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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二章 规范会通论 第三节 儒家道德与佛教规范的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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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儒家道德与佛教规范的会通

  儒家思想与佛教规范的关系为何?这是一个有趣的大问题,是佛教“中国化”最具体的课题。在第一章第二节三项曾提及,牟宗三氏否定所谓“佛教中国化”,未免有嫌笼统之论;若分从“三学”(戒、定、慧)或“二教”(化教、制教)上考察,则“戒学”(制教)部分与儒家有关行为规范思想是纠缠最多的。若言“中国化”,戒律部分才是关键问题。
  若以会通的观念来看此问题,可约要为三点:“实际互成”、“义理相通”及“旨趣大异”。兹分为三项力释之。
  
 一、实际互成
  此理须从两方面来看,即:佛教规范如何看待儒家的世俗道德,及儒家道德如何看待佛教规范;方易明了。
  佛教的规范思想,不但不排斥世俗的道德规范,而且往往将之看得比佛教特有的“内规”更高。这从“性罪”与“遮罪”(性重戒、息世讥嫌戒)的区分,可以充分表现出来了(其详见第十章第三节一项)。道宣在《戒疏》说:“性罪三过:一、违理恶行,二、违佛广制,三、能妨道业。遮罪具二,体非违理,故名为遮”(17),这段话把性、遮的意义分别得很清楚:“性罪”有三个特点,而“遮罪”只有二个。关键的一点就是“违理恶行”,所指的也就是世俗的人伦道德。因此,在各类戒条中,凡属违背世俗道德之事,均为重罪;例如“五戒”中的前四戒:杀、盗、邪淫、妄语是。
  佛教在这种思想下,传入中国之后,当然不会排斥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在历史上唯一有嫌隙的是“孝”的问题,因为儒家思想的焦点在“以孝治天下”,而原始佛教并不强调孝,所以成为一些士大夫攻击的理由。正因为佛教本质是重视及尊重世俗道德规范的,此事虽有些小波澜,但是快便有双方融和性的解决(18)。
  再从儒家方面来看。宋真宗有谓:
    “释氏戒律之书,与周、孔、荀、孟迹异而道同。大旨劝人之善,禁人之恶。不杀则仁矣,不盗则廉矣,不惑则信矣,不妄则正矣,不醉则庄矣。”(19)
  这几句话,无疑代表了深受儒家思想薰陶的中国人对佛教规范的普遍看法,也代表了历代皇帝及官员的普遍观点。从而,儒家道德规范如何看待佛教戒律规范,就不止是理论问题,而是化成实际管理佛教的法令了。换言之,因为中国的传统法律(礼、刑律及各类敕令)实际是儒家伦理道德的具体化,所以历代这些法律对佛教的态度就等于儒家道德对佛教的态度了。
  从第四章详列的历代政府(自东汉以迄清朝)对佛教的规范,从第九章的“历代法令对佛教规范之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历代政府汉令对佛教的规范非但不反对,反而“越佾代疱”地维护,为常有的事。例如僧人违反戒律规定而娶妻者,法律强制离异及还俗,不尊敬教团内之师父尊者大和尚者以“子侄犯伯叔尊长”之律治罪,出家人窃盗佛像者处以“十恶”重罪;不特此也!如历代朝廷敕令多有训诫佛门应严守清规戒律者;甚至还有如元朝顺帝令德浑重修《百丈清规》并以圣旨颁行者,等于迳由朝廷代订佛门规范了……凡此等等,简直是以国家的政法力量去帮助佛教“严净毗尼、正法久住”矣!“政”、“教”如此水乳效融,诚属人类历史所鲜见者也。

  二、义理相通
  儒家思想,首重人伦道德,而所有的“德目”都是包涵广泛的。所以自规范的义理而论,佛教戒律的内容,当然与儒家道德相通,实际上是必被儒家的各种“德目”所涵赅的。
  若从最高义理来说,儒家所有德目可以一个“仁”字尽摄。何谓“仁”?门人樊迟曾问仁于孔子,孔子以“爱人”答之;促弓亦问仁于孔子,则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答之(《论语·颜渊》)。这同佛陀的“慈悲”(为人与乐曰慈,为人拔苦曰悲),当然义理相同;乃至同耶稣的“博爱”也是义理相一致者。
  就分殊的德目而言,也是一样。无论孔子常说的“三达德”(智、仁、勇),孟子说的“四德”及“四端”(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告子上》),乃至一般讲的“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五常”(仁、义、礼、智、信),凡此等等,其义理也都是同佛教规范相通的。
  在这些“德目”之中,最早及最多人引用来说明儒佛相通的就是“五常”与“五戒”的比较。
  按“五常”说,始自西汉的董促舒(公元前179~104年)。董氏采阴阳家之“五行”等学说去发扬儒家政治道德思想,因而倡“仁、义、礼、智、信”五常,并以东方之“木”配仁,南方之“火”配智,中央之“土”配信,西方之“金”配义,北方之“水”配礼(20)。到了南北朝,就是南齐《颜氏家训》云:
  “内外两教,本为一体,渐极为异,深浅不同。内典初门设五种禁。外典仁义礼智信皆与之符。仁者不杀之禁也,义者不盗之禁也,礼者不邪之禁也,智者不淫之禁也,信者不妄之禁也。”(21)
  这就是以儒家的“五常”来配当佛教的“五戒”。不但如此,据汤用彤考证,比颜氏家训稍早的北朝昙靖,鉴于北魏太武帝毁了许多佛经,乃伪造《提谓波利经》,不但把“五常”配“五戒”,而且袭董促舒的故技,还把五行、五脏、五方等配起来。此说墨守成规创造天台宗的智者大师也深信不疑,乃于《法界次第初门》卷上之下云:
  “故佛为提谓等在家北子受三归已,即授五戒,为优婆塞。若在家佛北子破此五戒,则非清信士女。故经在地则违五岳,在方则违五帝,在身则违五脏。”
又在《止观辅行弘决》卷六之二云:
  “所诗五戒者,令成当来五体,顺世五常五德之法。杀乖仁,盗乖义,淫乖信。悯伤不杀日仁,清察不盗曰义,防害不淫曰礼,持心禁洒曰智,非法不言曰信,此五者,不可造次而亏,不可须臾而发。群子奉之以立身,用无暂替,故云五戒。”(22)
  然而,上引经文是不是“伪经”,又何人当否修正信伪经,皆不是此之重点,而是历史考据之事。此之重点是,儒家德目与佛教规范,尤其与“五戒”相通,是从南北朝起已被认定的。
  尤有进者,禅宗惠能的“无相戒”之说(说见第一节),从佛理来看,固可认为是一种“胜义谛”(实相法)的戒律思想。但从儒家观点,实在和孟子的“良知论”是一致的。熊十力的看法,亦不外乎此:
  “夫戒律之本,要在不违自性戒而已。”
  “自者,自已。性,是吾人自己本有之性命,故云自性。知是、知非之良知,原从自性照明之德而发展,不是无有内在根源、偶然发现。吾人应有返观一段工夫,认识良积压即是自性。”
  “良知帅乎吾身,是戒之主。良知,吾之自性也。自性以戒为其专司,是为自性戒。……故戒者,自性、良知之自由也。”
  “总之,戒学惟可与中材言。……上智,聪明天纵,无有放逸。不待着意持戒,而决不至于失戒。下愚顽蠢,不知戒。惟中材之贤,能识仁。而时或隋顺躯壳起念,即不常存仁。不常存仁,则小已之私欲每乘机而起。幸吾人之良知,赫然司戒于中也。”(23)
  职是之故,到了明末清初,几位名僧大舆为振兴律学,留下不少著作,如明代智旭的《在家律要广集》、《沙弥十戒威仪录要》、元贤的《律学发轫》、性祇的《毗尼日用》(以上见卍续藏一O六册)、如馨的《经律戒相面萨轨仪》,清代读体的《传戒正范》、弘赞的《八关斋法》、书玉的《羯磨仪式》,以及居士彭绍升《体仁要术》、周思仁《杀戒四十八问》(以上见卍续藏一O七册)之类,引用儒家经典去解释戒律,亦常见之事,这不由使人想起汉代的“经义决狱”故事。
  兹就附言者,在义理上,佛教与道宵亦有许多相通之处。佛教之初传入中土,很多义理且借道家名词为“格义”,实藉道家思想的方便来传播了佛法。关于此问题,最早的文献当推《牟子理惑论》,乃三国时人牟子援引道家的老庄义理来申友谊赛佛教的(24)。问题是,佛、道相通者,仅在“化教”的义理,即一些出世思想、空无境界、玄妙言语。至于规范性的义理,则不可能有何相通,因老、庄之论根本上是反对世间规范的,故有曰:“法令滋章,盗贼多作。剖斗折衡,而民不争。”故道家虽同为中华文化的构成部分,在规范的范畴,只好置而不论了(25)。
  
  三、旨趣有异
  儒家的道德与佛教的规范,虽然在义理上是相通的(实际是儒家道德涵摄了佛规范),在历代的实际动作上更是相当融和的,但并非谓二者便没有相异之处,所异者为何?约为三点以言。
  1.基础不同
  儒家的规范,之所以称为“伦理”道德,那里因为所有的“德目”都是在“伦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伦理”就是“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6)。而这五伦的核心,在于子对父的孝,故《中庸》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因为“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由父子这一伦的孝衍生出其他四伦,乃可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人伦关系。为了使这个伦关系能正常生存、发展,于是才有“三达德”、“四端”、“五常”或“四维八德”等德目。
  在佛教的规范,其基础则完全不同。若在出家戒,所有大小二众的戒条,无非根植于两个基础:一在僧团部秩序的维持(摄僧),一在有助于个人的修道(出离)。若为在家戒,其基础则为信众修人天之福(福报)(27)。总之,无论出家、在家戒律,其基础都是和儒家道德不同的。
  2.目标不同
  儒家思想强调人生,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易经语)。而人类社会能够做到的,就是维护这个“生”——“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中庸语)。依《大学》的程序:个人由“诚”开始,修养分自己的起心动念、言行举止,使之符合一切德目,是为“修身”。身修好了,是为“齐家”。家齐好了,为的是“治国”。国治理好了,乃为了“平天下”。为何要“平天理”?就是“参赞天地之化育”。这也就是儒家一切道靠边的目标。
  佛教的目标恰恰相反,绝不是为了俗世的“生”,而是为了脱离生死。如何“脱离生死”?要经过“戒”“定”、“慧”三条路(三学)去修道。故《成实论》有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三条路的目标是一样的,即解脱人性中的“无明”、“执缚”或“烦恼”(为喻为贼)才能脱离生死。故又谓:“为道戒,本非世福”(28)。
  两者最终目标的大异其趣,才是真正的关键。
  3.形戒不同
  因为儒、佛二者的规范之目标如是之差异,表现在规范的语言形式上也就大不相同。
  在佛教戒律,虽然也有“作戒”(应作为什么),但所有的“作戒”都是“小小戒”例如比丘戒中的“百众学法”之类,其他重戒都属“止戒”(不得做什么)。在大乘菩萨戒中,虽有“十善业道”属于正面的讲法,其实这些讲法不过把“五戒”的内容反过来说而已(参第七章第三节四项),何况“十善”亦不算是“戒”。
  反观儒家的规范,所有基本德目(如智、仁、勇三达德、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等)都是从正面说,而不是从反面(禁止做什么去讲的。有些讲法虽像是反面的(如“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言”等),其实只是对正面规范的一种诠释而已(如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诠为仁的内涵之一种)。
  亦因两者有如此形式的不同,所以把儒家的“五常”配佛教的“五式”,其实是“五常”涵摄了“五戒”,却不能主说两者是一致的(例如:可以说“不杀”为“仁”的一种具体表现,但不能说“不杀”等于“仁”,因为“仁”的外延大太多了)。这点分辩,在常识上也许有什效用,似是而但若用到伦理学的语言研究上,就值得注意了。
  4.重点不同
  综观律藏,佛教规范的重点有二:一为维持僧团和和合(摄僧).二在使个人能够“修道”。前者简单,无待赘言。后者实际最注重的,就是防制淫欲之戒。以《四分律》为例,比丘戒二百五十条,关于淫戒的,占了三十一条,为全数的八分之一强。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关于淫戒的,占了五十条,是全数的七分这一弱(29)。问题还不止条数多少,而是淫戒多为重戒,且规范得既广泛又细密。经文甚至有云:“可畏之甚,无过女人,败正毁德莫不由之”(《僧祇律》),或云:“女色者,世间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间之衰祸,凡夫遭之,无厄不至”(《诃欲经》)(30)。为何佛教如此重视淫戒?困为人的淫欲正是“生”之源,佛教要人脱离生死,戒律即以断欲为重点,是必然的。
  儒家的是一种“世间法”,且把夫妇之道列为“五伦”之一,当然反对断欲。儒家规范的真正核心,应该是孝。孝是由“家”产生的,可以推展到整个社会,变成政治动力,故有谓“圣王以孝治天下”。
  两者重点如此之大异,其结果就当然不同。儒家造成了“家族主义”的世俗社会。佛教强调个人舍世俗最胜的欲望,一方面形成了彻底的人个主义(小乘),一方面团结成为强而韧的僧伽团体,达成了佛陀的“正法久住”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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