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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六章 戒律的罪与罚 第三节 处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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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处罚论

  现代刑学论著均有“刑罚论”,专讨论“刑”的种类、限度、裁量之方法等问题的篇章即是。本节应讨论者,亦不外此范围。但“刑”之一词,在法学上,古今中外的用法已成定名。况且,佛教之戒律亦不宜以“刑”称之。故莫如称以一般名词,是为“处罚”论。
  戒律中的处罚制度,易令人有迷乱之感:一因它的名称杂乱,二因它的数目不定,三因多为翻译名词、且常一义多译令人难记忆。
  如第一节第三项所述,戒律的编次特色,是以“罚”来系“罪”的;由是每聚(章)罪名的名称,也就是“罚”的名称,便难免产生混淆了。再加上一般国人向来是不易分清“罪”与“刑”(在此即“犯戒”与“处罚”)两者概念的。这么一来,等于有两个“变数项”在观念里混淆着,就更容易使人能明所以了。就拿最简单的“波罗夷”为例:它是戒律中最严重的“罚名”。因为有四种“罪名”(淫、盗、杀、妄语)均属此种“处罚”,故“波罗夷”也作了这四种罪名的“章名”。问题其实就这么简单,基本的“处罚”只有五种,分配为“章名”至多变成八种;但一些律学著述常有“五部”、“八法”、“五犯聚”、“七犯聚”、“五聚罪”、“八类条文”、“五等罪行”、“七项罪名”之类的说法(11),辄令人眼花撩乱。当然这不纯是律学著述本身的问题,而是各部“广律”及“戒经”的问题,因部派歧异,再加上中国译者的不同、内容有出入、同义异译等等的情况自然难免了。其实问题可化繁为简,只要把握住“处罚名”与“罪章名”两者的分际就是。

  一、处罚的等级与种类 
  综合各部“广律”及“戒经”的规定,基本的“处罚”为五等,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但别有一种“偷兰遮”,主要是针对各种未遂犯行而设者,其“罚等”是不确定的。如果并计五等之罚,也可说有六种“处罚”了。
  但以“五等处罚”作罪条归类的名称(罪章名)时,却稍有计变动,成为八章“罪名”。这是因为增加了二条的“不定法”章,把“波逸提”划分“尼萨耆波逸提”及“波逸提”二章,又把“突吉罗”析为“恶作”及“恶说”二章,如是合计变成了八章。
  所谓“八章罪名”,名综合性的说法,很多或经及广律只分七章罪名的,也有分为九章的。例如:
  1.《僧祇律》卷二十,仍分为五间(五众罪):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12)。
  其中,“僧伽婆尸沙”即“僧残”之异译。“波罗提提舍尼”简称为“提舍尼”。“越毗尼”即“突吉罗”的另一讲法。
  2.《四分律》卷五等,立为七章(七犯聚):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13)。
  这是把“偷兰遮”列入为第五级,而又从“突吉罗”分出“恶说”,故成为七章。《铜鍱律》、《五分律》也定为七章,不过把“偷兰遮”列在第三级。《毗尼母经》再列七章,分合又有不同,即把“波逸提”分为二,“偷遮兰”列为第五,“突吉罗”仍维持一章。
  3.《十诵律》卷五十一,分为九章(九犯):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14)。这是把“突吉罗”分为五类所致,其实还是五章罪。
  从以上所引,吾人可以大概地了解,在各部律典中,以“罚名”为“罪章”的情形,是早就存在原始佛教中的。从各部经的取舍变动“章名”及“章数”中,也中窥见戒律在原始佛教中演变的轨迹(15)。
   
  二、罚名与章名对照表
  今以《四分律》规定的比丘二百五十戒为例,列表说明“处罚名”与“罪章名”的关系(16)。
  
  三、“处罚”释义
  兹将上表所列五种外罚名词及相关者解释如下。
  1.波罗夷(Parajika)
  亦译成“波罗市迦”,义译为“极恶”,包涵三义:(1)为“退没”,犯此种戒条者,再也不能修得道果之意。(2)为“不共住”,驱逐出僧团之意。按在每条戒条(学处)的结语均说:“是波罗夷,不共住”,即摈出僧伽之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3)为“堕落”,堕入阿鼻(焰热)地狱。故《四分律》说:“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17)。四波罗夷之罪(淫、盗、杀、妄语)属“性罪”,即其道德本质便是“犯罪”之意,故不得用“悔罪”的方法以除罪。
  2.僧残(Sanghavasesa)
  亦译“僧伽婆尸沙”,意译为“僧残”。譬喻伤残虽重,但仍可医治之意。犯十三种应受“僧残”处罚的罪,要经过“别住”、“摩那埵”、“在二十比丘前忏悔”等严重程序,方可回复原有地位。
  3.波逸提(Patayantika)
  意译为“堕”,乃陷于罪恶,身心焦灼,烦燥不安之意。此类罪有二种,一为单纯的堕,名为“单堕”。另一种“舍堕”,乃涉及财物之罪,须先将财物舍给僧团,才可以悔罪这意。“舍堕”又称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两者的处罚等级是一样的。
  4.提舍尼(‘Pratidesaniya)
  亦译作“波罗提提舍尼”或“波罗舍尼”。意为“对说”或“向彼悔”。犯这类戒,共有四条,只要立即向一位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便可,是轻罪。
  5.突吉罗(Duskrta)
  犯“百众学法”、“灭诤法”微细过错的处罚。此类分为二,“恶作”及“恶说”,即举止或言语小过失。但切勿以为这类戒条易持,恰恰相反,道宣说:“此罪微细,持之极难。故随学随守以立名”。元照亦以问答解释:“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学?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文举疾雨,喻其犯乾甚多”(18)。按这些戒条在“广律”中称为“应当学”,属于“作持戒”,即应作为的事项,包括行住坐行言谈举止种种细节,也就是所谓“威仪”的养成问题。这类戒条与前面“四波罗夷”以下的戒条,属于“止持戒”即禁止性规定,在“广律”使用“学处”一词,是不同的。犯了这些细节性的“作持”戒条,应受“突吉罗”的外罚,即自己在内心“自责”并自勉今后改过,就可以了。所以“突吉罗”其实不是什么“处罚”,而是一种自我要求。《论语》有云:“曾子曰,吾日省吾身”,如果一个人能随时反省自己的过错,即是超凡人圣之道。
  6.偷兰遮(Sthulatyaya)
  意译为“大障善道”。这种“处罚名”主要在波罗夷之罪及僧残之罪中。属于“未遂”形态。而用之得。但也有在独立戒条规定此种处罚的,所以其轻重等次不能遽定,较为复杂(19)。故道宣亦云:“然偷兰一聚,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例七聚、六聚,并含偷兰,或在上下,抑有由也”(20)。
  
  四、长劫果报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犯戒的各级“处罚”,如果以世俗法(国家法律或社会团规范)的尺度,除了“波罗夷”算是有形的处罚(相当于社会或教育团体的“开除”、“除名”之类),其他的犯戒行为,不过须作一定程度的“忏悔”,经过忏悔后即可以“出罪”,这可以说是纯粹的道德性制载。
  但佛教作为一个最重视“果报”的宗教,自然不以纯道德性为已足的。所以对犯戒行为,更强调的是长劫性的果报(21)。
  果报的前提,是先确定犯戒行为是出于何种“心”。如果是出于“善心犯戒”及“无记心犯戒”,原则上悔罪后亦可免果报。如果出于“不善心犯戒”,则纵使已忏悔出罪,仍受果报。关于此问题,道宣《行事钞》说:“害心杀蚁,重于兹心杀人。由根本业重,决定受报。纵忏堕罪,业道不除”(22)。
  果报情形如下:
  1.犯突吉罗众学戒罪,堕等活地狱,如四天王寿五百岁(相当于人间九百万年)。
  2.犯提舍尼之罪,堕黑绳地狱,如三十三天寿命天岁(相当于人间三千六百万年)。
  3.犯波逸提之罪,堕众合地狱,如夜摩天寿二千岁(相当于人间一亿四千四百万年)。
  4.犯偷兰遮之罪,堕嗥叫地狱,如兜率天寿四千岁(相当于人间五亿六百万年)。
  5.犯僧残之罪,堕大叫地狱,如不憍乐天寿八千岁(相当于人间二十三亿四百万年)。
  6.犯波罗夷之罪,堕炎热地狱,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相当于人间九十二亿一各千六百万年)。
  为了劝信,《行事钞》特别强调:
  “自上引经,并是佛说正释,非谓失译疑伪。勿得纵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离尚入刑科,多犯理须长动。”(23)
  对于佛法有坚正信仰者来说,这种“长劫果报”才是最骇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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