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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 第五章 因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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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因果门

因果门

大小因果门  因缘果分三

 

己二 因果门 分二:

  庚一 小因果  庚二 大因果 初中分二:

    辛一 因  辛二 缘  辛三 果 初中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类

能生为因相  因果事等遍

今初

能生为因之性相

于自果之能生,谓之因也

如芽之能生即芽因之性相

谓芽之前时,能生芽诸等事物,是芽之因,如种子与士夫之劳作

因,果,事物三者同义,以此三者等遍故

1、因与事物二者等遍之理者

以凡是因者,则皆是事物,凡是事物者,则皆可为因故,无因之事定无,有事皆定有因,常法非是因者,以常法不具能生果之功能故,而事物定能生自果故。

故凡非自之后时所生自果之事物无有故,以凡是事物,皆能生自之后时之自果故。

 

2、因与果等遍

如麦种为麦子之因,麦子为麦种之果,然麦子亦是后时麦种之因,麦种亦可成为前时麦子之果,故因果二者等遍者,以凡是因皆可成为果,以是前时之果故;凡是果亦可成为因,以是后时之因故;此则建立同一事物上之因果关系,故因果二者并不相违。

然观待一事之因果上,二者则是相违 如彼既成为瓶之因,彼又是瓶之果,此事则无有也,于同一瓶上,若成为此瓶之因时,则无法亦成为其果,成为此瓶之果时,亦无法成为其因也;以瓶之因果,非同一刹那故。

 

亲因与疏因  近取俱有缘

壬二 分类 有二

  癸一 亲因与疏因

  癸二 近取因与俱有缘 初中分二:

    子一 亲因(直接因) 子二疏因(间接因)

亲因直接因  疏因间接生

今初:

直接能生为亲因之性相

于所生果,不需余因间接而能生者,是谓亲因也。

如火是烟之亲因,以火于自果烟中间无需间接而能直接生起自果故,其余事物理同如此。

然泥土是否为陶瓶之亲因耶?

非周遍也,因陶瓶之前时之前时之因是泥土,故非亲因,此中有其它因所间隔故。

凡是事物皆可成为亲因,以凡是事物,其后时能无间而生自果也,其后时无间而生之自果,不需余因间接而生,而能直接所生故。

 

子二 疏因

间接能生谓疏因之性相

谓是自果之能生,然非亲因能生果,而是间接之能生者

如泥土为陶瓶之疏因,谓陶瓶前时之前时之因是泥土故,泥土是自果陶瓶之疏因,以非是自果陶瓶之直接能生而是间接能生故

如瓶之间接能生是瓶疏因之性相,余者应知

 

凡是事物皆可成为疏因,以凡是事物,皆有其后时之后时所生之自果故

亲因与疏因二者等遍之理者

如瓶既是亲因者,以其为后时能生自果亲因故,亦是疏因者,以其为后时之后时能生自果之疏因故。故亲因与疏因非不相违,反而相互等遍也,以有可成为亲因,亦可成为疏因之事物故,又如泥土既是后时泥土之亲因,亦是后时陶瓶之疏因也。

如是应知一切事物皆可成为亲因与疏因二者故

然观待于一事上,亲因与疏因则是相违,谓此无故,以无有既是瓶之亲因,又成为瓶之疏因之事物故,以如瓶之前时之前时,是瓶之疏因,而非亲因,而瓶之前时,是瓶之亲因,而非是疏因,以于瓶上之亲因与疏因非是同一刹那故。故于一事上既是其之亲因亦是其之疏因之事物无有故。

 

近取自质流  余生因俱有

癸二 近取因与俱有缘 分二

  子一 近取因  子二 俱有缘

今初

成为自果质法续流主要之能生是近取因之性相

近取因者,为自之邻近所取之果,其自性之质法续流主要能生之因

如 瓶之前刹那

又如金属机器之金属是为金属机器之近取因,以是能成为自果金属机器之实质续流之主要能生故,金属机器为金属所生之果,以其质流是金属故,成为机器的金属,则是其近取质流能生故,而机器之制造者,虽是机器之因及增上缘然非为近取因者,质流不相同故,因有情是为不相应行,机器非是此故

金属机器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果第二刹那等之近取因故 以自果第二刹那等是彼之所生果故以自果第二刹那等是彼质续流故

 

又以 最后之薪(柴)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果木炭之近取因故 以木炭既是彼之果,亦是薪之质续流故

如主要能生纸质流之因者,是纸之近取因,而成为纸主要质流者为草本植物等

心识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相续后之识之近取因故

如是在主要能生心识自之质流者,是心识近取因之性相,心识第一刹那前时之能生,是为能生心识之习气也

 

又如 有漏五蕴各有自之质法之质流,以能生色蕴之质流,是色蕴之近取因,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故应知,色蕴非可成为识蕴之近取因,反之识蕴仅能成为自果心识之近取,而非能成为色蕴之近取因,以色蕴与识蕴各自之质流是各别故。

又虽是识蕴,然眼识之近取因,为能生眼识自质法之质流,故不能成为余识之近取因,六识及余心所法,理亦同此。

又有情各别之识蕴,非能成为彼此之近取因,以其各别识蕴能生自法质流之近取因为不同故

 

子二 俱有缘

为自之俱生果,然非自之主要质流之能生

所谓俱有缘者,谓自果之能生,需要众多因素聚合,除其主要能生自果质流之近取因,还需与近取因俱有之众多余因,以其此等众因虽非是主要能生自果质流之因,然是与近取因俱有而生自果者,故称为俱有缘也

如麦芽之近取因为麦种,以麦种是麦芽同一质流主要之能生故,然麦芽之果,非仅依麦种能成,故水土,阳光,劳作等,虽非麦芽之近取,然与麦种俱有为缘,能成为麦芽之能生因,故其等是麦芽之俱有缘也

 

又如 眼根是自果眼识之俱有缘者

以眼根及色处与眼识之等无间缘等众多因素聚合,与主要能生自果眼识之近取,俱有而生自果眼识故

是故眼根是色法,非是自果眼识之质法 以彼是色法之质法故,而眼识是心法之质法,彼不能成为色法之质流,二者质流各别故

 

又如白色是缘白色眼识之俱有缘,以其二者质流不同,不能成为同一质流之近取故

俱有缘与事物同义,凡是事物皆可成为俱有缘

又如 前之糖味是能成为后之糖味之近取因,而前之糖色则是后之糖味之俱有缘

又如 瓶无常是自之后续流瓶无常之近取因,及是后续流之瓶、瓶之生、住、异等之俱有缘,以瓶及瓶之生、住、异等是成为其各自后续流之近取因,及是余之俱有缘,如是诸不相应行及一切有为法,理亦如是。

 

复次,凡是事物,皆可成为俱有缘,凡成为自法质流之事物,皆可为近取因。

(然凡是事物皆为近取因,则不周遍,如灯焰最后刹那,于灯灭时,灯焰之质流则断,无再生亲果也。)

 

总之,近取与俱有缘二者并非相违,然于一事上之近取与俱有缘二者则成相违,以既是成为自之所生果续流之能生,又非是成为自之续流之能生,如是之同分法无有故

如 泥乃是陶瓶之近取,非是俱有缘,工匠之造作等是陶瓶之俱有缘,而非是近取因

 

总之是俱有缘者,皆自果量之俱有缘,陶瓶之工匠能为近取者,是成为自身续流之近取因故

近取因与俱有缘二者皆是因,以能生果故,主要差别为是否在同一质流上之变化,能生自法质流者则为近取因,余为俱有缘

(故近取因是生果之根源,俱有缘为生果之条件)

此等理与建立结生相续(前后世)极为关要也

 

缘生果助伴

辛二 缘

对自有助之法或生自果之助伴,是缘之性相

因,缘,事物同义

一切事物以能生自果分者安立因,能为自果所生之助缘者安立为缘

如 于生芽有助之法,即芽之缘之性相

如 水,土等及种芽之人等

 

所生为果相

辛三 果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类 今初

所生即果之性相

谓由因缘新所生之法,即是果

如 陶瓷是果,为所生,因是由自因石土及工匠烧造所生故

般若(智慧)是所生者,谓是自因闻所生故

瓶之所生是瓶之果之性相

谓瓶之后续流等是成为缘瓶量识之瓶果(瓶之果为量识所缘)也,余同此理

因,缘,果,事物乃是同义异名

 

亲果亲所生  间接生疏果

壬二 分类 分二:

癸一 直接果(亲果)  癸二间接果(疏果)

今初

直接所生为直接果之性相

谓是彼因于生自果中间,非由余因亦非有间(间隔),而是直接之所生法者,是直接果也

事相:如烟(烟为火之直接果)

一切事物皆可为直接果也

 

癸二 间接果

间接所生是间接果之性相

事相:如第一刹那时之苗芽所生第三刹那时之苗芽

 

直接果与间接果二者为等遍

如纸之直接所生是纸直接果之性相,以纸后刹那无间而生纸之果故

如纸之间接所生是纸间接果之性相,以纸后时之后时而生纸之果故

总之直接果与间接果二者是等遍,而于一事上,二者是相违也,以纸后刹那无间而生及后时之后时而生,彼二者非有同分也

 

广门因缘果  六四五为分

广门因缘果从诠声类门可划分为六因,四缘,五果。

 

庚二 大因果 分三:

  辛一 六因  辛二 四缘  辛三 五果 初中分六:

    壬一 能作因

    壬二 俱有因

    壬三 同类因

    壬四 相应因

    壬五 遍行因

    壬六 异熟因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壬一 能作因

除自余能作  有力及无力

谓其有为法生时。除自体外,余不作障碍之能生,为能作因之性相 如柱

谓其既与瓶相异,亦于瓶不作障碍之能生,是为瓶能作因之性相

“与瓶相异”谓简除瓶自身,

“于瓶不作障碍之能生”谓余有法于瓶之生不作障碍者

经部等有许能作因与有为法同义,而有部许无为法亦可作能作因

如《俱舍释论》云:“余字通一切法。谓有为无为皆能作因体也。故论云。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解云。以不障义。释能作因。故知能作因。宽通一切法。增上果狭唯有为法也。”

此中分二

1 有力之能作

如瓶,柱等一切有为法

2 无力之能作

如所知,常,总相等一切无为法

 

壬二 俱有因

俱有互为果

谓彼此质异俱时而有,相互能生不作障碍之法

“质异”简别自体,为自体不可为自体之俱有因,果与因俱,名为俱有

如 俱有之四大种

《俱舍释论》云:“此四大种。造果之时。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为俱有因”

及如 亲因第一刹那集合之眼等五根

及如 亲因第一刹那集合之糖及糖味

《俱舍论》:“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

 

壬三 同类因

同类因相似

能生同类自果之因,为同类因之性相

如 前念善心生后念善心 及瓶前刹那是生瓶后刹那之同类因。

展转相望为同类因,言展转者。如色蕴与色为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

故知色法为色法之同类因,心法为心法之同类因。善,恶,无记三种,亦各自为自法之同类因。

又闻思修三种慧之同类因者,闻所成法乃闻所成慧之同类因。亦是思所成慧及修所成慧之同类因

 

壬四 相应因

相应因决定  心心所同依

谓具五相应,彼此生起不作障碍之随顺法

如 眼识与相应之心所

《俱舍释论》云:“相应因者。心心所法。要须同依。方名相应。故言决定。谓同依言。即显必同所依。同所缘。同行相。同时。同事。五义具足。名为相应。”

 

壬五 遍行因

遍行遍三界  障解脱随眠

谓遍于三界,生起能障解脱,诸烦恼之随眠

如贪 三界惑皆是遍行因。

《俱舍释论》云:“为同地者。不与异地染法为因也,为遍行因。取五部果。名为通因。若同类因。唯自部果。非通因也。言眷属者。谓与烦恼。相应俱有法也”

 

壬六 异熟因

异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有漏善,不善之所摄,能使自果异类而熟之法

如杀生之业

以无记不招异熟者,由力劣故。诸无记业非异熟因,非能感招异熟果故,如腐种不生芽也

无漏善亦不招异熟者,谓离诸烦恼润泽故

如焦芽种不生芽故

《俱舍释论》云:“因是善恶。果是无记。异类而熟。名为异熟。俱有因等四。唯同类熟,谓因与果。俱性同故,能作一因。兼同异熟,谓有同性果。有异性果。故今异熟因。唯异类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

 

有全具六因者,如所有不善心与其相应心所等五遍行

(五遍行:作意,触,受,想,思)

 

辛二 四缘 分四

因缘所缘缘  增上等无间

  戊一 因缘

  戊二 所缘缘

  戊三 增上缘

  戊四 等无间缘

 

戊一 因缘

因缘因即缘  此与缘同义

能成为自果,能生助益之因,为因缘之性相

言因缘者,因即是缘,因缘与缘同义。

能为瓶生助益之因,即瓶因缘之性相

瓶之因缘者,谓一切能成为瓶之因,如是一切实法皆同

如眼识之生起,为能生眼识之眼根(增上缘)及彼等无间缘,所缘缘,而此等皆是眼识之因缘

 

戊二 所缘缘

所缘境为缘  生识境相分

主要能生自果心识相分之缘(能使心识生起境相),是为所缘缘之性相

如 缘青色现量能亲取主要之相分

所缘缘者,谓所缘境为缘。能牵生心心所法。所缘即缘。

所缘缘,所取,实法三者同义,以自果心识于境上之相分生起之缘,定为事物故

如 能成为缘青色根现量主要生起青色相分之缘,是缘青色根现量所缘缘之性相

事相者,如彼青色(彼青色与彼青色在心识上所显现青色相分不同,青色作为所缘缘在前,而青色相分在后)

以缘青色根现量之前时所缘境是青色,彼是缘青色根现识之所缘缘,以是缘青色根现量生起青色相分之缘故

青色相分者,谓缘青色之眼识,能生起青色显现之自性相故

如 镜上现出之青色,谓是显现青色之相分,现为红色,则是显现红色之相分

如是缘青色之眼识,缘彼青色境,其青色是为眼识之所取分,而以彼青色境为缘,能生起自性青色之相分

如是事物之显现境于一切缘境之心识而言,皆是各自前时之所缘境为所缘缘,所谓所缘缘者,既是彼心之所缘(以其为心之对境故,心是能缘,境是所缘)亦是能生彼心识境上之相分之因(前时之境为因——所缘缘,后时之境为相分)

若尔与缘青色之眼识同时之青色能否为缘青色之眼识之所缘缘耶?

以既是缘青色之眼识之所缘同时亦成为缘青色之眼识之所缘缘,如此无故,以因果不能同时故,若是所缘缘则定是因故,若是成为彼心之所缘则定不能成为彼心之所缘缘也

余则缘一切无为之心及诸分别心许有所缘而无有所缘缘也

(以所缘缘是有为法故)

 

戊三 增上缘

增上能生缘  增上即能作

主要能生自果增上之缘,谓增上缘之性相

事相: 一切事物

如 自果瓶增上能生之缘,谓瓶增上缘之性相

瓶之近取因与瓶之俱有缘等皆是瓶之一切因,谓瓶之诸因,以能生瓶分者,故是瓶之因,而能增上生瓶之缘,故安立为增上缘,增上缘者,增上即缘。

于自果心识缘境增上能生之缘,是心识增上缘之性相

如 诸心识所依之六根及等无间缘

所谓心识之增上缘者

谓于自果心识于缘境能生增上之功能,如是增上之缘,谓增上缘

如 缘自果青色根现量之境能为其缘境增上之功能者,为缘青色根现量增上缘之性相

如执青色根识之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彼青色根识之共增上缘之意根

《俱舍释论》云:“增上即能作者。谓增上缘性。即能作因。以即能作因为增上缘。”

 

戊四 等无间缘

前念等无间  为缘生后心

主要能生自果心识显明了别之缘,谓等无间缘之性相

所谓等无间缘者,谓主要能生自果心识于境显现自性了别之缘或因。前后心心所。体各一故。名之为等。前心心所。生后心心所。中间无有余心间隔。名为无间。故此无间。通缘及果

等无间缘者。谓心心所。必须前念等无间缘。引发生故。相应心心所法,次第无间,前一甫灭,后一即生

事相者

心识各自前刹那之心

如 心识前念之心,彼即为后心之等无间缘

缘青色眼识了别主要能生之缘,是缘青色眼识等无间缘之性相

如 成为缘青色眼识之因之意识及眼识第一刹那为眼识第二刹那之等无间缘

(经部许,凡是识皆可为等无间缘;有部许凡是识非可为等无间缘,如最后有漏心)

 

辛三 五果 分五

异熟增上果  等流士离系

  戊一 异熟果

  戊二 增上果

  戊三 等流果

  戊四 士用果

  戊五 离系果

今初

异熟无记法 有情有记生

因由善恶业 果属于无记

异时及异类 变异等果熟

谓善恶有记之业而感无记之果

如 有漏五取蕴

因是善恶,果唯无记,因果相望不同。故云异熟。异熟无记法者。谓不能记别为善为恶,唯无覆无记,有异熟果。即有漏五取蕴,言有情者。谓异熟果。不通非情也 异熟果与异熟同义。

《菩提道次第科颂》:“如上品十恶,能感地狱之异熟身;中品饿鬼;下品畜生。十善天人。若在人中,最优胜者,寿量、形色、种族、自由,一切圆满;信言、威肃、大势、名称、男性、大力,一切具足。”

 

1、异时而熟。

谓前世造因,今世或后世感果。因果前后不同时,故云异熟。异时而熟,如稼穑待收。

《科颂》云:“因果不同时,非如刀砍伤。有生报后报,要待缘而熟”

刀砍是因,伤是果,此因果同时者,非如刀砍伤,则异时矣。

 

2、异类而熟

异类而熟,如瓶盆待泥团,陶师转绳,多缘始成。此喻业因或善或恶,而果则属无记,性质不同类,故云异类而熟也。

《科颂》云:

“人作善恶业,天狱等受报,或因口作业,受报在身等,

又手足作业,而余处受报,勿谓报有差,报主不变易。”

 

3、变易而熟

变易而熟,如桃李变红

《科颂》云:“木水尽成炭,炭无火成灰,旧种坏,新种生,果缚断,子缚生,报有先后,果须变易。”

 

戊二 增上果

增上谓外缘   是正报所依

谓正报所感之依报也。

如 不净之器世间,即环境

谓能作因。于法不障。得增上名,由能作因有增上力所引得果。名为增上。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也。

《科颂》云:“增上谓外缘,是正报所依,世人不了此,缘劣怨他人”

 

戊三 等流果

善恶或无记  同等类相继

领受感余报  造作喜作心

谓因果前后相同,平等流类也,由各自之同类因而感类同之等流果

如前之善心,而转生后之善心,由前之恶心而生后之恶心,无记亦然。

同类遍等流者。谓同类与遍行二种因。得等流果,以皆似自因之等流果故

分二

1、领受等流(感受等流)

如虽生善趣而寿短(生理之果)

 

2、造作等流(能作等流)

虽生善趣,而喜于杀生(心理之果)

《广论》云:“等流果者,谓出恶趣,次生人中,如其次第,寿量短促,资财匮乏,妻不贞良,多遭诽谤,亲友乖离,闻违意声,言不威肃,贪嗔痴三,上品猛利。《谛者品》及《十地经》中,于其一一说二二果,谓“设生人中,寿量短促多诸疾病,资财匮乏与他共财,眷属不调或非可信妻有匹偶,多遭诽谤受他欺诳,眷属不和眷属鄙恶,闻违意声语成斗端,语不尊严,或非堪受无定辩才,贪欲重大不知喜足,寻求无利或不求利,损害于他或遭他害,见解恶鄙谄诳为性。”诸先尊长说纵生人中,爱乐杀生等事,是造作等流果。前所说者,是领受等流果。”

 

戊四 士用果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若法因彼势力所生。名士用果。

《科颂》云:“士即士夫,用即作用,谓士夫作用之因果。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待隔世即能成果,此与异熟不同。异熟果,合三世而言:士用果,单记就现世而言。”

又如农夫稼作而获之果 ,《阿毗达摩集论》云:谓士用果者,如庄稼等类

事物,士用果,增上果同义。

 

戊五 离系果

择灭谓离系  涅槃道所显

即择灭法也,离系由慧尽者。尽者灭也。慧者择也。谓此择灭离系所显。故将择灭释离系果。

《科颂》云:“依涅槃之道力,而证显之者。涅槃离诸系缚,故云离系”

 

无为无因果 无生无灭故

无为是因果 能作及离系

《俱舍释论》云:“无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无为是离系果。不可言非果。无为无因者。无六因故。谓无为法。体虽是果。是所证果。非是六因所引生果。故名无因。无为无果者。无五果故。谓无为法。于生不障。立能作因。非能证故。无离系果。无取与用。无有为果。是故择灭。是因无果。是果无因。余二无为。是因非果。故三无为。皆无因果。”

无为法虽无因果,而其自体却是因果,以无为法是能作因

及离系果故,故不可言无为非因果

《俱舍释论》云:“无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无为是离系果。不可言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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