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典中对亲教师资格的要求以及可度人数的探讨
戒法法师
(注:本文是笔者所写“佛教出家制度之考察”之其中一节)
关于对亲教师资格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分为两部份:首先是亲教师资格的要求;第二要说的是亲教师度人出家数量上的探讨。
1、律典中对亲教师资格的要求
对于亲教师的资格要求在律典中是非常严格的,也是非常重视亲教师是否有资格度弟子出家,这里先要说明的是在律典中对于沙弥的亲教师与比丘的亲教师两者资格是相同的,因为律制之中的剃度师,便是沙弥(沙弥尼)戒的亲教师,乃至也是比丘(比丘尼)戒的亲教师,因为,亲教师对弟子是要负全部的责任,所以才对亲教师的资格要求非常之高。这在《四分律》讲到成就诸五法才能授人具足戒时的后面有表述畜沙弥的资格是与度人出家授具足戒的资格是一致的,如《四分律》卷三四记载:
成就此五法者,得授人具足戒,如是不得与依止,得与依止,不得畜沙弥。得畜沙弥,尽如上。[29]
《十诵律》也有同样的记载,如卷二一云:
若比丘有上五法。满十岁应畜沙弥。[30]
由此,以下论述亲教师资格时就一并分析。在诸部律典中的记载,对于亲教师的资格要求大致相同,现在将各部对亲教师资格的阐述作一归纳,主要为两部份:第一、满分的亲教师资格;第二、少分的亲教师资格。所谓满分即是律典中所记载的种种要求都能成就;所谓少分即是随分的成就,乃至成就最低限度的要求。
先说明第一部份——满分的亲教师资格,关于这一部份,就《四分律》本身就有好几处说到亲教师的资格,而且文字记载都不一样,如《四分律》卷三四共列了八种五法成就,[31]若此中八种五法不成就,便不得授人具足戒。又卷五八列了四种四法,同时还介绍了什么样叫做持律。[32]卷五九列了更多(请参阅大正 卷二二,第1002页——第1003页 ),接着又列举了二种十法,[33]卷六十也列举了二十二法。[34]不单《四分律》有这么多的规定,还有如《五分律》《十诵律》《摩诃僧祗律》。[35]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整理,我想分为几个部份来说明亲教师的资格问题,如下:
首先是满十岁(比丘尼须满十二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原则性问题,不满十岁是不可以度人出家的。
第二是亲教师持戒清净,在《四分律》的八种五法中包括“戒成就、增上戒、增上威仪”等。
第三是通达律藏,关于亲教师应通达律藏在律中讲的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因为是否通达律藏会直接影响到能不能度弟子的问题。那通达律藏的标准备是什么呢?如《四分律》所说:
广诵二部戒……广诵毘尼……(广)诵毘尼(亦)能决了……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麁恶……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36]
第四是亲教师应有相应的佛法见谛,这包括“定成就、智慧成就、解脱成就、解脱知见成就、信、惭、愧、增上见、多闻、智慧”等
第五是和尚能以财及法摄受弟子并勤教诫弟子,包括“自身戒成就,亦能教人坚住于戒;自身定、智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亦能教人坚住于定、智慧、解脱、解脱知见、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增上净行、增上波罗提木叉、白羯磨、能瞻视病弟子、能使人瞻视乃至差若命终、若弟子不乐住处方便当移异处、若有生疑事,能开解其意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能教使舍恶见住善见”等,[37]这是在法上摄受弟子。关于财方面,其实是对弟子生活上的照应,如饮食、汤药、卧具、衣服等,并不是现在所说的金银财宝等,因为律典中规定出家弟子是不捉金银财宝的,对于弟子的生活要负全部的责任,如弟子生病了要不离弃的照顾。
以上五点是依《四分律》的内容作一归纳,不过在其它律的记载中大致相同,所以不一一说明。
第二是少分的亲教师资格,所谓少分也就是亲教师资格的最低限度,这主要依后来的律论所提出的亲教师基本资格,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云:
若满十夏,于别解脱戒经,善知通塞,应度求寂,依止等事,皆悉应作,自未调伏,调伏于他,无有是处。[38]
《根有律》提出了两种条件,首先是满十夏;第二是对于戒经要“善知通塞”。又《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三《与减年者受近圆学处第七十二》中说:
满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39]
又如《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
二师行德三种(和尚与依止阿阇黎):一、简年十岁已上;二、须具智能;三、 能勤教授弟子。[40]
原则上是依《行事钞》所说的三种条件,首先满十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各部律所共许。第二点是“具智能”,这相当于《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所说的“于别解脱戒经,善知通塞”、《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中的“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第三关于“能勤教授弟子”,在以上两本律论中是没有提到的,但我认为这对于一个弟子是否能从亲教师处学到佛法的关键之一,如果亲教师都不教授教诫弟子,即使和尚有很高的成就对于弟子而言也是无所用处,毫无关系。
我想在这里补充一条,也就是作为亲教师应对弟子的生活要有能力帮他料理,应解决弟子在饮食、汤药、卧具、衣服等等的问题,这也是佛陀制立亲教师法的最初意趣之一,特别在古印度的环境,对于生活上的帮助显得更为重要。[41]
2、亲教师可度人数的探讨
以上已说明亲教师度人出家应具有的德行,现在再说说亲教师度人出家有关数量上的规定,关于人数规定的最初缘起,是由于随着沙弥制度的出现而产生的问题,如《四分律》卷三四记载:
尔时跋难陀,有二沙弥:一名罽那;二名摩佉,无惭无愧,更互犯不净行。时诸比丘,白佛,佛尔时,呵责跋难陀已,告诸比丘:“自今已去,不得畜二沙弥”。[42]
但《四分律》接着又出现了一种现象,有一位比丘儿来到僧团,有比丘就对他说法,此儿就对比丘说:“若大德,即为作和尚者,我当出家”。但此比丘遵佛所制“不得畜二沙弥”,没有度其出家。当时诸比丘将此事禀告佛陀,由此,佛陀又制了“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听畜”。[43]又如《摩诃僧祗律》卷29记载:
尔时有摩诃罗出家,聚落中安居竟,欲诣世尊问讯,将十沙弥。尔时世尊在露处坐,摩诃罗遥见世尊,便指语诸沙弥言:“是汝祖翁”。时诸小沙弥竞前趣佛,或捉床座,或牵捉衣,或摩足,或捉澡罐,佛知而故问:“是谁沙弥” ?答言:“是我许”,佛言:“汝云何多度沙弥”?从今日后,不听畜众,若畜一极至三听畜,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应语与余人,复白言:“我知有余人,但欲在阿阇梨下受诵经法增长修学”。是故与阿阇梨,如是应语与余人得自教诏,若畜众沙弥,得越毘尼罪。[44]
有人认为说“佛陀时代是实施一对一的教育方案”,其实不然,如以上资料显示,《四分律》记载当时有二沙弥互犯不净行,而佛陀制定“不得畜二沙弥”,原因是为了避免互相犯不净行的现象,那是否能畜三个,乃至多一些(只要有能力教弟子持戒、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因为有三个乃至多一些就可避免两个弟子犯不净行的现象,而不是如一般人所认为的“不得畜二沙弥”就想为只能畜一沙弥的规定。如果佛陀时代都实施一对一的教育方案,那弟子与和尚在数量上应该是成比例的,比如弟子有五十人,同时和尚也应该有五十人才是,事实上这是不太可能的。佛陀开许“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听畜”,那到底能畜多少呢?《四分律》没有提到,但《摩诃僧祗律》有说到最多只能畜三个,如果依《四分律》,那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有能力把弟子教好,畜几个都无关紧要。
因此,我个人认为亲教师可度人数多少,是不一定的,关键不在于数量上的问题,而在于亲教师是否有能力教授教诫弟子的问题。如果亲教师的能力只能教导一个弟子,那对于这个亲教师而言,他就只能收一个弟子。如果和尚具备教导五个弟子的能力,那他就可以收五个弟子。
在此,我想再初充一点关于一个亲教师不得多畜弟子的意趣,主要为:畜多沙弥,会影响僧团在世人眼里的神圣形象,恐招讥嫌。因为在律典中规定,亲教师与弟子是生活在一起的,乃至不离一宿,关系非常密切,若亲教师畜多沙弥,就会有更多的沙弥相处在一起,假如年少沙弥的话就会与同伴一起玩耍,这样会影响僧团在世人眼里的神圣形象,如以上所引《摩诃僧祗律》中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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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页中。
[30]《十诵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9页中——第150页中。
[31]《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页中。
[32]《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1000页中。
[33]《四分律》卷六十,《大正藏》第22卷,第1012页中。
[34]《四分律》卷六十,《大正藏》第22卷,第1014页中。
[35]参见《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2卷,第114页下。《十诵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9页中——150页中。《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457页下。
[36]《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卷,第1000页中。
[37]《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06页中。
[38]《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藏》第23卷,第1031页上。
[39]《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三《与减年者受近圆学处第七十二》,《大正藏》第24卷 ,第597页中。
[40]《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师资相摄篇》第九,《大正藏》第40卷,第32页中。
[41]《十诵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8页说:和尚共行弟子,若病应看欲死应救,若病应与随病饮食随病药随病供给。若弟子无财,和尚应给,若和尚无,从他索与,若少知识索不能得。乞食得好食应与,若和尚病弟子亦尔。阿阇梨看近住弟子,近住弟子看阿阇梨亦如是。从今诸有和尚阿阇梨,看共住弟子近住弟子,养畜如儿想,共住弟子近住弟子,看和尚阿阇梨如父想,汝等如是展转相依住,于我法中增长善法。)
[42]《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0页下。
[43]《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1页上。
[44]《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九,《大正藏》第22卷,第460页下——461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