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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二、广六位心所──辨根本烦恼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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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六‧一三二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以五颂﹝第十颂至第十四颂﹞别显五位心所中,第三段文﹝第九颂辨二位,第十颂辨善位。今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心所。于中分二︰一、问,二、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解六位心所中,辨三门[1]讫。此当第四[2],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颂文】
 
六‧一三三 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疏翼】
 
  第三段文﹝第十一颂前半﹞辨烦恼位心所中,第二答。于中有二︰一、以颂二句答,二、长行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次、举颂等。
 
  《百法》等[3]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4]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次后应显烦恼,是故以彼为依。
 
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论曰︰贪、瞋,及与痴,颂说「贪、瞋、痴」。
 
 
 
【论文】
 
六‧一三四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长行释。
 
 
 
【述记‧卷三十六】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5]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此释总名。
 
  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6]。
 
  《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7]。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文】
六‧一三五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长行释中,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于中分六,依次解释。
 
 
 
【述记‧卷三十六】
 
  自下、第二门也。
 
  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8],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
 
  然有难处,论覆成之,「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9]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
 
  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故。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10]。
 
  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11],下文自会[12]。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贪者,谓于有及受用,耽着希愿为性,此以遍生诸苦为业。苦者,此中即说五取蕴。由五取蕴乃依欲爱、色爱及无色爱增上所引生故,今说贪以生苦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为贪?谓于五蕴染爱耽着为性」中,谓即有漏色、受、想、行、识五者,名为色、受、想、行、识五种取蕴。此中色取蕴者,即二界色。受等四取蕴者,即三界受等。由此于三有中,能摄取有得生起,或摄取后有诸业,说名能取诸有。由取所生起故,依于取故,或依彼等,诸取生起故,名为取蕴。与摄持不放相似,故名染爱﹝藏文作「źen pa/」﹞。如谷物油脂等入于布缕等处,继续延展,虽极挤搓,亦难拔除出自处所。如是贪惑亦尔,入自所缘,继续延展,虽经极大勤奋,亦难令离自所缘境。故名染爱。
 
「耽着」者,即贪自性。复次,于胜妙所触中,亦有所谓腻滑﹝藏文作「snum pa/」﹞者,为与彼相差别故,另说「耽着」言。此以生苦为业。由与三苦相应故,随其所应三界五蕴,说名为苦。此苦由欲有、色有及无色有增上,所生起故,今说贪业能生诸苦。
 
 
 
【论文】
六‧一三六 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疏翼】
  第一出贪体业中,第二逐难解辨。
 
 
 
【述记‧卷三十六】
 
  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或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
 
  《大论》第八[13]、五十五[14],及五十八[15]、《显扬》[16]、《五蕴》[17]、《对法》[18]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疏翼】
 
  以上第二出体业中,第一出贪体业讫。
 
 
 
【论文】
六‧一三七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瞋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
 
  「憎」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
 
  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19],亦说无漏为「苦具」也。
 
  《对法》等论,但言「苦具」[20],不知是何?
 
  惑[21]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22],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23]。上但缘取生[24],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25],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瞋者,谓于有情,憎恚为性,即于有情,心暴戾性﹝藏文作「sems rtsub pa/」﹞。由此所伏蔽故,于诸有情,思作杀缚等损害事业。此以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及恶行所依为业。
 
「触」者,谓安乐。与彼俱住,名「住于触」。不安于触,名为「不住于触」,即与苦俱之义。
 
若有憎恚心,则决定能生忧故。心中烧恼﹝藏文作「gduv ba/」﹞。由随心变故,身亦即烧恼。谓于彼一切威仪中,俱苦及俱匮乏而住。由具有憎背﹝藏文作「źe 'gras pa/」﹞心者与诸恶行邻近故,今说瞋以不住于触及恶行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三八 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疏翼】
  第二出瞋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答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26]。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27]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二出瞋体业讫。
 
【论文】
六‧一三九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三出痴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28]等,亦迷事也。
 
 
 
【疏翼】
 
  《瑜伽》卷五十八初云︰
 
又此无明,总有二种︰一、烦恼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非无愚痴﹝藏文作「rmovs pa/」﹞而起诸惑,是故贪等余惑相应所有无明,名烦恼相应无明。若无贪等诸烦恼缠,但于苦等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钝慧士夫所余﹝藏文有「de las gźan pa/」;汉译缺,今补﹞补特伽罗诸不如实简择﹝藏文作「不如实显现」﹞,覆障、缠裹、暗昧等﹝藏文无「等」字﹞心所性﹝藏文作「能覆障、能缠裹心、能暗昧心性」﹞,名独行无明。
 
  《显扬》卷一云︰
 
无明者,谓不正了真实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正了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无明为业。如经说:诸有愚痴者,无明所伏蔽。
 
  《对法》卷一云︰
 
无明者,谓三界﹝所有﹞无智为体,于诸法中,邪决定、疑,杂染生起所依为业。「邪决定」者,谓颠倒智。「疑」者,犹豫。「杂染生起」者,谓贪等烦恼现行。彼「所依」者,谓由愚痴起诸烦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痴者,谓于恶趣、善趣、涅槃,与能得彼因及彼等诸因与果无倒相属,无知为性,此以杂染生起所依为业。此中杂染有三种︰一、烦恼为体,二、业为体,三、生为体。
 
彼「生起」者,谓前前杂染为因,能得后后杂染自体。「生起所依」者,谓由愚痴故,依邪智、疑、贪等烦恼,后有业及诸生等生起,而非由不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无明?谓于业果及谛、宝中,无智为性,此复二种,所谓俱生分别所起」中,「俱生」者,谓非与其余烦恼相应,而为不共。「分别」者,谓与疑、邪见、戒禁取等烦恼相应。业无知者,谓不知实有福、非福、不动业,即不解了不通达义,此即俱生无明。于福、非福及不动业,犹豫不决;或损减谤无福、非福、不动业;及诸于福起非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及于非福作福想者,作杀牲烧炙等业;如是无明与疑、邪见相应,即为分别。此于诸法中,邪决定、疑及杂染生起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四○ 谓由无明起疑、邪见、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疏翼】
  第三出痴体业中,第二逐难辨。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29],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30]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31],不必起疑及邪定[32]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
 
  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
 
  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33]。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34],此略不说。
 
  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35],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36]为首,以利惑故。
 
  复七种无知[37]等相摄,如《大论》第九[38]、《缘起经》等说[39]。
 
【论文】
六‧一四一 云何为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难辨。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说[40]。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慢者,谓以他方己,计我为胜、我等、我劣,令心恃举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慢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慢为业。如经说三种慢类︰我胜慢类、我等慢类、我劣慢类。
 
  《对法》卷一云︰
 
慢者,依止萨迦耶见,心高举为体;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于师长及有德所,而生憍慢。「苦生」者,谓生后有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慢者,谓一切所说我慢,均依萨迦耶见而起,此以令心高举为相。由于诸蕴增益我及我所为实有故,谓此为我,此为我所,如是由彼彼差别,令自高举陵慢于他。此以不敬,苦生所依为业。「不敬」者,谓轻蔑师长及诸有德补特伽罗,且无身语礼敬。「苦生」者,此中即谓后有生起。
 
此于高举心自性,虽无差别,然由高举心生因不同,故分七种︰即所谓慢、过慢等。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劣者,谓己种姓、多闻、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或方于他种姓等同者,谓己为等,令心高举;是名为慢。
 
过慢者,即方于他种姓、多闻、财宝等,同者,谓己施舍、尸罗及技艺等为胜;或方于他种姓、财宝、明智等为胜者,谓己多闻、财宝等为同;是名过慢。
 
若方于他种姓、多闻,及财宝等,胜者,亦谓己种姓、多闻及财宝等为胜,令心高举,是名慢过慢。
 
我慢者,谓于本无我我所五取蕴中,执着我我所故,令心高举,如是名为我慢。
 
增上慢者,谓于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计己已得,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增上慢。
 
卑慢﹝藏文作「cuv zad sbam pa'i va rgyal/」﹞者,即方于他种姓、明智等多胜,谓己种姓、明智等少劣,令心高举,如是名为卑慢。
 
邪慢者,即虽具非德,谓己有德,令心高举,如是名为邪慢。
 
「非德」者,谓恶戒等。若有此非德等者,彼即名为具非德。由彼计己有德故,虽无正施戒等,亦唯许有彼德。由无实故,名为邪慢。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我慢谓于五取蕴」中,欲与贪名「取」;希未来身,为欲;耽着,名贪。此中未来身者,由欲为门故取。现在诸蕴,由贪为门,不稍舍故取,是故此二,说名为取。与此等相应诸蕴,名为取蕴,于彼远离我及我所诸取蕴中,执着我及我所故,生高举心,是名我慢。
 
  又云︰
 
言「云何增上慢?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我已得,心高举为性」中,人﹝趣﹞所有法,谓贪、瞋、痴等﹝烦恼﹞及由此所生身语意业。此人法对治者,谓静虑及等至等。此于人法,名为「增上殊胜」﹝藏文作「gov ma'i khyad par/」﹞。「增上殊胜所证」者,即彼可获。于此增上殊胜所证并无所获,而自谓已得增上殊胜,心生高举,名为增上慢。
 
  又云︰
 
卑慢者,谓于己彼多胜种姓、明智、财宝等所,谓己种姓等少劣,生高举心。且若有于等谓等,或于等谓胜,或于胜亦谓己胜,由如是高举所依故,理应起于我慢;今既自视为劣,何因缘故,为高举所依而说此心为我慢耶?虽于多胜,由己少劣自视卑下,然非如其多胜而计己如是多劣故,即此为高举所依。复有居于最胜第一有情聚中,若已形己劣,然犹自谓相称,生高举心。
 
  于此三慢所说,于前有补,故译如此。
 
 
 
【论文】
六‧一四二 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疏翼】
  第四出慢体业中,第二逐难解。于中有三︰一、辨慢业,二、辨差别,三、辨通二断。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
 
  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41]。此中所谓「我见相应」[42],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文】
六‧一四三 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43]胜德处生。
 
  此义云何?
 
  如《五蕴论》说[44],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45]──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46];于上品起卑慢──「谓他[47]多分胜己[48],谓[49]己少分不及[50]」;于己无德,谓己有德[51],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于我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52]。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劣慢,如次为初三[53];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54];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55];依本论[56]及《品类足》[57]两说大广[58]。然九依我见后生[59],三品处[60]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文】
六‧一四四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三辨通见修断。
 
 
 
【述记‧卷三十六】
 
  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61]。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62]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63],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64]。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慢体业讫。
 
 
 
【论文】
 
六‧一四五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五出疑体业。于中分二︰一、正出,二、逐难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65]。
 
  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疑者,谓于诸谛犹豫不决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无疑为业,如前乃至增长疑为业,如经说犹豫者疑。
 
  《对法》卷一云︰
 
疑者,于谛犹豫为体;善品不生依止为业。「于谛犹豫」者,亦摄于宝犹豫,如其所应灭道谛摄故。「善品不生」者,谓由不决,不造修故。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由疑不决不能造业,修诸善品,故善不生。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疑者,谓于业、果、谛、宝中,心犹豫为性︰谓疑为有?抑为无?起种种异觉慧,名为犹豫。此离慧外,别有自性。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疑结者,谓于四圣谛,令心犹豫,如临岐路见结草人,踌躇不决,如是于苦心生犹豫,为是?为非?乃至广说。疑即是结,故名疑结。
 
 
 
【论文】
六‧一四六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犹豫、简择,说为疑故。
 
 
 
【疏翼】
  第五出疑体业中,第二逐难释。于中有二师释体不同,依此分二︰一、慧为体义,二、别有自体义。初师义中又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疑[66]以慧为体」。
 
  何以故?
 
  《大论》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67],「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论文】
六‧一四七 「毗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疏翼】
  第一师释疑体即慧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又训释中,所谓「末底[68]」,是慧异名,与「般若[69]」无别体。于慧上加「毗[70]」字助之,即[71]「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72]言异慧疑[73],「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74],非是别部。
 
 
 
【疏翼】
 
  以上第二逐难释中,第一师释慧为体讫。
 
 
 
【论文】
六‧一四八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令慧不决,非即慧故。《瑜伽论》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实有,别有性故。
 
 
 
【疏翼】
  第二逐难释中,第二师释疑别有自体。于中亦二︰一、标宗引证,二、训释词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别有自体。
 
  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75]慧分故」。余五「实有[76]」。彼亦自释「别有性[77]」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
 
  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文】
六‧一四九 「毗助末底」,执慧为疑,「毗助若南」,智应为识,界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疏翼】
  第二师释别有自体中,第二训释词义。
 
 
 
【述记‧卷三十六】
 
  训释词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78]」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
 
  又如「职吉蹉[79]」,是治疗义;「毗职吉蹉[80]」,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
 
  此师说疑,与《显扬》[81]、《对法》[82]同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四出疑体业讫。
 
 
 
【论文】
六‧一五○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疏翼】
  第二出烦恼体业中,第六出恶见体业。于中分二︰一、总出,二、次别出。初中又二︰一、正出总体业,二、逐难释总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文中有二︰初、总,次、别。
 
  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誉名故。
 
  「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等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言「见」者,虽是通称,然由属烦恼故,唯是五种烦恼体性,即唯指萨迦耶见等见,而非世间正见及无漏见。此恶见等虽皆染污为性,及推度为相,无有差别,但由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更互不同。
 
【论文】
六‧一五一 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疏翼】
  第一总出恶见体业中,第二逐难释总业。
 
 
 
【述记‧卷三十六】
 
  此、释前业。
 
  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即总释。
 
 
 
【疏翼】
 
  以上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一总出讫。
 
 
 
【论文】
六‧一五二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疏翼】
  第六出恶见体业中,第二别出。于中分二︰一、总标,二、别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然别说者[83]。此总标举。
 
 
 
【论文】
六‧一五三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出恶见中,第二别释。于中分四︰一、释萨迦耶见,二、释边执见,三、释邪见,四、合释二取。初中分二︰一、释萨迦耶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
 
  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84]」。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
 
  佛[85]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拔[86]底萨[87]」义。故「萨」言表「伪」[88]。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89]义。故「萨」言表「有」[90]。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91]」,便成「移转[92]」。由此,萨迦耶见大小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
 
  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 
 
  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93]。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94]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
 
  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疏翼】
  《对法》卷一云︰
 
萨迦耶见﹝藏文此处作「有身见(藏文作「tshogs can la lta ba/」)」﹞者,于五取蕴等﹝藏文「等」作「诸」﹞,随观执﹝藏文无「执」﹞我及我所,诸忍﹝藏文作「bzod pa/」﹞、欲﹝藏文作「'dod pa/」﹞、觉﹝藏文作「blos gros/」﹞、观﹝藏文作「rtog pa/」﹞,见为体;一切见趣﹝藏文作「一切属于见者」﹞为业。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忍」,谓忍可,体即胜解。「欲」,谓希望,体即是欲。此二是果,因立果名。「觉」,谓寻求﹝与藏文异﹞,「观」,谓思察﹝藏文不作「dpyod pa/」﹞,此二即是粗细行相。「见」,谓推构。此五皆是见之行相,一体异名,今举行相显自体故。「五取蕴等」,是所遍计;诸「忍欲」等,是能遍计;「我及我所」,即是遍计所执性成。今能遍计,是此见体,举前二种,取能计故。
 
此所遍计,言「取蕴」者,显亲所缘,非无漏故。取处、取界,亦类此知。举「忍」等五,缘五门法而起见故。
 
「一切见」者,六十二见﹝常见等计前际说我论者有十八,断见等计后际说我论者有四十四﹞等。「趣」谓所趣。诸见乱纷,皆趣我故,此属我见。「趣」或趣况。诸见趣况由执我故,此属诸见。与彼为依,是此作业。五见作用,通障正慧。今举别用,不说通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此中萨迦耶见者,谓诸五取蕴中,随观我及我所为性。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详解萨迦耶见云︰
 
以推度﹝藏文作「rtog pa/」﹞为自性之慧,名为「见」,所以者何?以世间正见成见亦过故,此中为显于萨迦耶见说为见故。说「所谓五见」,言此五虽均染污,无有差别,然以所缘及行相差别故,显其不同,故今广说「萨迦耶见」等言。由可坏灭故,名「萨」;由聚集故,名「迦耶」;此见谓于众多具有坏灭性中,本无我及无我所,唯以名显示;谓我见论者许我为常、为一,然由此见实以无常及众多为境界故;今即显我并非其境。
 
言「谓于取蕴」等者,谓如经言︰「有沙门或婆罗门,由随观为我及我所故。而随观者,即于此五取蕴中转。」
 
彼等由自体为门,假立为我?抑由果为门,假立为我耶?诸数论师计我为有知﹝藏文作「wes pa yod pa/」﹞自体。彼等由于心、心所有法差别不善巧故,而说心、心所聚集性,总体为有知。是故于彼四蕴计执为我,于彼色蕴,计执我所。由心常态除觉慧﹝藏文作「blo/」﹞转起以外,不能言说或了知别有有知。受等亦尔。
 
有离系者说知体﹝藏文作「wes pa'i rav gi vo bo/」﹞即我。彼执我及我所,亦如上说。
 
胜论师等,说见乃至思。即依如是能受、能想、能念、能思及能识等,由果为门,显示为我,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然如其我本无有故,离此眼外,无别能见。即于眼等诸识,说名见等。由是彼之不共因故,乃说眼能见。犹如以是声不共因故,说为铃发。若尔,由何说言眼虽能见色,而喜亦不成,忧亦不成?
 
今作是说︰谓于和合或相续中,假立自体,说即此眼能见诸色。又即此显现色性,说言见色,如是依显现彼有、显现彼无,安立见不见色。于闻等中,当说亦尔。
 
复次,若由此能受说名为受,如是乃至由此能识说名为识。此中由离识外,遮说了别故,唯于事上显示作者。于受等中,亦当如是说。复次,如上所说显现为境界故,说为作者。由一切事是剎那故,于能作时,不停住故,除得自体,无余作用。由无作者,便无作用。若诸事得体无间不坏灭者,由无因故,后亦不坏。由坏灭者及坏灭后,自体无差别故。若遍计坏灭由具有因者,则为坏灭者本身为因,抑为遍计别有因耶?
 
若如前宗,则诸事得体无间即灭,或当成无坏灭过。谓彼既不观待其他,前时不成彼因,即此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后时亦当不成为彼因。若如后宗,灭因当无决定可得。若谓如果法诸坏灭因决定有者,此不应尔,诸果更互自体不同故,彼等诸因功能亦定有异,始不相违;然坏灭无可说为有事故,若自性无有成为差别者,则此决定为谁所作?由如是故,当知灭因即是一切,或于坏灭,定无有因。
 
又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有者,若如是者,则坏灭因应成无义。且若诸事亦由正灭中生,诸已坏灭,应成生过!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无有者,若如是者,则犹如诸事,此无有事亦成先无有过!若于是处先有此无有者,以决定无疑是事故,亦当灭已而成灭!如是则有事、无事二者无差别故,一切应成亦有事体性,亦无有事体性过!若灭后无者,亦灭后而成无者,若如是者,则成为无穷故,彼之诸因亦当成!若不许如是者,则由许二者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亦不应许诸事灭后而无! 
 
又所作与事,应说异?应说不异?若不异者,以自体为作者与作业分别不应道理。若获得自体已,能作所作者,彼之自体不成。若有乃于无彼中生,则此不应为彼自体。若空却所作,作者亦不应有!既远离所作与具有所作为异体,则能作所作者,或业之自体,云何得成?由远离所作者,及具有所作者,二者不见俱时有故,应许前灭而后生。若未得自体,如是则作者及所作亦不应成为彼之自体。由二者俱无故,都无所有。
 
复次,一端远离所作,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便无有作者。若无作者,所作亦无。若如是者,自然﹝藏文作「rav gi vav gis/」﹞灭故,许剎那性。离作者及业二者以外,所作亦无。由诸作者生起所作,由是所生起故,即是业性。无有所作,则业及作者亦不应有,此即决定无疑有余所作。又此中由有余故,所作及作者,当无穷尽。若谓不观待其余所作者,若如是者,何故不许远离所作之实物能生耶?既成为异义,又不观见自体及功能,而遍计其有所作当何为耶?又若由诸作者能生所作,而非实物者,若如是者,则先前无有及灭后无有二者,于所作中为有,而于实物中当为无,即当许一切实物或为常,或为无性。
 
又若离作者外有别所作者,诸成办事当离所作。若如是者,则所作当无穷尽,而成办事亦当为无。由无成办事故,所作亦当无有。若无成办,则无所作。
 
复次,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或离米饭外另有炊煮者,若如是者,由先前所依无变异故,行走者当无去至余方,米饭当无安住﹝或译为「着落」亦可﹞。
 
若谓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变异因故,不遮先前所依有变异者,则所谓变异即与从前以来自性成殊,彼无变异亦不生起。由如是故,前后二者非俱时有,决定无疑,应许前灭而非异时后得生起。若如是者,由无所作依事及不住故,岂成变异因耶?由如是故,具有得体无间即灭者,无有移动,内无能作士夫,由唯有五蕴体故,于先前原无之异蕴中,乃以执取常,作者、受者为先,而执有我及我所,然此非以我及我所为境。
 
言「为我或为我所」者,谓简别近执见。言「随观」者,即是分别。言「染污慧」者,若不愚痴,应不于无有我中起于我想。由与愚痴相应,及成颠倒故,名为「染污」。此中谓于已成自相续,随观为我,于他已成相续及非执受物,随观为我所。若时于已成自相续一分,随观为我,尔时即于其余分,观为我所。此以一切见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一五四 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
 
 
 
【疏翼】
  第一释萨迦耶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95]。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96]我所」、「随转[97]我所」、「不离[98]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99]。
 
  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相[100]。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101]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102]。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第八[103]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104]。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 
 
  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
 
  以何为证?
 
  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105]。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106]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107]。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一释萨迦耶见讫。
 
 
 
【论文】
六‧一五五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于中分二︰一、释边执见体业,二、释差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108]。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二、边执见:谓于五取蕴,执计断常,染污慧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常、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边执见为业。如经说︰迦多衍那﹝梵文为「katyayana」,即迦旃延﹞!一切世间依止二种︰或有、或无。
 
  如是当知断见、常见,亦依止法执有见,及法执无见。《佛地经论》卷七云︰
 
烦恼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执有法,而计我故。体虽无二,而用有别。如一识体,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种子体,亦有多用。起时虽俱,而渐次断。圣道势力,有分齐故。
 
  《对法》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五取蕴等随观执﹝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若常,若断,诸忍、欲、觉、观、见为体;障处中行、出离为业﹝藏文作「dbu ma'i lam gyis ves par 'byuv ba'i bar du gcod pa'i las can no/」﹞。「处中行」者,谓离断常、缘起正智。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边执见者,于诸五取蕴,先执为我及我所,复随观彼为断为常。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即由彼增上力故」者,谓萨迦耶见。谓由萨迦耶见力,彼得生起故,说萨迦耶见于彼能为增上。言「为常或复为断」者,谓萨迦耶见若于此事,缘之为我,今即于此观常、观断。「常」者,谓恒常不变。言「或复为断」中,「断」者,谓无结生相续而灭。言「随观乃至染污慧为性」者,如前当说。此以障中道行﹝或「处中行」﹞、﹝障﹞出离为业。「中道行」者,谓断常、断二执,正知缘起智。
 
 
 
【论文】
六‧一五六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趣摄。
 
 
 
【疏翼】
  第二释边执见中,第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此下、别说。
 
  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109],乃至俱非[110]以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111]。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112]中,四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异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113]。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
 
  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114]。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
 
  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115]。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116]等会,应审推度[117]。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118]、《长阿含》第十四[119]、
 
〈梵动品〉[120]、《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121]、《瑜伽》第六、第七[122]、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
 
  今言「见趣」[123]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124]。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125]。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126]。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127]。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便执我及世间俱常[128]。
 
  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129],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130]。
 
  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131]。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132]。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133]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134]︰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135],是故世间一分常住[136]。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137]。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138]。
 
  此灭住处文,如前已说[139]。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140]缘自地为我,或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
 
  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其全常等,理不相违。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前[141]全常。
 
  一分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慧。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
 
  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142],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143]执色为我[144],故名我[145]有色。取诸法想[146],说名有想[147]。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148],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149]:执无色蕴[150]为我[151]等。其释名等,如论[152]应知。
 
  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有想[153]: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154]。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155]。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156]。无色有色等[157],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遍一切处[158]。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
 
  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159]等。余义准上[160]。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161]。
 
  次四、依想异[162]︰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少[163]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164]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165]无苦无乐」,「死后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无色。
 
  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
 
  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少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166]。无色界,如前说[167]。
 
  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168]。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69]。
 
  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170]。
 
  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171]。
 
  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172]。
 
  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173]。
 
  无想八论[174]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定生彼,便作如是计等[175]。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6]。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177]。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178]。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179]。
 
  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180]。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181]。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182]。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183]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184]。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185]。
 
  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作如是执,乃至广说[186]。非[187]等至,唯寻伺起。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
 
  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者,容有此执[188]: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
 
  三、由定时分或短[189],或长,或一一蕴,或总[190]为我,故成第三句[191]。
 
  第四、即遮说故[192]。
 
  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193]──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194]。
 
  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195]。 
 
  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
 
  五、我识处[196],死后断灭……。
 
  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
 
  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197]。
 
  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198]。「有想」以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得。
 
  问︰何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而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总约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据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199]。
 
  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200],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二释边执见讫。
 
 
 
【论文】
六‧一五七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于中分二︰一、释邪见体业,二、释差别。
 
 
 
【述记‧卷三十六】
 
  「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养[201]、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
 
  「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
 
  「谤作用[202]」,谓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203]等[204]。
 
  「谤[205]实事[206]」者,谓无世间真[207]阿罗汉等。
 
  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208]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
 
  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209],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210]。
 
  《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211]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
 
  谤因果等,《对法》第一[212]、《瑜伽》第八[213]、五十八[214]并相违,如别抄[215]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三、邪见:谓谤因谤果,或谤功用,或坏实事。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正见为业,如前乃至增长邪见为业。如经说︰有邪见者,所执皆倒,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邪见者,谤因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事,或邪分别。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断善根为业,及不善根坚固所依为业、不善生起﹝藏文作「'jug pa/」﹞为业、善不生起为业。……「邪分别」者,谓余一切分别倒见。「断善根」者,谓由增上邪见,非一切种。
 
  《杂集论述记》卷七云︰
 
五十八说身见等四,名为增益。此﹝邪见﹞名损减。彼邪见中但说因果、作用、实事,无分别者故。
 
又《对法》诸见,四是增益。此﹝邪见﹞虽有增,但对名减,非说邪见唯损减摄。说边无边等,皆邪见摄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邪见者,谓由此见或谤因,或谤果,或谤作用,或坏实有事。此于一切见中为邪恶故,说为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若决定执无业、无业果、无解脱、无得解脱道,拨无实事,此染污慧,名邪见。
 
  又云︰
 
无行相转者,名邪见。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59A.7﹞︰
 
言「拨无实事」者,谓拨无所说胜义有四谛实事。如是五见虽皆邪性,然此谤实事有,余皆增益。由如是故,即唯此一说名邪见;由极邪恶故,如于屠夫说有罪者。
 
 
 
 
 
【论文】
六‧一五八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
 
 
 
【疏翼】
  第三释邪见中,第二释差别。于中分四︰一、前际十见,二、后际五现涅槃见,三、计自在等常,四、述集灭道等邪见。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二无因论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以前所有诸位,便执我于彼时[216]本[217]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218]无因、自然生[219]起。[220]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221],乃至广说[222]。如是二见[223],由无想天,虚妄[224]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以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
 
  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225],上至[226]初[227]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228]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229]。
 
  二、由一向能忆[230]傍无边[231],执我[232]遍满,故[233]执无边[234]。
 
  三、由能忆上下如初[235],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236]。
 
  四、由能忆[237]坏劫分位,便生[238]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239]。
 
  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240]。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长住不死[241]。由答[242]:不死天无乱问故[243],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244]: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245],有余问我,不得定答[246],我若定答[247],勿他[248]鉴我无知,因即[249]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250]。二、行谄曲者[251],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清[252]净道,故作如前语[253]。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劣昧[254]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室,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255]。四、有愚憨专修止行,不能矫言[256],但作是思︰诸有问我[257],我当反诘,随彼所答[258],我当一切随[259]言无减而印顺之[260]。
 
  此[261]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憨而起[262]。
 
【论文】
 
六‧一五九 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二后际五现涅槃见。
 
 
 
【述记‧卷三十六】
 
  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263]。
 
  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264]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265]。
 
  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266]。
 
  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267]。
 
  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涅槃[268]。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269]」。
 
  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270]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
 
  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亲[271]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文】
六‧一六○ 或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三计自在等常。
 
 
 
【述记‧卷三十六】
 
  「自在」者,自在天[272]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273];「释」为帝释[274];「梵」谓梵王[275];「余物类」者,谓自性[276]等[277]。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278]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
 
  答︰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谓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279]。此义应思。
 
  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280]。
 
【论文】
 
六‧一六一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疏翼】
  第二释差别中,第四迷集灭道等邪见。
 
 
 
【述记‧卷三十六】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281],是邪见摄,非戒取摄[282]。
 
  「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清净,故非见戒取。
 
  「计非道为道」,是道谛下邪见。虽非因[283]计因,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
 
  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284]。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285]。
 
  五现法涅槃,唯灭谛[286]。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边无边等四,是苦灭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287]。
 
  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288]。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289],即六十二见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290]。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中,第三释邪见讫。
 
 
 
【论文】
六‧一六二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疏翼】
  第二别释中,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于中分三︰一、分释见取,二、分释戒禁取,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六】
 
  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
 
  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  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
 
  《大论》第五十八初文[291],及迷四谛合[292],与此同说。
 
  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293]。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四、见取:谓于前三见﹝萨迦耶见、边执见、邪见﹞及见所依蕴,计最胜上,及与第一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苦及不净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见取为业。如经说于自所见,取执坚住,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见取者,谓于诸见及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为妙,诸忍、欲、觉、观、见为体;执不正见﹝藏文作「lta ba van pa/」﹞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胜、为上、为最、为妙。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云何见取」者,谓执见等为最胜故,说名见取。言「三见者,谓萨迦耶、边执、邪见」,并言「所依蕴﹝藏文作「lta ba po'i lus/」﹞」者,即以彼等为依,诸见生起。言「及所依诸蕴随计为最﹝藏文作「gtso bo/」﹞、为上﹝藏文作「mchog/」﹞、为胜﹝藏文作「khyad par du 'phags pa/」﹞、为极﹝藏文作「dam pa/」﹞」者,虽「最」等声,义皆相同,然亦更互为释故说。此以执着恶见所依为业,谓执着见相,计为功德体性故,由不舍彼为门,说此为一切见所依。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取结者,谓二取,即见取、戒禁取。谓前三见及五取蕴,实非是胜,而取为胜。此染污慧,名见取。
 
【论文】
六‧一六三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二分释戒禁取。
 
 
 
【述记‧卷三十六】
 
  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294]。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或[295]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296],同此说故。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五、戒禁取:谓于前诸见及见所依蕴,计为清净、解脱、出离,染污慧为体;唯分别起,能障如前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戒禁取为业,如经说取结所系。
 
  《对法》卷一云︰
 
戒禁取者,于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蕴等,随观执为清净,为解脱、为出离,诸忍、欲、觉、观、见为体;劳而无果所依为业。戒禁者,谓恶见为先。劳无果者,由此不能得出离故。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末云︰
 
戒禁取者,谓于五取蕴见为清净、解脱,及以出离。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言「谓于戒禁及所依蕴」中,断离犯戒,名之为戒。决定采用服饰、仪式及身语业运转,名之为禁。若彼诸蕴为依,戒禁生起,则此诸蕴为戒禁所依。谓于恶见执为功德已,即执取顺向彼见诸戒禁,为最胜故,名为戒禁取。是故戒禁取前,先说见取。由此戒禁能除能净诸罪恶垢,名为「清净」。由此能解烦恼缚故,名为「解脱」。由此能出离生死故,名为「出离」。出离,即是解脱道义。「随计」者,即推求,即此慧以执着戒禁增上等行相为体,名为戒禁取。「染污」者,即缘颠倒为境故,此以劳而无果所依为业。
 
  《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戒,谓远离诸破戒恶;禁,谓受持鸟、鸡﹝此二藏文无﹞、鹿﹝藏文作「ri dwags/」﹞、狗、露形、拔发、断食﹝藏文无﹞、卧灰,或于妄执生福灭罪﹝藏文无此八字﹞,诸河池中数数澡浴,或食根、果、草、菜、药物﹝藏文无「草、菜、药物」四字﹞以自活命,或复涂灰﹝藏文无此二字﹞、持头髻等,皆名为禁。此二俱非能清净道,而妄取为能清净道。此染污慧,名戒禁取。
 
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而彼不能得毕竟净。如是二取,名为取结。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49B.4﹞云︰
 
戒者,谓因;禁者,谓道。由此非因计因、非道计道者,谓于戒及禁执为最胜。谓如由自在、遍入﹝藏文作「skyes bu」﹞、最胜,时等诸非趣因,亦观见为因故,即非因见为因。
 
道有二种︰一、增上生,二、决定善。此中于火及水内转动等,非善趣生道,亦观见彼等为道,谓唯此戒及禁。由自性及遍入等差别非智慧解脱因,亦观见为道故,即非道见为道。
 
言「于戒禁执为最胜,如﹝原论无「如」字﹞诸婆罗门有多闻者,多执此法以为净道」者,谓由譬如诸婆罗门亦多执为清净道等故,本非清净为性,而计为清净,如是当知于彼彼法亦尔。由所取能取差别,三见总略为一,说为见结。余二执取为最胜者,说为取结。
 
此中所取者,谓三见;能取者,谓二取。一则执取为最胜,另则执取为清净。若诸果法此三行相断者,虽妄推求为决定善,然由无慧,即无解脱。此如经云︰苾刍!心如闪电,定如金刚。
 
 
 
【论文】
六‧一六四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执能得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随转门。不尔,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摄?
 
 
 
【疏翼】
  第四合释见取及戒禁取中,第三合违。
 
 
 
【述记‧卷三十六】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297],《显扬》第一[298]、《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299]?
 
  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为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戒取亦然[300]。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301],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302]。
 
  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303]!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304]!
 
  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305]。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
 
  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306]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307]?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疏翼】
 
  以上第三长行释第四门烦恼心所中,第二出烦恼体业释第十二颂第三字「谓」以下文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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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遍行、别境,及善位。
 
[2] 烦恼位心所。
 
[3] 「等」,取《五蕴论》、《瑜伽》卷五十八、《显扬》卷一、《对法》
 
 卷一。
 
[4] 《瑜伽》卷一亦同。
 
[5] 即第十二颂「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随烦恼谓忿、恨、
 
 覆、恼、嫉、悭」之首二字。
 
[6] 灵泰《抄》云︰
 
若随烦恼,但名随烦恼,不得名烦恼也。亦得等流性,从前等流生故。若根本烦恼,亦名随烦恼,不得名等流性也。
 
[7] 《对法》卷七原作:
 
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谓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瞋、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藏文作「chags pa/」﹞,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瞋、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8] 即出贪体、业。
 
[9] 谓邪见。
 
[10] 如本论卷六云︰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
 
 本论《述记》卷三十七末云︰
 
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
 
[11] 《瑜伽》卷五十八云︰
 
缘灭道境,及缘不同分界境﹝藏文作「khams mi 'dra ba/」﹞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灭道,亦不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故﹝藏文无此句﹞。
 
[12] 如本论卷六云︰
 
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 
 
[13] 《瑜伽》卷八︰
 
「由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藏文有「财物」二字﹞,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于财」者,谓世俗财类。「具」者,谓所受用资具。即此二种,总名为「物」﹝藏文作「rdzas/」﹞。「凡彼所有定属我」者,此显贪欲﹝藏文作「brnab sems/」﹞生起行相。
 
 又云︰
 
贪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可爱境界,若分别若不分别,染着为体。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贪由十事生︰一、取蕴,二、诸见,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过去境界,六、恶行,七、男女,八、亲友,九、资具,十、后有及无有﹝藏文作「'jig pa/」﹞。
 
问︰何贪于何事生耶?答︰随其次第,十贪于十事生。何等为十?谓事贪、见贪、贪贪、悭贪、盖﹝藏文作「sgrib pa/」﹞贪、恶行贪、子息贪、亲友贪、资具贪、有无有贪。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问︰如世尊言「妄分别﹝藏文只作「分别/」﹞贪,名士夫欲」,以何因缘唯烦恼欲﹝藏文作「bon movs pa'i 'dod pa/」﹞说名为「欲」﹝藏文作「说以欲声」﹞?非事欲﹝藏文作「dvos po'i 'dod pa/」﹞耶?
 
答︰以烦恼欲性染污故,又唯烦恼欲能欲事欲故,又烦恼欲发动事欲,令生种种杂染过患﹝藏文作「又烦恼欲能令事欲发动,作杂染过患」﹞,谓诸所有妄分别贪未知未断﹝原作「未断未知」,今依藏文改,藏文作「由未知而未断妄分别贪」﹞故,先为欲爱﹝藏文作「'dod pa'i sred pa/」﹞之所烧恼;欲爱烧故,追求诸欲,便受种种身心疲苦。虽设劬﹝原作「功」,今改。藏文作「brtsol ba/」﹞劳,若不称遂,便谓我今唐捐其功,及受劬劳无果之苦。设得称遂,便深恋着,守掌因缘﹝藏文作「kun tu bsruv ba'i gźi/」﹞,受防护苦。若受用时,贪火所烧,于内便受不寂静苦。若彼失坏,受愁忧苦。由随念故,受追忆﹝藏文作「分别」﹞苦。又由是因发起身、语,及意恶行,又出家者弃舍﹝诸﹞欲时,虽复舍离烦恼欲因,欲复还起﹝藏文作「还能摄取烦恼欲因」﹞。又唯烦恼欲因缘﹝藏文还作「gwi/」﹞故,能招欲界生、老、病、死﹝藏文有「等」字﹞、恶趣等﹝藏文无「等」字﹞苦。如是等辈杂染过患,皆烦恼欲以为因缘,是故世尊唯烦恼欲,说名为欲,非于事欲。
 
[16] 《显扬》卷一云︰
 
贪者,谓于五取蕴,爱乐覆藏、保着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贪为业,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贪欲为业,如经说诸有贪爱者为贪所伏蔽。
 
[17] 《五蕴论》云︰
 
云何为贪?谓于五取蕴,染爱、耽着为性。
 
 已见前引安慧《广释》文。
 
[18] 《对法》卷一云︰
 
贪者,三界爱为体,生众苦为业。「生众苦」者,谓由爱力,五取蕴生故。
 
[19]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藏文作「skrag pa/」﹞心,起损害心﹝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起恚恼﹝藏文作「kov kro ba/」﹞心,如是瞋恚,迷于灭谛。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20] 《对法》卷一云︰
 
瞋者,于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 pa/」﹞为体,不安隐住﹝梵为「asparwa vihara」;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恶行所依为业。「不安隐住」者,谓心怀憎恚,多住苦故。
 
[21] 泰《抄》谓有两本︰一作「或」,一作「惑」,并作两解,余多作「惑」。
 
[22] 《瑜伽》卷八:
 
恚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运失念故,于外及内,非爱境界,若分别不分别,憎恚为体。
 
[2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损己他见,他有情所,及于所爱不饶益所,所不爱作饶益所。
 
[24] 指取生诸蕴。
 
[25] 《显扬》卷一云︰
 
瞋者,谓于有情,欲兴损害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瞋为业,如前乃至瞋恚为业。如经说:诸有瞋恚者,为瞋所伏蔽。
 
[26] 《瑜伽》卷一云:
 
复有二业︰谓随意识转──随善染转、随发业转。
 
[27] 《对法》卷一。
 
[28] 即相应无明。
 
[29] 《瑜伽》卷五十八云︰
 
邪见者,一切﹝颠﹞倒见,于所知事颠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二者、损减。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此四见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谤因、谤用﹝藏文作「bya ba/」﹞、谤果、坏实有事等﹝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jig par byed pa'i lta ba/」,无「等」字﹞,心执﹝藏文作「mvon par źen pa/」﹞、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所有诸见,一切皆名损减邪见。无施、无受﹝藏文无「无受」﹞,亦无祠祀﹝藏文作「mchod sbyin med do/ sbyin sreg/ med do/」﹞,是名「谤因」。无有妙行,亦无恶行,是名「谤用」。无有妙行、恶行诸业果及异熟,是名「谤果」。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亦无世间真阿罗汉诸漏永尽,乃至广说,如是一切,名「坏实有事」。
 
[30] 谓见道所断无明。
 
[31] 谓修道所断无明。
 
[32] 「邪定」,谓邪决定。藏文作「log par ves pa/」。
 
[33] 《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明者,谓于所知真实觉悟﹝藏文作「rtogs par bya ba/」﹞,能覆能障心所为性。此略四种︰一、无解﹝藏文作「ma rtogs pa/」﹞愚,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若于不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所有无智,名无解愚。若于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散乱、失念所有无智,名放逸愚。于颠倒心所有无智,名染污愚。不颠倒心所有无智,名不染污愚。
 
 相应、不共二种无明,已如前引。
 
[34] 谓第五卷「七识」处已分别二种无明。
 
[35] 已如前指
 
[36] 即五见。
 
[37] 谓十九无知、五无知。
 
五愚、七愚、十九无知配属如下表。
 
 
 
 
 
 
 
 
 
 
 
 
 
 
 
 
 
 
 
 
 
 
 
 
 
五愚
 
 七愚
 
所缘
 所由
 行相
 
 
 
 
 
 
 
 
 
 
 
 , ;
 
1.
 
 
 
 
 
 
 
 
 
 
 
2.见愚
 
 
 
 
 1.前际过去诸行
 
2.后际未来诸行
 
3.内诸行
 
不如理分别
 有无、体类、去来无知
 
1. 世愚
 
4.内各别诸行
 
5.外非有情数诸行
 
6.外他相续诸行
 
不如理作意或分别
 
 
 
怨亲中,
 
迷我、我所
 
2. 事愚
 
17. 因
 
18. 因所生行
 
 
 
不如理分别
 计无因或自在等不平等因
 
6. 染净愚
 
3.放逸愚
 7.业
 
8.业及果
 
9.异熟果所摄诸行
 
不如理分别
 
执作者受者等
 
3. 移转愚
 
4.真实义愚
 10.   佛菩提
 
11.   僧正行
 
12.   正法善说性
 不思惟、邪思惟
 
迷三宝、四谛
 
4. 最胜愚
 
5。增上慢愚
 13.   苦
 
14.   集
 
15.   灭
 
16.   道
 
19.   六触处如实通达
 
放逸、毁谤
 
增上慢者于所依中,颠倒思惟
 
5. 真实愚
 
7. 增上慢愚
 
 
 
 
[38] 无着解《缘起经》义,见上表。
 
[39]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9B.1﹞、德慧《缘起经论广
 
 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 106B.4续解﹞。
 
 世亲《缘起经论》﹝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A.7﹞云︰
 
如是一切无知略说为七种痴﹝藏文作「kun tu rmovs ba/」,藏文《瑜伽》作「rmovs ba/」,即「愚」﹞:一、世痴,二、事痴,三、移转痴,四、最胜痴,五、真实痴,六、染净痴,七、增上慢痴。
 
《缘起经》从「无知乃至﹝中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等,有无明六种异名,当知即是七种痴事。最后二种痴事,合而为一。当见此中以无明及黑暗二种为行相,是二种异名。其余异名如闻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所有所对治分,依次有三种异名。此等所对治分亦由软、中、上故,分三。由所对治分差别,及自性分别,当知又是六种异名。
 
依最初差别所分别诸法之异名如「前际无知」等无知。
 
《上座舍利子所说经》云︰
 
苾刍!若略说者,当知无明有二业︰一、无明具有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二、无明具有障碍一切种还灭为业。
 
尊者!云何一切种流转?苾刍!谓于何流转、何者流转,及云何流转,如是名为一切种流转。
 
尊者!于何流转?苾刍!由分别有我,于世流转。
 
尊者!何者流转?苾刍!由执有我故,于内、外处。
 
尊者!云何流转?苾刍!有我分别及遍邪分别故﹝德慧《论释》谓遍分别他业及异熟﹞,业及异熟相续流转。
 
尊者!云何一切种还灭?苾刍!若略说,一切种还灭有四种︰一、还灭所依,二、还灭所缘,三、还灭思惟,四、由成就还灭果故。
 
又此中如能解说者﹝指无着﹞于《瑜伽师地论》说世无知。于内等者,谓内外处差别,及内处所依差别﹝德慧《广释》谓眼等所依﹞。还灭思惟者,谓于诸因及因所生法。
 
又此中善者,谓由能对治无明义故;不善者,谓由彼所对治分义故。
 
又此诸善此余外道所有者,是有罪;诸内法者所有,是无罪,无罪亦是应修习。即此诸善有漏者,是下劣;无漏者,是上妙。即彼不善是黑,无漏善是白,此外为杂故,即有异分。由一切亦即缘起故,说为缘已生。
 
即此经显示无明等句义而说云︰尊者!所对治分何者为无明差别耶?苾刍!无明即最胜法所对治分。又当见即是广大法﹝藏文作「rgya chen pa/」﹞所对治分。
 
尊者!无明云何为最胜法所对治分?苾刍!由五根﹝信、勤、念、定、慧﹞中,此应取者,即应修习,谓即慧根。彼所对治分,即所谓无明。
 
尊者!云何广大法所对治分,为无明耶?苾刍!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无明。由此,即名广大法所对治分。
 
尊者!何者为无明相属差别?苾刍!谓于有顶以下三界诸有情皆有无知者︰谓不分段﹝藏文作「dum bur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见道所坏﹞,不分爽迷﹝藏文作「gsov ldov du ma byas pa/」,德慧《广释》谓非修道所毁﹞,及随眠随逐﹝德慧《广释》谓即种子随逐﹞。因此,彼诸有情为一切所缚,亦是乐趣及恶趣所有因果无知。又此极软者,为无色界系有情所有。居中者,为色界系有情所有。盛大者,为欲界系有情所有﹝德慧《广释》谓依次以「愚」声显,以「痴」声显,及以「无明黑暗」二声显﹞。
 
 又德慧《缘起经论广释》﹝影印北京版经释,chi,121B.1﹞云︰
 
安立差别者,谓如说言从「前际无知」乃至「于六触处如实通达无知」。
 
安立异名者,谓如说言「无知、无见、无现观、愚、痴、无明、黑暗」。
 
安立行相者,此复二种︰一、安立能令无见行相,由黑暗异名显示。二、安立颠倒行相,谓二意﹝即疑﹞、无慧﹝即贪等﹞、恶慧烦恼相应。由三异名显示﹝即愚、痴、无明﹞。
 
安立所对治分差别者,谓如说言闻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对治分,即由无知、无见、无现观三异名显示。
 
安立自性者,谓如说言即是此等所有所对治分,另有软、中、上三种差别。如是由所谓愚、痴、无明、黑暗行相显示。
 
安立能作﹝藏文作「byed pa/」﹞者,谓如说言前际等无知随顺我执,及能障碍从此解脱,当知由二种因相故。如说具有能给与一切种流转所依为业,及具有能障一切种还灭为业。
 
[40] 如本论卷六云︰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41] 安慧亦然。
 
[42] 即「恃己」,与我见相应。
 
[43] 「并」字,于灵泰《抄》、《秘蕴》、《义演》、金陵本、《续藏》作「辨」,
 
 《续藏》注所引异本作「并」。
 
[44] 安慧《广释》及《三十论》中已详。
 
[45] 「谓于五取蕴随观为我,或为我所」。
 
[46] 「谓于未得增上殊胜所证法中,谓己已得」。
 
[47] 「他」字,原作「于」。
 
[48] 「胜己」二字,原作「殊胜」。
 
[49] 「谓」字,原作「计」。
 
[50] 「不及」二字,原作「下劣」。
 
[51] 原为「谓实无德、计己有德」。
 
[52] 《入阿毗达摩论》卷上、《顺正理论》卷四十七、《品类足论》卷一
 
 等小乘论亦同。《顺正理论》并设难答云︰
 
方劣言胜,方等言等。称量而知,何失名慢?于可爱事心生爱染,如实而转,如何成贪?此既耽求诸可意事,无有颠倒,应非烦恼!然由此起能染恼心,既许成贪是烦恼性,如是虽实胜劣处生,而能令心高举染恼;名慢烦恼,于理何失?
 
[53] 《俱舍论光记》卷六十七云︰
 
「我胜慢类」,谓我胜彼;「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我等慢类」,谓我等彼;「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我劣慢类」,谓我劣彼;「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4] 《俱舍论光记》云︰
 
「有胜我慢类」,谓有他胜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有等我慢类」,谓有他等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有劣我慢类」,谓有他劣我;「于等谓己胜」,即是过慢。
 
[55] 《俱舍论光记》云︰
 
「无胜我慢类」,谓无他胜我;「于等谓己等」,即是慢;「无等我慢类」,谓无他与我等;「于等计己胜」,即是过慢;「无劣我慢类」,谓无他劣我;「于胜谓己劣」,即是卑慢。
 
[56] 「本论」,即《发智论》卷二十,说九慢类:
 
从前七慢三中离出。
 
[57] 如《品类足论》云:
 
释慢类者,且我胜慢,从三慢出︰谓慢、过慢、慢过慢三。由观劣、等、胜境别故。
 
[58] 即《品类足论》卷一说七慢,《发智论》说九慢。
 
[59] 《大毗婆沙论》说「依有身见所起」。
 
[60] 谓劣、等、胜境。
 
[61] 《俱舍论》卷十九云︰
 
如是七慢,何所断耶?一切皆通见、修所断。诸修所断圣未断时,为可现行?此不决定。谓有修所断,而圣定不行。如杀生缠是修所断,而诸圣者必不现行。杀生缠者,显由此惑发起故思,断众生命。等言为显盗淫诳缠,无有爱全,有爱一分。
 
「无有」名何法?谓三界无常。于此贪求,名「无有爱」。「有爱一分」,谓愿当为蔼罗筏拿﹝梵文为「airavana」﹞大龙王﹝《光记》卷六十七云「蔼罗筏拿,是水名。水中龙象,从水为名。即是帝释所乘龙象王也」﹞等。此诸缠爱,一切皆缘所断故,唯修所断。
 
[62] 见《显扬》卷一。
 
[63] 《瑜伽》卷八十八云︰
 
当知此中二种我慢︰一、于诸行执着现行,二、由失念率尔现行。此中执着现行我慢,圣者已断,不复现行,第二我慢由随眠故。萨迦耶见虽复永断,以于圣道未善修故,犹起现行。萨迦耶见唯有习气常所随逐,于失念时,能与我慢作所依止,令暂现行。是故此慢亦名未断,亦得现行。
 
又诸圣者若于诸行,思惟自相,尚令我慢不复现行,况观共相?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i sgo nas/」﹞作意思惟,住正念者,亦令我慢不得现行。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 bid/」﹞作意思惟,不住正念,尔时我慢,暂时现行。若诸异生,虽于诸行思惟共相,尚为我慢乱心相续,况住余位?又萨迦耶见,圣相续中,随眠与缠皆已断尽,于学位中习气随逐,未能永断。若诸我慢,随眠与缠,皆未能断。又计我欲者﹝藏文作「va'o sbam du 'dun pa/」﹞,当知即是我慢缠摄。何以故?由失念故,于欲于定﹝藏文作「sbam par 'jug pa/」﹞,为诸爱味所漂沦﹝藏文作「'pho pa/」﹞者,依此欲门,诸我慢缠数数现起。言未断者,由随眠故,未遍知者,由彼缠故,彼于尔时有忘念故。言未灭者,虽于此缠暂得远离,寻复现行。言未吐﹝藏文作「zad par ma byas pa/」﹞者,由彼随眠未永拔故。
 
[64] 《瑜伽》卷五十八云︰
 
慢者,谓令心举心所﹝藏文无「心所」二字﹞为性。
 
此复四种︰谓于诸见、于诸有情、于受用欲、于诸后有处起。又此慢略有二种︰一、惑乱﹝藏文作「rnam par 'khrul ba/」﹞,二、不惑乱慢。「于有情处慢」者,谓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已如前说。
 
「于受用欲处慢」者,谓由大财、大族、大徒众等现在前故,心遂高举。「于后有处慢」者,谓由计我当有、不﹝当﹞有,广说乃至我当非想非非想等,若动、不动﹝藏文作「rlom pa/」﹞、戏论、造作﹝所有﹞诸爱趣﹝藏文作「rnam pa/」﹞中,现前转故,心遂高举。「不惑乱慢」者,谓于下劣计己为胜,于等计等,而生憍慢。「惑乱慢」者,谓余六慢﹝藏文作「谓余五慢」﹞。又由受用劣鄙资具,自谓富乐,名「惑乱慢」。若由受用胜妙资具,自谓富乐,名「不惑乱慢」。又由邪行,谓后有胜,名「惑乱慢」。若由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i sgrub pa/」﹞,谓后有胜,名「不惑乱慢」。
 
[65]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谓于他世、作用、因﹝藏文有「之」﹞果、诸谛、宝。
 
[66] 「疑」字,《续藏》有,余本无。
 
[67] 《瑜伽》卷八原作:
 
即于所知事唯用分别异觉﹝藏文作「brtags pa la kho na'i yid gbis za ba/」﹞为体。
 
[68] 「末底」,梵文为「mati」。
 
[69] 「般若」,梵文为「prajba」。
 
[70] 「毗」,梵文为「vi」。
 
[71] 「毗末底」,梵文为「vimati」。
 
[72] 见《瑜伽》卷八。
 
[73] 「异慧疑」,即「分别异觉」。
 
[74] 除护法、安慧、德光、地亲以外。
 
[75] 「即」字,《瑜伽》五十五原文作「是」。
 
[76] 谓实物有。
 
[77] 谓别有心所性。
 
[78] 「若南」,梵文为「jbana」。
 
[79] 「职吉蹉」,梵文为「cikitsa」。
 
[80] 「毗职吉蹉」,梵文为「vicikitsa」。
 
[81] 见《显扬》卷一。
 
[82] 《对法》卷一。
 
[83] 别说者,「差别有五」。
 
[84] 「萨迦耶达利瑟致」,梵文为「sat-kaya drsti」。《杂集论述记》卷六
 
 云︰
 
「迦耶」﹝梵文为「kaya」﹞者,聚集义;身,聚集故;「达利瑟致」﹝梵文为「drsti」﹞是见义,聚之见故。「萨」﹝梵文为「sat」﹞有三义︰一、有﹝阿悉提底,梵文为「asthiti」﹞,二、伪﹝思诞拔底,梵文为「sthanqpatti」﹞,三者、移转﹝僧吃烂底,梵文为「sajkranti」﹞。
 
[85]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佛生死智能知未来。
 
[86] 「拔」字,两《述记》等原作「提」,今改。
 
[87] 「思诞拔底萨」,梵文为「sthanqpatti sat」。
 
[88] 《大毗婆沙论》卷八初云︰
 
谓譬喻者作如是说︰萨迦耶见无实所缘。彼作是言︰萨迦耶见计我、我所,于胜义中无我、我所。如人见绳谓是蛇,见杌谓是人等,此亦如是,故无所缘。
 
[89] 「阿悉提底萨」,梵文为「asthiti sat」。
 
[90] 「萨言表有」,《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对法,bu, 259A.1﹞
 
 有二解,第二解云「yod pa ste du ma ces ba'i tha tshig/」。
 
[91] 「僧吃烂底萨」,梵文为「saj kranti sat」。
 
[92]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今大乘言︰虽一「萨」字,释成三义,今取「移转」。「迦耶」,聚集,已假非真;更致「萨」言,表成「移转」。
 
复为息止未来二执。由训释词有差别故。训释词言「僧吃烂底萨」,执我之心非无影像,似我不实,体是伪,故非实有;仍从缘起,性是依他,成所缘缘,而体少有。复非全伪,无实用故,我所依故,不同二执,故名「移转」﹝藏文作「'jig/」。《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对法,bu, 258 B.7)解为「'gyu ba/」﹞。又心外无,横执为有,可言虚伪,不同有执,内影像有,彼拨为无,非全虚伪,不同无执。为遮实执定有、定无,故训释词,表成「移转」。
 
[93] 《显扬》卷一云︰
 
见者,谓五见为体: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计我、我所染污慧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别起,能障无我无颠倒解为业,如前乃至增长萨迦耶见为业。如经说如是﹝断萨迦耶﹞知见,永断三结,谓身见、戒禁取、疑﹝余四分别为:边执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
 
[94] 第七识所计执心,即第八见分。
 
[95] 《对法》卷一原文作:
 
谓计色是我,我有诸色﹝藏文作「gzugs bdag dav ldan pa/」﹞,色属于我,我在色中。
 
[96] 「相应」,藏文作「'brel bas/」。
 
[97] 「随转」,藏文作「dbav 'gyur bas/」。
 
[98] 「不离」,藏文作「tha dad du mi 'jug pas/」。
 
[99] 《对法》卷一云︰
 
「相应我所」者,谓我有色,乃至我有识。所以者何?由我与彼相应说有彼故﹝《杂集论述记》卷七云「『相应』者,不乖返,相顺义。由我与蕴不乖相顺,故说彼蕴是我之所」﹞。「随转我所」者,谓色属我,乃至识属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转,或舍,或役﹝藏文作「bsgo ba/」﹞,世间说彼是我所故。「不离我所」者,谓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识中。所以者何?彼计实我处在蕴中,遍体随行故。
 
问︰萨迦耶见当言于事,了不了耶﹝藏文作「色事,或无色事,知为无色所依事」,并不作问语」﹞?答︰当言于事不得决了,如于绳上妄起蛇解。于事不决了者,若能决了色等实相,必不应起虚妄我见﹝《杂集论述记》卷七云「《摄大乘》﹝《摄论‧无性释》卷六﹞说︰『于绳谓蛇智,见绳了义无;证见彼分时,知如蛇智乱。』此中有义依依他觉,遣所执觉,依圆成觉,遣依他觉。所遣二觉,如名所诠即二性觉,要见其如方了行故。有义:三觉俱所执觉。遣所执觉,如说唯识。遣依他觉,如遣执识,所取、能取,先后遣故。不尔,依他便同所执,体亦非有,遣断同故。后得智品,亦应不成」﹞。譬如有人欻尔见绳,遂执为蛇,不了绳相,而起蛇执。
 
 又说萨迦耶见五种过失云︰
 
问︰薄伽梵﹝于《阿毗达磨大乘经》中﹞观何过失故,于蕴界处以五种相诽毁计我﹝藏文作「bdag bsal bar mdzad do/」﹞?答︰观彼摄受﹝藏文作「yovs su zin ba/」﹞萨迦耶见者有五种过失故。谓异相过失、无常过失、不自在过失、无身过失、不由功用解脱过失。
 
「异相过失」者,谓色蕴等非我体性,异我相故。「无常过失」者,谓非我处色等蕴中,我应无常故。非所依无,能依有故。「不自在过失」者,谓不应观我有色等,我应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于色中不能自在转故。「无身过失」者,谓非离色等异处有我,我应无身故。所以者何?离身计我不可得故。「不由功用解脱过失」者,设有如是分别我相,亦不应理。无色等我不由功用应解脱故。所以者何?身缚若无,我应任运解脱。
 
[100] 「相」字,灵泰《抄》、《秘蕴》、《义演》有,合《义演》牒文,
 
 余无。
 
[101] 谓《大智度论》卷十五所说。
 
[102] 《大乘义林章》卷十三〈六十二见章〉云︰
 
《大智度论》说身、边二见以为根本,有二十句我、我所见,三世合数,并本二见成六十二。非此所宗。
 
 《大智度论》云︰
 
诸法若有边、若无边、若有无边、若非有无边,若死后有去、若死后无去、若死后有去无去、若死后非有去非无去。是身是神﹝即我﹞、身异神异,亦如是,皆不实。于六十二见中观诸法,亦皆不实。
 
[103] 「八」字,本论《述记》作「十」,今改。
 
[104] 《大毗婆沙论》卷八原文为:
 
或应说六十五︰谓分别缘蕴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色是我,受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受有三,想、行、识亦尔。四三,十二,并观色是我,总有十三。如观色是我有十三,受、想、行、识,亦尔,五种十三为六十五。
 
或应说七十二:谓分别缘界我,具行相差别,不分别所起处。如是等随观眼界是我、我有眼界、眼界是我所、我在眼界中。余十七界亦尔。十八界各四,故有七十二。
 
或应说四百八:谓分别缘处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眼处,是我色处,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处有三,余十处亦尔。十一种三,有三十三,并观眼处是我,总有三十四。如观眼处是我,有三十四,余十一处亦尔。十二种三十四,为四百八。
 
或应说九百三十六︰谓分别缘界我,具行相差别,亦分别所起处。如等随观眼界,是我色界、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界有三,余十六界亦尔。十七种三有五十一,并观眼界是我,总有五十二。十八种五十二,为九百三十六。 
 
如是缘蕴行相,界地分别,缘处行相,界地分别,缘界行相,界地分别,若以相续,若以世,若以剎那分别,则有无量萨迦耶见。此中且说分别缘蕴我,与行相差别,不分别所起处。故但有二十句萨迦耶见。
 
 如是《大毗婆沙论》从一萨迦耶见至九百三十六,乃至无量。
 
[105]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苦有十随眠?略五取蕴,总名为苦。愚夫于此五取蕴中,起二十句萨迦耶见。五句见我,余见我所,是名迷苦萨迦耶见。
 
[106] 《显扬》卷一。
 
[107] 《枢要》卷下云︰
 
萨迦耶见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卷一初﹞计我,略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不﹝原作「非」,下一同﹞即不离。」此句即是初即蕴计我,无后二计。离蕴,总说而为一我,蕴别有三﹝如我有诸色、色属于我、我在色中﹞,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说与蕴不即不离,不可定说蕴为我所,故无诸句。
 
然准《瑜伽》第六﹝如云「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为于诸蕴中,为蕴外余处,为不属蕴(藏文作「phuv po med pa jig/」,《显扬》作「非蕴性」)耶?若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若无损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若不生起法非法,应诸蕴身(藏文只作「lus/」,无「诸蕴」),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藏文作「'bad mi dgos pa/」),我常解脱。若无常者,离蕴体(藏文作「诸行」)外,有生有灭相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又于此灭坏,后于余处不作而得,有大过失,故不应理。若蕴外余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不应道理。若不属蕴者,我一切时应无染污!又我与身不应相应(藏文作「由我与身无相应故」,作上句因),不应道理」﹞,及六十四﹝如云「又若略说,离彼诸蕴生故、相故,及业用故,别有我性不可得故。又异彼相,安住诸行所有我性,当知毕竟定无所有。又彼常性不应道理。当知如前(卷六)已广分别」﹞说:离蕴有三︰一者、异蕴,住在蕴中。二者、异蕴,住离蕴法中。三者、异蕴,非住蕴中,非异蕴中,一切蕴法都不相应。如是三种,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并我,总有四十八句。说所行相,各有起处。
 
「缘」谓缘历、依起、所缘,三义皆得。若缘处者,不分别处有四十八。若分别者,一处有三十三我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个三十四,合成四百八;十二个我见,三百九十六我所见。十八界等,随应当思。
 
 执遍计所执实法萨迦耶见,如下卷九初及《佛地经论》卷七初当知。
 
[108] 《杂集论述记》卷六云︰
 
「边」有二义︰一者、边侧,障中道故。二者、边鄙,障胜行故。
 
[109] 四一分常、十六有想见、八无想。
 
[110] 即八非有想非无想论。
 
[111] 《瑜伽》卷五十八云︰
 
常见所摄边执见者,谓六十二诸见趣中,计度前际诸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诸有想论、无想论、非想非非想论。断见所摄边执见者,谓诸沙门、若婆罗门、七事断论。此边执见,唯分别起,无有俱生,唯除即此先世以来串习随逐边执见等。
 
[112] 《俱舍论》卷十九云︰
 
云何有问,但应舍置?谓若有问世为常、无常、亦常亦非常、非常非无常?世为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如来死后为有、为非有、亦有亦非有、非有非非有?为命者即身、为命者异身?此问,名为但应舍置。
 
[113] 如理《义演》云︰
 
即次下他界缘中,许缘他地皆缘他我。彼起断常等。如下自说。
 
[114]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 dgu'i bdag po/」﹞、释、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115] 如本论卷六云︰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
 
[116]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三〈六十二见章〉初。
 
[117] 本论卷六云︰
 
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必依身见起故。
 
 〈六十二见章〉云︰
 
见起所因者,《瑜伽论》﹝卷八十七﹞说︰「谓彼一切,萨迦耶见以为因缘。」因缘虽有,或亲,或疏。亲依我见,诸见方起,不尔,便非边见所摄。由亲依故,说为边见;疏相依者,说为邪见,缘梵王常等,有邪见故。
 
[118] 该经卷上初只略及。
 
[119] 十四卷全。
 
[120] 「梵动品」,梵文为「brahmajala-sutta」。
 
[121] 谓《大毗婆沙论》一百九十九卷中至二百卷终。
 
[122] 谓《瑜伽》第六、第七全,《显扬》卷九、卷十全,同说「十六异
 
 论」。
 
[123] 「见趣」,藏文《对法》作「lta bar gtogs pa/」。
 
[124]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有文同此。
 
[12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一、由能忆一坏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执我、世间俱常。问︰彼何故作是执?答︰彼计转变,或隐显故。转变论者作如是执︰乳变为酪、种变为芽、薪变为灰,如是等类,若续而有者,皆是彼所转变。非彼法灭有此法生,故一切法自性常住。隐显论者作如是执︰诸法自性或隐,或显。彼见此处先有如是形显分量大地、洲渚、妙高山王、余山、大海、诸树等坏,后于此处复有如是形显分量大地等成。便作是念︰彼于中间不可见者,非性坏灭。然坏劫时,彼性潜隐。至成劫位,彼性复显。又七士身﹝卷一百九十八云「谓地、水、火、风、及苦、乐、命。此七士身非作。乃至如伊师迦(梵文「yasti」,木或山坚固难坏)安住不动」﹞常无转动,互不相触,命不可害,故作是念︰我及所忆,二俱是常,由斯便见我及世间俱是常住。
 
[12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二、由能忆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计转变及隐显故。……
 
问︰此与第一义有何异?答︰前虽忆多,而于能忆诸生无间未得自在。今虽忆少,而于能忆诸生无间已得自在。
 
[12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三、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谓见死有诸蕴,无间中有现前,复见中有诸蕴无间生有现前,又见生有诸蕴无间本有现前。本有诸蕴分位相续,乃至死有。譬如水流,灯焰相续。由不觉知微细生灭,于诸蕴中,遂起常想。故便执我、世间俱常。或计转变或隐显故,如刀于鞘、蛇于其穴、人于暗室、入出隐显,故作是念︰我及所见,二俱是常。由斯便见我及世间,俱是常住。
 
[128]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由寻伺不如实知,谓我世间俱是常住。彼作是念︰有法常有,无法恒无,无不可生,有不可灭。彼执因果从无始来,性唯是一,无灭、无起,故是前际分别见摄。彼若执色以为我者,由见显形恒相似故,便执为常;若执心等以为我者,由心等法无间生故,相似生故,恒时生故,不能了知细生灭故,能忆往昔所更事故,前后事业互相似故,他不疑故,便执为常。彼由如是虚妄寻伺,执我世间俱是常住。如是四种前际分别执遍常论,由劫,及生、死、生寻伺,四事而起。
 
[129] 谓宿住随念通。
 
[130] 同彼论。
 
[131] 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
 
[132]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为:
 
大种无常,心是常住。或翻此说,心是无常,大种常住。
 
[133] 彼论原作「或生此间」。
 
[134] 便作是执。
 
[135] 彼论无「信其所言」四字。
 
[13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是故世间一分常住,一分无常。
 
[13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从戏忘天殁,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作是执︰彼天诸有,不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极戏忘念,从彼处没,故是无常。
 
[138]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从意愤天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便作是执︰彼天诸有,不极意愤,角眼相视,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意极相愤,角眼相视,从彼处没,故是无常。
 
[139] 如本论《述记》卷二十六云︰
 
「戏忘天等」,「等」瞋恚天,总言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若准《瑜伽》﹝卷五﹞,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有说彼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140] 即人、法二我见。
 
[141] 「前」,《演秘》牒释,依「何」字本,并谓有作「前」,或「四」
 
 字本,应从多本。《义演》从「前」字本。
 
[142] 「见」字,《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初原作「种」。
 
[143] 原作「谓彼外道」。
 
[144] 具意:执余四蕴以为我所,彼所执我以色为性。
 
[145] 原无「我」字。
 
[146] 「想」字下,原文有「说名为想。此有色我,有彼想故」。
 
[14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此处有:
 
以执四蕴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后有想。
 
[148] 「故」字,原作「建」。
 
[14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此处作:
 
依第二见,建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论。谓彼外道……
 
[150] 原无「蕴」字。
 
[151] 「我」字下,《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有:
 
执无色为我,执色或余无色蕴为我所。谓若除想,执余三蕴总别为我,即执想、色蕴为我所。若执想蕴为我,即执余蕴为我所。
 
[152] 谓如彼《大毗婆沙论》二百下文应知。
 
[15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
 
建立第三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有想论。谓彼外道执色无色为我,如谛语外道﹝梵文为「satya-vadin」﹞等总于五蕴起一我想。由彼各别分别诸蕴不得实我,犹如各别分别甘、醋、咸、辛、苦、淡,无总实有一味可得。彼于诸蕴起一想已,总执为我。彼所执我,以色无色为性故,名亦有色亦无色。……以执自身诸蕴为我,执他诸蕴为我所故。
 
有余外道于有色我见过失已,依无色我而住;于无色我见过失已,复依有色我而住。彼诸外道我见未断,虽执有我,而不决定说所执我唯是有色,或唯是无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无色,我死后有想。
 
[154]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乃至广说。
 
[15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彼作是念︰我虽实有,而不可说定亦有色亦无色。彼见实我定亦有色亦无色,俱有过失,故作是说︰此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余如前说。
 
[15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论者,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光明炽盛或在身中,称身形量,内外明彻。如说︰我、我形相端严,光明炽盛,清净第一。乔答摩尊宁说无我?若执非色为我,亦有分限。以非色法所依所缘有分限故,亦名有边。彼依寻伺起如是执。若依等至起此执者,必未得遍处定。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定有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157] 谓无色界有色。
 
[158] 如《明论》说︰
 
有我士夫,其量广大边际难测,光色如日。诸冥暗者,虽住其侧,而不能见。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异此,更无越度理趣。又如有说︰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无边。若执无色为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终不能烧;若不至刀,终不能割;若不至水,终不能烂;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终不能取无边分量。彼依寻伺起如是执,若依等至起此执者,必已得遍处定。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定无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
 
[159] 《瑜伽》卷六原文作:
 
又若见少色、少非色者﹝藏文作「若于有色、非有色,均见少者」﹞,彼计﹝《显扬》及藏文俱作「见」﹞有边。若见彼无量者,彼计有﹝藏文无「有」字,可删﹞无边。若复遍见,而色分﹝「分」,藏文作「was」﹞少,非色分无量,或色分无量,非色分少者,彼计亦有边亦无边。若为对治此故,但由文异,不由义异而起执者,彼计非有边非无边。或计解脱之我﹝藏文只作「解脱」﹞,远离二种。若执色为我,彼所执我,随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边;身若无量﹝《述记》原衍「等」字,今略﹞,我亦无边﹝《述记》原作「量」今改﹞。
 
[16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若执无色为我,彼作是念︰若随有量所依所缘,我即有边;若随无量所依所缘,我即无边。如是二种俱作是念︰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此在欲界全,随其所应,乃至广说。
 
[16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有想论者,即遮第三。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62] 原作「依想受异,故作是说」。
 
[163] 「少」字,原作「小」。
 
[164] 原无「纯」字。
 
[165] 原无「纯」字。
 
[16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此段原作:
 
我有一想者,谓在前三无色。由彼诸想一门转故,说名「一想」。我有种种想者,谓在欲色界,除无想天。由彼诸想六门四门转故,及缘种种境故,名「种种想」。依寻伺者我,亦有差别︰谓有一种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种种工巧智者,名「有种种想」。
 
我有小想者,谓执少色为我,或执少无色为我。若执少色为我,彼执色我其量狭小,如指节等,彼执想为我所。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我与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
 
[16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续云︰
 
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若执少无色为我,彼或执受为我,想为我所。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我与彼合,名「有小想」。执行﹝蕴﹞为我,执识﹝蕴﹞为我亦尔。若执想为我,彼想依小身故,缘少境故,说为「小想」。彼执小想为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
 
[16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我有无量想者,谓执无量色为我,或执无量无色。若执无量色为我,彼执色我遍一切处。彼执想为我所,依无量身故,缘无量境故,名「无量想」。我与彼合,名「有无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
 
[16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此段原文作:
 
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7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纯有乐者,谓在前三静虑。诸得定者,以天眼通见三静虑,恒时受乐。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意︰我纯有乐。诸寻伺者,见诸有情于一切时与乐具合,便作是念︰我纯有乐。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我纯有苦者,谓在地狱。诸得定者,以天眼通见在地狱,恒时受苦,复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纯有苦。诸寻伺者,见诸有情于一切时与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纯有苦,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有苦有乐者,谓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诸得定者,天眼通见彼有情苦乐杂受。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有苦有乐。诸寻伺者,见诸有情有时与苦具合,有时与乐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乐,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我无苦无乐者,谓在第四静虑乃至无所有处,彼得定者,知彼有情无苦无乐。后从彼没,来生此间,便作是念︰我无苦无乐。诸寻伺者作如是念︰我体是常,不明了转;虽有暂时苦乐相应,而彼是客,我非有彼。此十六种后际分别诸有想论,依前所说十六事起。
 
[174] 原作「八无想论」。
 
[17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一、执我有色,死后无想。谓彼执色为我,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色为我,见有风洴、熟眠、闷绝、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虽有色,而无其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
 
[17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执我无色,死后无想,彼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无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命根为我,见有风洴、熟眠、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无色,亦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有寻伺者除想,执余﹝受、行、识﹞三蕴为我,亦容执我无色,死后无想。
 
[17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谓彼执色、命根为我,彼于此二起一我想。由彼各别分别此二不得实我,犹如各别分别甘等,不得总味。彼执此二为一我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执色、命根为我,见有风洴、熟睡、闷绝,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无色,而全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有寻伺者除想,执余﹝色、受、行、识﹞四蕴为我,亦容执我亦有色无色,死后无想。
 
[178] 「无别有物」下,原文有:
 
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
 
[179]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作:
 
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谓若执色为我,彼执色我,其量狭小,如指节等。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遍在身中,称身形量。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见有风洴,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0]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谓若执色为我,彼执色我,遍一切处,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亦遍一切处。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无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见有风洴,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1]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彼执色我,或卷,或舒。若执无色为我,彼执命根为我,亦如身色,或卷,或舒。如是执已,得无想定,及见他得彼定,生无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当生无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诸寻伺者亦执彼为我,随其所应,广如前说。
 
[18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即遮第三,为此第四,三门异说,如前应知。如是八种后际分别诸无想论,依前所说八种事起。
 
[183] 原作「八非有想非无想论」。
 
[184] 原作「谓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
 
[18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谓寻伺者,执色为我,彼见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有色,非有想非无想。如于此世,他世亦尔。非得彼定,可有此执。所以者何?要已离无所有处染者,方可执非想非非想处诸蕴为我。彼既无色,此执理无所依。别义说得,彼定亦有此执。谓生欲色界已离无所有处染者,执非想非非想诸蕴为我。彼所执我,体虽非色,而与色合,名有色我。如说有髻人,而人体非髻。彼虽不执色为我所,而所执我,未离色身。乃至命终犹随身故,说我有色。彼由入非想非非想处定,想不明了,故执我现在非有想非无想,死后亦然。许无色界亦有色者,彼许有执非想非非想处我实有色,而非有想,亦非无想。
 
[18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执我无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谓得彼定者,执非想非非想处诸无色蕴为我,或为我所。彼所执我无色为性,或有无色,故名无色我。彼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乃至广说。
 
[187] 「非」字,《义演》谓应作「依」,非是。
 
[188] 《大毗婆沙论》此处有:
 
又此一切,皆容执非想非非想处四无色蕴为我、我所。
 
[189] 「短」字,原作「促」。
 
[190] 谓总四蕴为所缘。
 
[191] 原作「执我亦有边亦无边」。
 
[192]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为: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即遮第三,为此第四。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三门异说,如前应知。此中一切皆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处定想,不明了故,执我现在非有想非无想,死后亦然。诸寻伺者,及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执色无色为我,随其所应,广如前说。如是八种后际分别非有想非无想论,依前所说八事而起。
 
问︰何故无想论及非有想非无想论中,不说我有一想等八耶?若亦说者,一切皆应名有想论,以有想受者非无想等故。如是一切有想论说死后故,皆是后际分别见摄。
 
[19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一、作如是念︰此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后见此生受胎为初,死时为后,便作是念︰我受胎时本无而有,若至死位,有已还无,名善断灭。
 
[194]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二、作是念:此我欲界天,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后作是念︰我既不因产门而生,本无而有,有已还无,如彗星等,名善断灭。
 
[19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作:
 
三、作是念︰此我色界天,死后断灭,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彼作是念︰我既不因产门而生,本无而有;由等至力,有已还灭,名善断灭。或有说者︰此三断见,皆缘已离初静虑染有情而起。彼断见者虽已得定,而未能离初静虑染。所发天眼唯见下地前三有情既命终已,皆生上地。所受中有,生有等身,非彼境界,便作是念︰得静虑者既命终已,悉皆断灭。
 
[196] 即识无边处天。
 
[19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文续云:
 
毕竟无有,齐此,名为我正断灭。
 
[19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原为:
 
如是七种后际分别诸断灭论,依前所说七事而起。如是七种,皆说死后,故是后际分别见摄。
 
[199] 见《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
 
[200] 《续藏》云︰「中」下当增一「常」字。读之,乃《续藏》误计。
 
[201] 「养」字,原作「乐」,《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亦然。今依《瑜伽》
 
卷八改。藏文《瑜伽》、《杂集》均作「mchod sbyin/」。《续藏》注云:《瑜伽》作「养」。
 
[202] 「作用」二字,《显扬》卷一作「功用」,藏文作「byed pa/」。
 
[203] 「无化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med pa/」。
 
[204] 即诽谤异世往来作用故。诽谤任持﹝藏文作「'debs pa/」﹞种子﹝《杂
 
集论述记》卷七云「母能任持,父为种子」﹞作用故,诽谤﹝结生﹞相续作用故﹝《杂集论述记》卷七云「诸趣中有,名化有情,先业所招,能续后有,故谤无此,名『谤相续』」﹞。
 
[205] 「谤」字,原作「坏」。
 
[206] 「谤事实」,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207] 「真」字,天海本作「实」,原文无此字。
 
[208] 见《对法》卷一。
 
[209] 即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
 
[210]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
 
一切倒见,于所知事颠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二者、损减。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此四见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谤因、谤用﹝藏文作「bya ba/」﹞谤果、坏实事等心执、心持﹝汉译误作「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今据藏文改﹞所有诸见,一切皆名损减邪见。
 
[211] 《对法》卷一原文作:
 
问︰如是五见,几增益见?几损减见?答︰四是增益见,于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别故。于诸见中,增益第一及清净故──谓于五取蕴所知无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萨迦耶见;增益我常、无常差别是边执见;于诸恶见增益第一,是见取;即于此见,增益清净,是戒禁取。一多分,是损减见;一多分者,由邪分别,不必损减故。
 
[212] 如前已引。
 
[213] 如《瑜伽》卷八云︰
 
「无有施与、无有爱养、无有祠祀」者,谓由三种意乐,非拨施与︰一、财物意乐,二、清净意乐,三、祀天意乐。
 
供养火、天,名为「祠祀」。又显非拨戒修所生善,能治所治故,及显非拨施所生善能治所治故,说如是言︰「无有妙行,无有恶行」。又显非拨此﹝戒、修、施﹞三种善,能治所治所得果故,说如是言︰「无有妙行、恶行二业果,及异熟。」
 
又显非拨流转依处缘故,说如是言︰「无有此世,无有他世。」又显非拨彼所托缘故,及非拨彼种子缘﹝藏文作「de'i sa bon kyi rkyen/」,指红白﹞故,说如是言︰「无母、无父。」又显非拨流转士夫﹝藏文作「'jug pa'i skyes bu/」,指结生相续识﹞故,说如是言︰「无有化生﹝藏文缺「化生」二字﹞有情。」又显非拨流转对治还灭故,说如是言︰世间无有真﹝藏文无「真」字﹞阿罗汉,乃至广说。
 
 又《瑜伽》卷五十五亦云︰
 
损减事亦有四种︰一、谤因,二、谤果,三、谤作用,四、谤善事。当知此中谓无施与,乃至无妙行、恶行,是名「谤因」。谓无妙行、恶行业果异熟,是名「谤果」。谓无此世间,乃至无化生有情,名「谤作用」。所以者何?诸士夫用,是此中作用义。此士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复有四种︰一、往来用,二、持胎藏﹝藏文作「mval/」﹞用,三、置种子用﹝藏文作「sa bon 'debs pa/」﹞。若谓世间无阿罗汉等,名「谤善事」﹝藏文还作「yod pa'i dvos po/」﹞。
 
[214]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有妙行,亦无恶行,是名「谤用」,……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亦无世间真阿罗汉诸漏永尽,乃至广说,如是一切,名「坏实事」。
 
[215] 即《杂集论述记》卷七。
 
 如云︰
 
「无祠祀」者,无以财食供养三宝所生妙行。恶行翻此。或初二﹝即「无施与、无爱养」。「养」原作「乐」,《述记》亦依「爱乐」释,今不依﹞无妙行。「无祠祀」者,无恶行。别则此三,总即妙行及恶行等。《瑜伽论》第八及五十五,说皆同此。
 
 《瑜伽》卷五十八云︰
 
无妙行、恶行名谤作用者,此谤无体,彼谤无用;此谤无思业,彼谤无身语;此谤为因果未生位,彼谤其用果将生起。然用及因,实非即离,各据一义,理不相违。
 
 又云︰
 
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续。五十八说无父、无母,名坏实事。谤无第一可敬福田。此说谤无任持相续,名「谤作用」,故不相违。亦由父母杀成重逆,故彼谤无,名坏实事。
 
化生有情﹝即指「中有」﹞亦有二类︰一者、异生,二者、有学。此谤异生,名「谤作用」。五十八中说谤圣者,名「坏实事」。又谤体无,名「坏实事」。谤用无者,名「谤作用」。亦不相违。「谤作用」中复言「等」者,「等」诸法中一切作用、水土能生等。
 
[216] 「彼时」二字,本论《述记》原作「诸法」二字,今改。
 
[217] 「本」字下,本论《述记》原衍「因」字,今删。
 
[218] 即指能取及所取。
 
[219] 「生」字,本论《述记》原作「而」字。
 
[220]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二无因生论者,一、从无想有情天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虽能忆彼出无想心及后诸位,而不能忆出心以前所有诸位。便作是念:我于彼时,本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由斯便执我及世间皆无有因,自然生起。
 
[22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由寻伺虚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忆,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此身中亦应能忆,既不能忆,故知彼无。
 
[222]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续云:
 
又作是念︰若依彼生诸有情类,必还似彼。如酪中虫,还似于酪;牛粪中虫,还似牛粪;青叶中虫,还似青叶;父母生子,还似父母。非即酪等是虫等因,故知一切身,及诸根、觉、慧等法,皆无因而起。又作是念︰现见孔雀、鸾凤、鸡等,山、石、草、木、华、果、刺等,色形差别,皆不由因,自然而有。彼作是说︰谁铦诸刺?谁画禽兽?谁积山原?谁凿涧谷?谁复雕镂草、木、华、果?如是一切,皆不由因。于造世间,无自有者,由斯便执我及世间,皆无因生,自然而有。
 
[223]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如是二种前际分别无因生论。
 
[224] 「虚妄」,本论《述记》原作「戏忘」二字,今改。
 
[22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忆念上、下,下至……。
 
 《大毗婆沙论》作:
 
由天眼,见下惟至……。
 
[226] 《大毗婆沙论》作「见上惟至」。
 
[227] 「初」字,本论《述记》乃据《瑜伽》作「第四」,〈六十二见章〉
 
同。今暂据《大毗婆沙论》作「初」,《杂集论述记》卷七引文亦作「初」。
 
[228] 「便」字,《大毗婆沙论》作「彼」。
 
[229]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过此,若有我及世间,我亦应见。既更不见,故知非有。由斯,便执我及世间俱是有边。
 
 即是二种有分限义。
 
[230]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忆……
 
 《大毗婆沙论》作:
 
由依止胜分静虑发净天眼,傍见。
 
[231] 「边」字,《瑜伽》作「际」。
 
[232] 谓执我于中悉皆遍满。
 
[233] 「故」字,原作「便」。
 
[234] 谓执我及世间俱是无边,即是二种无分限义。
 
[23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忆念上下,下至无间捺落迦下,上至第四静虑之上。忆念如是分量边际,便于世间住有边想。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天眼及神境通︰由天眼通见下惟至无间地狱,见上惟至初静虑天。
 
[236]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忆无际,于世间住无边想。若有忆念二种俱行,便于世间住二俱想。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神境通,运身傍去,不得边际,遂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世界起无边想,执我于中悉皆遍满。由斯,便执我及世间,亦有边亦无边,即是二种,俱有分限、无分限义。
 
[237] 《瑜伽》卷八十七原作:
 
若时忆念。
 
[238] 「生」字,原作「住」。
 
[239]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非有边非无边者,即遮第三为此第四。彼作是念︰我及世间,俱不可说定是有边,定是无边,然皆实有。或有说者,彼见世间横无边故,执我世间俱非有边。彼见世间竖有边故,执我世间俱非无边。虽无决定,而实有我。复有说者,彼执我体,或舒、或卷,不可定说,舒无边故,说非有边;卷有边故,说非无边。
 
[240]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四〈六十二见章〉云︰
 
《长阿含经》说此第四依「捷疾﹝观察﹞智」。《瑜伽》皆依静虑「宿住﹝随念通﹞」智起。然《毗婆沙》︰一、以天眼见,下至地狱,上至初定,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可见,故知有边。二、傍见无边,为执同前,起无边想。三、依天眼及神境通,见上、见下,如初近远,运身傍去,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者,返此。
 
四皆缘现在,待未来故,名为前际。唯第四见与八十七别,余三见同;然见于上,亦有近远。然《阿含经》总相而说,得定起执有边无边,不说缘何分齐起执。彼第三与《婆沙》同,彼第四见,依「捷疾﹝观察﹞智」而起此执,亦不说彼缘何境起,故不可依。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问︰如是四种既缘现在,云何说为前际分别?答︰彼待未来,亦名前际。复有说者︰此四由忆成劫,坏劫而建立故﹝《瑜伽》卷八十七亦取此说「由彼忆念诸器世间,成、坏两劫,出现方便」﹞。皆得说为前际分别,谓第一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竖﹝即《瑜伽》所谓「上下」﹞有分限,故便起有边想。若第二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横﹝即《瑜伽》所谓「傍忆」﹞无分限,故便起无边想。若第三论,由忆过去成劫之时,我及世间竖有分限横无分别﹝即《瑜伽》所谓「二种俱行」﹞,起亦有边亦无边想。若第四论,由忆过去坏劫之时,我及世间虽不可得分量狭广,而有实是,起非有边非无边想﹝《瑜伽》所说与彼有异,如云「若时忆念坏劫分位,尔时便住非有边想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
 
有作是说︰执有边者,即是断见。执无边者,即是常见。执亦有边亦无边者,即是一分断见、一分常见。执非有边非无边者,即是唯起萨迦耶见﹝《显扬》卷二则依前后断续说云︰「是中若依断边际求世边时,若忆念坏劫,即于世间起有边想。若忆念成劫(来有),即于世间起无边想」。评云「今应问彼︰汝何所欲?从前坏劫以来,为更有世间生起,为无起耶?若言有者,汝计世间(前后)有边,不应道理;若言无者,汝今依此世间而住,念世间边不应道理。如是从彼来有故,从彼来无故,皆不应理。是故此论非如理说」﹞。如是四种前际分别有边等论,依前所说多四事起。
 
[24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有:
 
有诸外道求生彼天,问外道论,作如是说︰……。
 
[242] 「由答」,原作「若有能答彼」。
 
[243] 「故」字,原作「者」。
 
[244]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若不能答彼不死天无乱问者,无得生义。然无乱有二种﹝藏文作「mi g·yev ba/」﹞:一、有相有分别,二、无相无分别。有真见者,无相无分别﹝《瑜伽》卷八十七同,并谓净天有二「若能证入内法定者,当知是天名善清净。于诸谛中,已了达(藏文作「mvon par wes pa/」)故,其心已得善解脱故」。又云「前清净天于自不死,无乱而转,是故说名不死无乱(藏文亦作不善清净天自度之词)」﹞,无所依故。无真见者,有相有分别﹝《瑜伽》云「若唯能入世俗(藏文作「世间」)定者,当知是天不善清净,于诸谛中,不了达故,其心未得善解脱故」﹞,有所依故。彼外道辈于诸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瑜伽》云「后不清净,若有依于不死无乱,有所诘问,便托余事,矫乱避之」﹞。
 
[24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一、作是念︰我不如实知若善、若不善,及四圣谛。
 
[246]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有余沙门,婆罗门等,于如是义求如实知,彼若问我如是义者,不得定答。
 
[247]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我若决定答彼所问,便为妄语。由妄语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谓作是说︰我于诸天秘密义中,不应皆说,或自所证,或清净道。
 
[248] 此为本论《述记》复依《瑜伽》怖无知,而设矫乱者云:勿他由
 
 此鉴我无知云云。
 
[249] 「即」字,原作「则」。
 
[250] 《显扬》卷十、《瑜伽》卷七解此四种论发起因缘,及能计者,有
 
 二复次,如云︰
 
是中第一,不死乱者觉未开悟。
 
 又云︰
 
又复第一怖畏妄语及怖畏他人知其无智,故不分明答言,我无所知。
 
[251] 「者」字,《瑜伽》原无。
 
[252] 「清」字,本论《述记》引文作「修」。
 
[253] 《瑜伽》卷八十七原文作:
 
行谄曲,作是思惟:我于此中,应如是记: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清净道。如是思已,故设诡言而相矫乱。彼既如是住邪思惟,遍布其心,于彼最上清净天所,故称我是不死矫乱,作如前语。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则作︰
 
我若拨无彼所问义,便为邪见。由邪见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邪见,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二、于所证法起增上慢。
 
 又云:
 
第二、于自所证未得无畏,惧他诘问,怖畏妄语,怖畏邪见故,不分明说我有所证。
 
[254] 「劣昧」,本论《述记》引文作「昧劣」。
 
[255]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作:
 
彼若问我如是义者,我「若不实印彼所问,彼或诘问,我便不知。由无知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无知,故于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三、觉已开悟而未决定。
 
 又云︰
 
第三、怖畏邪见、怖畏妄语、惧他诘问,故不分明说我不决定。如是三种,假托余事,以言矫乱。
 
[256] 《瑜伽》卷八十七此句原作:
 
不能以其谄诈方便,矫设乱言……。
 
[257] 「问我」,原作「来问」。
 
[258] 「答」字,本论《述记》引文误作「问」,今改。
 
[259] 「随」字,原作「如」。
 
[260]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九十九云︰
 
四、作是念︰我性昧劣,不能构集矫乱言词。又作是念︰若一向执,非为妙善,以一向执,非皆称顺诸有情心。若于他心有所违逆,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我应依不相违理。若有问我有后世耶,应返问言︰汝何所欲?若言欲有,应印彼言︰我于彼世亦许为有;如是问无、亦有亦无,或问如是、或不如是,或异、或不异,皆应返问。随彼所欲,我皆便印之。又作是念:我性愚痴,若违拒他,彼便别我。怖愚痴故,于诸不死无乱问中,以言矫乱。
 
 《显扬》卷十解云︰
 
第四、羸劣愚钝﹝《长阿含》云「愚冥暗钝」﹞。
 
 又云︰
 
第四、唯惧他诘问,于世间道及出世道,皆不了达,于世文字亦不善知,而不分明说言,我是愚钝,皆无所了。但返问彼,随彼言词而转,以矫乱彼。
 
[261] 谓以上所述──念我不知善、不善等;行谄曲者;怀恐怖,而无
 
 记别;有愚憨专修止行,不能矫言──四种分别。
 
[262] 〈六十二见章〉云︰
 
此与《﹝长﹞阿含》全有差别,彼依四问,即为四别︰一、问世间有报无报耶,二、问有无他世,三、问善非善,四、自愚钝,他问不知。《毗婆沙》言︰一、怖妄语,二、怖邪见,三、怖无知,四、怖愚痴。故矫乱答,成四别也。
 
[263]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五现法涅槃论者,谓外道执──若于现在我受安乐,名得涅槃;若我有苦,尔时不名得涅槃者,不安乐故。初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受用妙五欲乐,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妄计清净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我解脱、心得自在、观﹝藏文作「rnal 'byor/」﹞得自在﹝故﹞,谓于诸天微妙五欲坚着﹝藏文作「'byor/」﹞、摄受﹝藏文作「ldan/」﹞、嬉戏、娱乐﹝藏文作「dga'/」﹞、随意受用﹝藏文作「dga' spyod/」﹞,是则名得现法涅槃第一清净。
 
[264] 「得」字下,明历本有「欣」字,天海本有「欲」字。
 
[265]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二、能见诸欲过失,彼作是念︰欲所生乐,众苦所随,多诸怨害。定所生乐,微妙寂静,无众苦随,离诸怨害。复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最初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又有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有离欲、恶不善法,于初静虑得具足住,乃至得具足住第四静虑,是亦名得现法涅槃第一清净。
 
[266]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三、能见诸欲寻伺俱有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二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又有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有众生于孙陀利迦﹝藏文作「mdzes ldan/」﹞河沐浴支体,所有诸恶,皆悉除灭。如于孙陀利迦河,如是于婆湖陀﹝藏文作「lag sbyin/」﹞河、伽耶﹝藏文作「ga ya/」﹞河、萨伐底﹝藏文作「tshig ldan/」﹞河、殑伽﹝梵文为「gavga」;藏文作「gav ga/」﹞河等中沐浴支体,应知亦尔;第一清净。
 
[267]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四、能见诸欲寻伺及喜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三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瑜伽》卷七云︰
 
复有外道计持狗戒,以为清净,或持牛戒,或持油﹝藏文作「'bru mar/」﹞、墨﹝藏文作「sre mog/」;《显扬》亦译作「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自苦戒,或持粪秽﹝藏文作「mthas thug pa/」﹞戒等,计为清净。谓说现法涅槃外道,及说水等清净外道,作如是计。
 
[268] 《大毗婆沙论》卷二百云︰
 
第五、能见诸欲、寻、伺、喜,﹝及﹞入出息皆有过失。彼作是念︰此我清净、解脱、出离一切灾横。谓现安住第四静虑,尔时名得现法涅槃。
 
[269] 《大毗婆沙论》意同。
 
[270] 「且」字,明历作「具」。
 
[271] 《杂集论述记》卷七有「亲」字,从之。
 
[272] 「自在天」,梵文为「iwvara」;藏文为「dbav phyug chen po/」。
 
[273] 「世主」,梵文为「praja-pati」;藏文为「skyes bu'i bdag po/」。
 
[274] 「帝释」,梵文为「wakra」;藏文为「brgya byin/」。
 
[275] 「梵王」,梵文为「mahabrahman」;藏文为「tshav pa chen po/」。
 
[276] 「自性」,梵文为「prakrti」;藏文为「rav bźin/」。
 
[277] 本论卷一中破「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识外实有」,
 
 并例余云︰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其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278] 「彼」字,多作「后」,《续藏》注云︰古本作「彼」。
 
[279] 如本论卷六云︰
 
既说瞋、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余五缘上,其理极成。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名依身见起故。
 
[280] 《瑜伽》卷五十八云:
 
欲界迷苦有十烦恼;迷集有八,除萨迦耶及边执见。如迷集谛,灭道亦尔。
 
 又云︰
 
又有诸见,妄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为常为恒无有变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谛。
 
[281] 谓非计见、戒,及彼眷属为胜故。
 
[282]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计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与作者,此恶因论所有邪见。
 
[283] 「因」字,《义演》牒释均作「因」,下一同;余多作「胜」,下一
 
 同。
 
[284] 即随我见断而断。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苦有十随眠?略五取蕴,总名为苦。愚夫于此五取蕴中,起二十句萨迦耶见︰五句见我,余见我所,是名迷苦萨迦耶见。即用如是萨迦耶见以为依止,于五取蕴见我断常,故边执见亦迷于苦。
 
 《佛地经论》卷七云︰
 
言二障者,一、烦恼障,二、所知障。恼乱身心,令不寂静,名烦恼障。覆所知境无颠倒性,令不显现,名所知障。
 
烦恼障者,谓执实我萨迦耶见以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烦恼及随烦恼﹝三界迷谛,见所断一百十二,修所断十六﹞,若所发业,若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
 
所知障者,谓执遍计所执诸法萨迦耶见以为上首,所有无明、法爱、﹝法﹞恚等诸心、心法﹝「分别推求唯在第六、第七意识」﹞,及所发业,并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及无明等为根本故。
 
[285]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邪见诽谤集谛,谓诸外道作如是计︰如彼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所说集谛,此定无有。
 
[286] 《瑜伽》卷五十八云︰
 
云何迷灭有八随眠?……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谓说现法涅槃者所有邪见。
 
[287]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诸见计边无边,如是亦名迷苦邪见。
 
 又云︰
 
云何迷灭,有八随眠?谓诸沙门、若婆罗门,计边无边不死矫乱诸见一分。
 
[288]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一分,亦迷苦谛。
 
 又云︰
 
云何迷集有八随眠?……又有邪见、不死矫乱外道沙门,若婆罗门一分。
 
 又迷灭,如上引一分文,又云︰
 
云何迷道有八随眠?谓拨无世间真阿罗汉,乃至广说,此中所有诽谤一切智为导首有为无漏,当知此见是迷道谛所起邪见。
 
[289] 《瑜伽》卷五十八云︰
 
即用如是萨迦耶见以为依止,于五取蕴见我断常,故边执见亦迷于苦。
 
 如理《义演》云︰
 
意云︰此上所引五十八文不说十四不可记中边等四见何谛下断,无如此文。今以理准,亦同二十句见苦谛下断。虽有迷处,而无断处,故以理准也。
 
[290] 《瑜伽》卷八十八云︰
 
此中云何名诸外道我见违诤﹝藏文作「bes rtsom/」﹞所生众苦?谓此正法毗奈耶外,所有世间种种异道,萨迦耶见以为根本,所生一切颠倒见趣,如是一切,总称我见。谓我论者﹝藏文作「bdag tu smra ba/」﹞、我论相应一切见趣。或一切常论者,或一分常论者,或无因论者,或边无边论者,或断灭﹝藏文作「chad pa/」﹞论者,或现法涅槃论者,彼论相应一切见趣。或有情论者,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诸邪见拨无一切化生有情,诽谤他世。或命论者﹝藏文作「srog tu smra ba/」﹞,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命论者,计命即身,或异身等。或吉祥论者﹝藏文作「ltar dav bkra wis smra ba/」﹞,彼论相应一切见趣,谓观参罗﹝藏文作「skar mkhan/」﹞、历算、卜筮种种邪论,妄计诵咒﹝藏文作「bzlas brjod/」﹞、祠祀火等,得所爱境,能生吉祥,能断无义,又计睹相为祥、不祥。
 
彼复云何?
 
谓二十句萨迦耶见为所依止,发起妄计前际后际六十二种诸恶见趣,及起总谤一切邪见。
 
由执似义显现以外别有实我、实法,故于剎那生灭事中,计常、计断。常者,所执实我、实法以为尚在;断者,所执实我、实法以为不空,皆自情计,颠倒错乱而已。「总谤一切」,则拨似义显现等因果亦无,即遮依他起性非有。
 
 《大毗婆沙论》卷二「入断见品收」如云︰
 
《迦多衍那契经》中说︰世有二见︰一者、有见,二者、无见。如次摄入常断见品。《师子吼经》说一切见,皆依二见︰谓有见、无有见。耽着有见,憎无有见。依无有见者,耽着无有见,憎有见。此二如次亦即摄入常断见品。如契经说︰常见外道或执转变,或执隐显,或执往来,意界常等。
 
又有见、无有见,《法蕴足论》卷八〈杂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亦多执常断见,与萨迦耶见同列为随烦恼。《广百论释论》卷十末云︰
 
胜义理中,无有少法。以一切法本性无性,故有见宗,于斯寂灭。依有见故,非有见生,此见既亡,彼见随灭。
 
[291]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见取者,于六十二诸见趣等,一一别计为最、为上﹝藏文作「mchog tu gtso bo/」﹞、为胜、为妙,﹝而﹞威势取执,随起言说︰唯此谛实,余皆虚妄;由此见故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见取。
 
[292]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迷集、迷灭、迷道﹞所有邪见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苦﹝迷集、迷灭、迷道﹞见取。
 
[293] 见《俱舍论》卷十九云:
 
于劣,谓胜,名为见取。有漏名劣,圣所断故。执劣为胜,总名见取﹝《入阿毗达磨论》云「取是推求(藏文作「rtog pa/」;《广释》以「dpyod pa/」释之)及坚执义」﹞,理实应立「见等取」名﹝《光记》卷六十六云「理不但执见以为胜法,亦执非见以为胜法」﹞。略去「等」言,但名「见取」。
 
 
 
[294] 《入阿毗达磨论广释》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49B.4﹞云︰
 
戒者,谓因;禁者,谓道。
 
[295] 《续藏》注云︰一作「或」。余多作「戒」。
 
[296] 《瑜伽》卷五十八云︰
 
戒禁取者,谓所受持﹝藏文作「yav dag par blavs pa/」﹞随顺见取、见取眷属、见取随法,若戒,若禁,于所受持诸戒、禁中,妄计为最、为上、为胜、为妙、威势﹝藏文作「nan gyis/」﹞执取,随起言说︰唯此谛实,余皆虚妄。由此戒禁,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戒禁取。
 
 又云︰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所有诸见﹝无异熟、无父母、无中有,计自在等为常、计边无边等﹞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苦见取。若有妄取随顺此见,此见随法所受戒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此戒禁取是迷苦谛。
 
 又云︰
 
又有邪见,诽谤集谛,谓诸外道作如是计︰如彼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所说集谛,此定无有。如是等见﹝以上计自在等等恶因论、无施与、无妙行、无恶行等﹞,是迷集谛所起邪见。若有见取,取彼诸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迷集谛所起见取。若于随顺此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广说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又云︰
 
谓说现法涅槃论者。
 
 及云:
 
拨无世间真阿罗汉。
 
 唯谤断等,又云︰
 
又有邪见诽谤灭谛,谓诸外道,广说如前﹝佛所说灭论定无有﹞。又有横计诸邪解脱所有邪见,如是诸见,是迷灭谛所起邪见。若有见取,取彼邪见以为第一,广说如前,是迷灭谛所起见取。若于随顺彼见诸法所受禁戒,取为第一,广如前说,是迷灭谛戒禁取。
 
 又云︰
 
谓拨无世间真阿罗汉。
 
所有诽谤一切智为导首有为无漏。
 
 又云︰
 
又诸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见一分,亦迷于道。又诸外道谤道邪见,彼谓沙门乔答摩种,为诸弟子说出离道,实非出离。由此不能尽出离苦,佛所施设,无我之见及所受持戒禁随法,是恶邪道,非正妙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见。又彼外道作如是计︰我等所行若行﹝去声读﹞,若道,是真行道,能尽能出一切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见。若有见取,取彼邪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如是名为迷道见取,若于随顺彼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是名迷道戒禁取。
 
[297] 《瑜伽》卷八说「二取」云︰
 
见取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以萨迦耶见、边执见、邪见,及所依、所缘、所因﹝藏文作「gźi dav bcas pa/」﹞俱行、相应等法,比方他见,等随观执﹝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为最、为上、胜妙、第一,唯用分别染污慧为体。
 
戒禁取者,谓由亲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于彼见、彼见随行若戒若禁,及所依、所缘、所因、俱有、相应等法,等随观执为清净、为解脱、为出离,唯用分别染污慧为体。
 
[298] 已如前引。
 
[299] 此句原作:
 
不言「能得清净,戒禁取名能得清净」,不言是最、上、胜、极;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取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禁取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300] 即「妄计为最、为上、为胜、为妙」。
 
[301]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
 
若有见取,妄取迷苦所有诸见以为第一,谓能清净、解脱、出离。若有妄取随顺此见,此见随法所受戒禁,以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脱、出离。
 
[302] 此为第二解。
 
[303]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迷灭八种随眠中云︰
 
又有沙门,若婆罗门,谓说现法涅槃论者所有邪见。
 
 又云︰
 
又有横计诸邪解脱所有邪见,如是诸见,是迷灭谛所有邪见。
 
[304] 如《瑜伽》卷五十八说迷道八种随眠中云︰
 
又诸沙门,若婆罗门,不死矫乱邪见一分,亦迷于道。
 
 又云︰
 
又彼外道作如是计︰我等所行若行﹝读去声﹞,若道,是真行道,能尽能出一切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见。
 
[305] 如本论卷六云︰
 
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306] 如《瑜伽》卷八云︰
 
想倒者,谓于无常、苦、不净、无我中,起常乐我净妄想分别。见倒者,谓即于彼妄想所分别中,忍可﹝藏文作「bzod pa/」﹞、欲乐﹝藏文作「'dod pa/」﹞、建立﹝藏文作「rnam par 'jog pa/」﹞、执着。心倒者,谓即于彼所执着中,贪等烦恼。
 
 《枢要》卷下云︰
 
《瑜伽》第八说有七倒︰谓「想倒」、「见倒」、「心倒」,及净﹝「于不净净倒」﹞、乐﹝「于苦乐倒」﹞、我﹝「于无我我倒」﹞、常﹝「于无常常倒」﹞。彼四妄想分别,是想倒。「于彼妄想分别中,忍可、欲乐、建立、执着」,是见倒。于﹝彼﹞所执着﹝中﹞贪等烦恼,名心倒。
 
烦恼有三︰一、「倒根本」:「谓无明」。二、倒自性﹝原作「颠倒体」﹞:「谓萨迦耶见、边执见一分、见﹝取﹞、戒﹝禁﹞取,及贪」。三、「倒等流」:「谓邪见」及﹝原无﹞「边执见一分、恚、慢,及疑」。「萨迦耶见,是无我、我倒;边﹝执﹞见一分,是无常、常倒;见取,是不净、净倒;戒禁取,是于苦、乐倒。贪通二种︰通净、乐二倒﹝原作「谓不净净倒,及于苦乐倒」﹞,故合﹝不净计净,及于苦计乐为﹞一,如《疏》。
 
又解︰此随顺门,故二取收。不说见、戒,有所依、缘,及二义不具,非二取摄。若单缘见,及缘同时五蕴,并前后伴类,为胜、能净,是见取。若单缘戒,并俱时及前后五蕴,及一切法为胜、能净,是戒取。
 
或胜、非净,或净、非胜,并缘见及同时五蕴,为胜、非能净,为能净、非胜,皆非见取。戒取亦尔。
 
若缘见增、随顺戒劣,亦名见取。戒增,随顺见劣,亦名戒取。若缘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必非二取。二取不相顺,不相应故。但是法执染慧,非二见摄。二见摄者,必深推求,行相独胜故。不作如前等解,便违此及《瑜伽》等文,二义不具。设二义具,非见、戒者,非名所目,故非二取。
 
[307] 《瑜伽》卷八云:
 
此中萨迦取见,是无我我倒,边执见一分是无常常倒,见取是不净净倒,戒禁取是于苦乐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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