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逝者不可数,谈之亦无益,诸法既灭失,追之亦灭失。
注:人必有死,死之数目,自古至今,其数之多,实不能算数得知。数之,亦无所益。一切诸法,既灭失去,则不能追回,甚而欲知追求之途路,亦皆灭失去也。
五七、灭执欲之因,上下横中执,因执世间法,故魔道随彼。
注:人人应当除灭自己之执着,因执着是一切诸欲之因原。心中有执着,则对于上下、左右、中间,一切诸事、诸物、诸人,皆生执着之心,亦因此执着之故,魔鬼即依其所执着,追随之,永远不能脱离魔鬼之束缚。
五八、应拔去恋着,如夏季拔莲,应增上寂念,善逝涅槃道。
注:恋着之心,人皆有之,亦为物念之一种,人人应拔去此种恋着之心,如夏季之拔去莲根,使其不能再生。同时,应增加寂静无争之念,盖此寂静之念,为善逝(佛陀)所教示涅槃之法也。
五九、应相劝相教,离不净人法,此净人所爱,不净人不爱。
注:人与人之间,宜相警劝造善,亦当互教佛理事理,更当远离不净人之行为。若能如此,此人则是净人,为诸净人所共爱护。至于不净之人,自然不爱护净人也。
六○、比丘住净行,远离爱及欲,有智有审思,必无诸怖畏。
注:若比丘能住于清净之行,无爱念、无欲念,有正智正知、能审思,则此比丘,必无所畏怖,不畏怖生活、不畏怖死亡,乃至不畏怖一切事物。
六一、王不住于法,人民不依法,如是二种人,皆当堕恶趣。
注:无论人王,或普通人民,不住于正法,不依正法而行,则死亡之后,皆当堕落恶趣。此偈之王,亦指一般大地主或有权势之人。人民则原文为商人,但此处亦指一般人民。
六二、人到彼岸已,无忧、脱法缚,脱烦恼诸缚,已无有热恼。
注:人若能渡到彼岸,彼岸即觉悟之岸,则无忧虑,解脱一切法之束缚,解脱一切烦恼之束缚。如是之人,则心中无有热恼,只有清凉寂静之乐趣也。
六三、人舍财留肢,舍肢而留命,应舍财、肢、命,而为念于法。
注:此为菩萨所说之偈。谓普通人,因欲留存四肢或诸根之故,而愿弃舍财物,亦有因欲留存性命,而弃舍一部份肢体者。但为正念佛法之故,应弃舍所有之财产、肢体,乃至性命亦应弃舍之。
六四、涅槃不可说,应欢喜系心,不被爱所缚,是名超越爱。
注:涅槃之境,乃绝对不可说之境界,唯自亲证,乃能得知,故事先应当对涅槃有欢乐之心,必专诚系念涅槃。又不为爱欲所缚,如是则为超越于爱欲,在爱欲之上矣。
六五、饿是最大病,行是最大苦,如实而知之,灭之得最乐。
注:饥饿不得食,乃是最大之病苦,行即五蕴之行蕴,此处专指此肉身,众生之肉身,乃是最大之苦。人若能依照实事,知此肉身之苦,而又能灭之,则得最大之乐矣。
六六、王车亦老朽,人身亦衰老,净人法不老,净人相对知。
注:帝王之车,亦有老朽之日,人身最后,亦必衰老。世间唯有净人之法,历久不老,此法,唯净人与净人之间,乃能知之也。
六七、智者能审思,精进而坚固,与涅槃相应,更无其他乐。
注:有智之人,对事对理,能详审思考,对于修行佛法,专勤精进,而又坚固不移,与涅槃之道相应。此涅槃之乐,更无其他之乐,可与较量矣。
六八、唯有苦生起,住而后衰退,苦之外无生,苦之外无灭。
注:世间唯有苦之生起,生起而存在小住,久之,则衰退还灭坏。事实上,无有其他之生起,除苦之外,事实上,无有其他灭去。世间乃是苦之生、苦之存在、苦之灭去矣。
六九、大王行正法,不行于非法,非法堕地狱,正法到善趣。
注:为一国之人王,必行正法,不可行非法。非法则人民不安宁,而且行非法,命终必堕地狱之中。若行正法,将来寿终,则必到达善趣。
七○、世间多悦目,有“寻”引之去,唯有断烦恼,始得证涅槃。
注:世间赏心悦目之事甚多,可引诱人,每人又有“寻”(寻即探寻或寻求),带引之去。故佛说,唯有断除烦恼,乃能证涅槃寂静之乐。
七一、除慧及精进,守护及弃舍,无有其他法,有如是吉祥。
注:此为佛所亲说,谓此世间,除智慧悟解,精进不退,守护身口意业,勿令作恶,及弃舍一切之外,更无其他之法,有如此之吉祥也。
七二、如实见五蕴,已断其根本,则已达苦断,无再有后有。
注:人若能如实知见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并已断此五蕴之根本,则已达到断苦之地位,不再有后有。此“后有”,即将来再生之肉身也。
七三、行十力之戒,少欲无所求,精勤断生死,则能证涅槃。
注:十力,即佛也。若人能修行佛之戒律,欲爱甚少,又无所求,更能专精勤求,而断破生死之道,则此人必能证得涅槃也。
七四、应近多闻者,闻已不令退,因是净梵根,应是持法者。
注:人应亲近多闻及有学识之人,听其讲解事理,听后,不可忘记退失,因学问智识,为梵行清净之根本。为人,必须为持法之人;持法,即修持佛法之人也。
七五、八道道中胜,四谛谛中胜,涅槃法中胜,佛眼人中胜。
注:八道,即八正道,即正见、正思、正语、正业、正进、正定、正念、正命,此八正道,乃一切道中之最胜。四谛,即苦、集、灭、道谛,乃诸谛中之最胜。诸法中,涅槃法最胜。佛之智眼,于诸人中,则为最胜。
七六、名色灭无余,名及色俱灭,因色既灭已,名色亦同灭。
注:此偈之名与色二字,乃指五蕴。名即受想行识四蕴,色即色蕴。亦即指因缘生灭之理,识一灭,则一切名与色,皆灭去也。
七七、谛、法、及不害,制心及自约;贤人必友之,因是不死法。
注:谛,即真谛、贤谛、实谛。法,即佛法。不害,即不伤害他人。制心即制伏妄念。自约,即能安忍苦忍。人若如是,则贤人必友之亲之。因此数种,皆是此世间不死之法也。
七八、世间诸欲念,智能阻止之;智能阻欲念,慧则能闭之。
注:此处之“欲”字,原文为暴流。智如大闸,能阻止暴流之欲;慧则能闭此暴流,能闭诸欲念也。
七九、心寂慧护身,有智常审思,不着诸爱念,则正见于法。
注:人若心能寂静,不起妄念,又能以慧解,守护自身,更有正智,时常审详思虑,于诸可爱事物
,不生执着,则心能正见于佛法,无有邪见妄见也。
八○、离烦恼轮回,乐无恼轮回,是名乐涅槃,是无能胜法。
注:烦恼轮回,原文为迟钝之法,迟钝即不能出离也。人若能远离此烦恼轮回,而喜乐于无烦恼、无轮回之法,是人则名为喜乐于涅槃,涅槃则是世间无能胜之法,乃最上最妙之法,无论何法,皆不能胜涅槃也。
八一、有群婆罗门,赞己毁他法,以此相诤骂,各执假为真。
注:婆罗门众,亦有派别,时时互相攻击,称赞自己之法,为最上最妙,毁骂他人之法,为最下最劣,故时常有诤辩攻骂之事发生。其实,双方皆执着假事假理以为真实,皆邪见邪法也。
八二、具四勤四念,具解脱之花,无有诸漏染,则必证涅槃。
注:四勤,即四正勤。四念,即四念处。若能具此二种,则等于具解脱之花,必无诸染漏,亦必证涅槃。四正勤,即未生恶令不生、已生恶令灭、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长。四念处,即念处观,即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也。
八三、无上正等觉,佛所说涅槃,无忧无尘垢,得灭苦妙乐。
注:无上正等觉佛,所说涅槃之道,若如法修之,必无忧悲苦恼,又得清净,无诸尘污染。一生喜悦、无苦,更得妙乐。
八四、摄护及不害,为象前二足,正智及正知,为象后二足。
注:能守护摄护身口意,及无侵害众生之心,则如象之有前二足,再有正智及正知,则如象之有后二足。如是,则行动合理矣。
八五、不行下劣法,不住于放逸,不有诸邪见,不作无益人。
注:人人不应修行下劣之法,亦不可住于粗心放逸,亦不可有种种邪见,亦不可作一个对世间无益之人。
八六、下净行为王,中净行为天,因行上净行,而得证清净。
注:净行,即善行。如能行下等之净行,其福报可以为王,行中等之净行,则福报可以生天,若能行上等净行,则可证得清净之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