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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龚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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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

龚学增

(中共中央党校宗教理论研究室教)

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首先需要全面把握二者各自的内涵及社会定位。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状态。它具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包含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既是并列关系,又是包含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形态,是全局、是整体,它的状况如何决定着构成社会具体组成部分的状况,起着社会能否和谐的决定性作用。

宗教是一种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文化体系,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宗教的主体是宗教信徒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他们主要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组织活动规范着自身,影响着社会。宗教是社会的局部,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

处理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主导方面在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创造出宗教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条件。同时,宗教方面也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以自己特有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发挥出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

促进社会与宗教和谐,必须创造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首要条件就是要加快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水平。党和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承担着重大的历史责任。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做好上述工作,使国家综合实力强大,人民生活富裕,社会安定有序,民族的健康、科教、文化素质全面提高,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有了基本的保证。有了这样良好的社会条件,就有了宗教良性平稳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以及与社会其他方面和睦相处的基础。

其次,从加强和提高党在宗教工作方面的执政能力看,各级党政干部要懂得宗教,要能够科学认识宗教,同时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宗教。多民族多宗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如何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对于作为执政者的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要了解我国的宗教国情,了解各宗教的历史、知识,了解宗教信仰者精神生活的特殊性,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做一些普及宗教知识的工作,尤其是使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也了解一些有关的宗教知识,了解信教者的宗教感情和与之相联系的风俗习惯。

对于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条主义的僵化的理解,用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武装头脑。要克服对宗教仅仅认为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的片面认识,着眼于广大信仰宗教的群众和众多的宗教教职人员这一宗教的主体;要克服宗教信仰是一种愚昧迷信的认识,充分认识宗教还是一种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克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必然落后甚至反动的错误认识,充分看到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要克服认为宗教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限制甚至加以消灭的错误认识,科学把握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按宗教规律办事。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宗教,教育不信教和信教的群众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尤其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担负着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的任务,更应该了解宗教,正确对待宗教,正确宣传有关宗教的知识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减少由于涉及宗教而出现的工作失误。

宗教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能够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当然也体现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必然激发起宗教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事实上,宗教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势和积极性已经开始发挥出来了。我们看到,一亿多广大信教群众包括着农民、工人、知识分子,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爱国进步的宗教界人士也以自己特殊的身份通过讲经说法布道在引导宗教徒爱国爱教,在国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宗教界人士还积极协助政府贯彻宗教政策、积极建言献策,在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教方面服务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

宗教都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道德规范和传统。佛教是讲“和合众缘”的宗教,对自身,有“六和敬”的规约,对众生有平等思想,对社会有与乐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讲“齐同慈爱、和光同尘”,提倡贵生,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伊斯兰教有对人友善宽容,当行则行,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基督宗教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这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的思想因素需要进一步加以弘扬。这不仅有助于宗教自身的稳定和谐,而且有助于宗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和谐。

宗教界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能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爱国进步一直是我国宗教界的主流。特别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大对我“西化”、“分化”的力度,绝大多数教职人员都能坚持国家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至高无上的立场,在反对“台独”,在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进行斗争,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事业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宗教界还积极参与打击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邪教组织的斗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两岸三地宗教方面的频繁交往,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特别是大陆和台湾的宗教交往对于进一步推动祖国统一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宗教在推动国家的对外友好交往方面能发挥独特的功能。宗教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表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坚定不移,同时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良好愿望和实际行动。进一步推动宗教文化的对外交流,与世界各地的宗教加深了解,增进了与世界各国人民的感情,在国外树立了“和为贵”的中国形象。宗教界的对外交往还能为国家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有助于国家经济建设。

宗教界对传统宗教文化的研究,对宗教典籍的整理和研究,对宗教哲学、伦理学、文学、艺术等优秀成分的弘扬,对旅游文化的促进,都有助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宗教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方面还应该有更大的作为。如在救灾、扶贫、照顾鳏寡孤独、参与医疗、卫生、基础教育事业、挽救失足者等方面还可以探索更多的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妥善处理好宗教方面的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制定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的方针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是正确的,我国宗教方面总体是稳定的,形势是好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宗教领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矛盾还要妥善处理。

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信教群众内部基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的矛盾。主要有:第一,对待宗教信仰认识不同造成的矛盾。如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间的矛盾;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间的矛盾;同一宗教内信仰不同教派的人之间的矛盾。第二,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如国家落实宗教政策方面在经济上还有一些遗留问题。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逐步加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引起的利益上的矛盾数量也有所上升。近些年社会上一些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赚钱牟利,搞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非法建造了一些所谓寺庙、露天大佛的场所,借宗教敛财,损害了合法宗教形象。一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由于不懂有关宗教的知识,不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使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端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宗教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任意吃、拿、要,也引起宗教组织的不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利用宗教活动或办企业事业经济上获取丰厚收入,由此带来的内部经济利益之争甚至腐败现象也在发展。第三,围绕对宗教事务管理问题上的矛盾。一段时间,由于宗教界一些人士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矛盾的认识和切身体会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也由于政府部门对宗教事务如何界定,如何实施正确的依法管理,也要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于是出现了既有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又有乱管一气、简单粗暴的现象。两方面的现象,反映了实施管理者和接受管理者对“管理”都不大适应的矛盾。

宗教方面的敌我矛盾主要表现为:第一,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政治渗透与我们进行反渗透的矛盾。第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罪恶活动与我们反分裂之间的矛盾。第三,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第四,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上述宗教矛盾近些年大体上又表现为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宗教矛盾与民族矛盾交织的情况突出。第二,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的程度明显增强。第三,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复杂性加大。第四,人民内部矛盾导致激化甚至出现对抗性的情况增多。第五,人民内部宗教矛盾的转化形成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特征。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所概括的:一是累积性,二是突发性,三是扩展性,四是变异性,五是沉淀性。以上五性,正好构成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不能摆脱这一循环过程,就很难把宗教方面的矛盾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党和国家要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国家要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化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矛盾。要善于采取不同办法处理宗教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如利益矛盾,需用经济方法处理;对于管理矛盾,需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处理;对于思想认识问题,需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对于对抗性矛盾,要及时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处理。要十分重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对于因宗教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有关党政部门既要果断,又要慎重加以处理。首先,对于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领导干部旗帜要鲜明,要坚决反对,及时采取措施,以免延误时机,酿成大乱。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大家都有依法办事的意识,肇事者有所收敛,事端就会大大减少。第三,争取民心,取信于民。民族宗教方面的乱子平息以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是领导要注意重新树立好的形象,使群众看到领导真正能体察民情民意,特别是能纠正自己的失误。此外,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进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第四、尽量缩小问题的范围,减轻问题的性质和分量。对群众的一些过激行动要谅解一些,处理时要适度。

要善于运用对宗教界统一战线的方法化解宗教矛盾。宗教方面往往有自己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往往具有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的语言,由他们向群众说出来,有时比领导干部说更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他们到群众中去组织和开展,有时比干部去做效果更显著。特别是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可能趋于激化的时候,由他们站出来说话,群众能够比较听得进去。因此,平时要注意做好这些代表人物的培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利用宗教的敌对势力要稳准狠地加以打击。在坚持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的渗透;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决不能手软;对利用宗教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以惩治。在打击利用宗教的敌对势力的斗争中,要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掩盖自己罪恶活动的本质,务必不要触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不要伤害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全面提高党政干部处理宗教矛盾的能力是妥善处理宗教矛盾的关键。宗教领域的矛盾错综复杂,能否处理妥当关键在于全面提高党政干部特别是统战、宗教事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处理宗教矛盾的能力。这些能力大体涉及提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握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提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能力;提高掌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高适应世界宗教问题突出的新形势,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渗透的能力;提高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组织、宣传、服务群众,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这些能力,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论;熟悉并能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不断总结处理宗教矛盾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勇于实践,在不断参与处理宗教矛盾的过程中增长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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