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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四章 九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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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四章 九句因

一、九句因为陈那所创

   1、陈那著《因门论》
   在近、现代,不少中、日学者主张,九句因理论古已有之,发明权当归古印度正理派,而因三相则是陈那对九句因的补充和概括。其实,根据吕澂先生的考证,在正理经文中并无九句因的痕迹,它首见于陈那的《门论》等著作中。
   根据义净所传,陈那有本称为《因门论》的著作,对因作了严密的研究,但是此书原来已不存,而藏文中有《因轮论》,大概就是此书的译本。《因轮论》汉译本刊登在南京支那内学院院刊《内学》第四辑上,为吕澂先生所译。
   《因轮论》只有十一个颂,论末题有题目:《九宗*轮论》。其中第三个颂说:
     又于同品有,无及彼俱二,
     异品亦复然,三者各三相。
   《门论》有相同意思的颂:
     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二颂所说的同品、异品是宗同品和宗异品。所谓宗法,就是因法,前文已明因法为宗上有法之法。所谓有,与有法之有意义相同。同品、异品是体,宗法是义。体上有义。例如,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瓶是“无常”的同品,瓶体上有“所作”因之义。这里说的同品就是指宗同品,而不是指的因法(宗法),即不是指的因同品,清楚明白,按理不会产生误解。《门论》关于同品定义中的被定义项与九句因中的同品,与因三相中的同品是一脉相承的。
   因法(宗法)在同品里有三种关系:有、无有、亦有亦无。更明白地说是:所有同品有因,所有同品没有因,有的同品有因并且有的同品有因。这第三种关系在颂文中称为“俱”或“及二”,“俱”或“及二”并非有并且没有的矛盾形式,而是有的同品有并且有的同品没有。因法(宗法)在异品里也有这三层关系:有、非有(无有)、俱(有的有且有的没有)。即是说:异品有因,异品没有因,有的异品有因并且有的异品没有因。
   2、正因与似因
   同品、异品各开三项,同品成九,异品也成九。(略)
   将两轮重合,并将异品轮从右向左按反时针方向转动两格,成如:(本应圆形。今为方便改作方形):
     (隅)    (上)    (隅)
     同 有    同 有    同 有
     异 有    异 无    异 俱
     (边)    (中)    (边)
     同 无    同 无    同 无
     异 有    异 无    异 俱
     (隅)    (下)    (隅)
     同 俱    同 俱    同 俱
     异 有    异 无    异 俱
   这是因与同异品关系的九种情况。有的文章说:“因三相说是从‘九句因'发展而成的。‘九句因'是把因与同喻、异喻所可能有的九种关系加以罗列(类似于三段论的种种可能式)”。这里把九句因解释成因与同喻、异喻间的关系,是对九句因的曲解。同品、异品与同喻、异喻是外延、内涵都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九句因是九种命题,而三段论的种种可能式是推理,也无类似之点。九句因包括正因和似因:
     上下二正因,两边二相违
     四隅共不定,中央乃不共。
   以下九例引自陈那的《因轮论》,《门论》也是这九个实例,但未列出同、异喻依。《大疏》大多标明了上述九例的立敌双方。兹依《大疏》加以说明。
                九 句 因
       (1)      (2)      (3)
     声常,所量故   声无常,所作故   声勤发,无常故
     如空,如瓶    如瓶,如空     如瓶,如电、空
     同异品俱有    同有异无      同有异俱
      共不定      正因        共不定
      (4)      (5)       (6)
     声常,所作故   声常,所闻故    声常,勤发故
     如空,如瓶    (如瓶),如空   如空、如瓶、电
      同无异有     同异俱无      同无异俱
       相违      不共不定       相违
      (7)      (8)       (9)
    声非勤发,无常故  声无常,勤发故   声常,无触对故
    如电、空,如瓶   如瓶、电,如空   如空、微,如业、瓶
      同俱异有     同俱异无       同异皆俱
      共不定       正因        共不定

二、九句因例解

   1、同异吕俱有
   这是说的有的同品有因并且所有的异品也都有因。按照这样的因,是无法断定宗能成立的。声论师对佛家立“声是常”宗,以“所量性故”为因。量,思量,认识。所量,思量或认识对象。“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是异品。虚空等一切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是思想的对象,所以是同品有。瓶等一切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也统统都是思想的对象,甚至立敌都不承认其体为实有的兔角,也可以成为思考的对象,因此异品也全部有因。“所量性”因既贯通于常(同品),又贯通于无常(异品)两面,根据这个因还是不能断定声竟属于常还是无常。“所量性”因的外延太宽了,它虽然把声音的外延纳入了自己的外延之中,换句话说,“所量性”因虽然是宗法,包含了声的外延,但是“所量性”的外延包括常与无常两部分,声究竟归到哪一部分去呢?这就无法确定。此因既不能证明声音为常住,也不能证明声为无常,因此,它不能成为正确的因。
   2、同品有异品无
   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有因,所有异品没有因。例如佛家对声生论立“声是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无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无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都不是同品,而是异品。瓶等具有无常性的事物,统统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同品有。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异品无。声音是不是具有无常性,正是立敌要争论的问题,因此,在争论未果的情况下,声音本身不算在同品中,也不算在异品中。既然除声以外的宗的同品全部有因,而除声以外的宗的异品全部没有因,那么,就可以形成一个除外判断:“除声以外,凡能作皆无常”,再加上所作性因遍是宗法,即“凡声皆所作”,这样,声音的外延落在无常的外延之内尽管还不能说是必然的,但它的可能性非常大。陈那规定,同有异无的因为正因。
   3、同有异俱
   第三句因表示所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异品有因,有的异品没有因。它同第一句因一样,太宽了,不能证明宗成立。
   例如,胜论师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敌方是谁,《大疏》没有举出。
   关于举例问题,作一点说明,《大疏》站在佛家的立场上,凡涉及佛家的实例,从观点到立敌双方都叙述得严格、准确。对涉及外道的实例,则不那么审慎,有时随便举出立敌双方,有时甚至把敌方不赞同的观点硬加到敌方头上,例如后文要说的第七句因就是这样。当然,也有这样的因素在内,为了达到讲清九句因的正、似情况这一目的,便随意编排实例,对此,似乎情有可原,不必荷求的。
   言归正传,上例中,“勤勇无间所发”意思是靠意志的作用使潜在的显发出来。声既是勤勇无间所发,那么此声就不应是一切声,而只能是人、兽所发之内声。但是,这第三句因的实例从陈那到窥基,都疏忽了,并未标明此声只能是内声,而不包括风声、雷声等外声。在第八句因的实例中,《大疏》似有所悟,特地标明为“内声”,从而避免了过失。在这一三支作法之中,“勤勇无间所发”是所立法,“无常”为因法。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事物,都是同品,例如瓶。为什么把瓶算作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同品呢?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删注》(页三十右)解释说:“云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盖由作意故,击手筋等力,乃至转击四尘,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凡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如虚空、如电等都是宗异品。瓶等凡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的,都具有无常性,因此是所有同品都有因。异品中则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例如空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也不具有无常性,电亦为异品,电却具有无常性,因此异俱,即异品有非有。
   由于凡同品都有因法,因此凡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全部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由于宗的异品也有一部分有因法,因此有一部分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也包括在无常性的事物之内。这样,无常性的事物就由两类事物组成,一类是全部的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另一类是部分的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无常故”因虽然把声归到了无常大类中,但是声究竟属于无常大类中的哪一小类呢?无法确定。因此说,第三句因和第一句因一样,范围太宽,缺乏证宗的力量,不是正因。
   4、同无异有
   这一句因是说全部同品都没有因,而异品反而全部都有因。这就是说,立者举出的因与立者所持论旨全相违背,当然无法成立宗。此因属于相违因之一种。
   例如,声生论立“声是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异品。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说同品无。瓶等不具有常性的事物,统统都具有所作性,因此是异品有因。除了宗上有法声以外,所有常性事物都没有所作因,除了宗有法声外,所有的无常性事物都有所作因,换句话说,除了宗有声外,所有的所因都不具有常性,反具有无常性,因此所作因只能证成相违(矛盾)宗“声是无常”。这第四句因也不能成为正因。
   5、同无异无
   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都没有因,所有异品也都没有因。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请看实例。
   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常”宗,以“所闻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虚空,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异品。除了声以外,凡常性的事物都没有所闻性,除了声以外,凡无常的事物也都没有所闻性,换句话主,除声以外,凡所闻的既不与常性物相通,也不与无常物相通。这样的因当然乏证宗之力。
   声音是世间唯一有可闻性的事物。第五句因说同、异品都没有因,这就隐含着一个前提,常性的同品排除了宗上有法声,无常性的异品也把宗上有法声排除在外。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创者陈那是主张同品和异品都除宗有法的。如果同、异品不除宗有法,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为同、异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间没有中容品、同品无则异品必有,异品无则同品必有,决不可能出现同、异品俱无因的情况。从第五句因可以看出,在九句因中,同、异品都是除宗有法的。
   6、同无异俱
   这句因是说,所有同品都没有因,而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
   例如声显论立“声是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常住的,例如虚空,是同品。凡是无常的,例如瓶、电,是异品。虚空等常性事物,均非勤勇无间所发,因此,同品全无因。异品无常事物中,瓶等有勤勇无间所发因,电等无此勤发因,因此是异俱(异品有非有),有的异品有,有的异品无。除宗以外所有的同品都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都不与同品相通,而只与异品中一部分相通,这表明,除宗以外,凡因概念的外延均在异品的概念外延之内。这第六句因没有证宗之力,反而证成了与立论主相违背的宗。因此,第六句因与第四句因一样,是相违因。
   7、同俱异有
   这句因是说,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却全部有因。一个因既通同品,又通异品,缺乏证宗之力,不能是正因。
   例如,声证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敌方为谁,《大疏》未言。“非勤勇无间所发”为所立法。电、空等凡是非勤发的事物都是同品。瓶等凡勤发的事物都是异品。声论师本不许声有无常性,无常性故。违反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大疏》把声论师显然不赞成的观点加到了对方头上,勉强拉来作了本句因的实例。在同品非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如电等具有无常性,另一部分如空不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同俱。在异品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中,如瓶等全部具有无常性,因此是异有。无常性的事物既通非勤发的,又通勤发的。此因和(一)、(三)相似,不是正因。
   8、同俱异无
   这句因是表示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而异品则全部没有因。所举因只能通同品,不能通异品。这是一句正因。
   例如胜论师立“内声是无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无常”是所立法。瓶电等凡无常之事物都是同品。凡常的事物,如空,是异品。同品瓶等是勤勇无间所作,同品电等是非勤勇无间所作。异品空等均非勤勇无间所作。除宗以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没有因,所有异品没有因,反过来说,除宗以外,所有的因与一部分品贯通,与一部分同品不贯通,并且与全部异品都不贯通,这就表明,除宗以外,所有的因法的外延都包括在同品法之内。这样的因,陈那认为是正因。
   9、同俱异俱
   这句因是说,同品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异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没有因。因法既通同品,又通异品,不是定因,和(一)、(三)、(七)相信。
   例如声论对胜论立“声是常”宗,“无触对故”即“无质碍故”为因。凡具有常性的空、极微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快乐、瓶等都是异品。同品空无质碍,同品极微(分子或原子)有质碍,因此是同俱。异品快乐是无质碍,异品瓶是有质碍,因此是异俱。无质碍的既然不一定常住的,故此因非正因。

三、正因的三个条件

   1、同、异品除宗有法
   九句因表明,同品、异品是除宗有法的。为什么同、异品须除宗有法呢?因明是论辩逻辑,在共比量中,证宗的理由必须双方共许。立者以“声常”为宗,自认声为同品,但敌者不赞成声为常,以声为异品。因此,在立量之际,声究竟是同品还是异品,正是要争论的问题。如果立敌各行其是,将无法判定是非。拿第五句因来说,当立方取声为常住的同品时,其所闻性因,同品有非有(俱)而异品非有(无),则成正因;当敌取声为常住的异品时,所闻性因于同品非有而异品有非有,又成相违因,出现过失。同一个所闻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违因,是非无以定论。因此,立量之际,因明通则,同、异品均须除宗有法,否则,立敌双方都会陷入循环论证。同时,一切量都无正因,因为敌方只要轻而易举地以宗有法为异品,则任何因都不能满足二、八正因中异品无因这一共同条件,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2、因三相的三个理论依据
   在九句因中,只有二、八两句是没有过失的正因,另有两句相违因和五种不定因。
   第二句因是“同有异无”,或曰“同品有,异品非有”,第八句因是“同俱异无”。或曰“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对这两句正因进行概括,就可得出正因的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此因必须是宗法。《门论》关于九句因的颂文中明言“宗法于同品”,明确规定此因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因作为“宗法”是九句因包含的内容,因是“宗法”也是二、八句因成为正因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为现代不少研究者所忽视。早在唐代有的因明疏家就已经论述了这一观点。净眼法师《理门论疏》中有一问答说:
   “问: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邪。答:因遍宗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净眼法师的这一看法保留在《瑞源记》卷三中。
   第二,同品中必须有事物(可以是“有”,即全部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部分有)具有因的性质。用传统逻辑的语言表示,就是: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包括“所有同品是因”和“有的同品是因”两种情况。同时也把第五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
   第三,异品中必须无一具有因的性质。
   九句因中正因的三个条件被概括为因三相原理。
   九句因是宗法与同、异品可能有的九种关系,不论正与不正,一一列举。吕澂先生指出,其中用第五句因来说明因的过失,用第八句因(同品一部分有)作为正因,都是前人未曾提出,而为陈那首创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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