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有不良的嗜好应处罚父母
中国有一句古话:「养子不教谁之过」,也有人将责任推给学校的老师,说:「教不严,师之惰」,其实老师只负责教导孩子的功课,或讲说做人处事的道理;而子女自婴儿时期牙牙学语开始,即接受父母的管教,直到入学期间也有数年,其生活教育之责任,应归于父母才对。子女从小即有不良的嗜好者,父母难卸其责,政府立法,处罚父母,或养父母、监护人,是合情合理的。兹举其证明如后。
公元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美国的世界日报第A8版,有一则标题为「儿童吸烟饮酒未加制止,父母要罚钱」的新闻,其报导说:
【本报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内政、司法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初审通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应禁止儿童吸烟、饮酒、嚼槟榔、吸食或施打麻醉药品、迷幻药;如不加制止,或是供应儿童上述物质者,依法可能处九万元以下罚金,并公告姓名。
由于罚则部分上午未及审议,因此罚款九万元一节,可望在下午通过。
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中,并且增列「任何人不得对儿童有遗弃、身心虐待,及利用残障或畸形儿供人参观,以及利用儿童从事危害健康或危险性活动」。
至于有关妇女怀孕期间,是否应禁止其吸烟、酗酒,委员们意见并不一致。立委蔡璧煌指出,世界各国均未将此列入条文中,如果列入,只能作宣示用途,而无法赋予强制性。
主席林志嘉表示,这项条文是宣示性条文,列入法中将有领导世界方向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