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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部为办僧学事复内政部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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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部为办僧学事复内政部咨文

太虚

  ──二十二年春作──

  读申报所载教育部为“中国佛教会佛教学苑组织大纲”复内政部咨文,窃叹为民国以来政府对于佛教第一有意义有价值之公文。抑岂徒民国哉!直可谓自逊清雍正之后、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盖从清季沿及民国,政府之对于佛教,全不明了,不为积极之摧毁,即为消极之听任;再不然、即为笼统之保存,或为茍且之敷衍;从未有如此次认清‘中国人民信仰,以佛教为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关系于地方之治安,一方关系于社会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顿,则民族与佛教,两俱沦于衰运’;而从僧伽出家受戒设学之制度予以整理者!

  余在民初已著眼于僧制之整顿;而在民四曾有整理僧伽制度论之作;民六、民十四、至日本考察各佛教大学,及民十七、十八至欧美各国考察各宗教学院或各大学神学科之后,尤深知僧教育在“国家教育制度”中之位置,制有国民教育基础上之僧教育表,另为失教僧尼设补习之校。与咨文所谓‘只有设立相当于专门教育之学校,……不得兴办初中两级学校。盖此两级教育之本旨,在于养成健全之国民,无论何种宗教何种职业之人,皆须一律入学,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歧异’;又、‘若云地方贫民众多,无告孤儿投入空门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则扶养并不限于剃度,教育并不限于学佛,该收养者何须以人体为私有’?又、‘有不识之无,不通教义,然于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学俱劣者,此种情形,等于中国一班社会之失教,为此等失教僧尼学问之补习计,只应就地设立各级补习学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学各级学校之制度,以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之统一’等语;与余所制之表和意义,完全符合一致。民十八、十九、二十年,余在中国佛教会时,历曾提议,并于民二十中国佛教会全国代表大会中决议将各种关于佛教办学之议案,归并入余之提案中,以为制定方案之标准。旋因会内兴争,余辞退中国佛教会主席而不复闻问;民二十之决议案,乃亦沉于海底。知识分子,大都冷眼旁观,仅存二三人搘柱其间。至民二十一、遂发生此既不知僧教育、又不知国家教育制度、陷于重重错误之“佛教学苑组织大纲”,贸然呈请政府,岂非全国佛教徒之耻欤!?然余对于教育部所论列者,犹有未尽同意之处,今请述于左以备采择。(见海刊十四卷四期)(附注)此下勘同“建设现代中国佛教谈”之(五之乙)“僧教育与僧制”,故不再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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