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三‧二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疏翼】
第二别答第八别有体中,第二为理别答。于中有三,此即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也。
【述记‧卷二十一】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
然《瑜伽》[1]、《显扬》[2]、《对法》[3]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4],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
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即初也。
【论文】
三‧二九一 谓契经说:杂染、清净诸法种子之所集起,故名为心。若无此识,彼持种心不应有故。
【疏翼】
第二为理别答中,第二正引经申其理证。文有其三,此即初文引经。
【述记‧卷二十一】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
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彼[5]心即是此第八识」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
然「八证」[6]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7]。
第一、 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8]。无漏识者,无漏集起[9]。
此即引经申理,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论文】
三‧二九二 谓诸转识,在灭定等,有间断故。
【疏翼】
第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中,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
【述记‧卷二十一】
次、第二段文。自下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于中有五︰初、破经部[10]。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11]︰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12]。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
譬喻部师即经部也[13]。如五十一[14]、《对法》[15]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久[16]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
夫坚住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17]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受熏」,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文】
三‧二九三 根、境、作意、善等类别,易脱起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出易脱因。
【述记‧卷二十一】
经部六识,不俱起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六种转识不定俱生;不俱生故,无[18]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19]。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20],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21]。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22]故[23]。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24]。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
此无同喻,但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
《摄论》唯有此中一因[25]。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剎那剎那皆具[26]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27]。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28],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29],种子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30]。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31]。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32]。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33]。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34]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文】
三‧二九四 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三出不坚住因并同喻。
【述记‧卷二十一】
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如电光等」,喻也。
【论文】
三‧二九五 非可熏习、不能持种,非染净种所集起心。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四出宗法。
【述记‧卷二十一】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疏翼】
以上第一破违教中,第一破他讫。
【论文】
三‧二九六 此识一类,恒无间断,如苣蕂等,坚住可熏,契当彼经所说心义。
【疏翼】
第一破违教中,第二显自。
【述记‧卷二十一】
此、显正义。
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蕂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或「一类」言,义亦简彼,此中法[35]缺,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蕂非集起之心。
三[36]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
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蕂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37]。
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二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疏翼】
以上正破六识中,第一破违教讫。
【论文】
三‧二九七 若不许有能持种心,非但违经,亦违正理。
【疏翼】
第一正破六识中,第二破违理。于中有二︰一、依经申理难,二、经外别生难。此即初也。
【述记‧卷二十一】
第二、违理。
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上来,依经申理难。
【论文】
三‧二九八 谓诸所起染、净品法,无所熏故,不熏成种,则应所起,唐捐其功。
【疏翼】
第二经外别生难中,文分为二︰一、所起无功,二、同自然生。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以下、经外别生难。
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
「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文】
三‧二九九 染、净起时,既无因种,应同外道,执自然生。
【疏翼】
第二经外别生难中,第二同自然生难。
【述记‧卷二十一】
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38]第十破[39]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40]。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中,第一正破六识讫。
【论文】
三‧三○○色、不相应,非心性故,如声、光等,理非染、净内法所熏,岂能持种?
【疏翼】
第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中,第二破色及不相应。文分为二︰一、由非心性,二、离识无体。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41]。或虽不相应,彼许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
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内法所熏」,简苣蕂等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文】
三‧三○一 又彼离识,无实自性,宁可持为内种依止?
【疏翼】
第二破色及不相应中,第二离识无体。
【述记‧卷二十一】
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中,第二破色及不相应行讫。
【论文】
三‧三○二 转识相应诸心所法,如识间断──易脱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种,亦不受熏。
【疏翼】
第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中,第三破心所。
【述记‧卷二十一】
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42]在于后,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43]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文】
三‧三○三 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疏翼】
第一破五蕴受熏持种即破经部中,第四总结。
【述记‧卷二十一】
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44]。
上[45]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46]。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47],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
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48]。
【疏翼】
以上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一破经部五蕴受熏持种讫。
【论文】
三‧三○四 有说:六识无始时来,依根、境等前后分位,事虽转变,而类无别,是所熏习,能持种子。由斯,染净因果皆成,何要执有第八识性?
【疏翼】
第一破经中,第二破经部异师识类相熏持种义。
【述记‧卷二十一】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49]︰初、叙宗,后、正破[50]。此叙彼宗。
是识转变,剎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文】
三‧三○五 彼言无义。
【疏翼】
第二破经部异师识类中,第二正破。于中有四︰一、论主非,二、彼返诘,三、别破,四、征类同。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文】
三‧三○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彼返诘。
【述记‧卷二十一】
次、彼返诘也。
【论文】
三‧三○七 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三别破。
【述记‧卷二十一】
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吠世史迦[51]「同异」实故。
【论文】
三‧三○八 许类是假,便无胜用,应不能持内法实种。
【疏翼】
第一征假实中,第二征假。
【述记‧卷二十一】
此、征假也。
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
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瓶、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52]。二、剎那类:即无常之流[53]。二皆假法,此假征实[54]。
【疏翼】
以上第三别破中,第一征假实讫。
【论文】
三‧三○九 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二征何性。于中有四︰一、总问何性,二、征善恶性,三、征无记性,四、别类必同别事性。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次、三性征。
总问何性。
【论文】
三‧三一○ 若是善、恶,应不受熏,许有记故,犹如择灭。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二征善恶性。
【述记‧卷二十一】
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
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55]。
【论文】
三‧三一一 若是无记,善、恶心时,无无记心,此类应断。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三征无记性。
【述记‧卷二十一】
若唯无记,「善恶心时」,此即应断。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论文】
三‧三一二 非事善恶,类可无记,别类必同别事性故。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四别类必同别事性。
【述记‧卷二十一】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
所以者何?
「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疏翼】
以上第三别破中,第二征何性讫。
【论文】
三‧三一三 又无心位,此类定无,既有间断,性非坚住,如何可执持种受熏?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三征间断。
【述记‧卷二十一】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
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56]同也。
【论文】
三‧三一四 又阿罗汉或异生心,识类同故,应为诸染无漏法熏,许便有失。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四征类同。
【述记‧卷二十一】
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57],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文】
三‧三一五 又眼等根,或所余法,与眼等识,根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
【疏翼】
第四征类同中,第二征根法。
【述记‧卷二十一】
下、征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或信等余法与眼等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58]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类同,《摄论》[59]亦无。彼[60]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61]。
【疏翼】
以上第二破经部异师识类相熏持种中,第二正破讫。
【论文】
三‧三一六 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疏翼】
第二破经部异师识类相熏持种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二十一】
第四[62]、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疏翼】
以上第一破经部中,第二破识类讫。
【论文】
三‧三一七 又六识身若事、若类,前后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
【疏翼】
第一破经部中,第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述记‧卷二十一】
第三、破事类双熏计。
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63]。无性亦然[64],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
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65]。二、室利逻多[66]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疏翼】
以上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一破经部讫。
【论文】
三‧三一八 执唯六识俱时转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无能持种义。
【疏翼】
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二破大众部。
【述记‧卷二十一】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67]。
【论文】
三‧三一九 有执色、心自类无间,前为后种,因果义立,故先所说,为证不成。
【疏翼】
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经部。
【述记‧卷二十一】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
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68]。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
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文】
三‧三二○ 彼执非理,无熏习故。谓彼自类,既无熏习,如何可执前为后种?
【疏翼】
第三破上座部中经部内,第二申难。
【述记‧卷二十一】
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69],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70]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文】
三‧三二一 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二难后不生。
【述记‧卷二十一】
此、第二难。
《摄论》[71]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72]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73]!因[74],则不遍。
【论文】
三‧三二二 二乘无学,应无后蕴,死位色、心,为后种故。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三难无后蕴。
【述记‧卷二十一】
此、第三难。
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75]。
【疏翼】
以上第三破上座部中经部内,第二申难讫。
【论文】
三‧三二三 亦不应执色、心展转,互为种生,转识、色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
【疏翼】
第三破上座部中经部内,第三破救。
【述记‧卷二十一】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76],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77]。
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78]。
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
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79]叙计。
【疏翼】
以上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经部讫。
【论文】
三‧三二四 有说:三世诸法皆有,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何劳执有能持种识?
【疏翼】
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
【述记‧卷二十一】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叙宗中又二︰初、正叙,后、会违。
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
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论文】
三‧三二五 然经说心为种子者,起染净法,势用强故。
【疏翼】
第一叙一切有部宗中,第二会违。
【述记‧卷二十一】
次、彼会经。
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一叙宗讫。
【论文】
三‧三二六 彼说非理。过去、未来,非常,非现,如空华等,非实有故。
【疏翼】
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二正破。于中有二︰一、过未非实,二、过未无取果用。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非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文】
三‧三二七 又无作用,不可执为因缘性故。若无能持染净种识,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过未无取果用。
【述记‧卷二十一】
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讫。
【论文】
三‧三二八 有执:大乘遣相,空理为究竟者,依似比量,拔无此识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无相大乘。于中分五︰一、叙宗,二、违经成大邪见,三、破救,四、不应勤修,五、劝信。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一】
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80]「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81]。
「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82],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83]。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不极成。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便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论文】
三‧三二九 彼特违害前所引经,知、断、证、修,染、净,因、果,皆执非实,成大邪见。
【疏翼】
第五破清辨无相大乘中,第二违经成大邪见。
【述记‧卷二十一】
违前染净集起心经。「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论文】
三‧三三○ 外道毁谤染净因果,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无相大乘中,第三破救。
【述记‧卷二十一】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85],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文】
三‧三三一 若一切法皆非实有,菩萨不应为舍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幻敌,求石女儿用为军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无相大乘中,第四不应勤修。
【述记‧卷二十一】
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文】
三‧三三二 故应信有能持种心,依之建立染净因果。
【疏翼】
第五破清辨无相大乘中,第五劝信。
【述记‧卷二十一】
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说三性有无[86],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87];世俗之中[88],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89]。
【疏翼】
以上第二依经附理十证内第一证中,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讫。
【论文】
三‧三三三 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疏翼】
第二依经附理十证内第一证中,第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
【述记‧卷二十一】
第三大文、总结之。
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90]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91]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疏翼】
以上第二依经附理十证中,第一持种证讫。
--------------------------------------------------------------------------------
[1] 见《瑜伽》卷五十一。
[2] 见《显扬》卷十七。
[3] 见《对法》卷二。
[4] 即《摄论》世亲、无性两《释》前三卷。
[5] 「彼」字,下文作「彼」,此处误作「后」。今改。
[6] 《对法》卷二云︰
若无此识,「执受、初、明了、种子、业、身受、无心定、命终,无,皆不应理」。
[7] 《了义灯》卷十云︰
初生、明了、业用三义,此论中无。趣生、寿识、互缘、依食,及心染净,此之五种,彼论非有。余五共同,然互广略。
[8] 道邑《义蕴》云︰
前约所集起处,名心。此约业种亲种所集生者,名心。虽同第八,据义解别。
[9] 道邑《义蕴》云︰
无漏之心,虽无业种,唯无漏亲种之所集起也。准此后解,亦通无漏。
[10] 「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中有五:初、破经部,次、破大众部,
三、破上座部,四、破一切有部,五、破清辨。初破经部师中又分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即破经部﹞,二、破识类﹝即破经部异师﹞,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
[11] 「三」字,应作「四」。
[12] 应有第四科「总结」。
[13] 初破他中又四︰一、出有间断因,二、出易脱因,三、出不坚住因
并同喻,四、出宗法。此即破他中初因也。
[14]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彼诸识长时间断,不应相续长时流转。
[15] 见《对法》卷二。
[16] 《对法》原文作「久」,《疏》误作「文」,今改。
[17] 「然」字,《疏翼》无,《大正藏》有。
[18] 《摄论‧无性释》卷二原文无「义」字。
[19] 道邑《义蕴》云︰
夫能、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名曰「相应」。此六转识根、境等别,无相应义,故不可说互相熏也。
[20] 《摄论‧世亲释》卷二原作「别别行相,一一转故」。
[21] 道邑《义蕴》云︰
若以根、境等各别为因,即无同喻。言「非极成因」者,非是立、敌不共许故,名「非极成」,但以有过,名「非极成」。此有何过?即六、八等俱时有熏,为不定过。
[22] 「熏」字,《演秘》疑为「违」。
[23] 道邑《义蕴》云︰
根等三别,由彼师许互相熏故,故次「量云」。
[24] 此意:眼等识非可为耳等识所熏。
[25] 智周《演秘》云︰
此论四因,彼但有此根、境、作意类别因也。
问︰按彼论意,以无相应而为因义,岂不相违?答︰无相应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别是成因因。当此正因据成因因,亦无失矣。
[26] 《义演》作「具」,余作「俱」。
[27] 道邑《义蕴》云︰
前解约六识俱时相望,彼此根境各别,故不可相熏。今解约六识中一一识体自根、境不恒俱有,不如第八根等常有,故此六识不可受熏。前疏家解,虽以自他六识为同喻,然有自身六、八为不定过。然今此解,亦无同喻,但且直责。
[28] 俱依所持种子而起。
[29] 见《瑜伽》卷五十一、《显扬》卷十七。
[30] 《瑜伽》卷五十一云︰
从善无间,不善性生;不善无间,复善性生;从二无间,不善性生。
[31] 《瑜伽》卷五十一云︰
劣界无间,中界生;中界无间,妙界生;如是妙界无间,乃至劣界生。
[32] 《瑜伽》卷五十一云︰
有漏无间,无漏生;无漏无间,有漏生。
[33] 《瑜伽》卷五十一云︰
世间无间,出世生;出世无间,世间生。非如是相有种子性,应正道理。
道邑《义蕴》云︰
由此后得智虽体无漏,既不证真,但可名世。故二门别。
[34] 谓诸转识不能持种。
[35] 「法」,宗法。
[36] 「三」字,《续藏》注云︰古本作「二」。
[37] 灵泰《抄》云︰
宗法义理含取所集心义,亦得也。
[38] 「下」,谓本论卷四。
[39] 即第十证。
[40] 本论卷四云: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界地往还,无染心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41] 《瑜伽》卷五十一末「随转理门」云︰
云何因缘?谓诸色根、根依,及识,此二略说能持一切诸法种子。随逐色根,有诸色根种子及余色法种子。……当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种子之所随逐──除大种色,由大种色二种种子所随逐故──谓大种种子,及造色种子。即此所立随逐差别种子相续,随其所应,望所生法,是名因缘。
[42] 「法」,谓二宗。
[43] 谓「如电光等」。
[44]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或说前念熏于后念。
[45]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能熏第四义中。
[46]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47]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或说熏识,剎那种类。
[48] 《枢要》卷中云︰
第一证中集起心者,又解︰所积集种处起生诸法因,故名为「心」。破色、不相应,及心所中,亦应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略无之也。
[49] 「二」字,应作「三」。
[50] 应有第三科、总结。
[51] 「吠世史迦」,梵文为「vaiwesika」。
[52] 见《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若言依止种类句义,六种转识,或二剎那,同一识类。
[53] 如《摄论‧无性释》云︰
或剎那类无有差别,由异品﹝藏文无此二字﹞故,或即彼识或彼剎那有相熏习。非﹝藏文无遮义﹞一切者,此不应理,种类例余成过失故。
《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若谓此识种类如是虽不相应,然同识类,亦得相熏;如是例余,应成过失。谓余种类,例亦应尔!以眼等根同净色类,亦应展转更互相熏。此意说言眼耳两根同有净法,二净展转应互相熏。余亦如是,然汝不许。虽同净法,异相续故,不得相熏。识亦应尔,虽同识法,何得相熏?
[54] 《枢要》卷中云︰
许类是假,不能持内法实种。前第一卷「如堤塘等,假﹝亦能﹞遮实水﹝原无「实水」二字﹞」此何不尔?暂息灭遮,假定可尔,毕竟永持,于理未可。
若尔,佛身别解脱戒等亦毕竟遮,何义不同?答︰「遮」是息义,可假遮实。「持」是任义,故假不持。
[55] 道邑《义蕴》云︰
自宗佛果,善法亦持种故。
[56] 《摄论》两《释》卷二说所熏非不坚住。
[57]《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阿罗汉心不出识类,彼亦应是不善所熏,一类法故。
[58] 「所」字,《义演》、金陵本作「余」。
[59] 指《摄论》卷一,世亲、无性两《释》卷二。
[60] 指《摄论‧无性释》卷二。
[61] 《摄论‧无性释》卷二原文为:
谓眼等根清净色性,皆根种类之所随逐,意根亦应成造色性,根义等故。
[62] 「四」字,应作「三」。
[63] 如《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譬喻论师欲令前念熏于后念。为遮彼故,说言二念不得俱有﹝颂言「二念不俱有」﹞。无二剎那一时而有,俱生俱灭,熏习住故。
[64]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或说前念熏于后念。
《大毗婆沙论》卷十六云︰
谓或有执心、心所法前后而生,非一时起。如譬喻者彼作是说︰心、心所法依诸因缘前后而生,譬如商侣涉险隘路,一一而度,无二并行。心、心所法亦复如是,众缘和合,一一而生,所得众缘,各有异故。
[65] 「鸠摩罗多」,梵文为「kumaralata」。
[66] 「室利逻多」,梵文为「wri-lata」。
[67] 即俱时而转。
[68]《摄论‧无性释》云︰
「若复有执」者,谓经部师作如是执。「色、心无间生」者,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生。「是诸法种子」者,是诸有为法能生因性。谓彼执言︰从前剎那色,后剎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剎那心,后剎那心及相应法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识是诸法因?
[69] 谓色熏色、心熏心。
[70] 《摄论‧无性释》卷二云「以其二念不俱有故」。其卷三亦有此义。
[71] 见《摄论》卷一、两《释》卷三。
[72] 「彼」,谓大众部。
[73] 如《摄论‧无性释》云︰
谓无色没,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断灭故。从无想没心想生时,及灭定等出心生时,前心种子能生后心,皆不应理,久断灭故。
[74] 即「久断灭故」。
[75] 灵泰《抄》云︰
若不言「极成」简者,作不定︰为如佛能为因即入涅槃耶?为如前前许能为因故,二乘不得入涅槃耶?
《摄论‧无性释》卷三亦云︰
又若离其俱生俱灭摄受种子相应道理,但执唯有前剎那心能为种子,引生无间后剎那心,即阿罗汉后心不成,不应得入无有余依妙涅槃界。由最后心能为种子,等无间缘,生余心故,如是即应无无余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有因缘。
[76] 灵泰《抄》云︰
即是三藏师解。
[77] 灵泰《抄》云︰
即是疏主解也。
[78] 「转识、色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
[79] 即《瑜伽》卷五十一「随转理门」所叙。
[80] 《掌珍论》首云:
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无为无有实,不起似空华。
[81] 同遍计所执空。
[82] 道邑《义蕴》云︰
「有法一分非极成过」者,有法既言「真性有为」,若中宗「真性有为」非空不空,彼宗不许。若彼宗「真性﹝有为﹞」一向是空,中宗不许。故于自、他,各有一分所别不极成过。
问︰若尔,如声论者对佛弟子说声为常,无常之声,彼宗不有。彼宗常声,佛弟子无,应有自他不极成过!答︰常与无常正所诤故,非是过也。
若尔,空与不空,为例亦然;如何是过?答︰此不相例。且如常与无常即是声上别义,正是所诤,不诤声体。今言「真性」,不是别义。此宗「真性」,体非空有,彼宗「真性」,自体是空。彼此两宗,互不相许,故不极成。能别中「空」,即是有为等上正所诤义,故理别也。
[83] 道邑《义蕴》云︰
谓初世俗,可说为空﹝即遍计所执本空﹞。余四胜义,非空非有。
[84] 《枢要》卷中云︰
下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别不成。若论中道胜义,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如《疏》中解。
同喻「如幻」事者,依世俗谛。「如幻」有二征︰如幻实事,「非缘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
依胜义谛,彼此二宗一切诸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缘生非不缘生,何得以「空华」等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
[85] 智周《演秘》云︰
若因招果,道理非谬,名之为「实」;自宗依他,何不名「实」?即次下云「趣、生体者,谓要实有」,此趣、生体,岂非依他?圣教说「实」,处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无违。
[86] 要善分别遍计所执及依他起二性差别,如本论卷八云︰
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诸圣教说唯量,唯二、种种,皆名依他起故。
又云︰
遍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
[87] 此句谓胜义胜义中,言语道断。
[88] 世俗之中,除瓶盆等假名无实,其余三种中依他、圆成有,遍计所
执无。
[89] 参看《述记》卷三「四重俗谛」。清辨等只有一重俗谛,遍计所执
与依他起不分。
[90] 见《瑜伽》卷五十一等。
[91] 见《摄论》卷一及两《释》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