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沙文主义何时了?——《愤怒的兽笼》序
释昭慧
当代“动物权”的经典之作,首推Peter Singer教授所著的《动物解放》。该书之中,除了历述经济动物与实验动物的种种苦难之外,对于种种将奴役、剥削、残虐、杀害动物的行为加以合理化的说词(诸如“人有意识而动物没有”之类),透过极其绵密的逻辑推理与实例举证,予以一一评破。
破而后立。在正面的立论部分,他抓住一个主轴,就是:“动物与人平等,所以不应受虐”。原来它们与人一样有忧苦、欢乐、恐惧等等情绪,并有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本能。依此而言,人们不应对它们施以人类自身所不愿领纳的苦切待遇。进而言之,动物应从被人类奴役、剥削、残虐、杀害的悲惨情境中解放出来。他那丰富的辩证内容,被归属于哲学上的“目的论”;他本人不知是否曾接触过佛学?无论如何,笔者认为:他已是在用不同的语汇,讲述与佛法相同的护生观——“众生平等论”。
自此以后,“动物权”一直是西方应用伦理学界的重要议题,义务论、目的论与契约论各擅胜场,互相论辩。可是,在现实社会里,动物的苦难依旧殷重,而且随着生物科技、基因工程的发达,人类对动物之觊觎愈益深切,动物苦难有增无已。
我们明显看出一点:就如同提倡“人权”的过程一般,对“动物权”的提倡,绝对不能光作道德诉求与思想辩论,而必须将此诸诉求与辩论的成果,落实到法律的层面,这样才能形成实质上对动物苦难的疏解,与对动物生存权的保障。
攸关动物的习惯法或成文法,过去不是没有,但大抵停留在“财产权”的认知层次。易言之:杀牛未必有罪,其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杀了张三或李四的牛,这样就构成了对张三或李四财产的“侵占罪”或“毁损罪”。很明显地,牛在这样的法律体系里,没有主体性,而只是人的“财产”;它没有“法定人格”而只有“法定物格”。“动物权”观念倘能落实在法律层面,其意义自然深远,因为这意味着:动物不再因其作为张三或李四的财产而具足“物格”,而是具足它们自己的“法定人格”;它们和人一样拥有生存权、拥有免于痛苦、免于恐惧的权利。
但是,法律的形成有赖于立法委员(或国会议员),法律的执行与解释有赖于行政官僚与司法官。由于关怀生命协会过往推动修订“野生动物保育法”与制订“动物保护法”,并抵制所有促成“赌马”或“赌狗”合法化的相关条例,所以对于争取动物立法过程的艰钜曲折,实有深刻的认知:首先,如何让“动物权”的理想落实为法律的条文?那就必须先说服立法委员。这就是一件极其艰钜的工程:我们必须先争取得舆论的同情,才有可能争取得立法诸公的重视,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民选。而如何说服人民改变其根深蒂固的人类沙文主义观念?又如何让他们看到(被刻意隐在暗处的)动物受难的现况,而打动他们的恻隐之心?这都是相当高难度的工作。
即使好不容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拥有了多数民意的支持,也还不足以保证能够顺利完成立法,因为这必然抵触相关学术界、科技部门与业界的利益。所以,如何让立法诸公能够抗拒他们隐在台面下的关说压力与利益输送的诱惑?那就更是难矣哉!
就算是法案业已通过,如何让行政部门所制订出来的相关政策或施行细则,能够符合动物的利益?这也没那么简单。就关怀生命协会过往与行政官僚互动时所遭遇的经验来看:要求行政部门在面对相关学术界、科技部门与业界利益时,还能站在动物利益的立场来考量问题,有时比要求立法委员还困难。因为他们时常是着眼于经济利益,周边又包围着一群御用学者,以似是而非的学术论证来合理化学界与业界对动物的暴行。更麻烦的是:他们比立委更没有“面对民意”的压力。
至于面对司法官的部分,我们的经验就很稀薄了。而本书作者史帝芬·怀斯,正好以其法律人的专业背景与学术训练,及其实际参与诉讼的丰富经验,在这方面提供给读者极其丰富的资料与观点。他先回顾过往西方的哲学与神学中对动物极不友善与不公平的理论并作批判,其次举出自古至今呈现着鲜明对比的相关法条与案例,并以此作出法哲学、法历史学上的比较、分析与批判。他甚至以极大的篇幅来陈述奴隶制度在欧美两国的相关案例,让读者明瞭:过往所认为理所当然的,“奴隶只有法定物格而没有法定人格”的法律观念,也有被推翻的一天,并具体落实在法理、法条或判例的解释与法官的判决上。以此类推,“动物只有法定物格而无法定人格”的法律观念,又何尝没有被推翻的可能性呢?
他当然知道:人类沙文主义者绝对会振振有词地说:奴隶作为“人”,与动物还是有所不同。他当然也知道:西方宗教的神学思考,容或有利于促成“废除奴隶制度”的运动,但却无助于动物的解放。因为:人依神的肖像而受造,动物却不然。所以他另辟蹊径,依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哲学基础,广引科学实验的例证(这一部分似乎稍嫌冗长琐碎),来分析人类在演化史上的近亲(黑猩猩与侏儒黑猩猩),所具足的心灵功能与敏锐意识。
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在维护类人猿的人格权,意图终结其被杀被虐被奴役的悲惨命运;但是,笔者认为:作者其实是在运动过程中,以有步骤的方式说服人们,以达到“动物解放”的终极目的。首先,倘将所有动物的法定权益一并提出要求,必然会因人类社会政策性的实际需求,而一并遭到封杀。但是,假使改变方法,不采“鲸吞”策略,而行“蚕食”步骤,能抢救的就先予抢救,最起码也减少了动物界受害者的种类与数量。
其次,这样做,虽然看似不究竟,然而重要的是:一旦类人猿被赋与法定人格,那么,这已在动物权奋斗史上,为所有其它动物,投射了第一道“争取法定人格权”的曙光。尔后,我们可以分阶段逐步举出类人猿与其他脊椎动物(最后及于一切动物)的相似点,辩证性地要求将其比照类人猿而赋与法定人格。然则《愤怒的兽笼》之价值,就决不仅止于成为“黑猩猩的法律诉讼代理人”,因为它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所有动物的法定人格”。
思及于此,作为一介长期从事“动物关怀”之理论建构与实务推展的人,笔者欣见本书即将出版,不但赞叹作者史帝芬·怀斯先生与译者李以彬先生的人道精神与学术功力,而且赞叹希代出版社“不惜成本选好书以出版之”的前瞻性眼光!既然随喜功德,当然也就义不容辞,因兹遵嘱撰作本书中译版序如上。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于尊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