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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第二篇 悟后依体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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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悟后依体起修

第一章  前方便:四种清净明诲
【阿难整衣服,于大众中合掌顶礼,心迹圆明,悲欣交集,欲益未来诸众生故,稽首白佛: “大悲世尊,我今已悟成佛法门,是中修行得无疑惑。常闻如来说如是言:“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萨发心;自觉已圆,能觉他者,如来应世。”我虽未度,愿度末劫一切众生。世尊,此诸众生去佛渐远,邪师说法如恒河沙,欲摄其心入三摩地,云何令其安立道场,远诸魔事?于菩提心得无退屈?”】
【注释】
“心迹圆明”:“心迹”,心所行之迹,即心相、心行。对于自己的心行,圆满明了,亦即是“明心号菩萨”的“明心”。
“悲欣交集”:有两层意思:一、悲过去迷、欣现在悟。二、悲众生迷,欣己已悟。
“大悲世尊”:“大悲”,佛之悲心无尽,及悲心平等,故称大悲。
“我今已悟成佛法门”:已经悟了速至佛地的修行法门。
“得无疑惑”:无疑、无惑,得决定信、解。
“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萨发心”:“自未得度”,系指未证实际,未完全度了,亦即无明未尽。“先度人者”,先思度他人,令他人出生死,舍己利他。
“我虽未度,愿度末劫一切众生”:这就犹如地藏菩萨;以地藏菩萨之大愿心,系一切菩萨之根本,故居大乘四大菩萨“愿、悲、智、行”之首。一切菩萨修大乘道者,莫不从“大愿门”入。今阿难亦如是。这正显阿难实是大权示现,乘愿再来,非实二乘。
“邪师说法,如恒河沙”:人若为邪师,其所说之法即为邪法,因此人法俱邪,此乃末世之徵。其数甚多,如恒河沙,因而赤以乱朱。
“欲摄其心入三摩地”:“摄”,收摄。以末法时期中,人乱、法乱、事乱、境乱,行者心亦乱,无一不乱。若欲入三摩地,不先收摄其乱心,离于一切乱源,而欲修正行,即不可能。
“安立道场,远诸魔事”:“道场”,修道之场所。安立道场须一切如法,不得胡乱、虚妄从事,若能如法安立,方能感得金刚护法菩萨、诸天八部护持,而能远离魔事。又,“安”者,清净也,以清净故得安道场;“立”者,不动也,以不动故得立道场。
“于菩提心得无退屈”:“菩提心”,大菩提心。“退”,指退菩提心而堕为凡夫、外道。“屈”,指屈大菩提心而为二乘。须知,退屈菩提心,即是菩萨最大之魔事。以菩萨之所以为菩萨,完全是依其大菩提心、大菩提愿,而得名为菩萨;一切菩萨从初发心,乃至成佛,都是乘此大菩提愿心之力,乃得成就六度四摄、利安无量众生之妙行;是故菩萨若退此心,即其一切所修,皆失其据,不但失落菩萨之实,亦失菩萨之名,不复得名为菩萨,以其已退堕为凡夫、外道、二乘故。是故《大智度论》说:“退堕二乘为菩萨魔事。”以菩萨若堕二乘,如二乘人之但求自度,不思度他,即断如来种性,而魔大欢喜,故是菩萨魔事。又,菩萨若退堕凡夫、外道,因而不再以大菩萨为事,而贪著、追求外道境界,或摄受外道种种邪见、恶知见,并转而教人,即是堕于外道境界。如此,菩萨若堕凡、外二种境界,即断法身、慧命,不再堪任住持佛法,而成魔眷属,因此魔之势力增长故,魔大欢喜。而末法时期,佛法行人竞追逐、依从种种二乘、外道、凡夫境界,而不自知,其数无量,兹可叹也。
【义贯】
“阿难整”理“衣服,于大众中合掌顶礼”如来,于自“心”所行之“迹圆”满“明”彻,“悲”迷“欣”悟之二情“交集,欲”利“益未来诸众生故,稽首白佛:大悲世尊。我今已悟”了必当“成佛”之修行“法门”,于“是”法门“中”之“修行”已“得无疑”无“惑”,决定信解。我“常闻如来说如是言:自未” 完全“得度,先”思“度人”,令人出生死“者”,如是舍己利他者是“菩萨”之“发心;自觉已圆” 满,而且“能觉他者”,为“如来应世。我虽” 尚“未度”了,而“愿度末劫一切众生。世尊,此诸众生去佛渐远。邪师说法如恒河沙”,鱼目混珠,其伪难辨,佛弟子之真修行人“欲”收“摄其心”离于内外乱缘,而“入三摩地,云何令其” 依正法而如法“安立”修行之“道场”,因而能“远”离“诸魔事”之惑乱,留难?且“于”大“菩提心得无退” 为凡外,亦不“屈”成二乘?
【诠论】
此章经中说:“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萨发心”,读者大德于此须注意,此经文是说:“自未得度”,而非说“自不修行”。当今之世,有一等人,即于此经义有此误解,因而自不修行,光教他修,而侈言他是“自未得度,而先度他”,即成虚妄,亦成大我慢。又,此“自未得度”,如前所说,是指无明尚未断尽,不是指毫无自度之能。再者,更进一步说,诸大菩萨于自己之修行,实皆已足自度,然却“不证实际”,尚留最后一分无明,作为“润生无明”,以方便现于六道度生,如地藏菩萨等。故其“自未得度”,实为示现,并非力有不逮。
关于阿难在此章中,代众生请法:如何安立道场,即是请问修行的依据。安立道场有两个方面:一者有相道场,二者无相道场。有相道场即硬体之设备、环境等,亦即是“事道场”。无相道场即“理道场”,亦即行者心中所须具备之法、理、善根等条件。而二者之中,以无相之理道场更是重要,为修道之首要条件,因此如来在下面即先开示无相道场之安立,此即:行者应依如来“四种清净明诲”而安立其道场。“理道场”得安立已,次当安立“事道场”。有一种人常爱说:“我不着相”或说“我习禅,故我不执着些外表”。因此,于其修行之处,毫不讲求,亦不整理,于是胡乱随处打坐,亦毫无殷重之心;既不庄严道场,亦不求其清净。如此根本是不看重其修行,并且是以轻忽之心来修行,这样便成轻慢于法。如是修行,不但难有成就,且易遭魔事,乃至不但修道不成,而且还惹得一身是病,或得身病、或成心病,乃至癫狂、痴呆、或入于邪魔外道。因此修行者若能谦冲其心,调伏我慢,如法修行,这点非常重要。换言之,这是修行的“游戏规则”,你要玩,就要照着游戏规则来,否则即“没得玩”!
【尔时世尊于大众中称赞阿难:“善哉!善哉!如汝所问,安立道场,救护众生末劫沉溺,汝今谛听,当为汝说。”阿难大众唯然奉教。】
【注释】
“善哉,善哉”:称两次善哉有二义:一是赞其发利他之心;二是赞其请安立道场法。
“末劫沉溺”:于末劫时沉沦陷溺。
【义贯】 本节从略。
【佛告阿难:“汝常闻我毗奈耶中,宣说修行三决定义。所谓: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
【注释】
“毗奈耶”:即是戒律,亦即律藏。原义为善治,即能治淫、怒、痴;又是调伏义,即能调伏身、语、意三业。
“三决定义”:“三”,即三学。三学之决定义,义即:修行必定要依戒、定、慧三学去修,这种决定、不可改易的。
“摄心为戒”:摄心不乱为佛戒
“因戒生定”:摄心久了,寂然不动,故能生定。
“因定发慧”:定心成就,心离杂染,本明渐发,故能发慧。
“三无漏学”:“漏”,烦恼。三种达于寂灭烦恼之学。
【义贯】 本节从略。
【诠释】
请注意,佛在此对戒的定义非常特殊。因为一般对“戒”的阐释都是说“制身口”,或“摄身口”;而佛在此却说是“摄心”!一般而言,“摄心”不乱应该是“定”;又,摄心亦是“禅”义(“摄心为禅”)。而在此,佛却说“摄心”则是令恶心不起,不造恶业,故此“摄心为戒”乃为“心戒”,并非小乘戒、或在家居士之身口戒,而是菩萨大士之戒,是为心地戒、菩萨戒、佛戒——其戒在心,在于“根本”,不在“枝末”;以若戒身口,则是枝末之戒;戒心,是则戒其根本。
为何本经所说之戒如是高深、困难?因为若依本经修行,是为了求无上心地,为了证佛大定,得佛究竟智慧,因此必须持“佛戒”,持“无上心地戒”,于此戒中,连起心动念处皆须觉知,不令偏差,更何况依于恶不善心,而发起之身语恶业,此等“身口戒”所摄之行,必须遵守,则更不在话下。故欲求佛定、佛慧者,必须已于持戒上具备了“有知有觉”,乃至“先知先觉”的杜渐防微之明智,乃至时时摄心,令恶心不起,如此方是“摄心为戒”;而非待其起心之后再去压制它,以期它于外不造业。那样,即使压制得住,只是表面上于外不造恶业,但内心之恶仍是有,仍不能除,不得谓为心地清净无染,只是外表的不造恶而已。如是,心若杂染不断,禅定即不能成就,亦即无法修证首楞严三昧,故欲修首楞严三昧之大心人,须先从“摄心持戒”、令心不犯开始,成就菩萨心地之戒,而非只是于心口不犯的表象不犯为已足;是故禅宗六祖大师说:“心地无非自性戒”。
第一节 断淫心清净明诲
【“阿难,云何“摄心”我名为戒?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注释】
“云何摄心我名为戒”:据一般通教而言,皆谓“摄心名定”;那么,佛在此为何却说“摄心名‘戒’”?其理在于:“摄心”,在此意义为不乱、不缘、不染、不动,而并非只是一般所说的“不乱”而已。“戒”,同诫,即是如来之教诫。此句之深义即:菩萨之“摄心”须令心不乱,而且不起心攀缘内外诸法,不受诸法染着,且不为一切诸法之所动摇,如此方名为佛之“摄心”。反之,若于一切内外境界无法达到不为所乱,不起心攀缘、不受染着、不为所动,就没达到佛所言之“摄心”的境界,也就是已经犯了佛戒——是故,这个“戒”不但是菩萨的“心地戒”,而且是“佛戒”(佛所自行之戒),菩萨由于持“佛戒”,故得修习“佛定”(佛所自行之定)。又,“摄心”依一般通教而言,已是“定”的境界,然而依首楞严法门,则摄心只是“戒”的层次,是修“佛定”的前方便。换言之,必须“持佛戒”,才有资格“修佛定”——又,一般所谓佛戒者,是指佛教授众生持的戒,而此之谓“佛戒”者,非谓为凡夫戒、二乘戒、抑或菩萨戒而已,如前所说,乃诸佛如来自行之戒,故谓之“佛戒”。
“其心不淫”:非但身不淫,连心亦不淫,亦即是断淫心。
“则不随其生死相续”:“其”,淫心。若心不淫,则不随淫心而生死相续。《圆觉经》云:一切众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当知轮回,爱为根本,由有诸欲助发爱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续。”
【义贯】
“阿难,云何”(为何)“摄心”不乱、不缘、不染、不动,“我名”之“为戒”?
“若诸世界”中之“六道众生,其” 内“心”中“不”贪“淫”欲,“则不”会“随其”淫心现时堕“生死相续” 流转。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彼等诸魔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注释】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尘劳”,心缘取六尘而劳动本心,亦即是烦恼义。此谓,你修返闻自性之三昧,其本意是为了出离尘劳烦恼。
“淫心不除,尘不可出”:若淫欲之心不断除,则烦恼不能断,以淫欲是恼动心性之最巨者。
“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多智”,是指世智辨聪。“禅定现前”,此禅定指相似定,而非真定,更非无漏定。此言,即使好像颇有世智辨聪,甚至相似禅定现前。
“如不断淫,必落魔道”:即若带淫习禅,即非如法修学佛道,故必定落于魔道。以习禅若得定,即能出离欲界,而生于色界。以色界之初禅三天即是梵天,而“梵”者,净行、离欲之义。若习禅而不离淫,虽得禅定,亦不能生于色界梵天,因其欲心与魔境界相应,故必落于魔道。
“上品魔王”:“上品”,指上品禅。此言,带淫习禅若成就上品禅定者,则成为魔王。因为其禅定力反增进其淫心,使其淫欲更炽;故其禅定愈高,则其淫欲愈烈。
“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带淫习禅得中品禅定者,则成为魔之子民;而得下品禅定者,则成为魔女。至于带淫行禅,而未得禅定者,此生报尽,即直堕地狱。
“彼等诸魔亦有徒众”:这些行于魔行之人,常常也会吸引很多徒众,有时其势力甚至凌驾于正法信众之上;所以并非只要信受的人多的,就是好的——有时正好相反。
“各各自谓成无上道”:这些魔师,常常都自称已经成就了无上道,而自称为“佛”,或“无上师(其意为他比佛还高),或“法王”等等。
【义贯】
“汝修”返闻自性“三昧”,其目的“本”为了“出”离三界“尘劳”烦恼,然而如果“淫心不除”,则“尘”劳烦恼“不可出;纵” 使现“有多”世“智”辨聪,善说诸法,甚至得相似“禅定现前”,但“如不断”除“淫”欲,而带淫修禅,“必”定“落”于“魔道”:若带淫习禅,而成就“上品”禅定者则为“魔王”,成就“中品”禅定者则为“魔民”,成就“下品”禅定者则为“魔女,彼等诸魔,亦有” 甚多“徒众,各各” 皆“自谓”已 “成无上道。”
【诠论】
末法之世,众生对于种种邪说之师,往往趋之若鹜。其因有三:
一、“法应众生心而生”,以众生心邪故法邪,这是众生共业所感,这是指整体的大趋势而言。
二、末法时期,众生“愚痴坚固”,故无力分辨法之正邪,若不幸遇上邪师、邪众,极易受其诳惑,不能自识、自拔。这一类人,多半是不定性众生,若遇善知识即善,遇恶知识即恶,端视其入世所修因缘,福报而定。
三、有些众生,由于自心贪着,或贪灵异、或贪速成,好走捷径,于是便容易受恶人欺诳、炫惑,或听信种种光怪陆离之事,或谓“即刻开悟”、或“一世成佛”、“一世成罗汉”等不一而足。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魔民,炽盛世间,广行贪淫为善知识,令诸众生落爱见坑,失菩提路。”】
【注释】
“我灭度后”:“灭度”,即涅槃。
“末法之中”:谓正法及像法都已过去,入于末法。经云:佛之正法住世千年,像法千年,末法万年。如今末法已进入五百多年(今年是佛历2550年,西元2006年。)
“多此魔民,炽盛世间”:末法时期,魔强法弱,魔之徒众众多,其势强大,其恶法昌盛,有如猛火燃烧世间。
“广行贪淫为善知识”:此有二义:一、学者以“广行贪淫之师”为善知识,从之受学淫禅之法,这是指自学而言。二、邪人以“广行贪淫之法”而充为众生之善知识,(或自命为众生之善知识),而教人淫禅之法,这是以教他而言。此等魔民自学、或魔王教他人淫禅之法,如本经最后“五十重阴魔”之想阴魔章中云:“赞叹行淫,不毁粗行,将诸猥媟(xiè污秽、淫秽),以为正法”。此辈中人,如受阴魔章云:“命终之后,必为魔民。”又,想阴魔章云:“如是邪精,魅其心腑,近则九生,多逾百世,令真修行,总成魔眷”(此经义明白指出:既受邪法魅惑其心,摄受淫禅之行,其影响所及,即最少九世,多乃至一百世,都令他其馀所修的真修行化为乌有,而堕为魔之眷属)
“落爱见坑”:“爱见”、这本来是声闻乘的专有名词(名相),与见、思二惑义同。“爱”即思惑,“见”即见惑。而在此则为:贪爱及邪见之义。以淫欲而为真修行法,及用以教授他人,则令自他落入贪爱、邪见之深坑。
【义贯】
“我灭度后”, 经历了正法、像法,到了“末法”时期“之中”,甚“多此”种“魔民,炽盛” 于“世间”,以“广行贪淫” 之邪法而充“为”众生之“善知识”,自修教他行淫以为佛事,“令诸众生落” 入贪“爱”及邪“见”之深“坑”,无法自拔,而丧“失菩提”之正 “路”。
【诠论】
关于以淫欲而为佛事,有个教派,传授所谓的“双身法”,亦即男女双修,但他们给它好些个很漂亮、庄严、望之俨然的名称,或称之“无上□□”,或称之“大△△”或称“大○○”。不过他们这套修法,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学得到的,因此他们说:这是成佛法门,是大菩萨修的;大菩萨修到后来,为了疾速成佛,便必修此法,“在刀口上修”,所以是久修、内行的人,才能得窥其奥,并不是刚进去的人、或稍微修一阵子的人,能有这个“福报”修此法门。并且,如果外人问起他们是否有修双身法,他们多半是否认,因为那是“甚深的秘密法门”,不与外人道。
笔者在家时,曾在美国达拉斯某佛学社待过,那时该社社长常请一位H居士从加州来,此居士即对此教派十分推崇、热衷,他曾私下对我们三个社中干部说:“看哪一天,我带你们到拉斯维加斯去看秀——在刀口上修。”且表示:必须通过这一关,才能成佛。
我出家前曾闭关三年三个月。那时,有一位很有名的S居士来探我,后并寄给我一位在加州的C居士对他弟子开示的手抄稿,题为:“佛法修行者,何时可修禅定”,其中论到修行最后的阶段,亦即他所谓的“证量的阶段”时,他说:“不但要插进去,而且插进去之后还要有乐,并且要把这个乐空掉,这才算成就。”我当时看了那篇文字,就立即写了一封长信去给S先生,驳斥此说,并举《楞严经》及《圆觉经》等经文说:这根本不是佛法,而且是违于佛法的;佛正法中,不论显教或密教,其“理”与“事”皆无此说;既无此理,亦无此事——释尊在初发心,未出家仍在宫廷中为太子时,即厌患五欲,见诸采女犹如死尸。后于成正觉前,降伏四魔,魔军魔女来扰,欲以淫事相钩,然菩萨身心不动,并予喝斥:“汝臭秽之身,吾不用,汝速去!”魔女羞愧而退。因此,并未见释迦菩萨与魔女交合(阴阳融合)之后,而成正觉!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有某教派之一分支,其教主本来住在英国,后被驱逐出境,才到美国。他在英国时曾娶了一个英国女人为妻(此派教主为世袭,为免断种,教主可娶一妻一妾)。在美国时,此教主不但与女众行淫,且与众多男众行淫,因而其道场中有很多人都得爱滋病,连这位教主本人也得了爱滋病,最后且死于爱滋病!这件事情美国政府当局曾插手调查,闹得掀然大波。
某教授有一本书《涅槃道大△△□□法要》其中说:“汝今当观 三界中一切所有 皆为两性 结合而成 其力用方面 等同佛父之阳性体 则其聪慧方面 等同佛母之阴性体 两者结合 成为不可分离(悲智交融)之双身合一体 达此双身合体 即获究竟道 即大△△也”。此处所谓“佛父之阳性体”,指男根;“佛母之阴性体”指女根。又,什么叫“佛父”、“佛母”呢?
笔者有一位高中同学,他很早就学佛,但他后来却学这一教派。有一次他带我去一个佛教文物流通处,此流通处之老板娘也是修学这教派法的,她称我这个同学为大师兄,他们彼此很熟。她向他抱怨其中派中之某×师,言下十分愤恨。从她的抱怨中,我才知:原来那位×师是他们修双身法的“佛父”,而她则是其“佛母”;然而一个“佛父”并不限只能有一位“佛母”。本来她的“佛父”只有她一个“佛母”,后来他竟然又增加了两个“佛母”;她抗议,但他也不睬她;她一气之下,她说:“我就拿了两支菜刀去追杀那两个,一直杀到门外……。”我这才晓得原来他们的“佛父”、“佛母”是这么回事——还是来“真的”!向来只知道我佛如来正法中所谓的“佛母”,是指般若波罗蜜多,因为“般若波罗蜜多”之无上智能出生三世诸佛,并不是把一个女人跟×师行淫,而得称她为“佛母”。真可谓歪理十八条。又,于佛正法中,也没有所谓“佛父”一词;若说有,那就是指释迦牟尼佛之父净饭王。          
笔者在台湾有一在家女弟子,她到我这里归依之前,曾在台北某道场学了三、四年左右,共花了三十几万台币。有一天,她听了我讲《楞严经》这一段经文后,泪流满面地告诉我,她说:幸亏听我讲了关于淫禅之事,因为她以前去的那个道场,也是属于某教派的,她师母曾教她“大○○”法,但因她是未婚单身女子,所以先修观想;过一阵子再“实修”,“便能成就”。当时她也不知道最后是真的要做那事,“今天幸亏听师父开示,否则,……。”唉!若是已婚之人也还罢了,教一个未婚年轻女子令其“以淫欲而证佛道”,实在太过分了!又,此女子若从此沉迷,而频频为人之“佛母”,乃至为众人之“佛母”,岂不沦为妓女一般?!
两年前,有两个道场的女众法师跟我说:有一阵子她们常在夜里(有时在白天)接到一个自称修某教双修法的男众的电话,那人表示他的同修“道侣“出国半年多了,他快“受不了”了,请她们大发慈悲,与他“共修”。此人常这样来电话纠缠;但如果接电话的人是男众,他就不吭一声即挂上电话。如此历时约两三个月之久。
由于“行淫证道”这问题,在佛法中是很重大的事,且于末法时期越来越严重、普遍,为欲护持正法,并救护众生出于邪说、邪法、邪行,免堕大苦,应该让此事“曝光”,不应让它再暗地里、半遮半掩地以冠冕堂皇的合理化藉口害人、并破坏正法。故兹再引《佛光大辞典》中一条,令大众皆得明了,不再受骗、受苦:
“荼吉尼”:梵语,意译空行母。据《大日经疏》卷十载,荼吉尼系大黑神之之眷属、夜叉鬼之一。(按:大黑神系冢间神,即坟墓之神,故荼吉尼即冢间的小鬼神)……荼吉尼后来成为印度左道密教“瑜伽行派”所崇信之神祗、该派行“五摩字瑜伽行”,五摩字为:肉、鱼、酒、印、交合,即食肉、食鱼、食酒、结手印、杂交以得至乐。(因此五字在梵文中字首都是ma,故称五摩字)。其后,该教派传入T地,信徒奉其神为智荼吉尼……。(按:“杂交以得至乐”之“至乐”,又称“空乐”。)——《佛光大辞典·荼吉尼条》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先断心淫。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一决定清净明诲。”】
【注释】
“修三摩地,先断心淫”:想要修三摩地之人,须先断心淫,连心都不能有淫意了,更何况“身淫”!起心动念都不能去想淫欲之事,更何况还实际去做它呢?
“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一决定清净明诲”:“如来”,指现在佛,这不只是指释尊而已,而是泛指现在一切诸佛。“先佛世尊”,指过去一切诸佛。“第一”以此“明诲”乃居于菩萨四重禁之首,故称第一,也是首要之义。“决定”,是确定、不可改易之义。“清净”,无染之义。“明”,光明,相对于无明、黑暗。“诲”,训诲,教敕。整句言:这是现在一切诸佛及过去一切诸佛所共说的,第一决定、不可改易的、清净无染、光明之教诲。
【义贯】
“汝教”导“世人”时须说:凡欲“修三摩地” 者,必须“先断心”中之意“淫”,更不可身淫。“是名”为现在十方诸佛“如来”及过去一切“先佛世尊” 所共说的修三摩地的“第一”项“决定”不可变易、“清净”无染、光“明”之训 “诲”。
【诠论】
这“第一决定清净明诲”,要紧在这“决定”二字上,这表示此法决定、确定、不可改易,没有暧昧、没有藉口,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做了就是做了,没做就是没做:淫就是淫,不淫就是不淫,没有讨价还价、没有灰色地带、没有似是而非的言说戏论,只有如实、确实的依教实践,否则即是破戒毁犯;破戒毁犯之后更不可拿“淫怒痴即戒定慧”、“烦恼即菩提”、“地狱即天堂”、或“我不分别”等不是自己境界的无上理来搪塞、来当藉口——退一步说:你既已修证那么高了,既已达到“淫怒痴即戒定慧”了,为什么“不淫”你却做不到?为什么你不能“转淫欲的烦恼为菩提”?为什么你不能灭贪嗔痴,而坚住于戒定慧?为什么你还贪取世间愚夫之淫欲、淫行?既然心中仍然污秽贪淫,为何还要遮掩、诳骗,假称清净?而且还以淫秽为清净,如此颠倒是非,究竟是何居心?
又,此段经文中说“先断心淫”,有智之人即知:“心淫”即断,“身淫”更加不会有。但是此恶浊世,偏偏就有这种愚痴或心邪之人,作是颠倒戏论,说:“心不淫就好,身淫无妨!”本人初学佛时,有人问一老居士,关于吃素之事,你可知他怎么回答?他竟答说:“你心素就好。”意思就是说:心素就好,口吃不吃素无所谓。听来“蛮有道理的”、“很高”!那问的人当时就因这样而“不再执著一定要吃素”,你看!“善知识”的一句话,就把一个人的修行给耽误了,这还不打紧,连知见也给扭曲了!
又,末法众生愚痴颠倒,还认为:所谓“心素”比“口素”高,并且说:“既已心素,口不素亦无妨。”如果真的心素比口素“高”,且心素、口就不用素,那么,如来一切戒法当坏!因为,既然“心素比口素高,心素、口不素无妨”,那么“心不淫就好,身淫无妨”也便可成立。同样的道理:“心不杀就好”、“心不盗就好”,“心不妄语就好,嘴上妄语无妨”,乃至“心不饮酒就好,口中饮酒无妨”——这些说法实是自欺欺人!再说,既然你已经那么“高”了,能达到“心素”的境界,且又说心素高于口素,连高的都做到了,为何低的反而做不到?他会说:“我不是做不到,只是不做而已。”再问:“你为何不做?难道那是错的?”可见其说词若不是邪见,就是企图以巧言来文过饰非,及遮掩内心的贪爱,以及修行上的“无力感”之藉口而已。
又,与“心素就好”,无独有偶的,最近还有人倡言所谓烧“心香”者。有人问某大德:“念经的时候,要不要烧香”,此大德答:“你烧心香就好,烧心香更高”!于是一时传偏,蔚为时尚!你看:这“烧心香就好”与“心素就好”,岂不是在异曲同工之妙?作此说者,若不是邪见,就是愚痴;要不然就是悭吝,舍不得买香;或者贪爱,怕把他家的墙壁、家俱熏黑;或者懈怠,懒得烧香;却来作如是冠冕堂皇的藉口,且自以为高。总而言之,末世众生许多愚言愚行、邪见邪行、不如法行,率皆如是:不能如法修行(所谓“法随法行”),而破法、毁法、坏法,却自以为高,以此自傲,这在法相上称为“邪慢”。
【“是故阿难,若不断淫修禅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饭,经百千劫,只名热沙;何以故?此非饭本,沙石成故。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纵得妙悟,皆是淫根,根本成淫,轮转三途,必不能出;如来涅槃何路修证?”】
【注释】
“若不断淫修禅定者”:若有人天天很用功打坐修定,,但心中常在想念淫欲之事,或淫欲之乐,试想:这样象话吗?
“如蒸砂石欲其成饭,经百千劫,只名热沙“:“蒸”,比喻以禅定薰修。“沙石”,比喻淫心,相对于不生灭清净本心。“成饭”,比喻成佛道。谓以禅定薰修淫心,想要令此淫心而证成佛道,即犹如蒸沙,想要把这沙蒸成饭,不论你用多少火、蒸多久,那沙都不可能变成饭;同理,若以淫心修禅,不管你多用功,多有毅力、恒心,精进勤修百千劫,也不会成佛道。又,我佛如来于经中之比喻,在在处处皆是精当奥妙无比。笔者在家时本习文学,予观古今中外一切文学、哲学作品之中,比喻之妙,莫过于佛经,无有出其右者,好文学者,读到佛经中的譬喻,每每可眉批而赞叹曰:“妙喻!妙喻!”或“神来之笔!”无怪乎连不信佛、且屡谤佛法的胡适之,都不禁要赞叹《华严经》等佛经,实是第一之文学作品,此是馀话,表过不提。
“此非饭本,沙石成故“:“本”,材料之义。沙石是不能用来当为作饭的材料的。比喻淫心不能拿来作为成佛的材料。材料不对,作品怎能对?唯有如来藏清净本心才是成佛的材料。
“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纵得妙悟,皆是淫根”:“淫身”,行淫之身,贪淫之身。“从得妙悟”,纵使让你瞎打误撞,侥幸获得少许一时的妙悟。“皆是淫根”。皆是带着淫念为根本而发之悟,犹如以发霉的面粉作馒头。
“根本成淫”:“根本”,指种子因。因为那是以淫心为根本(为种子),故所成就者(所结的果)是淫业,而不是道业。
“轮转三途”:“三途”三恶道。承上句,因为所成就的是淫业,且又造了重罪,所以便轮转于三恶道,连三善道都无分,更何况是菩提道或解脱道。
“如来涅槃何路修证”:“涅槃”,涅槃道。“路”,方法、法门。承上,如是,以淫心修禅,连人身尚不可得,更何况是如来的无上大涅槃,凭什么能修证到呢?意即,实如椽木求鱼,邈不可得。
【义贯】
“是故阿难。若不断淫” 心及淫行,而“修禅定者”,犹“如蒸沙石”,而“欲其成饭”,纵使历“经百千劫” 努力地蒸个不停,也不能称为是在煮饭,“只”能“名”为“热砂;何以故?” 以“此”沙石作材料“非”是成“饭”之“本”,以其为“砂石”所“成故”。同理,“汝”若“以”贪欲行“淫”之“身”,欲“求佛”之菩提“妙果,纵” 使令你侥幸忽“得”少许“妙悟”,那点妙悟也“皆是”以“淫”心为“根”本而发之悟,因为是以淫念为“根本”,故其所“成”就者,实为“淫”业,(而不是道业),因此感得“轮转三涂”(三恶道),“必”定“不能出”脱。如是,带淫修禅,其果报连人身尚不可得,更何况是“如来”的无上大“涅槃”道,“何路”而可“修证”之?
【诠论】
想要正式修禅定的人须知,经上开示修习禅定之道时,在在处处皆说:“离欲得初禅”,这是修定的最基本原理、原则。因为我们所在处为欲界,而禅定是属于色界的境界,是故必须离于欲界的粗重身心,方能与色界的禅定境界相应,接着才能得禅定。因为欲界的诸欲属于杂染,会扰乱身心,令身心急剧动乱不安,故以欲界的杂染心无法得定。因此,若要得定,先决条件,即须先发心离欲,不但要离“欲行”、“欲境”,且要离“欲心”、“欲念”。亦即,在正式开始修定之前,心中就不可再对诸欲境界有所留恋、贪爱、回味、忆念,更不能想望、期待诸欲,或于诸欲境作有乐想;相反地,于诸欲境当作苦想,以诸欲境是生死本故。如是观察了知、发心、决定离欲,或身或心,皆悉远离诸欲,不近、不想、不念、不缘、不爱、不乐,若如是者,方具备修定的最根本资格,才可开始正式修定,否则即落魔障。
再者,所谓“离欲得初禅”,这“欲”不只是淫欲,而是指五欲:财、色、名、食、睡。只因为五欲中的淫欲一项,对于修定,害处最大,干扰最盛,所以特别着重。因此也须知,正式修定的人,不但要离淫欲,连名、利、财、食,睡等欲也都须远离,才能安心修定。不但要离五欲,还必须“弃五盖”、“行五行”,这些都是修禅定的前行(前方便),或准备工作,敬不如是,根本无法正式修定。关于“弃五盖”、“行五行”,及修定的种种前方便及正行,可参考龙树菩萨的《大智度论》中有关禅定的部分,及智者大师的《天台六妙法门》、《静坐数息法要》,以及《阿含经》之禅定部分。(亦可参考拙著《禅之甘露》)
在此有个大问题:既然修禅定须先离欲(尤其是淫欲),否则会落魔道,那么在家人怎么办呢?在家人若有配偶,如何能修禅定?
首先,此处所说的“修定”,是指“正修”,或正式修定,那多半指有如闭关,专修禅定,整天修行,以静坐为主。至于一般人,每天打坐半个小时、几十分钟,乃至一小时左右,都不能称为“修定”,只能说是“静坐”;因为在短短的几十分钟内,心都还没有完全安静下来;即使坐到一小时左右,其心也才开始渐渐进入状况。所以,那都还不能称作“修定”,因此也只属于玩票性质,而非“专业”修定(专修禅定),故一般而言,那样的打坐,即使不先离欲,亦不甚妨事,除非是特别贪淫或淫荡、花天酒地之人、或宿业极重之人,否则应该不会有什么严重的状况(魔障)出现——因为你那样玩票式地坐一坐,根本不太可能得定,诸魔不用多此一举来阻扰你。(意即:你还不够资格令天魔来扰你;你若不如法,或许偶而附近或过境的小神小鬼来捉弄你一下,如是而已;真正的魔障则还谈不上。)顺便提到,常听到有在家人,平常只稍微坐个几十分钟,或个把钟头,他开口闭口便说“我入定的时候。”请注意,“入定”这一词,千万别乱说,只坐几十分钟,是绝对绝对不可能入定的;若乱说,即有犯“大妄语”之虞——未证说证。须知:“得初禅”又可说是“证初禅”,这是一种“证境”。又须知:已证初禅之人,他现身的身份地位,已经超出了欲界,已达色界初禅天(梵辅天)的境界,已是色界天王(大梵天)的眷属,其在三界六道众生中的地位已超过了六欲天,连帝释天都还在他下面,至于兜率天、化乐天、他化自在天也一样都在他下面;至于四天王天的四大天王,则更不用说了;至若欲界诸神祗,如关公、哪吒、地神、天龙八部等等都一样,皆远在已证色界初禅的佛法行人之下。所以不要小看色界初禅,简言之,那是已超出欲界的一切人、天等的境界与地位。因此,绝勿乱说你已经“得定”、“入定”,乃至于得“轻安”等,以免胡里胡涂犯了大妄语而不自知。
问:“那么,在家人如果有心正修禅定,但又有眷属,怎么办?”
答:那你只有效法维摩诘居士:“示有妻子,常修梵行。”梵行就是不行淫欲,连与配偶的“正淫”都不作,与出家人一样。不过关于行梵行,须非常注意,须知:在家而能行梵行,须有很大福报,因为你自己不乐行淫,而且配偶也正与你同心、同行,这样才可以修离欲行(行梵行)。因为敦伦是两人间的事,故在家人修梵行,也必须两人同心配合才好,千万不可勉强,必须你的配偶与你同心,欢喜行之才行:若稍有一点勉强、或不欢喜,乃至抱怨,都可能引发家庭的风波,乃至婚姻生变——学佛本为解决生老病死的大问题,结果学了佛,这些问题没有能解决,又造成家庭大问题,令很多人受害、受苦,如是则更不是学佛的本旨;因此,于行梵行,千万不可一头热、一意孤行,致成大错,造成人生的一大遗憾,又令不信佛之人得到毁谤佛法的把柄,非常不适宜。因此学佛须知:“有多少因缘,便修多少行”,不可太过勉强,弄巧成拙。
【“必使淫机身心俱断,断性亦无,于佛菩提斯可希冀。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释】
“必使淫机身心俱断”:“机”,动机。必须要令淫欲之动机,亦即淫念,于身心中皆悉断除,都不存在。
“断性亦无”:“断性”,能断之性。也要令能断之性亦无,也就是说,所断皆尽,断无可断,故能断亦寂。亦即《圆觉经》所说之“两木相因,灰飞烟灭”。
“斯可希冀”:“斯”,此,方。“希冀”,希望,期望。这才可以希望得证菩提。
“波旬”:梵名,音译为波卑夜,波旬系讹译。义为杀者、恶者,为释迦如来在世时的魔王之名,《太子瑞应本起经》中说:波旬即欲界第六天之天主;《大智度论》上说:魔王名为“自在天主”。以其常断人之生命与善根慧命,扰乱修行,违逆于佛,其罪甚大,故波旬又名“极恶”。附及,如前注中说,亦有他经言魔天为介于色界梵天与欲界他化自在天之间的一天。
【义贯】
修佛道者,“必”须“使”其“淫”行之动“机”于“身”与“心”之中“俱”皆“断”除,乃至断无可断,连能“断”之“性亦无”,如此,“于佛”无上“菩提斯可希冀” 成就。
“如我此说” 者,方“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即” 是魔王“波旬说”。
【诠论】
此段最后这句话:“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这实在是有如斩钉截铁一般地确定,更无异说。又,佛在诸经中之措辞,很少有这么严峻的;因为这事攸关重大,故如来特意以此极决断、苦切之语诲敕众生。故知,若有违于如来说者,不仅是远于圣教,甚且是与魔相应、为魔所趁或为魔所用,成魔伴党,成就魔说,其罪甚重。是故于此断断莫违于佛之教诫。
最后,如此淫禅之邪说,为何有人会喜欢?盖以其心邪,故闻如是邪说,便想:既可成佛,又可“快乐”,何乐不为?
第二节 断杀心清净明晦
【“阿难,又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杀,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杀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杀,必落神道:上品之人,为大力鬼;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下品当为地行罗刹;彼诸鬼神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注释】
“其心不杀”:即使在心中亦不起杀念,更何况会发动身业去行杀事?
“则不随其生死相续”:“其”,指杀心,则不随杀心而堕于生死相续。
“如不断杀,必落神道”:“神道”,即鬼神道,以鬼与神系同道,唯神福报大,鬼福报小。而鬼神皆贪“血食”祭祀,故其杀不断。
“上品之人为大力鬼”:“大力鬼”即天行罗刹,《楞严正脉》云:“今人间尊奉,称帝、称天者,多是此类也。”不但称“帝”、称“天”,亦多有称“君”、称“王”者。此上品之人,以其禅智胜于杀业,神通较大,福德亦胜,便成为大力之鬼。
“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中品者,其所修禅智与所造之杀业相等,其神通与福德则比上品者为低,故成为飞行夜叉、及诸鬼帅,如山林鬼神、城隍等。
“下品当为地行罗刹”:下品者,则其所造杀业胜于所修之禅智,故其神通既微,福德亦劣,因而成为地行罗刹,如大海边之罗刹鬼国。
“各各自谓成无上道”:连这些鬼神也自称已得无上道,未得谓得,未证说证。如有些人,为鬼神所附身,其鬼神对此人有时宣称说:“我是观世音菩萨来降你身。”有时说:“我是阿弥陀佛显圣于你”等,不一而足。
【义贯】
“阿难,又诸世界” 中之“六道众生,其心” 中若“不”起“杀”念, “则不”会“随其”杀心而堕“生死相续”流转不断。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为了“出”六道“尘劳”,然而若“杀心不除”,则“尘”劳必“不可出;纵” 使现“有多”世“智”,甚至相似“禅定现前,如不断杀” 心、杀业,“必落”于鬼“神道”中;成就“上品”禅定“之人”即成“为大力鬼”;成就“中品”禅定与杀业之人“则为飞行夜叉” 及“诸鬼帅等”;成就“下品”禅定之人“当为地行罗刹。彼诸鬼神亦” 拥“有徒众,各各自” 妄“谓”已“成无上道”。
【诠论】
《楞严正脉》说:世间有心邪之人,想要积福而求来世成神道(作神),而不知那其实是堕到恶趣,且邻接于地狱道,易堕难升,故其发心实是愚痴;而且这神鬼道必须是带杀修禅者(习禅而不戒杀)才会堕于此道,并非只是杀生便可生于神鬼道;若只是杀生而无修定,则是直堕地狱道。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鬼神,炽盛世间,自言食肉得菩提路。阿难,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沙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
汝等当知,是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
【注释】
“自言食肉得菩提路”:欲习禅者既不可带杀而修禅,亦不可食肉而修禅,以食肉即同助杀、教杀。《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故知食肉与杀生皆是杀业,习禅者断不可为。而今末法之中,世衰道微,邪说横行,竟有说:“酒肉穿肠过,佛在心头坐”者,真是鬼话连篇!又,前说之某教派,不但淫禅,也与世人一样吃肉:有人问:“×师,你为何吃肉?”辄答:“不防,我吃前先念咒净一净就行了。”或曰:“我虽吃它,但我吃它时都念咒超度它,所以我吃它就是超度它,也是有缘,也是它的福气!”这又是某教派自欺欺人的妄语!
“五净肉”:即所谓:不见杀、不闻杀、不疑为我而杀、自死、鸟残(即鹰鹞等所食之残余)。佛于声闻教中通常说三净肉(即前三种:见、闻、疑),有时亦说五净肉,即加后二种(自死、鸟残);然此皆是佛见声闻人不发大悲,行不究竟,故作此权说,为渐摄引入于大乘。至于大乘了义经中,皆不许食众生肉。《楞伽经》中即说:“一切肉皆不净,更何况有三净、五净!”《大涅槃经》云:“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食肉,应观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悲种。”又,《楞伽经》云:“大慧,我有时说遮五种肉,或制十种,今于此经,一切种、一切时,开除方便,一切悉断。”又云:“大慧,如来应供等正觉尚无所食,况食鱼肉,亦不教人,以大悲前行故,视一切众生犹如一子,是故不听令食子肉。”由此可知,佛于了义经中,皆不听许食众生肉。
“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命根”,识、煖(xuān)、息三者,连持色心,以为命根。佛世时之五净肉,皆是如来一时权便所化,故佛涅槃后,绝不听许食肉。
“地多蒸湿,加以沙石,草菜不生”:某教派人食肉,多答:“我们那地方,地多高山,气候寒冷,没有蔬菜。”可是他们到了他国,例如美国或台湾,还是照样吃肉,就不知要如何解释了。
“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楞严正脉》云:“此可见凡佛许食肉者,皆佛在权便渐引慈化耳,及灭后,即实夺命之肉,可更食哉?而深经废权不许者,皆将示实,极护末法之误堕也。有志者务从实,而不可引权自欺矣。”“释子”,释门中之出家弟子。
“似三摩地”:“似”,相似。相似三摩地,即于外表非常相像,但确实不是真的。长水子璇说:这是鬼神定,“亦能令人知过去,未来事,与善定相似”,故名相似三摩地。
【义贯】
“我灭度后”,于“末法之中,多此” 种“鬼神,炽盛”于“世间”,皆“自言食肉”可证“得菩提路。阿难,我” 今虽“令比丘食五净肉”,然“此”等“肉皆”是“我神力”之所“化生”,其中“本无”有情之“命根”。由于“汝婆罗门”所处之“地多蒸湿,加以沙石”,故“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奈何” 于“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 之人,仍自“名为释子”!
“汝等当知,是” 等“食肉”之“人,纵得心开”,所得者亦不过是相“似三摩地”,终非真实三昧,“皆”成“大罗刹”鬼,“报”尽寿“终必沉”沦于“生死苦海”,永堕鬼道,故此等人“非”是“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今犹“未已”,命债难了,“云何”可说“是人”能“得”解脱而“出三界?”
【诠论】
关于三净肉、五净肉,《大般涅槃经》卷四云:“迦叶问云:‘云何如来先许比丘食三净肉?’佛言:‘随事渐制故耳。复有七中、九种。’”长水云:“今言五者,随经增减,以意配数。佛以方便权许令食,非究竟说。”诚然斯言!莫说三净肉、五净肉是权说,即使以法而言,整个声闻乘,乃至人天五乘,皆是化城权说,非究竟说;为佛大悲引摄,成熟众生,渐入真实之法故。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杀,修禅定者,譬如有人自塞其耳,高声大叫,求人不闻,此等名为欲隐弥露。清净比丘及诸菩萨,于歧路行,不蹋生草,况以手拔?云何大悲取诸众生血肉充食?”】
【注释】
“修三摩地”:指首楞严三昧。
“若不断杀修禅定者”:即带杀修禅,包括食肉修定;而以为食肉完全无罪。
“自塞其耳”:比喻修“相似禅定”。
“高声大叫”:比喻杀生、食肉。
“求人不闻”:比喻以杀生食肉而求出三界,实乃不可能之事。
“欲隐弥露”:“弥”越。同欲盖弥彰。
“于歧路行”:“岐路”,小路。
“不蹋生草”:为护念草中众生,以免误伤之。
“况以手拔”:不拔草,为护鬼神村及依草而往之众生,如虫、鸟等。此草为其居处,亦即是其依报。为护众生之依、正,故不随意拔草。
“取诸众生血肉充食”:“充”,当作。
【义贯】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严“三摩地”,于断淫后,“次”应“断杀生”及食众生肉,“是名”为现在十方一切“如来”及过去“先佛世尊”修三摩地的“第二决定”不可改易的“清净”无染、智慧光“明”之训“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杀” 而“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自塞其耳”,然后“高声大叫”却“求人不闻”其叫声,“此等名为欲隐” 藏反而“弥露”(掩耳盗铃,欲盖弥彰)。“清净比丘及诸菩萨,于歧路行” 时,为护众生而“不蹋生草,况以手拔?” 连有情所依的无情器界,都以慈悲于众生故,而不损毁,“云何”心生“大悲”之人,竟会“取诸众生”的“血肉”之身来“充”作自己的“食”物?
【“若诸比丘不服东方丝、绵、绢、帛,及是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于世真脱,酬还宿债,不游三界。何以故?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离地。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涂,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
【注释】
“绵”:同绵,新絮曰绵。又,精者曰绵,粗者曰絮(见《玉篇》及《康熙字典》)。
“绢”:厚而疏的丝织品。
“帛”:丝织品的总称。
“靴”:长筒皮鞋。
“履”:短筒皮鞋。
“裘”:皮衣。
“毳”(cuì):鸟兽的细毛。
“醍醐(tí hú)”:酥酪上一层的凝结物,为酪中之精华。
“不游三界”: “游”,游荡,不知所归。
“服其身分”:“服”,服用,穿着或食用。“身分”身体之一部分,可亦指肢分。
“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离地”:经中言,此娑婆世界初成之时,劫初之人从上界或他方世界来生此界,当时之人,以业清故身轻,身上有光,能够飞行住来。后食此地之地味,及地中自然生出之粳米,身便变成粗重,不再能够离地而飞。
“不服不食”:不穿它的皮或毛,亦不吃它的身肉骨血。
【义贯】
“若诸比丘不服东方”所产之“丝、绵、绢、帛” 等丝识品,“及是此土” 所产之长“靴”、短“履”、皮“裘”、细“毳”毛衣,及“乳、酪、醍醐,如是比丘,于” 此“世”间得“真”解“脱”,得“酬还宿”世之“债”务,“不”复“游”荡于“三界。何以故?” 以人若“服其身”体之部“分,皆为” 与“彼”结了业“缘”,故不得脱。譬“如”劫初之“人”开始“食其地中” 所生之“百谷”,于是,“足”即“不”再能“离地”而飞行。修行之人,“必使”自己“身心,于诸众生,若” 其“身”或“身分”,自于“身、心二途”(两方面),皆“不服”用、亦“不食”用,若能如是,“我说是人”即得“真”正“解脱”于世间 “者”。
【诠论】:
“丝、绵、绢、帛”等丝织品,因须煮杀极多生命,故佛弟子,不论在家出家,最好不要服用,有违慈悲故。偶见出家众之红祖衣或黄海青,系以丝织品为之,此实十分不当;又当今丝被极为流行,佛弟子亦应避免使用。
至于“乳、酪、醍醐”,此处虽一概遮止,但准诸经律则不无差别。藕益大师《楞严文句》中去:“若乳、酪、醍醐,大小并许,乃至《大涅槃经》仍复开听。此经亦云:汝常二时众中持钵,其间或遇乳、酪、醍醐,名为上味。后文坛场仪式又仍用此供享三宝,以其但分余润,不害命故。今云‘不服’,则是充类至尽之意,言能不服则弥善耳。”这一段文之大意是说:至于乳、酪、醍醐是大小乘都允许用的,乃至《大涅槃经》也是听许的。甚至本经中也说:你平常于二时中持钵去乞食了,再者,本经稍后讲到设立坛场的仪式,仍然是用乳酪醍醐来供养三宝。这是因为乳之来源并不用伤害众生之命的缘故。现在本章经文中说“不服”,则是彻底之意,也就是说:若能不用则更加好。然而如果用了,也没犯戒。
至于“靴履裘毳”,藕益大师说“小乘一向听许,大乘亦不全遮,以其非专为此而害命故。”大乘不全遮,是指皮靴、皮鞋不可穿,但羊毛衣可穿,至于连皮带毛之衣,则不可;简言之,若不害其命而得之毛,则可用。
【“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义贯】
“如我此说” 者,即“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而违于此说者,“即”是魔王“波旬”之说。
第三节 断盗心清净明诲
【“阿难,又复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诸魅所著。彼等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注释】
“其心不偷”:心无偷念。偷心系以贪为本,故心若不贪得他人财物,方能断偷心。
“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不断偷”,即带偷行禅,则必堕落于邪道之中。又,此处所谓“偷”,是指凡是得之不以道,或诈骗而得,或现邪通、邪智令人心生恐惧、忧虑而献出财物等,都属于偷盗所摄。若人有偷心(欺世盗名、诈财之心),又以邪定为助,而发邪通,因而遂行其詃(juǎn:诱骗)世偷盗之意,则必堕邪道之中。
“上品精灵”: 《楞严文句》云:“盗日月之精气而为神灵。”此谓,若带偷修禅,则证上品禅定者,来世即堕为精灵,也就是俗语所谓的妖精。
“中品妖魅”:《楞严文句》云:“盗人精气为妖魅鬼。”亦即《地藏经》中所说之噉精气鬼。世人有贪淫、多淫者,因脱阳而死,即是由于自行不端,而为此等妖魅所趁,夺其精气。
“下品邪人,诸魅所著”:“著”,附。带偷禅之人,得下品定,即成为邪人,而为诸鬼魅所附着,变得疯疯癫癫,行事妖异。
“各各自谓成无上道”:连这些妖精鬼怪,都自说自己成无上道,虽则可笑,亦复可怜。
【义贯】
“阿难,又复” 诸“世界”中之“六道众生,其心” 若“不”起“偷”念,“则不随其” 偷心而堕“生死相续”不断。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为了“出”六道“尘劳”烦恼,然而若“偷”盗之“心不除”,即使努力修定,则“尘”劳亦“不可出;纵” 使现“有多”世“智”,乃至相似“禅定现前”,但“如不断偷”心,而带偷修禅,“必落”于妖“邪”之“道”;若得“上品”相似定,即堕为“精灵”;若得“中品”相似定,即堕为“妖魅”;若得“下品”相似定,即堕为“邪人”,恒为“诸”妖“魅所”附“著。彼等群邪亦有” 甚多“徒众,各各” 皆“自谓”已 “成无上道”。
【诠论】
至此,于三种清净明诲中,若不断淫心,则堕于魔道,为魔眷属。若不断杀心,则堕于鬼神道,为鬼眷属。若不断偷心,则堕于妖邪之道,为妖精灵怪之眷属,果报甚重,可不惧乎?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炽盛世间,潜匿奸欺,称善知识,各自谓已得上人法,詃(诱)惑无识,恐令失心,所过之处,其家耗散。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于残生,旅泊三界,示一往还,去已无返。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业,皆言佛法?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注释】
“潜匿奸欺,称善知识”:“潜”,潜踪。“匿”匿诈。“奸”奸邪。“欺”,欺世盗名。“称”妄称。此言:私底下,暗行奸邪欺诈,而在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自称是众生的善知识。
“得上人法”:“上人”上德之人,内有德智,外有胜行,在凡夫人之上。故称上人。换言之,即是证圣道之人。《大般若经》云:“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乱,是名上人。”又,《十诵律》云:“人有四种:一粗人,二浊人,三中间人,四上人。”故“得上人法”,即是证得圣人之法,得道之谓。
“詃(诱)惑无识”:“詃”:《玉篇》:“詃,诱也,诈也。”“惑”,迷惑。“无识”,无智识之人,亦即愚人。谓以种种手法、谎言,诱骗没有知识的人。
“恐令失心”:“恐”,恐吓,吓唬。“失心”,丧失本心。例如恐吓人说:“全世界末日快到了!”或说快天灾地变了,或说快世界大战了——而其如是等恐吓之目的,是要信徒求他设法拯救;而想得救的人,就须供献其家财,或一大笔,或全部家产皆须奉献,如在美国发起之“人民庙堂”,全体移民南美圭亚那,建立一与外界隔绝之社区;后其教主令全体服毒自杀。前两年之“飞碟学会”,妄言某日为世界末日,上帝将来地球接其信徒上天堂,且审判其他不信的人;结果,上帝没来,世界末日也没到!这些真是所谓“妖言惑众”,末法时期非常多——为何会有这么多众生如是愚痴,会去信受它呢?实是可悲,亦复可怜。
“所过之处,其家耗散”:“家”,家财,家产。《楞严正脉》云:这些妖邪之人,“主于取财,而妖言妖行,或现妖通,自言自在,诈称得道知识,愚者不测,倾家奉之。”
“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循”顺。“方”,方所。顺着所在之方所,而行乞食。以此方便而得舍离贪爱之心。贪爱之心指内贪及外贪:外贪饮食、六尘、世界,内贪根身。以三界轮转皆缘于贪,而贪爱依于无明;若能舍对三界之无明贪爱,方能成就菩提。故《圆觉经》云:“永断无明,方成佛道。”
“不自熟食”:“熟”炊爨。不自己炊煮食物。
“寄于残生,旅泊三界”:“寄”,寄居。“残生”,残余未了之报身。“旅”,旅行。“泊”,停泊。
“示一往还”:最后示现于天上人间一往还,亦即是“最后身”,从此不再轮回。
“去已无返”:“去”,涅槃。示现涅槃之后,再不返于六道受生死。此指相上而言,即是入小乘之涅槃“化城”,然终将回小向大。
“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贼人”,盗贼之人。“假”,藉。“衣服”法衣,袈裟。“裨”,与“稗”同,小贩。“裨贩”即贩卖。此云:为何贼心之人,实在并非如来弟子,却假藉如来之法衣,披着如来所传之袈裟,而出卖如来。出卖如来,指作出违佛所说之不如法行,破坏佛法,称为贩卖如来。经中记魔王波旬之言:我将于末法时期,于佛法中出家,着佛袈裟,持如来经典,而破坏佛法。可悲的是:末法之季共有万年,现在才到最初之五百年而已,而这种乱相(种种“相似佛法”——举凡种种佛法之“改革”以及俗化、外道化等皆是),已经到处都是。
“造种种业,皆言佛法”:造种种恶业、不如法业,都说他所作的是佛法,就是“非法说法”:不是佛法之言行,而说是佛法。
“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却”,反而。“非”,非斥,诽谤。反而诽谤出家具戒如法正行之比丘,说是行小乘,而妄自称他自己的非法行是“大乘”。这就是末法时期非常普遍的现象:凡看到人持戒正行,就说人是“执着”,是行“小乘”;而对于他自己的破戒、犯戒却说是“不执着”、“大乘的方便”。说持戒正行为小乘,与上一句相对,是“法说非法”:是正法的,他反而妄说是非法。
“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由”,因此。“是”,此,指非法说法,法说非法,颠倒是非。“疑误”,令人于正法起疑惑,而致误导。此谓,由于这样的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而令众生于法起疑惑,因而误导众生入邪途,来世堕于无间地狱,受无量苦。
【义贯】
“我灭度后,” 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 之人,“炽盛”于“世间,潜匿”其“奸”邪“欺”诈之行(偷偷地遂行其奸欺),诈“称”自己已为得道之大“善知识,各自” 皆“谓已”已证“得上人”之圣“法”,欺世盗名,受人供养,进而“詃(诱)惑无” 智无“识”之人,故作“恐”怖之言论,佯为预言,以“令”其恐慌“失”其本“心”,其“所”经“过之处”,皆令“其”信徒之“家”财损“耗散”尽。
“我”于律中“教”诸“比丘”,于维生方面,须“循”顺“方”所而“乞食”,养此身命以修道,勿蓄金钱财物,以此法而“令其舍”内外“贪”,舍无明贪爱已,得“成菩提道”。又,“诸比丘等,不自” 行炊爨“熟食,寄”居“于”此世间,以了“残”余之“生”涯,于菩提道上暂时“旅”行停“泊”于“三界”之中,最后“示”现“一”度“往还”于天上人间,既“去已”后再“无返”回六道受生死。(如此皆是如来弟子如法、离贪之行)。“云何贼”心之“人,假”藉“我”正教之法“衣”及法“服”,披着袈裟而“裨贩如来”,妄“造种种”恶“业”,而“皆”自“言”是“佛法”(此即非法说法),“却非”斥诽谤“出家具戒”正行之“比丘”谤彼“为”行“小乘道”,而妄称他自己的非法为大乘道(此为法说非法),“由是”颠倒是非故,而令众生“疑”惑正法,“误”导“无量众生”造恶,来世皆“堕无间”地“狱”受无量苦。
【诠论】
关于“裨贩如来”,这里所指的是种种不如法行、败坏佛法、破坏正法、混淆邪正之行。这是最严重的“贩卖如来“。另外,于物质上的贩卖如来,例如贩卖佛经、佛像(不论是画的、雕刻的、铸造的,都是),也是属于贩卖如来之类。佛弟子最好不要作这种事,更不要以贩卖佛经、佛像为生,果报都很重。至于香、烛、炉、供具、法器等,则无损。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注释】
“其有比丘”:“其”若。
“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这些是表示能损弃诸有为相,于此有为幻化正报之躯,不再贪恋;正报既然能舍,依报则更加能舍。
“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宿债”,宿世之盗债。以此舍身之行,则令无始以来所造业无量的盗业之债,都能一次还清。“酬”,偿,还。因为众生无始以来不知造作了多少盗业之罪,积欠无量,故欲疾速偿清,实在不易,因此只有在如来像前,承佛威神之力,舍少分身分,而能一时无量宿债俱偿。
“长揖世间”:“揖”,拱手作礼,告辞及问讯之礼仪。“长揖”,永辞。由于没有世债,故能离系,永辞世间生死轮回。
“永脱诸漏”:即是得解脱身。
“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明无上觉路”,即是得证圆通,亦即得法身。盖二乘为只得解脱身,不得法身,唯如来及大菩萨方得法身。
“是人于法已决定心”:“法”:指法身。此人虽得解脱身,未得法身,但于法身亦已决定、当得无疑。
“若不为此舍身微因”:如果不是用这样的方法,舍少部分之身以偿宿债之微因,求取忏悔灭罪。
“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即使成就了无为道(证圣道),因为还有债务未清,必定还要再来人间受生,以偿还宿世之盗债。
“如我马麦”:《兴起经》云:“昔舍卫国,毗兰邑,阿耆达王请释迦佛及五百比丘至王宫,三月供斋,时有魔惑王心,入宫耽荒五欲,供六日而止。又值邑内饥馑,乞食不得。时有马师,将每日喂马麦分量减少一半,其余一半用来供佛及僧,至第九十日,王方醒悟,求佛忏悔。舍利弗即问此因缘。佛说:“过去毗婆尸佛时,有王请佛及僧,佛僧食已,为病比丘请一分食。比丘持此食归欲奉病比丘,过梵志山,梵志闻食香,即诟骂曰:‘此髡(kūn一种剃去头发的刑罚)头沙门,应食马麦,何与甘馔?’梵志所教之五百童子亦应合作如是说。尔时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罗汉是。”这中是诟骂,就不免要受报,更何况盗人财物,则更须酬偿宿债。然而同时须知:化佛非由业生,法佛更超诸根量,只是如来起于大悲,欲令众生离于妄造诸业,枉受果报,故大权示现,令速离妄。
【义贯】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 首楞严“三摩提”,为诚示捐弃诸有为相,而“能于如来形像之前,深然一灯”以供佛,或“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以此舍身贪爱之行,“我说是人无始” 以来所造“宿”世盗“债”,皆能“一时酬”偿完“毕,长揖” 辞离“世间,永脱诸漏”,得解脱身,“虽”然尚“未即明无上觉路”,得圆通门,证得法身,然“是人于法” 身“已”得“决定心”,必得无疑。“若不”是“为此舍”少分“身”酬债之“微因”,以求忏悔灭罪,“纵”然“成”就“无为”道,“必”定“还”来“生人”间,以“酬”还“其宿债”(以宿债未尽故。)“如我”及五百罗汉食“马麦”之事,“正等无异”。
【诠论】
于佛像前烧指、身燃一灯等事,虽然发心很殊胜,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经验之善知识,在场指导,否则很容易有后遗症,如溃烂、发炎不止,及神经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时燃“戒记”(俗称“戒疤”,不妥,且不庄严),最好也是依传统的正确方法,才不会出纰漏。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注释】
“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若不断偷心,带偷心而修禅。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圆器也。“漏卮”,破漏之圆器,比喻带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将定慧之水注入带偷之心,望其成就圆通(平满),一边灌、一边漏,纵使经尘沙劫数,也灌不满。
【义贯】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严“三摩地”,须于断淫、杀之“后”又“断偷盗”之心,“是名”十方现在“如来”及过去“先佛世尊” 敕修三摩地之“第三”项“决定”不可改易、“清净”无染、光“明”之教“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 心而带偷“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圆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满”,然而由于是漏器,随灌随漏,因此“纵”使“经”历“尘”沙“劫”数,亦“终无”令水“平复”于器口(灌满)之时。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佛印是人得真三昧。
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释】
“衣钵之余,分寸不蓄”:“衣钵”,指三衣一钵。“之余”,以外。“分寸”,一点点。“不蓄”,不储藏、积蓄。此言,除三衣一钵外,不储蓄余物,以修不贪,这是律中所说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须布施给饥饿之众生,特指饿鬼神、金翅鸟、罗刹、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这是修不悭,是律中所说的“作持”。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大集会”,讲经说法之大会。“合掌礼众”,以断慢心;以观真如平等,众生即佛,无能说所说,非度所度,故慢心断,平等一真,故礼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于称赞”:这是修断嗔心,以观怨亲一相,荣辱一性,自心所现。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骂。必须使身心二种受都能弃舍,如是方得断我法二执,这是修断痴心。
“身肉骨血与众生共”:这是总合以上之修断,而达此结果:转贪、嗔、痴、慢为不贪,不嗔、不痴、不慢,因而成就同体大悲之慈、悲、喜、舍。是故视此身肉骨血本与法界众生共一体,故皆可舍;虽舍,亦无所舍,因而究竟断除偷盗之心(偷盗者,贪取他人之物,为我所用),成就离贪、嗔、痴、慢,复得清净本心。
“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不了义说”,即是佛于权乘中,一时方便引摄之说,如佛一时于《阿含经》中说:“蓄物可以资身进道。”又《萨婆多论》云:“许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亦即,这一百物中,每种可存一个,但不能存两个(可一不可二)。“回”,回护。“解”,辩解。此谓,不可拿佛一时,权便的不了义之说,来为自己的贪爱、多蓄物质之过辩解,护已之短,因而误导了初学之人。
【义贯】
“若诸比丘”,除三“衣”一“钵之余”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积“蓄”(如是而修不贪),并于“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给饥“饿”之“众生”(如是而修不悭)。且“于”讲经说法之“大集会”中,能下心“合掌礼众”(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骂,观“同于称赞”(如是而修不嗔),“必使”于“身、心二” 种受“俱”能“捐”弃“舍”离(如是而修不痴,离我法二执),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与”法界“众生共”(如是而成就同体大悲,慈、悲、喜、舍——究竟断贪,断偷)。绝“不将如来”一时权乘中之“不了义说,回” 护“为己”之贪取过犯辩“解,以”此而“误”导“初学”。若能如是究竟离内外一切贪取,而修圆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实“三昧”。
“如我”此“所说”者,“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而违于此说,“即”是魔“波旬说”。
【诠论】
综上所说,若不断淫心而习禅(带淫修禅),便会落入魔道。若不断杀心而习禅(带杀修禅),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断偷心而习禅(带偷修禅),则堕入邪道(妖魅)。兹表列于后:
带淫修禅→落入魔道 
带杀修禅→落入鬼道 
带偷修禅→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杀、盗、妄四者,在戒经中称为四重禁,或简称“四重”,又称四波罗夷。四重禁者,“重”之为言,重大罪过之义。“禁”者,诸佛所禁制。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毁此四戒,故称四重禁。波罗夷为梵语之译音,义为堕、弃、杀头。若犯此四戒,则必堕地狱,故称“堕罪”。若犯此四戒,则是人永弃于佛法边外,故称“弃罪”。若犯此四戒,则法身慧命永断,不可复续,如人被杀头,头断之后,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续),其生命亦断,不可续,故犯此四戒称为“杀头罪”,不可救。故从律中梵文之义,须知此四根本戒是绝对犯不得的。
然而于律中,不论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萨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说须同时具“因、缘、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结犯,或结重。(“结犯”,即判有犯。“结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经)而言。至于本经,则是依更高的标准,因为本经最终的目的,并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于持戒清净、进而修定,最终则志在圆通三昧,故其持犯之标准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无犯即可,而是连违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杀心、盗心、淫心、妄语心,因为修静虑是“增上心学”,若心中有淫、杀、盗、妄之心念,即扰乱、混秽定心,无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杀、盗、妄之心,则连梵天都不得生,更何况成就出世间上上之首楞严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须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净光明,故称此为“四种清净明诲”。换言之,这四种清净明诲也就是修大定的“先决条件”——如果连这四个条件都不具备,则连修大定的资格都没有。因此,有志于修楞严大定者,对此须善了知。
又,淫、杀、盗、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来,虽各有其因,如杀是由于嗔心,淫是由于贪心,盗主要也是由于贪心,妄语由于愚痴或慢心。然而于最终的分析下,这四者究竟都是由贪而来:淫由贪正报,盗由贪依报,杀由贪得所杀众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属、财宝。妄语,由于贪名、贪利、贪虚荣、恭敬、供养。又,杀表面上虽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于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于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杀、盗、妄四者的动机之根源,皆是由于贪。而贪之根源,即是无明,众生以依于无明而起贪爱,复依于贪爱而造业淫、杀、盗、妄等种种恶业。故若欲断此四心(淫心、杀心、盗心、妄语心),须断其根本:贪心。欲断贪心,则须了无明。欲了无明,即须觉悟真如清净本心。若觉本心,即知这一切身心世界、若内若外,皆是无常幻化,皆自心所现,不可取着,如梦中物,如空中华,无能取,所取。如是觉悟,即内外一切放下,于世间愚夫之四行——淫、杀、盗、妄——不以为荣、不复取着,如是愚痴无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诸佛如来之清净明诲,故是人乃堪修首楞严三摩地,终成圆通。
第四节  断大妄语心清净明诲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无杀、盗、淫,三行已圆,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
【注释】
“三行已圆”:由不杀、不盗、不淫、而令“慈行、舍行、梵行”三种行皆得圆满。
“大妄语”:大妄语为妄称证果、证通、得道、开悟等;小妄语为发言不实。
“成爱见魔”:“爱见”,为事、理二惑;爱为事惑,见为理惑。又,由见有众生,或见有的得,而起爱之烦恼,称为爱见。在此为指爱魔与见魔。“爱魔”为贪得名、利等而作大妄语,未证说证。“见魔”为依于邪见,谓自己已等佛、齐圣。
“失如来种”:丧失如来种性,而成魔种性。温陵戒环法师于《楞严经要解》中说“既已成魔,自不觉知,生同醉梦,死从沦溺,以众生本有如来藏心,为成佛之种,今为爱见二魔所劫,故曰失如来种也。”
【义贯】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 二方面皆“无杀、盗、淫” 之心与行,且慈、舍、梵“三行”具“已圆”满,然“若”犯“大妄语,即” 于“三摩地”仍“不得清净”,反“成”为“爱、见”二“魔”之眷属,丧“失如来种”性,成魔种性。
【诠论】
迩来常闻人言所谓的“方便妄语”,其义为:学佛的人,在某种情境下,若打了妄语,就说他作了一个“方便妄语”,因此而自以为无罪,或无过犯,因为那是为了“一时方便”之故。须知,这是末法乱世中,戒律上的“怪胎”,律中并无“方便妄语”一词,更未有言妄语可因自称是“方便妄语”,而得无犯,成为开缘。又,若“方便妄语”可得成立而无犯,那么是否也可成立“方便杀生”、“方便偷盗”、“方便邪淫”、“方便饮酒”等等?又,妄语而称“方便”者,最多可能只是到地狱的方便,因为犯此行者,除了本罪(妄语)外,又加上“非法说法”一罪,混淆是非,毁坏正法。正行有智之佛弟子,勿随顺此等愚妄之谬说。
【“所谓未得谓得,未证言证。或求世间尊胜第一,谓前人言:我今已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诸位菩萨;求彼礼忏,贪其供养。
是一颠迦,消(销)灭佛种,如人以刀断多罗木,佛记是人永殒善根,无复知见,沈三苦海,不成三昧。”】
【注释】
“未得谓得”:“谓”,说,自称。此谓,没有得菩提、道果,而自妄称已得。
“未证言证”:没有证到涅槃、禅定、三昧、神通等,而妄言已证。
“或求世间尊胜第一”:有的虽不敢妄自僭取圣位,自称已得菩提或涅槃等佛之果位、修证,但为了求得他人供养,而妄称自己已成为世人中最尊胜的。
“谓前人言”:“前人”,现前之人。此即当面对人说。
“十地、地前诸位菩萨”:或妄称自己是十地中之菩萨,如说:“我是三地菩萨”,或说五地、七地乃至第十地菩萨。“地前”,指十住、十行、十回向的三贤位。如说:“我是三住菩萨”等。
“求彼礼忏”:“求”,要求。要求他人向自己礼拜、忏悔业障。因为要礼忏,则必须准备供养。
“贪其供养”:这些人之所以要大妄语,乃至因此要人向他恭敬、礼拜,其实都是为了取得别人的供养。故大妄语可说只是手段,其目的则是为了得“名”;而得“名”是为了得恭敬;得恭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供养。所以一切的大妄语,说穿了,还是为了名利。故须知,若遇有人向你表明或暗示他是几果圣人、几地菩萨——小心!他是看准你的荷包!(你如果信了,你就心甘情愿地把荷包打开——还觉得自己很幸运哩!)
“一颠迦”:梵文,又译为“一阐提”,义为信不具,断善根之人。
“销灭佛种”:消灭自身之佛种,即永断善根。
“多罗木”:又译为贝多罗树,其叶可用来写经,称为贝叶。
“永殒善根”:“殒”,殒灭。
“无复知见”:“知见”,正知见。不会再有正知见。
“不成三昧”:此辈大妄语人,纵修禅定,偶成少禅智,也只会助成其魔业,不可能成就真正三昧。
【义贯】
大妄语人为贪名利,其所作者,如“所谓未得”菩提而“谓”已“得,未证” 涅槃而“言”已“证”,位等大觉。“或”退而求其次,为“求”供养,而妄称已得“世间尊胜第一”,如“谓”现“前”之“人言,我今已” 证“得须陀洹果”(初果),可称已得“斯陀含果”(二果),或称已得“阿那含果”(三果),或称已得“阿罗汉道”,或称已得“辟支佛乘”(缘觉道),或称已得“十地”中某地、或称已得“地前”三贤位(住、行、向)“诸”正“位菩萨”之果证。因而要“求彼”人向自己“礼”拜“忏”悔业障,凡此诳诈,皆是为了“贪其”财物“供养”。
此种大妄语人乃“是一颠迦”,人(断善根者),其恶业已“消(销)灭” 自身之“佛种,如人以刀” 砍“断多罗木”,此树即不活,(此人亦如是,以大妄语刀,断其佛种,法身慧命永远断灭。)故“佛记是”大妄语“人,永”久“殒”灭一切“善根,无复” 有正“知见”,唯有邪知邪见,“沈”沦“三”途“苦海”,纵修禅智,只助其魔业,决定“不”能“成”就真实“三昧”。
【诠论】
此段中言:“谓前人言:我今已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十多年前,笔者刚出家,时在纽约,有一居士及其同修(配偶),皆是从台湾来的留学生,已得博士学位。彼人于台湾时就读第一流大学,且曾为该大学佛学社之社长。那时他回台省亲,返美后兴冲冲地跟我讲:他找到宝了!——他找到一个大修行的人!他说:彼人现在台湾很轰动,尤其是在大学学府中之一般年轻学佛的人中,非常受拥戴。他说、彼人创立了“××禅”,且说他已证得初果须陀洹,并说,他能在短期内,教导、训练他人,令他开悟、也证得须陀洹(初果);听说他已“印证”了几个“弟子”已得初果(这些人亦是在家众)。当时我听了,就在心中暗自预测:这个“大修行人”大概很快就会升到二果、三果、乃至四果。果然,不幸被我料中,过不多久,就听到此人接连往上升,终于爬到四果。光阴荏苒,十多年后,听到佛教界有位名教授去访问他的时候,问他:“听说你为弟子印证得果——说他们已证得初果、二果、三果、四果等,有没有这回事?”他答说:“我那是因中说果。”好个“因中说果”!其实是狡猾之辞!(“因中说果”之意为:他们目前心中虽只有“因”,不过将来一定会成就那个果;我由于见其因,而知其果,因而提前说出那个果,如是而已。)又问:“听说你自称已得阿罗汉果,有没有这回事?”他回答:“以前的不说,我现在自认是‘法眼净菩萨道行者’。”您看!又改变了,现在不敢认了!(为何不敢认?因为访问他的人是内行人,大学名教授,且差不多等于是他在佛学上的老师——他向他学过佛法;因此知道此番矇混不过,故而改口。)
以上所说之例,那还算是好的;更多的情形是:有些人自封为佛、活佛、上师、无上师、法王,甚至说他是那一尊佛或菩萨再来、或某佛、菩萨的化身。而浊世众生常愚痴无目,信受不疑。
【“我灭度后,敕诸菩萨及阿罗汉,应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种种形,度诸轮转:或作沙门、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妇、奸、偷、屠、贩,与其同事,称赞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终不自言:我真菩萨、真阿罗汉;泄佛密因,轻言末学;唯除命终,阴有遗付。云何是人惑乱众生,成大妄语?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复断除诸大妄语,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四决定清净明诲。”】
【注释】
“敕诸菩萨及阿罗汉”:“敕”,令。“阿罗汉”,在此为指“权阿罗汉”,即示现之阿罗汉,非“实法阿罗汉”,以实法阿罗汉无始以来不起大悲,为求自度而取有余涅槃。
“应身生彼末法之中”:“应身”,即应化身。三乘圣人依佛教敕,以应化身而生于末法之世,为了挽救末法、扶持正教,摧破邪宗而救济众生,免受邪师邪法所惑,误入歧途,枉受沉沦。
“作种种形”:现作种种身形,即随类化身。
“度诸轮转”:“轮转”,受轮转生死之众生。
“白衣居士”:“白衣”,俗人之别称,以印度的婆罗门及俗人,多穿鲜白的衣服,而释门弟子则服染衣、缁衣、或坏色衣。
“奸、偷、屠、贩,与其同事”:奸淫(奸即淫之义,非强奸义)、偷盗、屠宰、以及贩夫走卒等,菩萨化身,在表面上与彼示同其事;以示同其事,故得以接近他,获得其信任,且才听得进其劝化之言。
“称赞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这才是菩萨示现与彼同事的真正目的:为了称扬赞叹如来究竟之教:一佛乘,并伺机教授,令其身心离杀盗淫诸恶业,身心清净,因而得入三摩地。因此,请注意,菩萨示现与行恶业或贱业之众生同事,并不是真的要跟着他一起为恶,陪着他一起沉沦、堕落——正巧相反!是为了拉拔他向上,免致堕落、沉沦,更进而拉拔他,令弃恶修善、归敬佛法,乃至修行无上法,见性开悟。末法时期有一些愚痴心邪之人,曲解佛意,以为陪着别人一起造恶、犯戒、破戒、毁如来法,即是在修大菩萨的“同事摄”,因此令自他破戒、破法,而自称大乘、自谓行菩萨道。如是邪妄之人,行于非法,且非法说法,当堕无间地狱。
“终不自言:我真菩萨、真阿罗汉”:这些菩萨等应化身,终不会自己说自己是真正的菩萨、阿罗汉;亦即不会泄露自己真正的身分。
“泄佛密因,轻言末学”:“密因”,密付之因。此谓,泄漏了佛密付于他之因,将佛的密嘱,轻易地告知未学之人。“末学”指未得圣道之人。
“惟除命终,阴有遗付”:“惟”,但,只有。“命终”,示现舍报身。“阴”,暗中。“遗付”,遗言付嘱。唯一的例外是:除了他马上就要舍报身的那一刻,他暗中有遗言交代;是故即使就要舍报了,也不会公开在大众中宣布其真实身份,而是私下有所指点。是故圣人示现世间,若住世时则不泄漏,一旦被泄漏了,即不再住世。
【义贯】
“我灭度”之“后,敕”令“诸菩萨及”权“阿罗汉”,以“应”化“身”而“生”于“彼末法之中”,以护正法、摧邪宗,现“作种种”身“形”,而“度”化“诸”受“轮转”之有情,令出生死。彼等“或”示现“作沙门”、或现作“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 示现为“淫女、寡妇”各种人等,其所作行业甚至是“奸”淫、“偷”盗、“屠”宰、稗“贩”等种种低贱、不正之业,菩萨皆表面上示现“与其同事”,以便亲近、相机度化,“称”扬“赞”叹一“佛乘”究竟之法,“令其”信受正法“身心”远离恶、不净行、三业清净、得“入三摩地”。然此等应化之三乘贤圣,“终不自言” 说:“我”是“真菩萨”、或我是“真阿罗汉”,因而“泄”漏了“佛密”敕之“因”,将如来之密嘱“轻言”于“末学”之人;“唯除”即将“命终”,示现舍报,而“阴有遗”言“付”嘱(暗中留下遗言),亦仍不公开为之。“云何是”等著爱见魔之“人”,未证说证,非圣言圣,“惑乱”末世“众生,”而“成大妄语”?
“汝教世人”,若欲“修”习首楞严“三摩地”,当于断淫、杀、盗之“后复断除诸大妄语,是名” 现在十方“如来”及过去“先佛世尊” 所共教敕修习三摩地前行之“第四”项“决定”不可改易“清净”无垢、智慧光“明”之教“诲”。
【诠论】
由此段经文可知,不但未证说证是大妄语,即使说自己是某某菩萨“化身”、某某佛化身,或“再来”,亦是大妄语。因此在戒经中说:不但不能自说,甚至连他人问说:“法师,听说您已证三果(或已出三界、或已“生死自在”,或已登八地,或有神通),是吗?”等问题,即使没有肯定、明白地回答说:“是的。”而只颔首(点头)、或微笑、或默然(默认),或瞬目等用以暗示,令对方“领解”作肯定的答复,或有意令对方“误解”作肯定的答复,皆是于大妄语戒有犯!更进而言之,乃至若于此等问题,不明白地当场加以否认,亦是有犯。甚至即使听弟子们传言、议论等事(“听说我们师父有他心通。”),为师者在旁听到此言,若不加以否认、制止如是传言,即是有犯。
再者,不但别人疑已证圣,不加否认,即是有犯,甚至也不能随便说某人已证道证果、或妄下定论说某人为“大菩萨再来”,或某人是文殊的化身、观音的化身等等;乃至若听到这些传闻,亦不可再去传与他人,否则即属妄语!曾经有人在讲经时公开宣示他的老师(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居士)“已经生死自在了”,而且一定可以活到九十多岁以上。不幸,老先生不久就往生了。为佛弟子不应随便宣说他人有任何果证(包括“生死自在”)——即使你是在说别人,也是犯大妄语!你既然能知、能见别人“已生死自在”,这表示甚么呢?这暗示着:你的修行比他高,或至少你与他一般高,才能知道他修证的境界。所以,当你“赞他”的同时,即是在“自赞”,是故这之中即具有两重大妄语:一者妄说他人所证,二者暗示自己所证——不可不惧!
再者,为何如来教敕即使真是菩萨及阿罗汉等的化身,也不可说?为什么?因为如果说了,便有几种后果:
一、众生都竞相来膜拜、供养,于是便于工作与各、利扯上关系。
二、你若是真菩萨化身,而有人或外道不信或嫉妒,说你是假冒的,乃至说你是魔的化身,岂不令他造大罪?
三、若你是真菩萨,而作如是宣说,但别人想作妄语,自称他也是真菩萨,如何能禁止他说?又如何能分辨真伪?因此,此例一开,便无穷无尽。
因此,为杜绝此弊,佛即教敕一律不可泄漏。是故:“泄即不住世,住世即不可泄”。准上而言,即可知此铁则:“真者不言,言者不真”。依此亦可知某教派肆言其领导人若非文殊、普贤,即弥陀、观音等之化身;乃至有一派人对外宣称其缁素二众皆已成佛,且于其名上冠“佛”字;另有一派宣称其派下数十人皆已证初地以上菩萨果位。凡此林林总总,依正教而言,都大有问题,智者请详。
【“是故阿难,若不断其大妄语者,如刻人粪为栴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我教比丘直心道场,于四威仪一切行中尚无虚假,云何自称得上人法?譬如穷人妄号帝王,自取诛灭;况复法王,如何妄窃?因地不真,果招纡曲,求佛菩提,如噬脐人,欲谁成就?若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实,入三摩地,永无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萨无上知觉。
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释】
“如刻人粪为栴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将人的干粪刻成旃檀的形像;其外表虽是旃檀,但其本质仍是人粪,所以希望在这“具旃檀外表”的粪像,能发出旃檀的香味,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材料不对,故产品也不会对——因不正则果不正。这比喻以大妄语心去修三昧,而欲其成就圆通,那是不可能的事:以大妄语心去修定,即使表面有几分形似(如以人粪作旃檀形),也不可能成就真正三味、圆通。
“直心道场”:“直”,质直无伪、无谄。《华严经》云:“菩提妙法树,生于直心地。”《维摩诘经》云:“直心是菩萨道场。”
“譬如穷人妄号帝王,自取诛灭”:“穷人”,穷露之人。在古代,胡乱说自己是帝王,那是造反、杀头的罪。不但自己会被杀(诛),甚至会灭族。
“况复法王,如何妄窃”:连世间的帝王之号都不能随便说,更何况十法界的法王之圣号,怎能窃取、僭越呢?莫说法王或帝王,即使连世间的学位,如博士、硕士、学士等,若非真有其学历,怎可妄言自己是博士等呢?世间学问上的学位都不能妄自称谓,更何况出世间的圣贤修证之位,如何容许妄自窃取以诳人?
“如噬脐人,欲谁成就”:“噬”咬。譬如有人想要咬自己的肚脐,怎能够咬得到?(俗语所谓:“噬脐莫及”,诚其然也。)“欲谁成就”,大妄语人,既已销灭佛种,还能期望谁可以成就无上圆通呢?
“心如直弦”:比喻无有谄曲虚假。
“一切真实”:“一切”指三业。此谓,三业皆真实无妄。
“成就菩萨无上知觉”:即成就圆通所需的真正因地之心,亦即无上菩提本。
【义贯】
“是故阿难,若不断其大妄语” 而修定“者”,譬“如”雕“刻人粪”成“为栴檀”之“形””像,而“欲”于此粪像中“求”得旃檀之“香气,无有是处”;若人以大妄语心来修定、欲求圆通,亦复如是。“我教”敕诸“比丘”须以“直心”而立“道场”,无有虚妄,“于四威仪一切行中尚无虚假,云何” 妄言“自称”证“得上人法”?这“譬如”有“穷”露之“人,妄”自“号”为“帝王”,只有“自取诛”杀“灭”绝;世间帝王之号尚不可妄自僭取,“况复法王”圣号乃十法界同尊,“如何”凡夫之人而可“妄窃”而居?若于“因地”修行时即“不真”实,其“果”地即“招纡曲”之结局,以此大妄语之恶而欲“求佛菩提”,即“如”欲“噬”已“脐”之“人”,终不可及,行大妄语者“欲谁”能“成就”圆通?
“若诸比丘”其“心如直弦”,无在谄曲虚假,其三业“一切真实”无伪,是人则能“入三摩地永无魔事” 来障;“我印”可“是人”当“成就菩萨”所证“无上知觉”圆通之本。
“如我”此“所说”者,“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而违于此说,“即”是魔“波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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