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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三大部所反映的智者大师的心灵哲学 三、明与无明当体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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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智顗的心灵哲学

天台三大部所反映的智者大师的心灵哲学

三、明与无明当体一如
 
吴汝钧
 
  上面讨论智顗的心的两面性格或功能:负面与正面。用智顗自己的词汇来说,心是有法性或明与无明两个面相的。明的一面导致心的正面的功能;无明的一面导致心的负面的功能。跟着而来的问题自然是,心的这两个面相关系为如何呢?这两个面相具有不同的根源,抑是具有相同的根源呢?这是一个由伦理修证以及于形而上方面的问题。智顗对这个问题的答复,非常直截了当;法性或明与无明两个面相都源于同一的心体;它们是同源的,而不是异源的。它们的不同,只是状态上的差异而已。在这一点上,智顗以水来作譬,水有两种状态;固体是冰,液体是水。冰与水属同一东西,只是状态不同而已。他说:
  问:无明即法性,法性即无明。无明破时,法性破不?法性显时,无明显不?答:然。理实无明,对无明称法性。法性显,则无明转变为明。无明破,则无无明,对谁复论法性耶?问:无明即法性,无复无明,与谁相印?答:如为不识冰人,指水是冰,指冰是水。但有名字,宁复有二物相即耶?如一珠,向月生水,向日生火;不向则无水火。一物未曾二,而有水火之珠耳。(21)
又说:
  凡心一念,即皆具十法界。一一界悉有烦恼性相、恶业性相、苦道性相。若有无明烦恼性相,即是智慧观照性相。何者?以迷明,故起无明。若解无明,即是于明。大经云:无明转,即变为明。净名云:无明即是明。当知不离无明,而有于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22)
  法性与无明,“但有名字,宁复有二物相即耶?”法性与无明相即,只是同一物事的不同面相或状态的表现而已,两者同为该物事的面相或状态,故说相即。此中并不是有两件事物相即。即是,法性即无明或无明即法性,并不是指有两件分离开来的物事相即。如水与冰相即,两者并不是不同的、分离开来的物事,却是同一物事(水,H2O)的不同状态而已。故法性与无明并不是二物。“一物未增二”,这个意思实在非常清楚。“不离无明,而有于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我们不能离水求冰,也不能离冰求水;同样,我们不能离无明以求明,离明以求无明。两者本是同一体性。这个意思也非常清楚。
  以现代哲学的述语来说,明与无明实成一二律背反(antinomy),两者性质相对反,恒常地和对方相抗衡,但两者总是拥抱在一起,不能分离。我们不能离开其中的一者以求另外的一者。关于这点,智顗举了一个竹与火的例子。竹有火性,或火性是在竹中,两者拥抱在一起,但亦早有一种潜在的抗衡性;当竹中的火性有机会发展成真正的火时,它还是反过来把竹烧起来。在我们生命中的善与恶的因素的关系也是一样,两者总是和合在一起,但又互相拒斥。恶总存在于善的推翻中,善也总存在于恶的推翻中。善与恶总是在一个相互拥抱而又相互斗争中存在,它们都属于同一个生命,或属于同一生命的二面性相。既然都是附属于同一生命,我们便不能离开恶而求善,也不能离开善以求恶。对于这些譬喻,智顗生动地描述如下:
  凡夫一念心即具十界,悉有恶业性相。秖恶性相即善性相;由恶有善,离恶无善。翻于诸恶,即善资成。如竹中有火性,未即是火事,故有而不烧。迈缘事成,即能烧物。恶即善性,未即是事。迈缘成事,即能翻恶。如竹有火,火出还烧竹;恶中有善,善成还破恶。故即恶性相是善性相也。(23)
  法性或明与无明都同属于一心的状态,二者就同统属于一心而相即。对于这种关系,我们称为当体一如。由于明与无明当体一如,都同属于一心,故在修行上来说,两者是可互转的。明可转变为无明,无明亦可转变成明。在哪里转呢?不在别处,正是在心中转。即是说,看心的状态如何转?如心在迷执,则无明流行,明隐伏。如心在开悟,则明流行,无明隐伏。无明流行,便会引生烦恼;明流行,便会引生智慧。或者说,如心顺法性的方向而行,则一切是定法;如心迷法性,而顺无明的方向而行,则一切是散乱恶法。关于这点,智顗说:
  若迷心执着,即烦恼而智慧灭。若解心无染,即智慧生烦恼灭。(24)
  由迷法性,故有一切散乱恶法。由解法性,故有一切定法。定散既即无明,无明亦即法性。迷解定散,其性不二。(25)
  正是由于法性或明与无明合成一体,在心中相即不离,因而要实现法性或明,便要在心中作工夫修行,把无明克服过来。无明被克服,便成隐蔽状态,法性或明便得彰显,表现出来。而心还是原来的心;不过,由于无明隐蔽起来,它便呈现为一明的心,或法性心。由于明或法性与无明都是心的状态,两者总是不离的。我们要显现心中的明或法性,总是要把心中的无明克服过来。我们不能在与无明成一完全隔绝的关系下来显现明或法性,故我们可说不离无明,而有明或法性。这种说法推广起来,我们便可说不离烦恼,而有菩提;不离生死,而有涅槃。或更直截了当地说明即明,即法性,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了。关于这点,智顗说:
  心是总法之本,心即总也。别说有三种心;烦恼心是三支,苦果心是七支,业心是二支。苦心即法身,是心体;烦恼心即般若,是心宗;业心即解脱,是心用。(26)
  又说:
  凡夫一念,皆有十界识名色等苦道性相。迷此苦道,生死浩然。此是迷法身为苦道。不离苦道,别有法身。如迷南为北,无别南也。若悟,生死即是法身。故云:苦道性相即是法身性相也。(27)
  很明显,苦心、烦恼心、业心、苦道、生死等都属无明摄,都是心的负面面相的表示方式。而法身、般若、解脱等都属法性或明摄,都是心的正面面相的表示方式。
  以下的种种不同的说法,都在显示明或法性与无明在心上当体一如的消息,都表示两者可相即互转的关系。
  体无明颠倒,即是实相之真,名体真止。如此实相,遍一切处,随缘历境,安心不动,名随缘方便止。生死涅槃,静散休息,名息二边止。(28)
  一念空见具十法界,即是法性。法性更非远物,即是空见心。净名云:诸佛解脱当于众生心行中求,当于六十二见中求。(29)
  佛一切种智知一切法,明、无明无二。若知无明不可得,亦无无明。是为入不二法门。(30)
  智顗以为,这种负面与正面在心上当体一如的关系,或明或法性与无明相即的关系,只是大乘佛教所持的。小乘中人则不这样看,他们是把正负双方、明与无明双方区分得很清楚的。智顗说:
  若小乘明恶中无善,善中无恶,事理亦然。此则恶心非经,则无多含之义,隘路不受二人并行。若大乘观心者,观恶心非恶心,亦即恶而善,亦即非恶非善。观善心非善心,亦即善而恶,亦非善非恶。(31)
  即是说,小乘中人对心的看法,是“恶中无善,善中无恶”,善与恶在心中区分得很清楚,二者不成一个二律背反。智顗的评论是“恶心非经”,“无多含之义,隘路不受二人并行”。他以为小乘不容许恶心为经说,以为经说的都倾向于善心方面,这便缩减了经中多方面的内涵,好像狭窄的路不能承受二人同时并行那样。大乘则不同,他们看恶心,并不视之为有恶的自性,因而能“即恶而善”,即就恶的成分使之转化为善,因而无定恶定善的规定,一切要看心自身如何运转。他们看善心,亦是同样的看法,不视之为有善的自性,因而会“即善而恶”,善可转成恶,因而亦无定善定恶的规定,要看心自身如何活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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