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离合辞例释义
太虚
──七年秋作──
一 六离合释法原文
西方释名,有其六种:一、依主,二、持业,三、有财,四、相违,五、带数,六、邻近。以此六种,有离合故,一一具二,若单一字名,即非六释,以不得成离合相故。
一、依主者:谓所依为主,如说眼识,识依眼起,即眼之识,故名眼识,举眼之主以表于识。亦名依士释: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识。如子取父名,即名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言离合相者:离谓眼者是根,识者了别;合、谓此二合名眼识。余五离合,准此应知。
二、言持业者:如说藏识,识者是体,藏是业用,用能显体,体能持业,藏即识故,名为藏识,故名持业。亦名同依:藏取含藏用,识取了别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三、言有财者:谓从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云觉者,即有觉之者各为觉者,此即分取他名。二、如俱舍,非对法藏,对法藏者是本论名,为依根本对法藏造,故此亦名为对法藏论,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财释。
四、言相违者:如说眼及耳等,各别所诠,不相随顺,故曰相违。为眼及耳二言,非前二释,义通带数有财。
五、言带数者:以数显义,通于三释。如五蕴、二谛等,五、即是蕴,二、即是谛,此用自为名,即持业带数。如眼等六识,取自他为名,即依主带数。如说五逆为五无间,无间是因,即因谈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财带数。
六、言邻近者:从近为名,如四念住以慧为体,以慧近念,故名念住。既是邻近,不同自为名,无持业义。通余二释:一、依主邻近;如有人近长安住,有人问言:为何处住?答云:长安住。此人非长安,以近长安故,云长安住。以分取他名,复是依主、邻近。二、有财邻近;如问何处人?答云:长安。以全取他处以标人名,即是有财,以近长安,复名邻近。颂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三种,如是六种释。
二 释义
此六离合释法式原文,依唐玄奘三藏法师译述,乃天竺之辞句通例,犹八啭声之为一声或数声──天竺亦拚音文字故──之各单名字之通例,及因明用为多名句推论一义之理论例。故此六离合释,亦为二字或多字之二名结成之一辞句之义例也──二名或多字者,如中华民国为一名,中央政府亦为一名,结成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一辞,每一名四字也──,故今谓之辞例。辞有离合,正以一辞皆由二名结成故也。离之则为二名所诠之物,合之则为一辞所诠之义。在名但诠单一之物,则既不由合成,亦复无有离相。然此唯在一字之名及两字之辞则然,若在多字之辞,所依多字之名,则当随其辞之与名之相对位而异。如“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一辞,对此一辞观之,“中华民国”与“中央政府”为二名。然将“中央政府”一名撇开不提,单云“中华民国”,则中华民国即为“中华”与“民国”之二名所结成之一辞,而以“中华”与“民国”为二名。更将“中华”一名撇开不提,单云“民国”,则民国即为“民”与“国”之二名所结成之一辞,而以“民”与“国”为二名。反之、进以“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统一主义”为一辞,则“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亦与“统一主义”降为结成一辞之二名。然退至二字之辞与一字之名,则更无退位可退矣。一字之名非所合成,乃无可离,故名无关合离。而在辞必以其可离显其合成,尤须明其由何式而合成。因其合成关系,乃变一名所诠之二物,为一辞所诠之一义也。或谓一辞须由三名结合,即中间必有“与、及、之、即”等连缀名也。但此在西文、日文或如是,华文、梵文则不必然。
三 辞例
┌用自者───持业辞类─亦曰同依……例云‘动物’
│
│ ┌少分用他……例云‘学者’
│用他者───有财辞类┤
│ └全分用他……例云‘称人父子曰(桥梓)’
│
│ 亦曰相┌依主辞类─劣者依胜……例云‘天子’
│俱用者───┤
│ 依辞类└依士辞类─尊者依卑……例云‘世人’
六离合辞例┤
│俱非者───相违辞类─各别并立……例云‘竹木金石’
│
│ ┌依主邻近……例如‘天山’
│通二者───邻近辞类┤
│ └有财邻近……例如‘问慈溪人何处之人,
│ 答曰“宁波”’
│
│ ┌持业带数……例如‘七情’
│ │
│ │有财带数……例如‘古有四凶今称四恶人
│ │ 亦称以“四凶”’
└通五者───带数辞类┤相依带数……例云‘三才’
│
│相违带数……例云‘一十百千’
│
└邻近带数……例云‘四念住’
四 例释
一、即如“动物”一辞,动即物之业用,非离所目之物外别有动之自体,即用此物之自业用以名此物,示别他物;是故动即是物,名为“用自”。动是业用,物是体相,即用显相,即体持业,故名“持业辞类”。类者、等余同此“动物”一辞之辞性者。业用之动,体相之物,同是依此“动物”有者,非离此动物外别有体相、业用,离此体相、业用即无所目动物,故名“同依”。此之一类辞性,二名中间之连缀名,当用“即是”二字,所目必在此物之体,但用此物之业以显此物非他物耳。设云动之物,或云物之动,则属“相依”辞类。设云有所动物,或云物有所动,则属“有财”辞类。其辞皆与“动物”之一辞义不符矣。
二、例中“学者”一辞,释为有学之人。此人能有学,学是此人所有,犹云有财产者、有衣食者义同,故名“有财”辞类。学是人之所有,此人之所有者,非即此人,不用此人以目此人,而用此人之所有者以目此人,故曰“少分用他”。设云学即人,人即学,则不成辞义也。设云人之学,学之人,则与“学者”之一辞义不符矣。其连缀名当用“所”、“有”二字。
三、例中桥梓二字,世以称人父子,实则父子是人类,桥梓木类,桥梓完全非是父子,徒以桥梓之尊卑,似父子之道,遂借托以为称谓,故为“全分用他”。
四、帝皇古称天子,所目在为帝皇之“子”,不在降生帝皇之“天”。天是一物,子是一物,各别有体,本是二物。天是他物,子是自物,故为“自他相依俱用”。天尊子卑,故为劣者依胜者之依主辞类。其连缀名当用“之”字,曰“天之子”。不得云“天即子”;亦与“有天之子”等异。
五、世、是世间,世间之人,谓之世人。人、是世间之主,人胜世劣,故为尊者依卑者之依士辞类。
六、竹木金石一辞,共有四物,各别独自有体,分立不相连属,故曰“相违”既不能云木即石,亦不能云竹所有石,但可云金与石而已。原文谓通有财、带数二释,但并举几物即含几物之数义,及为连缀名连缀所有之物耳──不能别成辞类。
七、因山高邻于天,名其山曰天山,故曰依主邻近。
八、喜怒哀乐爱恶欲之七,即是情,故曰持业带数。
九、天之才、地之才、人之才之三才,故为依士带数。
十、一十百千,并立不关相属,故名相违。又即是数,故为相违带数。
其余概可准知。“相违带数”、“邻近带数”二类,今依义新立也。
(见觉社丛书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