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应弃我利,而为他人利;既知是我利,应勤求我利。
注:利有二种:一为己利,一为他利。最善则为能利己利他。不可因利己而损他,亦
不可因利他而损己,应取利己,而不损他。又须先利己,己既有利,而后乃能利
他。
二、如何所教人,应行如所教;调御己最难,应先调御己。
注:人各有所应教,如父母教子、兄教弟等。但如何所教,则自己应该如所教而行,
乃能有领导作用,不可自己饮酒,而教人勿饮酒也。调御人亦然,须先调御自己
,令不胡作非为,乃可调御他人。因调御自己,是最难事,能调御自己,则能调
御他人矣。
三、贤者先自立,于适当德行,然后教他人,则能不染污。
注:贤者应当启教训诲他人,但自己应先能立于德行,然后乃堪能教人。如教人“不
杀生”,自己当不杀生,则教人时,自己不被污染,亦不被人指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