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代的佛教(一)
──佛教和国家性质与社会活动
第一节 国家和佛教
宗教和政治,虽有其个别的使命与领域,但在同一个社会上所形成的教团及国家之间,一定也有其密切的关系和深切的关联。发源于印度的佛教僧伽,本以其独有的戒律,形成为自治集团,极少受到国家或政治上的干涉,乃是享有治外法权的一群。这种将佛法与王法井然地区分出来的佛教,向中国东渐传播,发展在专制君主的社会中时,首先便受到有识之士的严厉批判。佛教在汉民族间,由信仰而学习西域沙门之出家的人数增加,进入佛寺,形成教团,开始了社会活动,这样的风气,渐渐地流行之时,便与社会及国家之间,发生了种种的关系和牵涉。中国的每一个人,见到出家人之不能像他们自己所愿望的那样而不顾念其家族者,这便成了问题。放下对于家中年老双亲的孝养,及其死后葬仪之办理,还有家族传统的祖先祭祀等家族社会中的孝道伦理之行为于不顾,独自出家为僧尼,而过寺院的生活。更严重的是由于僧尼之专念佛道的修行,同时在戒律的规定下,不得从事农耕的生产活动,连带着也免去了国民的税赋义务。由于这一不成文的法律,给予了僧尼的特权,游手好闲者之希望出家的人数,便急速地增加起来,因此也反映了社会的不安。佛寺及僧尼数字之增加,无异是增加了同样数字的消费者,一方面户口减少,国库减收,另一方面,对一般人而言,大大地增加了其生产以及课税的负担。佛寺之造立和僧尼之增加,固然是说明了佛教教团的繁荣,但其过度了的话,便会破坏到国家社会的均衡,适足与家族制度的社会以及国家的财政之利害,背道而驰。这对于为政者的立场来说,要其默然无语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