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僧尼的簿籍以及度牒和戒牒
唐朝建国开始,对于佛教便采取反对隋之外护政策态度。由于太史令傅奕,为谋富国利民,上奏政策二十一条,减省寺塔僧尼,故于唐高祖武德九年(西元六二六年),命令沙汰佛道二教。长安残留佛寺三所、道观两所;地方诸州,残留寺观各一所,以精勤于练行的僧道居之,此外所有寺观一律废止,僧道则命之还俗。此乃继续北魏北周之后,破佛的严厉政策,然至太宗即位,此令即行中止。可是由此沙汰僧道以整肃释道二教的诏令,使得唐初的两教教徒,痛定思痛,采取了自诫自肃的态度,其结果,竟成了幸运的开端,奠下了发展的基础。
唐太宗慨叹天下优秀僧道人数的减少,故命以二千人为限度,藉以选度僧道的人才。同时禁止私度僧,用以杜绝伪滥僧的横行。唐太宗贞观九年(西元六三五年)命天下诸州,排除奸恶僧尼,代之以人才出家。此时,唐朝之对僧道,便确立了户籍和公度的宗教政策。唐朝政府之对国民,建立起正确的户籍,基于均田制,建立租庸调与府兵制,安定国库财政和治安的维持,并且企及军备的加强。沿着此一方针,对于佛道二教的行政,也就制定了寺观的定数,以防造寺起塔之风的高扬。根据簿籍之法,登录的公度僧道,给予特别恩典,加以身分的保护,同时加强对于私度伪滥僧的取缔。
佛道二教的宗教行政,自隋以至唐初,乃系隶属于政府的鸿胪寺之下的崇玄署。后来几经变迁,至玄宗的开元以下,便属管于鸿胪寺与尚书省的祠部;僧道的户籍,三年一校正,被保管于鸿胪寺与祠部,这是唐朝宗教行政的总管理。有关僧道荣誉之推举等事项的组织机构,便是鸿胪寺,尚书省的祠部,则为发令机构。
六朝以来,由于国家政治力的脆弱,故有私度僧的流行和伪滥僧的横行,这是历代为政者们颇感头痛的事。到了唐代,便以法令予以防止。首先由师主推荐出志愿出家的人。中宗之际,建立试经度僧的制度,以试验来考选出家的人才。严格实施僧道的簿籍之后,统计天下的佛寺与僧道的数字,以及每年死亡与还俗者的人数,以判明公度僧道必要数字的多寡。试验及第者,国家许其剃头,公度的出家者,必须随身携带得度的身分证明,那便是由尚书省的祠部颁发的度牒,名为祠部牒。它的作用,宛如颁给官吏的委任状(唐代名为告身)。持有度牒的出家人,可受到终身免除税赋,专念于修道生活,并且保障其身分的恩典。持有度牒的沙弥,尚须于成人之后,从戒坛受具足戒,进入大僧阶层,由戒坛场所发给戒牒。以戒牒和国家的度牒之两种文书,证明公度的出家身分。唐代制定公度的出家者,必须携带这两种文书,以便严密取缔私度的伪滥僧,并且防止两者之混淆,这是唐代确立公度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