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学记13
大愿法师讲解
守持不偷盗戒的时空适应性
前面我们说到堪布益西彭措有个计算说,盗的物品价值是超过2.47元,就属于犯盗了。其实我们应该圆融一点来说,他这个是按照什么来换算的呢?是按照印度说的五摩沙,折算成我们中国的银子1.11克,1.11克又乘以银子的市价,这样子算出来的。现在来说,那就很少很少的一点东西了。如果从时空的适用性来说,我们应该说是与国家现行的法律相并行。如果盗用的财物达到这个标准,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要判罪的情况底下,应该是犯了偷盗戒。如果是少于这个数目,求忏悔,然后重新获得清净。
造这个偷盗的业是会使他人的财产、财物受到损失,并且会让自己的贪欲心产生和增长。
一般来说是六缘成犯。详细地展开也有一种说法,还是按照五种通缘,四种别缘。四种别缘是从基、发心、加行和究竟,这几个方面来说的。
一、基:基就是对境,被你所偷盗的财物的属性,有四大属性,要具足这个四大属性,加上其它的几条就是犯根本罪了。
a、人,属于人的财物,是指人的财物。如果你是偷那些旁生的财物,非人的财物,就得支分罪,不会造根本罪。但是如果从自性罪上来说,不论对境是人也好,非人也好,畜生道也好,不管是哪一类的众生,同样都是造自性罪。这个是从佛制罪来说。
b、他人,就是说这个财物完全属于他人的财产。
有一种情况,有些人习气比较重,有时候可能会把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然后他也会起一个盗心。这样子犯不犯?这个财物本来是他的,但是他因为过去宿世恶业习气的缘故,当时就认为是人家的财物,然后他也起了盗心,并且也把东西拿过来了,你说他犯还是不犯?(学员答:“犯。”)
犯根本还是犯支分?(学员答:“犯支分。”)
对,应该是犯支分罪。犯支分罪是从哪里来?为什么是犯支分呢?是从哪里来结罪呢?因为主要是从他的盗心来结罪,因为那个财产本来是他自己的,所以犯支分罪。
有一个笑话,有一个人做厨师的,老是给人家去帮厨,做什么酒席,他炒菜炒得很好,人家都请他去帮厨。但是他有个坏毛病,偷东西。他切肉的时候首先就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
有一天,他自己家里面办酒席,他也习惯性地首先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他老婆看了莫名其妙:“你怎么搞的,在自己家里都是这样。”
“哦,我忘记了。”
因为一种习气的缘故他起了盗心,从盗心这个角度来说,他还是犯支分罪。这个是基的四缘的第二种缘。
c、主人有权有执的资财,这个东西属于他的,他有权力,然后他也有一个执着心,这样子是犯根本了。
d、价值过量。
这个是基上面的四缘。
二、发心:发心其实就是他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是两大类:一个是想,一个是发心。
1、想:想是六个方面,就是他的心理活动,犯偷盗的时候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于被偷财物的四缘确定无误,就会犯根本罪。就是说这个是人的财物;并且是属于他人的财物;他人还是有权有执的;并且价值也过量了;这个四缘都有了,然后这个去造偷盗业的人也是确认无误,他也知道,这样子的话犯根本。
有两种情况是犯支分:
(1)、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者是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这样子是犯支分。
(2)、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者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者以为是张三的财物,实际上是李四的财物;这样子都是会犯支分罪。这个是想,就是前面的基,对境的四缘他确认无误了。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
(1)、知道是他人的财产。
(2)、知道他人还没有舍离这个财产。
(3)、是为自己不与取,为了自己,满足自己的欲望去偷拿人家的东西。如果是为了其他人去行偷盗就犯支分罪。
但是大乘菩萨行为,他如果是用一种菩提心来摄持,为了断他人的这种悭吝心,增上他人的福报,就把他人的财产偷走,再去供养三宝,这样子可以积福慧资粮,不犯戒。弥勒菩萨在《瑜伽师地论》上面有这个说法,当时有菩萨看到那些劫贼把塔里面的财物要偷过来自己享用,把三宝面前的、很多地方的那些财产都偷过来,所以菩萨就悲悯他们造这个恶业,把他们的那些东西通通拿走,是塔里面拿来的还到塔里去,是佛殿里面拿来的就还到佛殿里去,是其他众生那里拿来的就还到其他众生那里去。看起来菩萨这个行为是不如法,但是实际上他是积累福慧资粮。
但是还有一种,他没有以菩提心来摄持,只是以一种善心来帮助对方,来消除悭吝不舍的心,增上他的福报,然后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拿了他的财物去三宝面前。这样子还是有支分罪,因为他有表色,有表色上面还是有这个造作。
(4)、为活命缘取,是满足自己对于五欲的需求。
(5)、作永离主人之心。这一点是很关键,就是说他当时去偷东西的时候,他动的心念就是想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没有打算归还,并不是一开始就只是说:“我暂时借来用一用。”不是这个动念,而是一开始就想永久地占有这个财物。
如果你只是说暂时地借来用一用,对方没有同意,还是有支分,支分罪。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打个比方,这个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了,这个偷盗者是不是也犯根本罪?应该来说就在当时他偷拿东西的时候就已经具足了基、发心、加行和究竟。为什么?对境,他人,他人的财物,都明确无误,价值上面也超过了五钱,又知道对方也是有权有执,这个基的四缘都有了,他自己当时的发心是说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然后又有加行,又拿走了,所以这样子加行、究竟都有了,就算是事后财产的主人过世了,这个偷盗者仍然还是犯根本罪。
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大多数偷盗现象发生的时候,偷盗者当时几乎就没有想过要让这个财物永远地离开主人了,自己永远地占为己有,但是他也没有想过我只是暂时占用一下,两样都没有想过,是不是犯根本?应该也是。因为他有这个偷盗的行为,他就是受一种贪欲的驱使,受一种占有欲的驱使,所以本质上面还是想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这个是偷盗者心理活动的第五个,作永离主人之心。
(6)、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也就是想偷人家物品的心念,到真正把东西偷到他手里,这个中间一直没有停过,他没有后悔过。这样子从加行开始一直到他究竟得到这个物品,没有生起制止偷盗的这个善念,没有起这个善的心念,这样子他就是犯根本罪了。
但是有一种情况,打个比方,A派B去偷一个东西过来给他,B偷到东西以后就给A送过来。A在B没有送这个财物过来之前已经后悔了,他已经生起一个善念来,觉得我不应该犯偷盗,已经生起制止偷盗的心念了。因为没有究竟之前已经中断了嘛,所以就不会犯根本罪,但是犯支分罪。
在律里面,佛陀告诉持戒第一的优波离尊者,偷盗还可以分为以下的六种:
1、以势力强取。比方说强行摊派,或者强行地去征用下属单位的财物,或者车辆来给自己使用。这样子是以势力强取,也是犯偷盗。
2、诈骗财物。比方说隐瞒质量,或者是说谎,这个质量本来是不好的,说得它好得不得了,以次充好;数量本来不够,说是很大一个数量。这样子都是属于犯盗。
有两种可能,比方说买东西,卖东西和买东西的两个人都可能犯盗。卖东西的怎么犯盗?卖东西的这个商店,他明明知道这个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他冒充名牌产品卖给顾客,而且也是收名牌产品的钱,稍微便宜一点点,这样子是犯盗,就是盗取顾客的财富。我们现在有个“3·15打假日”,可见这个“假”是犯偷盗的犯得很多。
这个顾客怎么可能犯盗呢?比方说,他有一张一百块的假钱,他也知道这个是假钱,但是想着:“哎呀,我不要受这个损失了,我去买个东西要两千块,我夹在里面交上去就算了。”这样子应该也是犯盗。他实际上的真币就只有1900元,夹了一张100元的假币,这个顾客也是犯盗了,他盗取了这个商场向他提供的商品和向他提供的服务。所以说双方都有可能是犯盗的。
3、盗寄放的财物。比方说A将自己的财物寄存在B那里,隔了很久,或者是因为A生了重病,B就动心思了:“可能这个人差不多要死了吧,我不给他。”这样子是犯盗。或者想着A是不是已经忘记了,或者A没有什么凭证能够证明,他曾经放东西在我这里,然后就抵赖不退还。这样子是犯盗。
4、所借之物不予偿还。这一类也是在人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很有可能发生的。从人家那里借来的东西,或者是借来的财物,讲好了借多久,到时候就不还给他,这样子是犯盗。
还有一种是在用的过程之中损坏了,然后不赔偿,这样子也是犯盗。
如果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比方说某某人向我借了什么东西,然后他到时候没有还给我,我们怎样子去帮他,也怎样去为自己积累一些福慧资粮呢?
打个比方,A向B借了一千块钱,当时讲好是借三个月,三个月以后A就耍赖不还。不还的时候,这个B应该怎么做?
如果是帮助A不堕地狱,或者是在地狱里面受痛苦少一点,他就应该及时地舍离对这一千块钱的这个执着心。只要A没有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A也不会犯根本罪。
但是这种情况是要怎样?要有一个前提是不会去纵容他人为非作歹。在这么一个前提之下我们可以用悲心及时地舍去对于这个财物、财产的执着。
就是你当下的这一个善念,可以使对方在受恶报的时候减少一些痛苦,缩短一些时间。并且回过来自己也会因此而积累很多的福慧资粮。
这里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什么事情呢?有一种情况是要特别谨慎,不然有时候可能犯了自己还不知道,以为没事。是什么情况?
还是讲那个比方,A向B借了一千块,当时讲好了借三个月。当时借的时候A就有一种诈骗的心去借,不是真心实意去借。A想向B借一千块钱,当时作的打算就是想骗他一千块钱,口里说我三个月以后还给你,实际上就没有打算还,开始就生了一个“我永远都不归还”,这么一个恶念。然后三个月满了以后,他就已经产生了“这一千块钱已经属于我了”,这么一个念头。后来又经过B不断去催他,通过很多关系来找他,这样子才非常不情愿地分几次还给B了。但是已经超过当时说好的借期,超过三个月,虽然他一千块钱已经全部还过去了,但是A有没有犯根本罪呢?
一定要知道,他犯根本罪。为什么他钱都已经还给人家了还会犯根本罪呢?因为他六缘都具足,盗取财物的那些动机也全部都有。关键是一开始他就已经没有打算归还,当时大家说好的三个月,到了以后他没有还。所以虽然从世间法来说,他是经过B一再一再地去催他,想方设法去找他要,他全部都还清楚了。但是因为时间已经过了,并且他最初开始动了一个“永不归还”这么一个恶念,所以无论是从基上说也好,从发心、加行、究竟来说也好,他都已经犯根本罪。
这是我们说的所借之物不予偿还,这样子是犯盗戒。
还有一种情况,打个比方,你确实是找人家借了钱,也真的没有动过说要想吞并他这个钱,但是到时到候你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是不是会犯根本呢?应该不是。你在没有到期之前就应该主动地跟对方去协商,并且真实地告诉他你的处境,这样子就会比较如法。
5、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比方说,在印刷品里面去偷偷地放进手写的信件,因为印刷品的邮寄费用跟手写的信件费用不同,你想占点小便宜,然后就放在里面一起也寄了,这样子也是属于犯盗的一种类型。
6、盗法。没有开许你学习的,你偷偷地去听、去学,或者说你没有具备那个资格,也没有开许你,然后你也偷偷地去学,这样子应该也是属于犯盗。
这个是从基和第二类的发心来说。
三、加行:这部经里面讲了很多种加行。
四、究竟:你的恶心已经满了。如果是这些六缘成犯都具备,你就犯这个不与取戒的根本罪。
明天我们上午八点半继续学习,大家一起回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