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二‧一○○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疏翼】
第二破执法有二,初破计五文科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文分为四︰一、所取非有,二、非能取缘彼,三、心、心所如幻,四、为破妄执外境假说唯识。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下文有四,此初[1]言「余乘」者,显非此[2]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3],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相分,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
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论文】
二‧一○一 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二非能取缘彼。
【述记‧卷十一】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此第二、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
「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4]。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5],亦有此结[6]。
【论文】
二‧一○二 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三心、心所如幻。
【述记‧卷十一】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此、第三[7]。
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8]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论文】
二‧一○三 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四为破妄执外境假说唯识。
【述记‧卷十一】
下第四[9]、为遣[10]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11]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12]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13]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
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14],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等心[15]。
【疏翼】
以上第一破执法诸小乘外道计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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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等六字,《金藏》有,余无。
[2] 「此」字,《金藏》作「大」。
[3] 即色、不相应行、无为。
[4] 缘余心相分见分,均自心变相而缘。除自证分缘见分、证自证分缘
自证分、自证分缘证自证分,因不变相缘故。若执离自心见分之外,别有能缘此见分以为其相分之单独能缘心,即脱离因缘执有能取,亦如执相分之外别有脱离因缘之外境,即为人执或法执。
[5] 谓本论卷一。
[6] 「结」,《金藏》误作「诘」。
如卷一文云︰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7] 「此第三」三字,《金藏》有,余无。
[8] 不如言所有实义。
[9] 「下第四」三字,《金藏》有,余无。
[10] 「遣」字,《金藏》有,余无。
[11] 名言以外实义。
[12] 依他缘外,言说性外。
[13] 「别」字,《金藏》作「少」。
[14] 「执实唯识心等」,《疏翼》原作「执实言说,诠唯识心等」,今依
《大正藏》改。
此句意云:谓执离缘起有真实唯识。
[15] 「心等」二字,《金藏》作「等心」,余作「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