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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辱行与社会责任

上海大学文学院中文系  林国良

大乘六般若波罗蜜多之一是“忍辱”,“忍辱”是大乘信众的基本行持。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来分析,忍辱实际上主要着眼于个人,是为了转变个人的心行和业报,以获得解脱。忍辱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个人人际关系和生存环境中一切使自己不顺心或对自己不利的现象,如对自己有不满、有怨气、乃至有仇恨的人,或对自己不利乃至造成伤害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二是社会中的恶人(如盗贼、恶霸或恶吏等)和恶制度。忍辱的理论基础是业力果报,传统佛教是用业力果报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如个人境遇不好或遭遇不公,那是自己过去的恶业所致,应去除嗔心,由此而“随缘消旧业”。至于社会大环境不好,那是众生的共业所致。以贪官恶吏横行来说,那些贪官恶吏能有现在的地位,是他们过去的业力所报;他们对民众造恶,部分原因也是民众过去的业力所报;同时,他们现在造恶,将来自会遭恶报,乃至下地狱。所以一切随缘,不必去人为干预。因此,对——切或好或坏的境界,都应保持平等心,“任运着衣裳”。

由此可见,传统佛教的特征,主要是致力于改变个人自己,改变自己的心行(去除贪、嗔、痴等烦恼),清除无始来的恶业,而不是改变他人和社会。因为从根本上说,解脱只能是个体的解脱,而社会总是处于兴盛衰败的无穷流转之中。

现代人间佛教的特征则有所不同,人间佛教要将世间变成净土。而要变世间为佛国净土,就要改变世间的恶,这就涉及到了制止恶人、改变社会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这是改变了传统佛教将正义交付给冥冥中的因果报应法则的观念,而去追求实现现实中的正义,或是社会正义,或是佛教正义。但在实践中,佛教信众则将面对由此而产生的人际关系的冲突。例如,当你想制止恶人个人的恶时,你可能与其发生激烈对抗;如果你想制止制度性的恶,你可能遭受强权的残酷报复;哪怕你要改变的只是民风民俗中的陈规陋习,你也可能成为众矢之的。那么,这种即使遭遇冲突也要实现现实正义的做法,在佛教内是否能找到依据呢?

大乘佛教一般都弘扬菩萨行。所谓菩萨行,就是五条件地利益他人、利益众生,即使要牺牲自己也在所不辞。此类菩萨行的最为典型例子,就是广为传诵的释迦牟尼在成佛前的舍身饲虎、割肉贸鸽等故事。但另一方面,佛教中还有许多护法神,他们以怒目金刚的面目出现,与一切妖魔鬼怪斗争,以斗争方式弘扬佛教。而在密宗中,更出现了忿怒部诸本尊,他们以忿怒威猛之相显现,降伏诸魔,为人们消灾解难。即使在现实中,古印度的外道与佛教辩论时,失败者往往要以死谢罪,而许多高僧大德也毅然接受了此种挑战。再看中国,近代高僧弘一法师曾留下着名的《咏菊》诗:“亭亭菊一枝,高标矗劲节。云何色殷红,殉教应流血。”(“应”一本作“夜”)因此,佛教中除了有提倡彻底自我牺牲的菩萨行精神外,还有提倡斗争的金刚力士精神。当然,这种斗争,按大乘教义,应是内心无嗔无我的。无我,就是这种斗争不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无嗔,就是在进行这种斗争时内心没有憎恨。在此基础上,菩萨行可与金刚力士行合而为一,终日斗而终日无嗔无我。这也是佛教信众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根本基础。

那么,忍辱行和承担起社会责任、与恶相斗是否冲突呢?也不冲突。如上所述,与恶相斗的内心基础是无嗔无我,所以,如果事情仅关系到自身利益,那完全应该奉行忍辱行;但如果事关众生利益,那就应尽力相争以制止恶,尽力使恶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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