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医经》—一 海涛 辑
1.人身中本有四病:一者,地;二者,水;三者,火;四者,风。风增,气起;火增,热起;水增,寒起;土增,力盛。本从是四病,起四百四病。
2.土属身,水属口,火属眼,风属耳。火少寒多目冥,春正月、二月、三月寒多,夏四月、五月、六月风多,秋七月、八月、九月热多,冬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有风有寒。
3.何以故?春寒多——以万物皆生,为寒出,故寒多。
4.何以故?夏风多——以万物荣华、阴阳合聚,故风多。
5.何以故?秋热多——以万物成熟,故热多。
6.何以故?冬有风有寒——以万物终亡热去,故有风寒。
7.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得卧。何以故?风多,故身放。
8.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二月不得卧。何以故?寒多,故身缩。
9.春三月有寒,不得食麦、豆,宜食粳米、醍醐诸热物。
10.夏三月有风,不得食芋、豆、麦,宜食粳、米、乳、酪。
11.秋三月有热,不得食粳米、醍醐,宜食细米、糗、蜜、稻、黍。
12.冬三月有风寒,阳兴阴合,宜食粳米、胡豆、羹、醍醐。
13.有时卧风起,有时灭;有时卧火起,有时灭;有寒起,有时灭。
14.人得病有十因缘:
一者,久坐不饭;二者,食无贷;
三者,忧愁;四者,疲极;
五者,淫泆;六者,瞋恚;
七者,忍大便;八者,忍小便;
九者,制上风;十者,制下风。从是十因缘生病。
《佛医经》—二 海涛 辑
1.佛言:「有九因缘,命未当尽为横尽:一、不应饭为饭,二、为不量饭,三、为不习饭,四、为不出生,五、为止熟,六、为不持戒,七、为近恶知识,八、为入里不时不如法行,九、为可避不避。如是九因缘,人命为横尽。」
一、不应饭为饭,谓不可意饭,亦谓不随四时食,亦为以饭复饭,是为不应饭为饭。
二、不量饭者,谓不知节度,多食过足,是为不量饭。
三、不习饭者,谓不时食。若至他郡国,不知俗宜饭食未习,不稍稍饭,是为不习饭。
四、不出生者,谓饭物未消复上饭,若服药吐下不尽便食来,是为不出生。
五、止熟者,谓大便、小便来时不即时行,噫吐、下风来时制,是为止熟。
六、不持戒者,谓犯五戒,现世间盗,犯他人妇女者,便入县官,或刻、或死、或得棓榜压死、若饿死、或得脱外从怨家得首死、或惊怖忧愁死,是为不持戒。
七、近恶知识者,谓他人作恶便来及人,何以故?不离恶知识故,恶人不计当坐之,是为近恶知识。
八、入里不知时不如法行者,谓晨暮行,亦有魍魉诤鬪者,若有长吏追捕而不避,若入他家舍,妄视不可视、妄听不可听、妄犯不可犯、妄念不可念,是为入不知时不如法行。
九、可避不避者,谓弊牛、马、狾、狗、蚖、蛇、虫,水、火、坑、阱、奔车、驰马,拔刀醉人、恶人亦若干,是为可避不避。
2.如是九因缘,人命未尽为尽,黠人当识,是当避、是已避得两福:一者得长寿及得闻道好语,亦得久行道。
《佛医经》—三 海涛 辑
1.佛言:「有四饭:一为子饭,二为三百矛斫饭,三为皮革虫生出饭,四为灾饭。」
一、子饭者,谓人贪味食肉时,便自校计念:「是肉皆我前世时父母、兄弟、妻子亲属,亦从是不得脱生死!」已得是意便止贪,是为子饭。
二、三百矛斫饭者,谓饭随味念复念其殃,无有数能不念味便得脱,又矛斫人为亡身,已生念复念有若干受苦,为三百矛斫饭。
三、皮革虫生出饭者,谓人念味,亦一切万物忧家中事,便穿人意,意作万端为出去,是为皮革虫生饭。
四、灾饭者,谓一生死行皆为灾饭,如火烧万物,人所行皆当来恼身,剧火焚万物故言灾。所以言饭者,谓人所可意念人,故言饭也。
2.人食肉譬如食其子,诸畜生皆为我作父母、兄弟、妻子,不可数。
3.亦有六因缘不得食肉:
一者,莫自杀;二者,莫教杀;
三者,莫与杀同心;四者,见杀;
五者,闻杀;六者,疑为我故杀。
无是六意得食肉,不食者有六疑。人能不食肉者,得不惊怖福。
4.佛言:「食多有五罪:一者,多睡眠;二者,多病;
三者,多淫;四者,不能讽诵经;五者,多着世间。」
5.何以故?人贪淫人知色味,瞋恚知横至味,痴人知饭食
味。
6.《律经》说:「人贪味,味复味得生不得美味。」
《佛医经》—四 海涛 辑
1.佛言:「一食者为欲断生死,亦随贪不能行道,为得天眼自知所从来生去至何所。人不念死,多食,常念妇人,皆堕百四十恶,中天皆用饭故。犯十恶后生便失人形,堕畜生中。既得作人,饥渴血出,瞋恚傍生于爱,内生于贪。」
2.佛说有大福,自饥以饭与人,令人得命,是为大福。后生饶饮食,乏瞋恚,亦无所施,施亦不得,但意恣贪淫,亦无所施,但得意恣,非我所有。
3.一钱以上,不得取故,作贪欲空,自苦作罪。道人不有忧愁,忧随怒,愁随贪。
4.我辈有死岁、有死月、有死日、有死时,亦不知、亦不畏、亦不行道、亦不持戒,东走西走,忧铜忧铁,忧田宅、奴婢,但益人恼、增人苦,为种畜生习。
5.佛言:「人治生,譬如蜂作蜜。采取众华,勤苦积日已成,人便攻取去。唐自苦,不得自给。人求是念,是忧有忧,无饥渴勤苦。合聚财物,未死,忧五家分,或水、火、盗贼、县官、病痛,多不如意。己死,他人得之。身当得其罪,毒痛不可言。
6.五分者:一者,火分;二者,水分;三者,盗贼分;四者,县官分;五者,贫昆弟分。何为无忧所有?人不计是五分忧,苦剧不弃,是忧苦有万端,结在腹中,离道远法。人法生贾作,得利,不当喜;不得利,亦不当忧——是皆前世宿命所致。
7.人有贪,贪便不得利。正使得一天下财物,亦不能猛自用之,亦不随人去,但益人结、但有苦恼、但种后世缘因。缘因如火,如火无所不烧。我辈不觉,是黠不敢妄摇,知为增苦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