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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新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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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新诠

于凌波

一、境——物质世界

我人主观的能认识的作用是“识”,客观的所认识的对象是“境”。能认识的作用是“识体四分”中的见分,所认识之境是“识体四分”中的相分。种子起现行,有了相分和见分,而后始有宇宙和人生。关于王观的“识”,不是今天要讲的主题,今天要讲的是“境”——即是客观的所认识的对象,物质世界。

物质世界,以“五蕴”中的“色蕴”为质料而造成,“色蕴”在“百法”中称为“色法”,皆泛指一切物质现象而言。但“物质”二字、并不能涵盖色法的全部范围。因为色法中除有实质的物质外,尚包括着无实质的“形色”、“表色”、“无表色”等在内。于此、我们来探讨色法的内涵和特性。《大乘五蕴论》曰:

云何色蕴?谓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

四大种,指地、水、火、风四种实四大而言:四大种所造色,由地、水、火、风四实四大,所造成的种种色法,此有内外之分,内四大指我人的色身,即生理性的肉体。外四大指器世间,就是物质世界。《阿昆达磨杂集论》曰:

色蕴何相?答:变现是色相,此有二种,一、触对变

坏,二、方所示现。

《五事毗婆娑论》称:

问:依何义故说之为色?答:渐次积集,渐次散坏,

种种生长,会遇怨或亲,便纭坏能咸,皆是色义。

综合上说,色蕴之色,有三种特性,一日“方所示现”、二日“质碍”、三日“变坏”。分释如下:一、方所示现:凡属物质,即有形状体积,占有空间,故有东南西北等方分,此称方所示现。二、质碍:凡是物质即有相斥相外的特性,即是“质碍”。地面上放下一张桌子,同一位置放不下另一张桌子,就是质碍。三、变坏:凡属物质,均具生住异灭四相,灭即是坏。

《婆娑论》中所称:“会遇怨或亲,便能坏能成。”怨或亲,指的是“顺增上缘”或“逆增上缘”而说的。顺增上缘助其生长,逆增上缘使其坏灭。综上所说,色法之“色”,就是构成物质世界的原料,而此色法,不是实体,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四种元素)组合而成的。二、能造四大与所造四大

《大乘五蕴论》曰:二五何色蕴?谓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所谓四大种,就是地、水、火、风四种元素,及由此四种元素,所组合而成的一切物质。《五蕴论》叉曰“云何四大种,谓地界、水界、火界、风界。云何地界?谓坚强性,云何水界?谓流湿性,云何火界?谓温燥性,云何风界?谓轻动性。”

地、水、火、风四种元素,地大之性坚实,水大之性流湿,火大之性炎热,风大之性轻动。故所谓四大种,所指的并非地、水、火、风四种实物,指的是坚、湿、暖、动四种物性。种者“因”义,这是一切色法的能造之因,故称为“能造四大”。称其为“大”  者,有下列四义:一、为所依故:四大种为一切所造色之所依处,故称为大。二、体宽广故:谓四大种遍及一切所造色,其体宽广,故称为大。三、形相大故:谓地大、水大、火大、风大四者,其相广大,故称为大。四、起大用故:谓此四者,对世界成住坏空作用最大,故称为大。

种何以是  “因”  义?因为有它有生、依、立、持、养等五者之因、而生起众色,故有因义。此这五种因力是:一、生因:生因叉名起因,谓四大种,能带诸色同时生起,若离大种,色不得起。二、依因:依因叉称转因,《瑜伽师地论》曰:“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谓若舍开大种,诸所造色,无有转于别处之功能。三、立因:此叉称随转因,大种若有变异,造色亦随之变异。《唯识了义灯》曰:安立因者,谓此造色与大种同安危,大转坏时,造色亦坏。”四、持因:此叉称住因,谓由诸大种所造色,相似相续而生,由大种持令不绝故。五、养因:养因亦称长因,谓由大种养其所造之色,令之增长。

以上五因,四大种(能造四大)全皆具有,而所造四大则无。四大种能造一切色法,然于不同色法中,其中某一大种较为增长。如山石坚性者地大增长,河溪湿性者水大增长,而其他三大,虽末显现,但仍潜在于其中,待缘而显现。再者,能造四大造作一切色法,但所谓一切色法,下出“自体色”与“根所取色”两类。“自体色”就是有情的肉体,眼、耳、鼻、舌、身五根。“根所取色”就是五根所取之境,即色、声、香、味、触五尘。此外,还有一种意识所取的“法尘”,就是“形色”、“表色”、“无表色”等。色法之分类,诸论典所说下一,简介三家如下:一、《成实论》分色法为十四类,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根;五境——色、声、香、味、触:四大——地、水、火、风。二、《俱舍论》分色法为十一类,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根;五境——色、声、香、味、触;及无表色。三、《百法明门论》分色法为十一类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根:五境——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

四大之说,事实上不是佛教所创立的理论,古代印度的哲学家,即以地、水、火、风为构成物质世界的质料。如六派哲学之一的胜论派,即谓:“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三、地、水、火、风是极徽性

胜论派谓“地、水、火、风,是极微性。”如果说,地、水、火、风是极微之性,那么极微当然是地、水、火、风之相。换句话说,即四大以极微为体相,极微以四大为实性。胜论派以极微为实体、为常住,故说:“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后来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沿袭此说,故说“我空法有”,并谓“法体实有,三世恒有。”所以《俱舍论钞》中称:“世界成即聚亦下增,坏即散极微亦不灭。”以上诸说,皆视极微为实体、为常住。那么,极微究竟是不是实体、常住呢?我们于此先探讨什么是极微。

什么是极微呢,极微梵语Pafamanu,旧译邻虚尘,新译极微。把物质分析到极小不可再分的单位,称为极微。据《俱舍论》卷十二日:“分析诸色至一极微,一极微为色极少。”少到什么程度呢?论典上载,以一极微为中心,集合上、下及四方等六方之极微合成一团,称为一微量,此为天眼之所见。合七微量为一金尘,合七金尘为一水尘,合七水尘为一兔毛尘,合七兔毛尘为一羊毛尘,合七丰毛尘为一牛毛尘,合七牛毛尘为一隙游尘。    (未完待续)

  摘自:《弘法资讯》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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