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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简介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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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简介(净常)

15.唯识简介(十五)
 
 
    ┌─约唯识门立──安慧一分
 
    |
 
    |─约心境门立──难陀二分
 
心识分析|
 
    |─约体用门立──陈那三分   
 
  |   
 
   └─约量果门立──护法四分(正义)
 
 
 
  (承上期)上回研究心识分析,介绍了安慧一分说,难陀二分说,今续略说后二者:
 
 
 
    丙  陈那三分说
 
  一、斥前─非前师安慧立一分,但有体而无用。
 
   非前师难陀立二分,但有用而无体。
 
       二师皆互不足!
 
  二、标宗─心王、心所,一一生时,各有三分,即相分,见分及自证分,何以故?
 
    (一)相见必有所依体故─若无自证分,即无相见二分,既有二分,必须定有自证分!自证分喻如蜗牛头,二分喻如二角。
 
    (二)为建立量果义故─相分是所量,喻如布。见分是能量,喻如尺。自证分是量果,喻如能证知布是几尺几寸之智慧!若无第三分,则心之虑知作用,即不能圆满达成!
 
  三、引证─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
 
    首句谓相分似外境现,名为所量。
 
    二句谓「能取相」即指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证」即指自证分。
 
    三句谓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
 
    四句谓如是三分,无有别体,同一识故,即离心无境也。
 
 
 
    丁 护法四分说
 
  一、斥前─第三师陈那之三分说,似有体用,但若要成立量果义,则三分说,犹有未足!
 
  二、标宗─诸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若无第四分,则以何法作为第三分之量果耶?唯识论言:「诸能量者,必有果故。」意即: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易言之:若以见分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则必须以第四分为其量果!
 
    问:若凡是能量,必有其量果,此第四分亦是心用,亦是能量,故应有第五分,作为第四分之量果,果真如此,则有无穷之过!
 
    答:只立四分,无须立第五分,何以故?后二分皆是现量,故得互证,无须更立第五分。如此共有四重:
 
 
 
     ┌─所量──相 分
 
     |   
 
  第一重|─能量──见 分
 
     |  
 
    └─量果──自证分
 
 
 
     ┌─所量──见  分 
 
   |   
 
  第二重|─能量──自 证 分
 
     |     
 
     └─量果──证自证分 
 
 
 
     ┌─所量─—自 证 分 
 
     |
 
  第三重|─能量─—证自证分
 
     |
 
     └─量果─—自 证 分
 
 
 
     ┌─所量─—证自证分
 
     |
 
  第四重|─能量─—自 证 分
 
     |
 
     └─量果─—证自证分
 
 
 
  三、释妨─问:何以不以第二见分作为第三自证分之量果?答:第二见分或时非量所摄故!(见分通于三量),岂可以非量作为第三分之量果?内二分唯现量,故可互为量果。夫为量果者,须是现量,方可为量果!而比量,非量,则不可作为量果。喻如作保证人,必须是敦厚正直者,方可为人作保,若是虚浮不实者,则无资格!
 
    或问:前五和第八识见分为现量,何以不可作为量果?答曰:前五和第八识见分,虽是现量,但以外缘故,不可作为量果。必须是内缘,方可为量果!
 
    或问:第七识见分向内缘,何以不可为量果?答曰:第七识见分虽是内缘,却是非量,不可为量果!
 
    或问:佛果中后得智(或名有分别智,此为生于根本智后边之智,故名后得智)见分,既是现量,又是内缘,何以不可作为量果?答曰:佛果中后得智见分,虽是现量,又是内缘,但内缘时,变影而缘,故不可为量果!
 
    或问:佛果中根本智见分,既是现量、内缘,又是亲证真如,不变影而缘,何以不可作为量果?答曰:根本智见分是心用故,非是量果!
 
  凡是量果:必须具备四义1现量2内缘3不变影4心体。
 
  四、引证─密严经云:「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首句:内二分为第一性,升二分为第二性。谓众生心乃由二分合成。
 
    二句:内亦二分,外亦二分。
 
    三句: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谓于六尘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为境相所缚,而心不自在。)
 
       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指三界诸见)
 
    四句:由于见、相二缚故,见分通于现、比、非三量。
 
  以上心识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二分是内体。第一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和所缘,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通于三量。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分唯缘第三分,不缘第二分,因第二分既为第三所证,第四设缘,亦无所益!第三和第四分,皆现量所摄。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即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即后三分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所摄,然而,此处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而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唯是一心。若此四分与起信论之「三细」相配合,则:
 
  证自证分─吾人本有之真觉妙明
 
  自 证 分─业相(从真起妄,初动之相)
 
  见  分─转相(依初动业相,转成能见之相)
 
  相  分─现相(由前转相,则境界妄现)
 
  楞伽经偈言:「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此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并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心所,随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界者性之义,诸法同一性故,名为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翠竹黄花皆是般若」、「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亦可说云:「溪声尽是广长舌,山色无非清净身」。
 
  总之,依护法正义,心、心所,若细分析,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能缘和所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开为四分)非离(合为一心),万法唯识之旨趣,由是而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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