见当中。
若法有定性,非无则是常。
先有而今无,是则为断灭。
如果对方反问:为什么这些都是常断之见呢?
如果某法的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则该法就应该是恒时不存在,或者是彻底与其相违的非不存在(也即存在),这样就堕入了常见;如果说:某法曾经因为产生而存在,但在消亡之后,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这种说法阻断了该法存在的延续,所以又堕入了断灭的行列。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五观有无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