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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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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安乐死」

本年五月十二日,中华民国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举行了全院的委员会议,由立委李宗仁、谢生富联合主持,从法学、医学及道德的立场,来讨论「安乐死」的问题。会中似乎没有邀请宗教界的人士列席,虽然讨论的结果,也认为根据中华文化及伦理的原则,均不应该予安乐死以合法化,但是,既由政府的最高立法机构,主动地召集会议,表示了此一问题存在已久,讨论亦相当普遍和受重视。

所谓「安乐死」,是针对所谓「植物人」采取的处理方法。由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及社会环境的转变,如果一个家庭里面,有了一位久病不愈的患者,就会连累到整个家庭的生计。近年以来,因病或意外事件,而致人于昏迷不醒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可以治好,有的一拖几年,乃至于十年、二十年,既未死亡,也无恢复神智之望,形同植物。其实比植物更糟,因为,他还是活人,所以仍然需要饮食、医药以及卫生等的照顾;对他们本身而言,无求生或求死的选择能力。「安乐死」,只是为了病人家属及社会求取解脱负担的方案,但是,如果给予合法化,无异于承认合法的谋杀。

据说在某种原始的部落,若基于粮食不足的原因,老人可以求死自杀,乃至于被杀,此种风气,从来没有行之于文明的世界,当然不会在我们中国发生。「植物人」的问题,不仅仅发生在台湾,欧美各国也有所闻,并且也被法学界所讨论。提出安乐死的问题,多半是根据经济学的立场;若基于社会学的立场,也是难以赞同的,更何况任何一个宗教,亦不会赞成安乐死的。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孟子说:「见其生,不忍见其死。」我们不仅不能杀人,乃至要给予一切生物有平等求生的权利。

从佛法的立场说,我们生到这个世间,有两大任务:一是受报,一是造业。所谓受报,是由过去无量世来,所作所为的业因而感受到此生的果报。但生命过程中的苦乐、贫富、贵贱等际遇,可以用后天的努力,来改善尚未发生的果报,却无法使得业因消灭而逃避果报。植物人,是他们个人的业报,也是他们的家族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大众共同的果报,他们自身已经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只有我们来共同接受这种事实,并给予适当的照顾,以尽他们的天年。

在数月前,曾见新闻报导,台湾有位善心人士,为了减轻和减少植物人家属的负担,成立了「植物人病院」,并且购买了植物人专用的病床,以自动化的机械,代替人工的照顾,来为植物人服务,这实在是值得鼓励,值得受到社会大家热烈支持的事。因为,植物人本身已经无法造业,而我们生活在和植物人同样环境中的大众,还可以努力,以物力与智力,来为植物人服务,并减轻我们的负荷,既是我们的果报,我们要接受它,也要改善它。

另外,人的死亡一定是从肉体的死亡,作为标准,植物人还是活人,只是无法表达他们的意见,我们还是要尊重他们跟我们同样的也是人;如果允许把失去神智的人,予以所谓「安乐死」的待遇,会带来许多不良的后遗症,比如说,站在优生学的观点,或站在减轻人口压力的立场,或站在种族歧视的角度,都可以合法地叫人上电椅、进瓦斯房、注射毒药水了!其实,植物人为人类社会制造的问题,是微乎其微的,比起各种手段和目的的犯罪案件,个别或集体的造成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恐惧和动乱,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佛法讲「慈悲」和「智慧」,我们应当以慈悲心来对待植物人,也以慈悲心来对待受植物人连累的家庭,所以「安乐死」不可考虑,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运用智慧来为他们解决看似个别,实际上是我们共同的问题。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人生》三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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