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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略解 十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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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略解(十一)A

现在咱们把这一卷的破异执部分给补充一下,我说快些:这破异执部分又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破因,一部分是破似因。咱们就先看破因。第一是破论轨。

  对论轨者说
  这就要先拿论轨开刀了。“今当观察他派所计。”现在要看看其他派别的说法。“且如《论轨》中说”,论轨中这样说。
  若显异品无 便说为因者
  论轨中的意思就是说:一个式子的因只要能显示出“异品无”、符合“异品无”的条件,就是正确的因!陈那论师则说:
  若异品唯无 不共应成因
  就是说,异品无应该分成“异品唯无”和“唯异品无”这两种情况。现在这两句颂子就是说的“异品唯无”的情况。长行说,“若说异品唯无,作指定者,则云:所闻性故常。此应成正因。以于常性无之瓶等,不见彼故。”“指定”就是明确要求!在陈那新因明体系中是要求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只有这样才是对的,现在你如果只是异品唯无的话,就不合适了。长行中的例子就是“所闻故常”,这明明是不对的,但因为你只要求异品唯无,导致了“声常,所闻性故”也成正确的式子了。“声常,所闻性故”是《因明入正理论》中不共不定过失的例子。

  指定唯异无 唯等遍为因
  上边儿说了异品唯无,这儿说唯异品无,异品唯无是不对的,唯异品怎么样呢?“唯异品无”就是“只异品无”,在因明中,是要求同品、异品括尽一切,所以,“唯异品无”就成了“同品有”,至于同品是遍有还是分有,这儿没说。当然了,陈那论师是要求“同品分有”就行了。而“异品唯无”则等同于“异品分无”,既然是“异品分无”也就是“异品分有”了,陈那论师的新因明是要求异品遍无的,现在成了“异品分有”,当然不对了。“若谓唯异品无者,则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要是说“唯异品无”,本身倒是没毛病的,因为新因明就是要求“同品有”,不过是“同品定有”,但这个定是玄奘法师译的时候给明确出来的,在《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中都没有确切提出来。说,虽然“唯异品无”本身没毛病,可是从整个式子的情况来说的话,还得有说是的,“则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韩老译本中说,“为无有中各别或有或是平等周徧故”,在法尊法师译本中是“各有或等遍”,在韩老译本中是“各别或有或是平等周徧”,陈那论师说,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式子是正确的。第二个条件等遍好说,是指符合遍是宗法性的条件。而第一个条件就不好说了,本来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唯异品无”等同于“同品有”那就有可能同品中有些符合因法的性质,而有些不符合因法的性质,也就是说,这是要求“同品定有”――有些符合因法的性质,有些不符合因法的性质――不要求所有的同品都符合因法的条件,这就是第一个条件。这样理解对吗?我发现不对,至于原因,是读到下一句颂子的长行,下一句颂子的长行一下再说。现在只说第一个条件是怎么回事儿。我给韩老师讨论了好久,我们趋向于一致的看法是这样的:这个“各‘有’”(韩老本中中的“各别‘或有’”)是说明对应于80页第一行中的“异品唯无”、第三行是“唯异无”的情况。也就是说:异品不能有,同品不能无,也就是该有的有、该没有的不能有,这就是“一定‘有’”、“不能‘有’”,两个“有”字儿。你们也再想想,看这样能不能说通。接着长行中有个例子,还是老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在这两个式子中,第一个式子是可以的,“(唯)所作性,乃能了解无常”,而第二个式子就不行了,“其勤勇所发性应非是因”,为什么呢?“以彼与无常,非平等遍”,就是说,符合“勤勇无间所发”性质的其实只是内声而已,“以虽无彼,犹见无常故”,对于外声(自然界的刮风声、雷电声等)来说,虽然没有“勤勇无间所发”,但也是无常的。
  非许唯同有
  说过了异品,就说同品的情况。陈那论师长行说,“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意思是说,若明确要求“唯同品乃有”――只能同品有,那这就可能是同品中有的符合因法是性质,而有的不符合因法的性质。这就是刚才我说的“第一个条件不能是‘各有’”不能理解成同品分有的原因,陈那论师不能刚说过一遍马上再说另一遍,写文章这么重复干吗?可后来我又想了一下,如果把论文“唯同品俱行”的“俱行”理解成“永不相离”、有不相离性,而不理解成“同品中有的符合因法的性质,有的不符合因法的性质”,要是这样理解的话,刚才我说的把第一个条件还理解成符合同品定有,把第二个条件说成是符合遍是宗法性还是可以的。我当时想把第一个条件理解成别的,不理解成“符合同品定有性”(因为前后重复),则是不对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得把这一句“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这样理解:如果明确要求“唯同品乃有”,那就成了“与同品有不相离性”。这样说就对了。“此虽无有前二过失”,如果这样的话,确实是没有前边儿说的二种过失――第一个过失是出现“声无常,所闻性故,如瓶”;第二个是出现“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这两个式子很明显是不对的。要是明确是“唯同品乃有”,肯定不会出现这样的式子、这样的过失。但是,你这样要求的话还是有漏洞的,“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我只立“同品有”,“无则不生”就是说,要是同品无则整个式子肯定不对,这个“无则不生”的“无”是指同品无,而“不生”是指整个式子不成立,或者说是宗不成立。韩老师说,应该把这句“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理解成在一个式子中可以只举同品(他的意思实际上是只举出同喻),其他的可以没有。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儿只要举出“如瓶”,这是举出了同法喻(同品),异喻可以不举。不过我觉得不象他说的理解,虽然式子只举出了“如瓶”,但这个式子人家本身是省略式,要分析的话,得分析完整式子才对。关于这个“无则不生”我觉得还可以这么理解:在新因明中不是有“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么,这个“无则不生”理解成“宗无因不有”这个规则。也就是说:若只是指定“同品乃有”,这不行,还得有从反面来论证的情况――“宗无因不有”,这样才能说明你的式子是绝对准确的。我觉得这样理解也能说得通。
  于一见多义
  长行中说,“然于一因,亦见众多无则不生”。就是说,通过一个因,就可以知道很多的情况,或者说是从一个因上,可以了解到很多“无则不生”的情况。“无则不生”是宗无因不有,那么比如说我有一个因,“所作性”,我就可以说无常,也可以说无我等等。就是说,“无无常则无所作性”(一般是说成“常者皆非所作”)、“无无我则无所作性”。接下来陈那论师总结说,“故三种指定词皆有过失”,“三种指定词”就是指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说这三种情况都是不对的。这儿得注意,法尊法师在这儿加了个括号,有个强调:“三句‘唯’字”。就是说,陈那论师说的是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这三种情况,不准再推论了。接下来又有话题了。
  “复当观察许同品俱行之因”,就是说,我们再来研究研究“同品定有的问题”――允许同品有的有因法的性质、有的无因法的性质。或者说,来研究一下与同品有不相离性的因。“为如其所显而说其相?为如实义而有耶?”从表相上来说的,还是从实义上来说的?韩老译本是说,“为所显示如是能诠相状耶?或者如其实义而如有耶?”“彼有何过”?这样说有什么过失呢?陈那论师用颂子来说。
  若示彼体者 述因则无能
  这两句颂子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是讨论宗体的话,你举一个这样的因就是不对的。陈那论师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这个式子的因,其因法是“勤勇无间所发”,比如说狗叫声、拍手声之类,就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它符合因法的性质,而风雨声、雷电声等自然界的声音,这不是勤勇无间所发,就不符合因法的性质。这样的因怎么样呢?虽然说符合同品定有性的原则,但这个式子是不对的。长行中说,“非能显示所立无则不生也”,因明要求式子异喻体“宗无因不有”是指宗后陈,对于这个式子来说,就是“常者即非勤勇无间所发”,但这里长行中的“所立无”是说宗体的,“宗无因不有”是指的宗后陈,所以不一回事儿,所以“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这个式子是不对的。说实在的,这个式子就是因为不符合遍是宗法性,很简单的。陈那论师的长行太别扭了。
  如实义未说 由何相于何
  韩老的译本是把这两句颂文有长行隔开的,先是“如其实义则由彼”,韩老的这句颂子其实只是对应于法尊法师译本颂子的“如实义”仨字儿。咱就先说这个。法尊法师译本的长行说,“若谓如所有实义而说其相者”,韩老译本则是说,“若谓此如其实义而似有能诠相状者”。他们的意思是一致的,就是说,所说的因相与所要表述的义一致的话。那会怎么样呢?法尊法师颂子的“未说,由何相于何”这几个字是应答,而韩老译本中应答的颂子是,“不说由何相何处”,这颂子是啥意思?法尊译本长行解释说,“若由因自己显示者,则以何行相,如何显示自体,都未见也”。韩老译本与这差不多:“若因相由自体显示者,则由何行相云何能显示自体?任何处亦无有观见。”你把因相说得再清楚又有什么用?用因相自己来显示,它能显示点儿啥?在刚才的例子中,80页倒数第八行只有“此言勤勇无间所发故”,你这是啥?只是一个因而已,没头没尾的!我根本不知道你要表述啥意思。咱们刚才分析了,那是因为我给补了一个“声无常”。对于外人来说,他猛听见你说“勤勇无间所发故”,不把你当疯子才怪。
  如超越能知 不见义能立
  说,“其能知因未由自相摄持,则不能了知所知之义”,韩老译本中是这样的,“由能知之因相自己相状所不摄取之自体无有能知所知之义。”看不懂吧~~那就对了,你没有看过一下子就明白了,那不显得我笨极了吗?我琢磨这个《集量论》好几年了,还有一些东西不知道呢~~这一句话韩老的译本明白一些,“能知之因相”,“能知”是修饰“因相”的,说凭因可以推出宗,把因说成能知,对应的,宗是所知;“因相自己相状所不摄取之自体”,“自体”是所要证明的那个东西,也就是宗前陈,宗前陈在因相中是没有说出来的,要是一个完整的式子的话,宗前陈当然不用在因中出现,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其实因是“声是所作性”,不过是在因支中把“声”不写出来。这是在完整的式子中才这样的,现在你只有一个因支“所作性故”,你知道是说啥的吗?你不知道!所以韩老译本中的“因相自己相状所不摄取之自体”是说,通过因相你看不出来自体,这就“无有能知所知之义”,这个“无有”是不知道、表现不出来;不知道“能知所知之义”――不知道能知(即因)所知(宗)的义。这分析的还是倒数第八行的“此言勤勇无间所发故”,只知道这一句话,你什么都推不出来。法尊法师在这儿有个括号说明,“颂文为:若超出能知,则非义之能立,即不能立所知义也。”也就是说,超出了因支的范围(即因支上没有透露出来的信息),就不是合适的能立因了,也就不能成立宗义了。
  眼所取等声 应成无常因
  这两句颂子实际上是个例子。说:“眼所取故”也是是以证成无常的。刚才咱们讨论的是“勤勇无间所发性”,现在讨论“眼所取故”这个因。长行中是这么解释的,“若谓由摄持彼体性,即能诠彼相者,则眼所取性,亦应成为无常性俱行之因也。”就是说,若你认为自体与相状一致,你认为用自体就可以表现相状,那么眼所取也可以证成无常了~~因为“眼所取”这个声音(你说“眼所取”这句话的声音),本身就是无常的,相与自体是一致的,这是很明显的,你一下就停了~~你不是永远在说这句话的。长行中的“无常性俱行之因”就是“永远与‘无常性’有不相离性”的意思。
  若谓未说者 于何何未说
  这两句颂子,法尊法师译本中在颂子前有这样一句话,“若谓所未显示,则说彼非因者”,什么意思?就是说,只要没有表示出来,那这就不是正确的因、不能成为一个因。这是外人的意思,因为中间有个“若谓”,就是:如果这么说,可见这是外人的意思。这句长行之后才是“若谓未说者,于何何未说”这两句颂子。什么意思?法尊法师译本中说,“由何、如何未说?于何事而不成因?都未说也。”就是说:你只说没有说出来,具体是怎么回事儿没有说呢?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而省略了没有说呢?还是怎么回事儿?下边儿的“于何事而不成因”是指对于什么来说不成为因呢?这些问题,“都未说也”,都未有说清楚。韩老的译本长行只一句话,“由如是说故,未说由何、云何者,即彼未说于何处不成为因相。”“由如是说故”,就是指刚才举的例子,“眼所见故”也可以证成无常,因为“眼所见”这句话、发出的这个声音是无常的。韩老译本中的“由如是说故”就是指这个――要是这么说的话,你根本就没有说为什么它不是因,很明显说“眼所见故”应该还有一个宗,要是没有宗,说这句话干吗?发神经吗~~肯定是因为双方都知道,所以省略了而已。因为辩论双方都不会是神经,对方要是神经你给他辩论岂不是自己也是疯子?
  俱行于所立
  长行解释说,“若谓由同品无则不生门,未显示所立者。”半天一直是在说“同品俱行”这个情况,这一句长行是说,要是说同品没有的话,那么式子就不能成立了。“同品无则不生”,因为与同品有不相离性,当然同品要是没有的话,宗肯定不能成立。
  非尔由二喻
  “非尔”,不是这样的。长行中说,“谓由同品俱行性及同法或异法摄揽外事,以二种喻便能了知。”说,凭“与同品有不相离性”和同法喻或异法喻括尽一切,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确定的见解。这句话我再给分析一下:注意一下,论文中是“同法或异法”,就是说,同法或者异法,二只取一就可以了;“同品俱行性”是与同品俱有不相离性,就是说只要同品有,则宗一定成立。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只要给找到“瓶”这样一个同品,则宗一定成立,有同品宗就一定成立就叫“同品俱行性”(即与同品有不相离关系)。现在就是说,“同品俱行性”是必须的,再加上一个同法喻或者异法喻都可以,要是加同法喻的话,同法喻可以显示出同品定有性,既然同品绝对不是没有,只要有同品,当然宗就成立,因为有同品俱行性在作保证、作靠山;要是加异法喻的话,异法喻可以显示出异品遍无性,有异品遍无性,又有“同品俱行性”(因明中同品、异品括尽一切万有,“异品遍无性”就可以保证有同品)来作靠山,当然宗也成立了。“如说:能显示决定关系是为譬喻。”这就象是说“能显示决定关系的才能作譬喻”一样。现在凭同品俱行性、同法或异法就可以决定宗成立了。接下来又说了一个问题。
  “所言何法由何于所立未说者,今当观察。”“何法”是指:是同法还是异法?这一句话就是说,为什么同法、异法在式子中不出现?也就是讨论式子中出现不出现喻的问题。
  即见无常等 岂许余所立
  陈那论师在长行中说,“若所作性因,能显声无常性,余有何不成,为成彼故而说譬喻?非更欲说余所立宗。”在韩老的译文中是这样的:若所作性因相能显示声之无常者,其他何不成就?为成就于是者又岂能说喻耶?非说其他所立。按这两个译文,法尊法师的译文中是一个问号,而韩老是两个问号。就这问号,让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我先读的是沸尊法师的本子,这是定稿,一般以这为准。本来我看不明白,给韩老师讨论,是这样说的:凭“所作性”就可以成立“声无常”宗。这是一样的。
  按法尊法师的译本,我最先把“非更欲说余所立宗”的“余”当成了“其他的”,比如说“无我”。我说:凭“所作性”可以证成“无常”,只要“无常”成立了,同时就可以成立“无我”。
  韩老师说:这个“余”给说成五支论式的“结”之类要好,因为论轨算是古因明学说。按五支也是一种说法(韩老师的意思是说“非更欲说余所立宗”是不需要再说“结”支了,也就是说,把五支改成三支)。
  我说:凭“所作性因”就可以成立“声无常”宗了,还有必要说喻吗?“为成彼故而说譬喻”又是啥意思?明明显显的是在说不需要喻了~~接下来陈那论师论文又说,“不应道理”,就是说,不说喻不行!这根本前后意思不一致,恰恰拗劲了呀~~
  于是我们看韩老译本。“若所作性因相能显示声之无常者,”就是说,凭“所作性”因就可以成立“声无常”宗。“其他何不成就?”为什么其他的因不行呢?这里的“其他(因)”是指象80页倒数第八行中的“勤勇无间所发”,说“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就是不对的。“为成就于是者又岂能说喻耶?”你就是想成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这个式子,难道再加个喻(或同喻、或异喻,要看具体讨论对象而定)就可以了吗?“非说其他所立。”我说的所立是“声无常”而不是“内声无常”,我要是说“内声无常”了,那么可以用“勤勇无间所发”因来成就,但我说的是“声无常”,所以这个“勤勇无间所发”因是不行的。
  接下来陈那论师说,“如是所言,所未说者,不应道理。”所以说,一定得说喻。论轨到这儿就说完了,下边儿是正理派的说法。先看正理派的见解。“诸正理派者说:‘从同法说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我这样说,简单点儿,按正理派的观点,我们就可以这么说:“声是无常的,为什么呢?因为它象瓶一样。”就是说,这仅只是说了一个同法喻而已,正理派说,这样就可以了,这个因也行。这就叫“从同法说喻”――说一个同法喻。在吕澂先生的本子中,介绍说,“由与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为因[g1]
”。“此叙外计。下逐计破云:”这是先说正理派的说法,下边儿来破斥。我想把正理派给说完,就不按长行一句一句地通了,只按颂子来说。
  若同法能立 非分
  长行解释说,“谓若说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则语支分应非是因。”就是说,要是按你正理派所说的“只要举一个同法喻”就可以了的话,那么“语支分”――其它的部分,就不该成为因了,因为只要同法喻就够了,其他的都是多余的了。这是很简单的,就是说,本来在一个式子中,是需要好几支的,新因明是三支,宗、因、喻,古因明是五支。现在按你正理派的说法,只要有同法喻就可以了,那还要别的支干什么?别的支纯粹成多余的了。
  非第五
  这一句颂子很麻烦,法尊法师译本的长行解释是说“此中不得第五”,什么意思?法尊法师自己给加了个括号,“第五转声、从声”,这是梵文语法上的事儿。梵文语法中有三数八格三性,三数是:单数、双数、复数;八格是:体格、业格、具格、为格、从格、属格、依格、呼格;三性是:阳性、阴性、中性。这里法尊法师说是第五转声、从声,所以这里是说,不能是从格。但在韩老的译本中,颂子是“非五支”,长行是,“此中不得五支”,这成了说五支论式了,这就差别太大了。我们只有对照原文才行,但我们手边儿没有原文。这个问题只能到以后再说了。但是,给前边儿的“若同法能立,非分”连起来的话,我觉得按韩老的译本可能更好一些。刚才说,要是只要同法喻就够了,别的支都成多余的了,接下来这三个字儿按韩老译本是“非五支”,就是说,那你正理派的五支论式不就是不必要的了吗?
  谓语
  这半句颂子的意思是说,我们能不能这样想:立论者说“声无常,如瓶”,论对者说立论者立的这个式子不对。立论者于是说:我们这样行不行――我根据式子中的“如瓶”这句话、语言,进行一次展转推论,推说,“瓶是所作的,也是无常的,声也是所作的,所以应该是无常的”,这样一来我的式子的因就可以成立了。也就是说,我只凭同法喻是可以成立一个式子的。
  应简别
  陈那论师说:不行,要是按你这种说法,一定得加以简别才行。既然是推论,谁能保证一切推论都是正确的呢?你只有同法喻,因为各人的智、欲都不同,所以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推论,也就是说,一句话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各种各样的解释法,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解释。所以,必须得简别、选择,把错误的给挑出来。
  于能立非理
  如果不简别的话,你就可以作推论。咱们知道,在一个式中,宗要求是不顾论宗,你要是推论,这实际上就成了傍准义宗――言在此而意在彼。宗是傍准义宗,则这个式子就是不对的。我们把颂子中的“能立”当成整个论式来说。

  俱应得他性
  这是有一个问,长行中说,“复问:为许亲能立所立,抑许疏立耶?”法尊法师给加了括号解释,说是问直接立论式还是间接立论式?也就是推论不推论的意思。“亲能立所立”就是直接立论式,“疏立”其实是“疏能立所立”,就是间接立论式,也就是进行了推论。这一句颂子则是回答,说,你要是直接立的话,就应该是论对者的念为因,要是间接立的话,就该是论对者的明了智为因。“俱”就是直接立、间接立。直接立就是说,“声无常,如瓶”,这样一个式子是以论对者的念心所为因,他听见我发出的“声无常,如瓶”这样一个声音,立马就忆念起了瓶与声有相似性。这是把念当成了因。间接立的话,则需要论对者的明了智,要是没有智,那就不懂了,所以说,这要把智当成因。这句颂子就是说,不管是直接立、间接立,都是把其他的当成因――直接是把念当成因,间接是把智当成因。
  彼非同法因
  就是说,刚才说的直接立、间接立,实际上都不是把同法喻当成了因。直接立是把念当成因,间接立是把智当成因。
  非彼二过故
  直接立也好,间接立也好,实际上都是有毛病的。法尊法师长行中是写成“非、彼二过故”,“非”就是不对,“彼二”就是直接立、间接立,也就是进行推论了、没有进行推论。这都是不对的。直接立是“声无常,如瓶”,间接立是进一步推论。
  应时亦无他
  “应时”是当下,就是说,我说“声无常,如瓶”,其实我这是一个省略式,而不是完整的论式。在《入论》中就有,说,一个比量论式应该是完整的,可要是我一说宗你当下就明白了,那我就不用说其他支了。现在我一说“如瓶”,你马上就明白了,那还用说别的支吗?不用说了。这句颂子就是说:这是当下说的省论式,所以说也就不用其他的支了。这样把同法喻说成因也就可以了。“无他”的“他”就是别的支,象三支的因,五支的合、结等,就是“他”。“无他”就是不需要别的支,只要同法喻就够了。
  各相违害故 假立亦非有
  上一句颂子说了不需要其他支。就有人说了:如果有其他支的话,比如因支,那么就不是从同法喻得知宗的成立了,是从因上得知宗成立的。这说法咋样儿呢?当然是不全面的了,咱们知道,窥基法师就说过,“二喻亦因”,就是说,实际上喻也是因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有这样的说法:喻就是喻,怎么能是因呢?喻是喻、因是因,这就叫“各相违害”――各起各的作用,各是各。我把“各相违害”简单介绍说一下。是这样的:陈那论师的思想到后来也有人不大高兴,比如说这儿说的“各相违害”就是。陈那论师把古因明五支改成了三支,但没有给得好的名字,陈那是把三支叫成宗、因、喻,这就与他自己的因三相理论有点儿悖。因三相就是正因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他把三个条件切成了两段儿,把一段儿叫因支来体现,一段儿叫喻支来体现,这其实成了名不符实,这成了因支符合一相,喻支符合两相。这还是因三相吗?你是新因明开创者,别人只好说“一因二喻合成因三相”、“二喻亦因”。这里别人说“各相违害”就是指的这个。可能我们会说了,不过是个名字,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有人还会拿出“所谓什么,即非什么,是名什么”之类的。是,不过,虽然是假名,但毕竟名了“因三相”,给人说话就得用人话,般若经是佛菩萨话,我们不能拿般若经给我们的荒唐作借口。长行中说了,“如一有违害,分别所摄亦应尔故”,就是说,既然因是因、喻是喻,就应该是因有因的条件、喻有喻的条件,各不相同。
  故第六
  所以说应该用第六转声来解释同法喻。法尊法师注说第六转声是属声,就是说,“如瓶”是属于式子的因的。这就是“二喻亦因”,同法喻当然也是因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儿把它当成因。
  于彼 差别亦无义
  这句颂子长行中是这么解释的,“纵作第六转声,其言能立所立,亦成增语。”就是说,即使用第六转声来解释,仍然是有问题的,就是能立、所立的问题。在《入论》、《门论》中间有的,“宗等多言说名能立”。就是说,宗、因、喻才是能立,现在你只是宗、(同法)喻,把(同法)喻说成是因也好,但只有宗、因,还不能叫能立。在韩老是译本中这个意思更清楚。韩老译本是说,“由说第六故,亦补足说能成立所成立”,这就清楚多了,你得把式子补充完整才能成为能立。
  非许一切语 何许应简别
  长行中有这样说,“若谓:为简别故说彼,非一切同法语皆是因者”,如果这么说:表示下边儿的是外人的说法。其中的“同法语”就是“如瓶、如桌子”等这样的话,“一切同法语”则是指说出所有的同法,现在是“非一切同法语皆是因者”就是指同法中有一部分是可以作“因”,而有一部分是不行的。这个其实不难,因为因三相中是要求同品定有而不是同品遍有,所以有一部分是有一部分不是是很正常的。是了就是符合因法的性质,不是了就是不符合因法的性质。符合因法的性质就可以当作因,不符合因法的性质就不可以当作因。所以说得简别一下。这是外人的说法。陈那论师就回答了这两句颂子。意思就是说,既然不是允许一切同法喻的言语(说出的同法喻)来作因,何必又要简别呢?明白吗?不明白~~真笨!因为已经简别过了,所以不用再简别了。同法喻是什么?就是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这才是同法喻,已经是因同品了,这就说明它已经有因法的性质了。其实这两句颂子在长行中是这么解释的:“若非一切同法语皆是因者,为即彼同法语非因耶?”就是说,如果不是一切同法语都是因,岂不是可以说你说的这个同法语不是因了?注意一下这句话,这句话一定得有因明的现场感,不然不大好理解。这一句的现场感应该是这样的:正理派说了一个“声无常,如瓶”,要以同法喻为因。陈那就说:实际上不是一切同法语都可以拿来作因的。正理派就说:你说不是一切同法语都可以作因,是不是想说我的这一个“如瓶”不是合适的因呢?正理派的意思就是说:上即使不是所有的同法语都可以拿来作因,我的这一个“如瓶”还是合适的。一定要注意:这儿说的变成了同法语,可不是同法喻!
  无所为不许 超越主要声
  刚刚说过的,讨论的是同法语,说同法语不是因,就是说发出同法喻的声音不是因,注意我话的重音是在“声音”上,比如我说,“声无常,如瓶”,我发出了“如瓶”这样的一嗓子,你就以我的这一嗓音为因而了知“声无常”的。现在外人怎么说呢?长行解释说,“于声差别非有故,为了达义而成差别”,意思就是说,我来区别的不是声音,而是声音所表达的义!长行中还举了一个例子,“如宗与因成相违故者”,比如说“声无常,如极微”,或者“声无常,如虚空”,这就是宗、因相违,在《门论》中有一个“声常,一切皆无常故”,是讨论过的。外人的意思就是式子的因是所说的话的义,而不是式子的声(注意,“声”就是名),这给刚才的“假立亦非有”呼应起来了。接下来就是这两句颂子。颂子是什么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说:声就是名,注意我这句话,在佛教中,色、声、香、味等其实都是名言的表现形式,这一个不要搞错了。所以我说“声就是名”。我说的没有错。这两句颂子就是说,名与义总是对应的吧~~我发出一嗓子,“如瓶”,你却指着一匹马,这行吗?不行的!指鹿为马是奸贼,指瓶说马也不行。所以法尊法师译本的长行中就说,“超出正常声义,不应道理”。大家已经有一个约定俗成了,你不能不按习惯来说,你得说人话。咱们有些佛教徒,不说人话的本事是天下第一。法尊法师译本中的“主要声”,在韩老译本中是给译成了“直接声”。“无所为不许”的“所”就是对象,指声音对应的对象,比如我发出“如瓶”这一嗓子,这一嗓子所对应的对象就是一个具体的瓶子。“无所为不许”就是说没有对象而只指声音这是不对的。下一句的“超越主要声”是说,要超越直接的声音,而要去找你直接听到的声音的背后的具体对象。陈那论师在这儿说这的用意是什么呢?原来呀,还是说简别的。就是说,既然不是说的声音而是义,那么一定得要进行简别。而且陈那论师告诉说,“故应简别同法,非简别声义也”,就是说,需要简别的实际上是同法,而不是声音。这就更进一步了,就是说,不但要“找你直接听到的声音的背后的具体对象”,而且要找隐藏在具体对象背后的同法,你要是再进一步的话,实际上还得考察一下异法。这就成了对一个论式进行全面的考察,不能留一点儿的疏忽。比如说“声无常,如瓶”,说,要差别的不是发出的这一嗓子“如瓶”这个声音,而且也不是具体的瓶,应该是整个同法(即瓶、盆、桌子、树木等),要简别一下、选择一下这同法(说成同品可能更恰当一些,若是同法的话则就是一定合适,就不用简别了,若是同品则需要简别)中哪些合适,哪些不合适。韩老译本的这一句话意思比较清楚:即此说言能成立所成立者,彼非所差别。“说言”就是说出来的,就是语言。也就是说,差别的不是声音、话,而是背后的所指。韩老译成差别,法尊法师译成简别。
  不简别行不行?不行。因为因三相要求的是同品定有,所以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只要有一部分有因法的性质就可以了,不要求全部。而异品则是全部都不行。
  唯异门
  法尊法师这儿是“异门”,韩老译本对应的是“异名”,而且韩老这儿不是颂子。这仨字儿是这样的。外人说,既然说出来了一个论式,那就一定是简别过了的。也就是说,这个论式本身就是简别。比如说“声无常,如瓶”,我既然立了这样的式子,就说明我已经简别过了,“瓶”就是合适的同法,不合适我根本就不说它!陈那论师说:这叫什么简别?这“唯异门”就是说,你所立的整个论式都是能立(新因明说“宗等多言说能立”),整个论式都是所立的论式,所以你一定得仔细地简别一下。不过,你自己认为是对的,可我认为你的这个式子有问题,不然我给你辩论什么?就是因为我觉得你的式子不合适,还得再讨论讨论、简别简别、选择选择。韩老译本中说,“一切支分成为能成立所成立性故,不当了悟为所立之能差别”,就是说,整个式子都是能立,不过这只是你自以为而已,不能你一个人说了算,你得让我也同意,把我说服,我也承认了,双方都同意才行。外人就说了:“若谓违反成立异法,如是即是成立所立。”“若谓”就表示了这是代外人说的。只要不是成立了所要成立的宗的异法,就说明了这个式子是正确的。同法、异法有两种说法,一般是指同法喻、异法喻的同法、异法,现在我按另外一种说法来说。“异法”就是不同的法,比如说你想成立“声无常”,现在你证明了“声常”、“声无我”等,这就是“异法”,“违反成立异法”就是成立的不是异法,那就是说成立了你要成立的法,就是“声无常”。这样一来,就是说你的式子是正确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说明了式子的因不是正确的,长行中说是“又不能立者,是诸似因”,如果不能成立所立,那就说明你的因是个似因。“彼诸同法则非似因”,这里先把“同法”按同法喻、异法喻的“同法”来说。说,因可能是似因,但同法喻绝对不能是似因,给后边儿再联系一下,“即说为正因”,既然不是似因,那就是正因了!这算啥逻辑?应该这样说:要是不能成立你所要成立的所立,就说明了你的因是似因,因可以是似因,但喻绝对不能是似因,按新因明的说法,喻要是不正确的话,可能是似喻,或者是似同法喻,或者是似异法喻,可外人说,既然不是似因,那就该是正因!对吗?当然这种说法不对了~~这问题出在哪儿?实际上就是出在“二喻亦因”上。这说法这儿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看出来了没有?外人说,“要是不能成立你所要成立的所立,就说明了你的因是似因”,实际上这儿是有问题的!因为也可能是你的宗就有问题!问题不一定出在因上!如果你的宗有现量相违等问题呢?根本就不用看因了。这是第一种理解法,把“诸同法则非似因”中的“同法”理解成同法喻、异法喻的同法。咱们再按第二种说法来说一下。韩老的译本中这一句话是这样的,“若彼为同法即此非似因相”,第二种说法就是刚才前边儿“若谓违反成立异法”的“异法”,咱们说是指宗后陈的不同,那么“同法”就应该是指于宗后陈相同的,与宗后陈相同不就是宗后陈了吗?是的!就是宗后陈,如果放宽标准的话,可以把“无我”之类也看成“无常”的同法。当然了,要这样的话,就得提前说明。也就是说,要是按第二种说法的话,“若彼为同法即此非似因相”就得这么理解:要是证明了同法――无常、无我等,那么这个因就“非似因”,既然不是似因,就可以说是正因了吧~~
  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比较合适呢?说不上。第二种说法实际上不是我的,是韩老师提示给我的,他说这样说可能也行,他也不敢肯定。我倒是倾向于第一种说法。把同法、异法给说成同法喻、异法喻。
  我得插一点儿东西,不然的话我就说不清了。这一段儿破正理派实际上是破正理派的两个说法。一个是81页上的“诸正理派者说:‘从同法说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到这儿已经说个差不多了,说只用同法喻是不行的,在新因明中间是要从正面论述一下,还得从反面论述一下,这样才最可靠。到83页倒数第3行这儿,正理派又提出只用异法喻,说看这样行不行。83页最后这3行还是过渡,到下边儿才正式说。下边儿给吕澂先生列出来的相对应的是第九条。咱往下看。
  于总 非有其特殊
  这两句颂子是这样的。从广义来说,二喻亦因,那么,如果同法喻、异法喻出了毛病――任何的毛病,这都可以说是似因,这都不叫正因。长行中有这样一句话,“以于特殊境,必无成总时故。非先列为特殊,后观为总。或于特殊境,后列为总也。”这是说:一个特殊的境界(特殊境就是具体的境界),就不是总相,它是别相。比如说“桌子”,这是总相,但咱这张具体的桌子,就是别相了。没有说把一个具体的境界当成总相的,你总不能把别相列到总相里吧。韩老译文中是译为“例外境界”、“一般余地”,例外境界与法尊法师译本中的“特殊境”是一样的,比如说人,在我们的心目中,人都有两只手、两条腿等,忽然间有一个人是只有一只胳膊,这就是例外境界,但我们一般还说他是一个人。法尊法师译本中的“总”则与韩老的“一般”有一点儿距离。陈那论师这句颂子到底什么意思?对应一下吕澂先生的就好理解了。吕澂先生《集量论释略抄·附录集量所破义·二正理论者之说》的第九条一上来就说,“由同法并异法为因,而与似因有别。”吕澂先生接下来的话给下边儿的颂子对应,咱就说下边儿的颂子。
  彼似空异法 相同应是因
  这里的“空”,是不成立的意思。“彼似空异法”长行中说就是“似因所空之同法异法”,“似因所空”就是不是似因,就是说,那些不是似因的同法、异法,既然不是似因,就该是正因了,因为二喻亦因,现在说它不是似因,那就是正因。陈那论师长行中举了一个式子,“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在《入论》中说这个式子是胜论派与声生派讨论的时候声生派立的,胜论派、声生派都承认声性,窥基法师说胜论派的声性就是指同异性[g2]
,这个式子呢,对于论辩双方来说,喻、同法,是正确的。这个式子的因是“所闻性”,则不具备“所闻性”的就是异品,比如瓶等,所有的异品都不具备因法的性质。这个式子就是正确的。这个例子给吕澂先生的“但同法为因者,所闻故如声性,应立声常”对应。陈那论师还举了一个“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异喻)如电”,这个式子的因是“勤勇无间所发”,则所有不具备“勤勇无间所发”性质的事物都是异品,比如说闪电。这一个就是吕澂先生列的“但异法为因者,勤发故不如瓶,应立声常”。现在举出了这两种情况,“彼等同法异法,诸似因中皆应非有也”,就是说,要是同法异法都合适的话,式子就是对的。吕澂先生说的很明确,“合二无过”――不能只看同法喻,也不能只看异法喻,要既看同法喻又看异法喻。吕澂先生本子中还说,“或以能立义简别是因”,意思就是说,你也可以通过论式的整体考察、简别来看这个式子到底是不是对,“能立”就是“宗因喻多言”,你来看看宗有没有九过、因有没有十四过,喻有没有十过(也可以采用其他人的分法,比如法称论师的分法等),经过简别,发现宗因喻全部没有过失,连一丁点儿的过失都没有,那么这个式子就是对的,因自然就是对的。正理派就说到这儿了。
  现在咱们来破胜论派的观点儿。胜论派说“彼相应之法是因”,韩老译本中说是“与彼相俱之法能诠表因相”,吕澂先生附录中说是“彼所成就之法为因。彼谓所立。”意思是一样的,就是能够与所立之宗相应的就是因。陈那论师当然不同意这说法了,要来辩破。咱先不说论文,先说一下相应。有因必有果,这是一定的,但咱们佛教说是因加上助缘而生果,这一个意思在佛教中有一个专有名词,就是“异熟”。因定了,但缘不同,所得的果就不一样。所以由果望因实际上是不能确定的。这就是胜论派的误区。“彼相应之法是因”的“彼”就是宗、果,由果望因不确定!所以想通过“彼”(宗)来找相应之因法,这是作不到的。因为现在有果,所以我们可以说肯定有因,但因是哪个?说不清!说不清就绝对不行。
  84页的长行中一上来是先解释了一下“彼相应之法是因”的“彼”是什么意思,“此所言彼声显然是与说所立相属。即应是说唯所立与彼相应。”然后问了一个问题,“此复为说总聚?为说法?抑说有法?”就是问,你说的与所立相应(相属),是与“总聚”相应呢?还是与法相应?还是与有法相应?“总聚”就是共相。下边儿来分析,看要是与总聚相应的话会怎么样。下边儿我尽可能的不照书通,个别句我照书一下就行了。
  总性应成法
  法尊法师译本中的“总聚”,在韩老译本中译为了“共相”,韩老把这句颂子译为“共相体当成法过”。法尊法师颂子的“总性”,在韩老这儿是“共相体”。说一个例子吧。比如说“声无常”这样一个宗,在这个宗中间,“声”是一个具象的事物,是别相,而“(声的)无常性”是抽象的,是共相。按胜论派的说法,要想证明“声无常”,其因就应该是“无常的法体”――“声无常”的共相,这才是因法。长行中间有一句话,可能你们会看不懂的,就是“以总之余法非有也”,就是说共相是没有其他的“法”(性质、属性)的,韩老译本中是“共相之他法非为实有”,意思是一样的,这一句话不好理解。共相实际上是性质,它不是一种东西,比如说瓶,这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就可以有很多的属性,象可烧性、可触性等等,而可触性就是可触性,它本身就是一种性质,性质没有别的性质了。陈那论师还举了一个类比,“有角故是马”,法尊法师这样译,我想给写成“马有角”可能更好。“(马的)有角性”是共相(如果是具体的“角”的话,则是别相),“此中亦有角是总之法,应成为因”,这很明了。这就说明了,与总聚相应是不行的。也就是说,总聚不能是所立。
  法有法非宗
  上一句说“总聚”不能是所立,这一句实际上是说法、有法也不是所立。比如对于“声无常,所作性故”来说,“无常”不是所立,“声”也不是所立。《入论》中就说到了,所立不是宗依,而是宗体。陈那论师在《集量论》这里说“总义是所立”,咱们还按照《入论》中的说法来理解,把这里说的“总义”就理解成前陈、后陈共同构成的宗体。这句颂子中的“宗”,指的是所立。咱们得注意一下,这句颂子中的“宗”字儿,这个“宗”有时候指宗体,可有时候是指宗前陈,有时候指宗后陈,在不同的地方要分别清楚。长行中有分析,说,为什么法不是所立呢?因为“彼之所作性等非有”,法尊法师有一个括号解释说明,说,“无常上更无所作性等”,就是说,“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式子,如果是与法(宗后陈)相应的话(“与法相应”即“‘法’是所立”),那么,“无常性”与“所作性”根本就没有相应这回事儿,它们都是性质,一个事物可以有性质,但性质上总不能再有性质。所以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与有法也不能相应呢?因为“已极成故”!要是“声”不极成的话,根本就没有立量式的可能!
  不共亦得成 宗相应之法
  颂子中的“不共”,应该是不在一起的意思,也就是二者没有不相离性。法尊法师译文中这儿的“共、不共”,对照韩老的译本,则是“俱、不俱”。这儿是讨论因的,所以,“共”就是指因与所立宗有不相离性,“不共”就是指因与宗没有不相离性。共倒没什么好说,很正常,这才对(因只要在,宗就肯定在,有因必有果,这是对的)。不共就不对了!因在,但宗不一定在,这当然不对。可是颂子中说了:即使不共,因还是与宗相应,还是正确的因。这不是胡闹吗?这是咋回事儿呢?就象“声常,所闻性故”,这明明显显是不对的呀~~不对的因在这儿成了对的因,这只能说明你胜论派的理论有问题。
  我再说一下。胜论派是说,“彼相应之法是因”,陈那论师就问:到底是与总聚相应者是因?还是与法相应者是因?还是与有法相应者是因?你胜论派得把这个说清楚!说,要是与总聚相应者是因的话,那么比如“声无常”,“无常的法体”就是因。再比如“马有角”,“有角性”就该是因。所以说与总聚相应者是因是说不过去的(以“马有角”为例来说,既然存在“有角性”这样一个因,有因之处果必随逐,所以“马有角”就应该是正确的,但实际上“马有角”是有宗过的,所以说“与总聚相应者是因”是不对的)。
  要是与法相应者是因的话呢?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式子,因是“所作性故”,这个因到底对不对呢?不对!为啥?因为“与法相应者是因”,而所作性与“无常性”根本是没有关系的,它们没有相应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是性质,一个事物是有性质相应的,事物可以与性质相应,性质与性质没什么相应不相应的。所以“所作性故”就是不对的。但实际上“声无常,所作性故”是一个正确的式子,这就说明了“与法相应者是因”这个理论是不对的。
  要是与有法相应者是因的话呢?比如说“声常,所闻性故”这个式子,有法“声”具有“所闻性”这根本是极成的,有什么好讨论的?!
  “不共亦得成,宗相应之法”这两句颂文是怎么出来的?在85页第9行中有的,“唯声与彼相应,彼声之法乃是因也”,这句话是说,既然“与总聚相应者是因(后陈之法体)”、“与法相应者是因(后陈)”都是不对的,那么就只有有法声与因法是相应的了。所以说只有声的性质才能作因。比如说吧,要想证明“声无常”――声具有无常的性质,它的因一定也得是“声”所具有的一个性质,比如说“所作性”,要是你拿一个根本不是“声”的性质来作因,这就肯定不行,比如你拿一个“能喝”,水具有“能喝性”,声音没有这个性质,肯定这个因不行。胜论派说了这个,所以陈那论师就说了这两句颂子,“不共亦得成,宗相应之法”。什么意思?就是说,既然你胜论派说宗前陈是声,因就一定是声的性质,那么,比如说“声常,所闻性故”,或者说,“声无常,所闻性故”。“所闻性”确实是宗前陈“声”的一个性质,但“所闻性”能够证明“声常”、“声无常”吗?不能!这就是说,我举的这个例子的因,是符合你胜论派的要求的――是宗前陈的性质,但仍然不是正确的因。“不共”就是指因与“宗体”没有不相离性。应该来说,符合你胜论派的要求,就应该是因,但我举出了符合你胜论派的要求但仍然不是因的例子,这就说明了你胜论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不好意思,今天我上课太匆忙了,准备得不充分,没有写提纲,所以就显得太凌乱。还接着说。
  复次诸不定
  这个“不定”,长行中说了,是“犹豫因”、“错乱因”,这一句颂子就是说,按你胜论派的说法,犹豫因、错乱因也应该是因。长行中有一个例子,“声常,无质碍故”,在《入论》中就有这个式子,这个无质碍实际上既不能证明声常,也不能证明声无常,刚举的“声常,所闻性故”其实也是的。这一句颂子就是说,按照你胜论派的说法,因是宗前陈的性质,我这例子都符合“因是宗前陈的性质”,但仍然是不正确的因。要是你的说法对的话,则不定因也成正因了,实际上不定因就是不定因,它不能是正因的。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应立
  韩老把这两句颂子译成了“所立虚空等有性,合亦不当能安置”。这里实际上是说的胜论派对经部论师立的“虚空实有,德所依故”这个式子,这个式子在《入论》中间是有的。对于宗前陈来说,胜论派说的“虚空”是指实句义(六句义之一)中的空(九种实之一),而经部说的“空”则是无自性的意思,这根本就是两个意思。法尊法师译本的长行中就说,“有法不极成故”,因为有法根本不极成,所以“量式全无系属”――这个比量论式根本就没什么好讨论的,所以你这个式子的因也不用谈了。后来我给你们说过的,胜论派给说成了“我许虚空实有,自许德所依故,许如同异性。”这是自比量,只是自立,不用辩论的。
  下边儿该说数论派的说法了。在韩老译本中是“赤黄仙人”。数论派的创始人是迦毗罗,梵语迦毗罗的意思就是赤黄色,我们现在用的数论派典籍就是《金七十论》,自在黑写的,真谛法师译的,收在大正藏第54册里。这个《金七十论》是这样来的,按窥基法师《成唯识论述记》中的说法,是自在黑到金耳国造了七十个颂子来宣扬数论派教义,得到了金耳国国王的赞赏,赐给他了不少金子,他就把他的这颂子叫《金七十论》,这个“金”是表示得到国王的支持。按我的理解,实际上这个“金”应该是珍贵、宝贵的意思,表示数论派认为这个《金七十论》很珍贵。这个《金七十论》本来只是七十个颂子,窥基法师说“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g3]
”这个自在黑是4世纪的人。现在还有一个《数论颂》、《数论经》,都是姚卫群先生译的,这个《数论颂》实际上就是《金七十论》的颂子部分,不过姚卫群先生译的《数论颂》太不象颂,他是用散体给译出来的,真谛法师《金七十论》的颂子实际上是七十二个颂子,正文有六十九个,是说数论教义的,有三个颂子不是教义。姚卫群先生只有六十九个颂子。而《数论经》姚卫群先生是节译的,也不全。在《金七十论》中,说“比量三别知”(见第五颂),意思就是说,有三种比量,就是有前、有余、平等。但是在这《集量论》中,说数论派立有二种比量:相应比量、反破比量。在吕澂先生《集量论释略抄》的附录中,说是“具相及遮显[g4]
”,一般人们说二种比量的分法是婆伽斯波提提出来的,说是婆伽斯波提在作释的时候,吸取了正理派的精义而提出的,这个婆伽斯波提是九世纪的人,比陈那晚多了,而正理派的二种分法是乌度陀迦罗提出的,他也比陈那晚,所以二种比量的分法实际上是数论派早就有的,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就破这分法。下边儿咱们就说《集量论》在这儿破数论派。破数论派这一段比较长,咱们还是简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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