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八‧一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疏翼】
第一辨前缘法广第十八颂前三句中,第二傍乘义明十五处等。
【述记‧卷四十五】
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
此中有三︰第一、总标[1]「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
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2]。
【论文】
八‧二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
【疏翼】
第二、正答。
【述记‧卷四十五】
下、答中,有四︰第一、明十五处立其十因[3]。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4]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因[5]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果多少。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为[6]十因,次、明[7]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出依处体。
言「依处[8]」者,非是语[9]与因别体。语[10]即依处,是持业释[11]。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12]、三十八[13]、《显扬》十八[14]、《对法》第四[15]、《中边》[16]俱辨此因。
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17],及五果体,无依处摄[18]。《对法》唯有六[19]因之名[20],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21],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22],不别明因[23]。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24]。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语[25]依处」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诸法为果[26],以名、想、言[27]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28], 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29]除佛外,名皆无记。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30]。但以三相及得例难[31],同所依故[32]。不可言三[33]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34]。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35]。
【论文】
八‧三 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于中分三︰一、建立说因,二、释立所以,三、望所为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文】
八‧四 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释立所以。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想[36]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文】
八‧五 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望所为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因义。
对何为因?
「此即[37]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
其见、闻等[38],如九十三[39]及《对法》第一[40],《枢要》[41]等会[42]。
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43]》等并同此文[44]。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言[45]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
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六 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会违。于中分二︰一、举《集论》违文,二、会何以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会相违[46]。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47]。「由如名」等,是彼[48]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49]执着。「想」,能「取相」,「执着」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着」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言[50]说,是其果也[51]。
【论文】
八‧七 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疏翼】
第三会违中,第二会何以违。
【述记‧卷四十五】
若依彼文,「因[52]」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有[53]何所[54]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着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者[55],名、想、见也。
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一出语依体及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八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于中分二︰一、出体,二、立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56]。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57]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58]: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即[59]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60]、住[61]、成[62]、得[63],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
然《大论》等[64],皆言︰待此,若求,若取[65];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66],足为因故,有往来业[67]。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68]。
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受[69]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70]。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71]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者[72],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摄等摄?说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待[73]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74]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75]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76]。余染等,皆准此知[77]。
【论文】
八‧九 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疏翼】
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大论》等意势,与此同[78]。
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79]转,但除亲因缘[80]。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讫。
【论文】
八‧一○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三出习气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81]。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82],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
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83]。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84]。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85]。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86]等同。
【论文】
八‧一一 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四出有润种子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87]。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与前同。《大论》[88]等亦同。
【论文】
八‧一二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五出无间灭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
此缘如前辨[89]。因随何性,果通三性[90]。各唯自识[91],唯以心、心所为体故[92]。
【论文】
八‧一三 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六出境界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93]。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94]故[95]。
【论文】
八‧一四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七出根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体是六根,即通八识[96];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此[97]前三[98]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
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能,用[99]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文】
八‧一五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八出作用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文】
八‧一六 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九出士用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100]。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
然此二及前五[101]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有漏[102]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依[103]无记为因。
除无间缘及根,余[104]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105]。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106]。
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107],不言得离系等果故[108]。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
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109],是作具作用;「羯剌多」[110],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111]。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112]。
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于法[113]有士用[114],以地、水等为士用[115];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文】
八‧一七 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因。文分为二︰一、出依处,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缘[116]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117],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文】
八‧一八 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疏翼】
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一因中,第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
【述记‧卷四十五】
前六依处[118],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办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办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119],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120]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121]。
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
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讫。
【论文】
八‧一九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一出随顺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谓三性法,通无漏也。
「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122]自种[123]。然望现行,亦性同也[124]。即与涅槃亦为因也[125]。同《大论》[126]等现行[127]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
此以性论之,则狭[128];以果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129]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130]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131]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132]。
【论文】
八‧二○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二出差别功能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133];故云「如是等」也。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各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134]等同[135]。
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136]」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文】
八‧二一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三出和合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以前六因[137]为性[138]。
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139];因既即前[140],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141]。
【论文】
八‧二二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四出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142]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143]。
然领受[144]及此后三因[145]皆[146]同《瑜伽》第五[147]言于生住等果[148],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
然《大论》[149]、《显扬》[150],但于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151],观待中无[152]。此中观待宽[153];彼论[154]唯望情欲[155]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156],亦不违也。
此中无记、染、善,皆应准知[157]。
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前[158]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159]。
【论文】
八‧二三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五出不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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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标」二字,《金藏》有,余无。
[2] 《瑜伽》卷五云︰
十因者,一、随说因,二、观待因,三、牵引﹝藏文作「'phen pa/」﹞因,四、生起﹝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因,五、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六、引发﹝藏文作「'dren pa/」﹞因,七、定异﹝藏文作「so sor ves pa/」﹞因,八、同事﹝藏文作「lhan cig byed pa/」﹞因,九、相违因,十、不相违﹝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因。
又云︰
因等依处者,谓十五种︰一、语﹝藏文作「tshig/」﹞,二、领受﹝藏文作「myov ba/」﹞,三、习气﹝藏文作「bag chags/」﹞,四、有润种子﹝藏文作「rlan dav bcas ba'i sa bon/」﹞,五、无间灭﹝藏文作「phrad nas 'gag pa/」﹞,六、境界,七、根,八、作用﹝藏文作「byed pa/」﹞,九、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十、真实见﹝藏文作「de kho na la lta ba/」﹞,十一、随顺﹝藏文作「mthun pa/」﹞,十二、差别功能﹝藏文作「mthu sna tshogs/」﹞,十三、和合﹝藏文作「tshogs pa/」﹞,十四、障碍,十五、无障碍﹝藏文作「ba du gcod pa ma yin pa/」﹞。
本论卷四中云︰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
[3] 初中分为十五,依次一一出依处体及建立因。此初文中分三︰一、
出依处体,二、建立因,三、会违。此即第一出语依处体也。
[4] 「等」字,《金藏》无。
[5] 《金藏》作「因」,余作「四」。
[6] 「为」字,《金藏》有,余无。
[7] 「明」字,《金藏》有,余无。
[8] 「依处」,藏文作「gnas/」。
[9] 「语」字,《金藏》有,余无。
[10] 「语」,藏文作「tshig/」。
[11] 持业释:梵文中构成复合词六种方法之一,前后两词同诠一义。
[12] 如《瑜伽》卷五云︰
因等﹝藏文作「因、缘及果」﹞建立者,谓依语因依处﹝藏文作「rgyu'i gnas tshig la/」﹞施设随说因﹝藏文作「rjes su tha sbad 'dogs pa'i rgyu/」﹞。所以者何?由于欲界系法、色无色界系法及不系法,施设﹝藏文作「rnam par gźag pa/」﹞名为先故想转,想为先故语转。由语故,随见、闻、觉﹝藏文作「bye brag byed pa/」﹞、知﹝藏文作「rnam par wes pa/」﹞起诸言说,是故依语依处施设随说因。
[13]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谓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名彼诸法随说因。
[14] 如《显扬》卷十八云︰
此中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谓彼诸法随说因。
[15] 《对法》卷四说能作因﹝藏文作「byed pa'i rguy/」﹞差别二十种中,
第十一「随说能作」:
谓名、想﹝藏文作「mtshan ma/」﹞、见﹝藏文作「mthov ba/」﹞,由如名字取相﹝藏文作「miv ji lta ba bźin du 'dzin par mvon par źen pas/」﹞,随起说故。
[16] 《辩中边论》卷一〈辩障品〉「十能作」中,无「随说能作」。而有:
八、信解能作﹝藏文作「yid ches sa'i byed rgyu/」﹞:如烟等于火等。九、显了能作﹝藏文等亦同第八﹞:如因于宗。
《辩中边论述记》卷上云︰
虽「火」与「宗」无别,「如烟」于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义,故名「显了能作」。虽二义齐,以所差别,分二因也。
[17]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如是十因,云何能令一切世间种种事转?何能令杂染事转?云何能令清净事转?谓于世间种种稼穑,堕诸榖﹝藏文作「'bras/」﹞数,世资生物所有名、想、言说﹝藏文作「tshig tu brjod pa/」﹞,谓大麦、小麦、稻、谷、胡麻、大小豆等。即此望彼种种稼穑,为随说因。如大麦持去、持来、若磨、若置。如是等类,种种随说,如说大麦,余小麦等,当知亦尔。
……又于一切杂染缘起所有种种名、想、言说,谓无明、行、识、名色,广说乃至老死、愁、悲、忧、苦、扰、恼。即此望彼诸杂染法,为随说因。
……又于一切清净品法及灭、涅槃﹝藏文作「'gog pa mya van las 'das pa la/」﹞所有种种﹝藏文作「涅槃之」﹞名、想、言说。即此望彼诸清净法,为随说因。如言念位、正断,乃至八圣道支,无明灭故行灭,广说乃至生灭故老死灭,如是等类种种随说﹝藏文有「之因」二字﹞。
[18] 「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八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19] 「六」,本论《述记》原作「十」,今改。
[20] 《对法》卷四有六因之说,如云︰
又自性故、差别故、助伴故、等行﹝藏文作「mthun par rtogs pa/」﹞故、增益﹝藏文作「rgyas pa」﹞故、障碍故、摄益﹝藏文作「yovs su 'dzin pas/」﹞故,是因缘相。当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种因相,显因缘义。谓自性、差别两句,建立能作因。余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应、同类、遍行、异熟因。
[21] 《显扬》卷十八,初十因,次有四缘,次有五果,后辨因依处。
[22] 《瑜伽》卷五亦初有十因,次有四缘,次有五果。
[23] 谓不别明三种十因。
[24] 「因体」,藏文语意更明显,如「chos thams cad kyi miv/」等。
[25] 《金藏》作「语」,余作「说」。
[26] 谓所诠之果。
[27] 《金藏》作「言」,余作「与」。
[28]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云︰
若萨婆多,声通三性,以是业性。即大乘宗,声唯无记,以是报故。若依表业性,假名善、恶也。即以此不善声为性。
灵泰《抄》云︰
若约假者,语声能表善恶,故假名善恶,故说语声通三性。第二约实义者,语声通二性。若在佛,依语声,即是无漏善性。若一切异生、十地以来菩萨语声,皆是无记性。
[29] 「以」字,《金藏》无。
[30] 〈十因章〉云︰
以大乘中声非善恶性。若从表故,假得通善恶性。……若杂染即随说因者,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果法通一切,皆得。若据展转义,亦得缘真如故。
[31] 此意:得例名,为难于小乘。
[32] 道邑《义蕴》云︰
谓小乘但许三相及得,随所依法通三性,不许名随声,故为例也。
[33] 「三」字,《金藏》有,余无。
[34] 道邑《义蕴》云︰
彼救云︰相等通诸法,是共有因故,随所依通三性。名但依声,非共有故,不通三性。
[35] 道邑《义蕴》云︰
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因。与三相得同,于相﹝疑「法」﹞通三性也。
智周《演秘》云︰
问︰因本质声,可唯无记,以因第八唯无记故。若仗他变相分之声,其性是何?答︰可通于善。如以善心听佛说法,本质既善,能听所变声善无失。因声无记,据本质说,相分名等,随所依声亦通善也。
[36] 「想」字,《金藏》有,余无。
[37] 「此即」,《金藏》作「即此」。
[38] 「等」,取觉、知。
[39] 如《瑜伽》卷九十三云︰
又即依止四种言说,应知一切所依三量︰若见、若知二种言说,是依现量;若觉言说,是依比量;若闻言说,依圣教量。
又《瑜伽》卷二云︰
依见言说者,谓依眼故,现见外色,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见言说。依闻言说者,谓从他闻,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闻言说。依觉言说者,谓不见、不闻,但自思惟﹝藏文作「bsams wiv/」﹞、称量﹝藏文作「gźal la/」﹞、观察﹝藏文作「be bar brtags nas/」﹞,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觉言说。依知言说者,谓各别于内所受﹝藏文作「nav so sor rav gis rig pa/」﹞、所证﹝藏文作「rtogs pa/」﹞、所触、所得﹝藏文「mvon sum du byas nas/」﹞,由此因缘为他宣说;是名依知言说。
[40] 如《对法》卷一云︰
见、闻、觉、知义者,眼所受,是见义;耳所受,是闻义;自然思构应如是如是,是觉义;自内所受﹝藏文作「so so rav gis myov ba'o/」﹞,是知义。
[41] 「枢要」,应作「《对法抄》卷三」。
[42] 如《对法抄》卷三云︰
九十三说︰见、知二种现量所摄;觉,谓比量;闻,圣言量;准此,即说眼根名见﹝指根识﹞。意,因耳生,缘教名闻。通缘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陈那说︰彼圣言量者,比量所摄﹝亲光等本教法从真如等流而出,应别论自共相﹞。故闻是意,因耳闻声,故耳称闻。耳实不能缘名等故,非比量故。缘非圣言,亦此闻摄,论多依彼圣言说故。
觉者,即是不依见等,独生意识及第七识。《瑜伽》但说为比量者,依意识说。末那亦能起构画故,亦不曾瞋,不曾尝、触,不曾知证,但起思惟、筹量、观察,亦是觉收。论中但举不曾见闻,举胜说故。随五识后所起意识比非量者,亦此觉收。但取独头,彰胜用故。不尔,便缺此之意识。
知者,即是﹝眼﹞、耳、鼻、舌、身、五俱意识,第八心品及诸定心。《瑜伽》﹝卷二及《对法》﹞别说自内所受、所证等故,﹝九十三﹞又说此知现量摄故。即显见、知通有漏、无漏,闻、觉唯有漏。诸无漏心缘教生者,知所摄故,非比量故﹝合二量故﹞。
或说︰此四摄识不尽。缘非教声有非、比量,闻不摄故。末那构画,非量所摄,觉不摄故。
或四,但据六识作论。七识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说故。
又《显扬论》第十八说︰「在﹝原作「谓」﹞欲界中具四﹝种﹞言说。色界无觉,不﹝原作「无」﹞推度故。无色﹝界中,一切﹞全﹝原作「皆」﹞无。」故知此四摄法不尽。此义不然,圣、非圣言,通依四故;依﹝第﹞七起言,无处摄故;色界意识染心等后所起言说,无处摄故。然彼地心多无构画而起言说,非彼全无觉言说也。说无色界无四言说,岂彼界中知亦非有?外道邪见,觉亦无耶?由此,色界具四,无色有觉、知,而无言说。故知如前所说为善。
此为〈四言说章〉二种义门中,第一出体讫。此下第二义门废立中
主立知与觉二者即可。
[43] 见《瑜伽》卷五、卷三十八、《显扬》卷十八。
[44] 〈十因章〉云︰
若「随」是所随,是见闻等,「说」是能说,即是随之说名「随说因」者,依主释。若「随」亦是能随者,即是亦随亦说,名「随说」者,持业释也。
[45] 「言」字,《金藏》有,余无。
[46] 即《瑜伽》与《集论》二论相违。
[47] 能作因二十种差别中,第「十一、随说能作:谓名、想、见」。《杂
集论》卷四解云「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
[48] 「彼」,谓《对法》。
[49] 「兴」字,《金藏》作「与」。
[50] 「言」字,《金藏》有,余无。
[51] 《金藏》衍「即依两家论不同者,立法不过三件︰初法,名想;次,
语;后,所说义。若依《大论》,取后二件能说因果。若依《对法》,取前二件生起因果。此说其果也」。
此五十三字,绝非《疏》文,谅为后人杂入。
[52] 「因」字,《金藏》有,余无。
[53] 「有」字,《金藏》无。
[54] 「所」字,《金藏》无。
[55] 「者」,《金藏》有,余无。
[56]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藏文总作「ltos pa/」。
[57] 「之」字,《金藏》无。
[58] 「云」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59] 「即」字,《金藏》有,余无。
[60] 「生」字,藏文作「skye ba/」。
[61] 「住」字,藏文作「gnas pa/」。
[62] 「成」字,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
[63] 「得」字,藏文作「'thob pa/」。
[64] 即《瑜伽》卷三十八、卷五。
[65] 《瑜伽》卷三十八原作:
观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藏文作「'dod pa dav len par gyur pa/」﹞。
卷五云︰
依领受因依处﹝藏文作「rgyu'i gnas myov ba/」﹞,施设观待因﹝藏文作「ltos pa'i rgyu/」﹞。所以者何?由诸有情﹝藏文无此三字﹞诸有欲求﹝藏文作「'dod pa/」﹞,欲系乐者彼观待此,于诸欲具﹝藏文作「'dod pa rnams/」﹞或为求得﹝藏文作「rbed pa'am/」﹞,或为积集﹝藏文作「kun sogs pa'am/」﹞,或为受用﹝藏文作「so sor bstan pa yovs su tshol ba/」﹞。诸有欲求色、无色系乐者,彼观待此,于彼诸缘﹝藏文作「de'i rkyen/」﹞或为求得,或为受用。诸有欲求不系乐者,彼观待此,于彼诸缘或为求得,或为受用。诸有不欲苦者彼观待此,于彼生﹝藏文作「de'i rkyen rnams sam/」﹞缘,于彼断缘﹝藏文作「de spov ba'i rkyen/」﹞,或为远离﹝藏文作「spov ba'am/」﹞,或为求得,或为受用。是故依领受依处施设观待因。
[66] 「故」字下,《金藏》衍「有往来以」四字。
[67] 此处略引原文:
观待节故,节为因故,有屈伸业。观待饥渴故,饥渴为因故,于诸饮食若求、若取。随如是等无量道理﹝藏文作「yul dav ldan pa/」﹞,应当了知观待因相。
[68] 〈十因章〉三性观待因依能、所受分别,各有四句,应详。
[69] 「受」字,《金藏》有,余无。
[70] 「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原《疏翼》
无,依《大正藏》增。
[71] 「自」字,《金藏》有,余无。
[72] 「者」字,《金藏》有,余无。
[73] 「待」字,《金藏》、金陵本作「视」。
[74] 「所」字,《金藏》作「所能」。
[75] 「与」字,应作「及」。
[76] 〈十因章〉云︰
若无记之观待因,因体宽,果性狭。若无记即观待者,因性狭,果即宽也。
此前亦有四句分别。
[77] 灵泰《抄》举实例,明三性观待因。
[78] 见《瑜伽》卷五云:
因等相者,谓若由此为先﹝藏文作「sva na yod pa/」﹞;此为建立﹝藏文作「gav la brten nas/」﹞;此和合故﹝藏文作「gav dav phrad na/」﹞;彼法生,或得,或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am/」﹞,或办﹝藏文作「grub pa'am/」。藏文作「gnas pa'am」,「或住」﹞,或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 ba/」﹞,说此为彼因。
卷五又云:
问︰以谁为先?谁为建立?谁和合故?何法生耶?
答︰自种子为先;除种子依,所余﹝藏文作「de las gźan pa'i gnas/」﹞若有色,若无色依及业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故;随其所应欲系、色系、无色系,及不系诸法生。
问︰以谁为先?谁为建立?谁和合故?得何法耶?
答︰声闻、独觉、如来种姓为先;内分力﹝藏文作「nav gi yan lag gi stobs la/」﹞为建立;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力为和合故;烦恼离系,证得涅槃。内分力者,谓如理作意,少欲知足﹝藏文作「'dod pa chuv ba/」﹞等内分善法,及得人身、生在圣处、诸根无缺、无事业障﹝藏文作「las kyi mtha' ma log pa/」﹞,于其善处﹝藏文作「gnas la/」﹞深生净信,如是等法,名内分力。外分力者,谓诸佛兴世、宣说妙法、教法﹝藏文作「chos bstan pa rnams/」﹞犹存、住正法者随顺而转、具悲信者以为施主﹝藏文作「gźan dag sbiv brtse ba/」﹞,如是等法,名外分力。
问︰以谁为先?谁为建立?谁和合故?何法成耶?
答︰所知胜解﹝藏文作「wes bya la mos wiv/」﹞、爱乐﹝藏文作「'dod pa/」﹞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不相违众﹝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i 'khor/」﹞、善抗论者﹝藏文作「phyir rgol ba/」﹞为和合故,所立义成。
问︰以谁为先?谁为建立?谁和合故?何法办耶?
答︰工巧智﹝藏文作「bzo wes pa/」﹞为先;随彼勤劬﹝藏文作「de dav mthun pa'i brtson pa/」﹞为建立;工巧业处众具﹝藏文作「bzo'i las kyi gnas la bu'i cha spyad yo byad/」﹞为和合故;工巧业处办﹝﹝藏文作「'grub par 'gyur ro」。胜友解云「工巧业处者,谓随应唯为先已生起,而非先未曾生,而令能生。因此显示『办』声,而非『生』声」。藏文有「以谁为先?谁和合故?何法住耶」﹞。
原文续云:
又﹝藏文无﹞爱为先;由食住者依止﹝藏文作「zas la brten pa'i lus la/」﹞、为建立;四食为和合故;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安住、充办﹝藏文作「gnas wiv 'tsho la brtas par 'gyur ro/」。胜友解云「谓能使先已受生安住为因。此亦有成立性︰言『安住』者,谓恒相续。二言『充办』者,即解说。『充』者,谓无害积集;『办』者谓有益积集」﹞。
问︰以谁为先?谁为建立?谁和合故?何法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耶?答︰即自种子为先;如此生为建立﹝藏文作「skye ba la brten nas/」﹞;即此生缘为和合故﹝藏文作「skye ba'i rkyen dav phrad na/」﹞,自业诸法作用﹝藏文作「rav rav gi chos kyi rav gi byed pa yod civ rav gi las byed de/」。胜友解云「言『诸法作用』,即由所谓『自业』能解/」﹞。
何等名为自业作用﹝藏文无此问句﹞?谓眼以见为业﹝胜友解云「言『眼以见为业』中,有说︰眼识生起时,即眼与显明(藏文作「rab tu gsal ba」)俱起,此显明者,即说眼识生起。因此,业用即说为见之因。有说︰即此相同之眼亦即是见。即此虽亦是作用,而与彼等相同之眼,说为行于彼上。若尔,不应说行于彼上!如是行,即是用,行境非彼之业用。事体与依体(藏文为「gźi」)二者相杂成过故」﹞,如是,余根各自业用应知。又地能持﹝藏文作「rton par byed/」﹞,水能烂﹝藏文作「slan par byed/」﹞,火能烧,风能燥﹝藏文作「skem par byed/」﹞,如是等类,当知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 dvos po/」﹞自业差别。
[79] 即生、住、成、得。《瑜伽》则于生、得、成、办、住、用,六处
转。「成」与「办」可合一,「用」与「生」可合一。
[80] 四缘中取三缘。
[81] 道邑《义蕴》云︰
同性,谓名言种。异性,谓业种。问︰业种因、果异性,何名「相称」?答︰善业招善趣,恶业感三涂,亦名相称也。
[82] 《瑜伽》卷三十八云︰
安住种姓补特伽罗,种姓具足﹝藏文作「rigs dav ldan pa/」﹞能为上首,证﹝藏文作「'thob pa'i svon du 'gro ba/」﹞有余依及无余依二涅槃界。彼望清净,为牵引﹝藏文作「'phen pa'i/」﹞因。
[83] 〈十因章〉云︰
言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清净法,即牵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为相,无无为;唯无漏、唯善性,无有不善及无记。若据有为无漏,远望摄无为果。彼既是疏,此因亲,不取也。
又说「杂染法」云︰
其牵引、生起二因俱是持业释也,因果性同故。
[84] 〈十因章〉云︰
若据业能引识等五果起,少有杂染法牵引因。因体通三性,唯有为有漏;果唯无记,唯有漏有为也。
[85] 〈十因章〉云︰
其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有无记法即因,以取外麦等种子假故也。
[86] 见《瑜伽》卷三十八。
[87] 灵泰《抄》云︰
此《疏》中,且约欲成佛时无漏种子与金刚定为因缘也,不约以前见道等种也。
[88] 即《瑜伽》卷三十八,引文均已见前。
[89] 见本论卷七末四缘中第二等无间缘,如云︰
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自类无间,等而开导,令彼定生。
[90] 本论卷七云︰
阿陀那识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无间缘。下、上,死、生,相开导故。有漏无间有无漏生,无漏定无生有漏者,镜智起已,必无断故。善与无记,相望亦然。……第七转识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无间缘。随第八识生处系故,有漏、无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与无记,相望亦然。于无记中,染与不染亦相开导,生空智果前后位中得相引故。……第六意识三界、九地,有漏、无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无间缘。润生位等,更相引故。……眼、耳、身识,二界、二地;鼻、舌两识,一界、一地;自类互作等无间缘。善等相望,应知亦尔。……有义:无漏、有漏后起,非无漏后容起有漏。无漏五识,非佛无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异熟识相分摄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发无漏识理不相应故,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91] 本论卷七云︰
由斯,八识非互为缘。
[92] 本论卷七云︰
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设离别殊异,故得互作等无间缘。
[93] 本论卷七末云︰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必不生故。
[94] 「心所」,原作「法说」。
[95] 《瑜伽》卷三十八续云︰
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是故当知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摄。
[96] 本论卷七末云︰
意根以八识为性。
[97] 「此」字,《金藏》有,余无。
[98] 无间灭依处、境界依处、根依处。
[99] 《金藏》作「能,用」,余作「用,能」。
[100] 灵泰《抄》云︰
若作用、士用,皆同得士用果、增上果。其中亲疏不同︰如斫树时处,名为所作处,即人功气力最亲作用,名为士用。余斧等,名作具作用,即疏。即人士用及斧等作用,同于所作斫树等﹝业﹞故也。
[101] 谓习气、有润种子、无间灭、境界,及根。
[102] 「有漏」二字,《金藏》有,余无。
[103] 泰《抄》释文作「依」,余作「与」。
[104] 语、领受、作用、士用、习气、有润种子、境界七依处。
[105] 灵泰《抄》云︰
十地菩萨位从平等性智为因,引生无记第七识,即是前念无漏为因,引生后念有漏无记果。
[106] 本论卷七末云︰
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意根总以八识为性。
卷四中云︰
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
卷五中云︰
眼识云何?谓依眼根了别诸色。广说乃至意识云何?谓依意根了别诸法。
道邑《义蕴》云︰
若果是无记,色根为因,必非无漏。意根可尔,第八果无记,第七为根,许无漏故。余识不尔,故「应分别」。
[107] 如本论卷八云︰
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108] 《顺正理论》卷十八初云︰
若法因彼势力所生,即说此法名士用果。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如前已说。
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生」名。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
此前文云︰
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势分,义皆无别。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为士用。如勇健人,似师子故,名为师子。
[109] 「羯剌拏」,梵文「karana」;藏文作「byed pa/」。
[110] 「羯刺多」,梵文为「karitra」;藏文为「skyes bu'i byed pa/」。
[111] 「别抄」﹝编按:未详「别抄」为何疏本﹞卷三云︰
以士夫望芽生等为士用依,水、土等望芽生等为作用依。疏无力故,此约无记故。
胜友解云︰
言作用者,谓眼等行境。一切眼境界不能生起识故,言士用者,谓为证得境故,能发动。
[112] 「然《大论》……」以下一段文,《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113] 《金藏》作「于法」,余作「皆」。
[114] 余有「皆」字,《金藏》无。
[115]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地、雨等缘,能生于芽,为摄受因。
《枢要》卷下云︰
三十八既说无记摄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外法亦名士用。不尔,无记应无此因,六种依处俱说无记故﹝如云「从观待因至定别因(前七因中,除第一随说因),同为稼穑而得成熟(藏文作「成就」应从),名同事因﹞。既知作用、士用依处,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116] 《金藏》作「缘」,余作「果」。
[117] 「引发」,藏文作「'phen pa/」。
[118] 即无间灭、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实见。
[119] 「摄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
[120] 「芽」字,《对法》原无。
[121] 《对法》卷三原作:
十五、摄作能作:谓所余缘,如田、水、粪等,望谷生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故,名摄受因。
胜友解云︰
言摄受因者,谓由彼等所摄受故,从自种生果。彼等既是能摄受,又即是依处。如前说。
[122] 「别」字,《金藏》无。
[123] 《瑜伽》卷五原文为:
依随顺因依处施设引发因。所以者何?由欲系善法,能引欲系诸胜﹝胜友解云「言诸胜者,谓由中等及恶劣自然转故,非是胜因」﹞善法。如是欲系善法能引色、无色系,及不系善法。由随顺彼故﹝胜友解云「有说为相续作意思惟。若于彼有所畏惧时,如是分别思量︰抑如毗婆沙师,由观察四种长远,而说畏惧耶?抑如上座部,由观察欲界善法无间引生无色界系法,而畏惧耶?又何故不作相续思惟耶?由如是故,余部则说熏习随行见,且观待大乘本母,并依此串习之瑜伽师,欲界加行心,无间无色等至起」﹞。如欲系善法如是,色系善法能引色系诸胜善法,及无色系善法、不系善法。如色系善法如是,无色系善法能引无色系诸胜善法,及不系善法。如无色系善法如是,不系善法能引不系诸胜善法,及能引发无为作证﹝藏文作「'dus ma byas pa mvon sum du byas pa yav 'dren to/」﹞。
又不善法能引诸胜不善法︰谓欲贪﹝藏文作「'dod pa'i 'dod chags/」﹞能引瞋、痴、慢、见、疑、身恶行、语恶行、意恶行。如欲贪,如是瞋、痴、慢、见、疑,随其所应尽当知。如是无记法能引善、不善、无记法︰如善、不善、无记种子阿赖耶识﹝所引。藏文有此二字,应增﹞。又无记法能引无记胜法︰如段食能引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令住、令安﹝藏文作「gnas pa dav 'tsho bar byed pa/」﹞、势力增长﹝藏文作「mdavs dav stobs dav brtas pa 'dren te/」﹞。由随顺彼故,是故依随顺依处施设﹝藏文作「'dogs so/」﹞引发因。
[124] 道邑《义蕴》云︰
他会相违也。彼论约种子与本识同性,言「无记」。所生现行,不随本识,故通善、染。由此说「无记与善、染为因」。此论约种随现,故言「同类」也。
[125] 意云:即无漏种子与涅槃离系果亦为因也。
[126] 见《瑜伽》卷五。
[127] 「行」字,《金藏》有,余无。
[128] 道邑《义蕴》云︰
此因,唯有等流种子,无异熟因;下不说得异熟果也。
[129] 见《显扬》卷十八、《大论》卷五。
[130] 即不系法。
[131] 即非胜法。
[132] 《枢要》卷下云︰
六十六明有因法﹝藏文作「rgyu dav bcas pa'i chos/」﹞云︰又先所作诸业烦恼于三界中异熟果熟,此异熟果由业烦恼引发因﹝藏文作「'dren pa'i rgyur gyur pa/」﹞故,名有因法」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发因。引发因论﹝卷五、卷三十八﹞不说得异熟果故。此是定别因等,随其所应。异熟因者,对满别果假立引发因名。疏相引发故,对满果满因说故。
或引发﹝梵文为「netra」;藏文为「'dren pa/」﹞义有不同︰一为感招义,
一为胜进义。
[133] 灵泰《抄》云︰
内者,扶根尘。即扶根尘与扶根尘为因;内中长养色与长养色为因;异熟色与异熟色为因;等流色与等流色为因。
[134] 见《瑜伽》卷五、《显扬》卷十八。
[135] 「同」字,《金藏》作「因」。
《对法》卷四云︰
十七、定别能作:谓差别缘,如五趣缘望五趣果,由差别自性招别别果故。
[136] 「差别势力」,藏文作「mthu/」。
[137] 即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
[138] 即「领受」、习气、有润种子、无间灭、境界、根、作用、士用、
真实见、随顺、「差别功能」十一依处为依。
[139] 意即不取随说因为性。
[140] 意即不取语依处为依,因既即前六,其果亦尔。
[141]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十五〈十因章〉第三义门三性互辨因果宽
狭,今依六因三性次第分引如下,以资比较。六因中,先列清净,次列杂染,后列无记。
一、
观待因者,若清净法之观待因,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也。果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若善清净即观待因,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于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受者,如待前理有后理,起因、果、性等。若待能受有能受,如待见道有修道者,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缘真如理,果、因、性等,因唯无为;若待能受有所受者,依现行见方得此理,因是有为,果皆无为。余同也。
又云︰
观待因者,若杂染法之观待因,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果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也。若杂染即观待因,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果体通一切,皆得。此是总说。
若别说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体通一切,果法唯有为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体通三性,唯有漏有为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其中有别,如理应思﹝智周《记》云「即是苦受待乐受等。虽总名受,苦乐等别」﹞。大乘中既无不善色等,即无所受待所受也。若据表业,始从足骨得踝骨等,因果性通,于理何失﹝智周《记》云「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
又云︰
言观待者,于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为因,能待为果。果、因、性等。以因显形待水等﹝智周《记》云「是影像色也」﹞,形等为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以俱受数为观待因。若依此义,外法无此句也。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无记法。即因体唯无记,唯有为有漏。果性通三性,唯有为,非无为,通有无漏。唯心、心所法触受数也。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体有为,通有漏无漏,有三性。果性唯无记、唯有漏有为。唯色法也。若无记之观待因,因体宽,果性狭。若无记即观待者,因性狭,果即宽也。
二及三:
言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清净法,即牵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为相,无无为,唯无漏,唯善性,无有不善及无记。若据有为无漏,远望摄无为果;彼既是疏,此因亲,不取也。
又云︰
其牵引、生起二因,俱是持业也。因、果、性同故。若据业能引识等五果起,少有杂染法牵引因﹝智周《记》云「据业牵引边,有少分杂染牵引因体与果性可别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因体通二性,唯有为有漏。果唯无记,唯有漏有为也。
又云︰
其牵引、生起二因,唯得有无记法即因,以取外麦等种子假故也﹝智周《记》云「据实,因种上无记,如名言种子亦是无记即因」﹞。
四、
摄受因者,若清净之摄受因,因体通有漏无漏、有为无为,有三性。果体唯无漏,非有漏,通有无为,唯善性也。若清净即摄受因,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果性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若据观察智引摄起染污末那,何妨果法亦通有漏,有三性也﹝智周《记》云「其摄受因摄六依处。妙观察智与染第七为无间缘,第七为果,观察为因。据此义边,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举末那,余准思之」﹞。
又云︰
言摄受因者,若杂染法之摄受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果法性同前﹝智周《记》云「同前清净之摄受,因唯清净,此之摄受果亦唯杂染」﹞。若杂染即摄受者,因体通三性,唯有漏有为也。果性通一切也。
又云︰
言摄受因者,若无记法之摄受因,唯得有二依︰谓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为有漏。果唯无记,唯有为有漏也。若无记法即摄受因者,因、果、性同也。
五、
言引发因者,若清净之引发因,因体通有漏无漏,唯有为,唯善性。以论﹝「随顺依处」﹞言「同类胜品」引故。既言于胜品亦得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唯无漏,通有无为,定唯善性。若清净法即引发因,因唯有为无漏,善性。果唯无漏,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又云︰
言引发者,若杂染法之引发因,因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非无为也。果性同前﹝摄受因﹞也。亦可无此释也﹝即只有下释﹞。若杂染法即引发因者,因体通三性,唯有为有漏。果法通三性、有漏无漏,唯有为也,若据因有漏善法,断证离系果,何妨果法通无为也?
又云︰
其引发因者,唯有无记法即引发因,因、果,性同。
六、
言定异因者,若清净法即定异因,因体唯有为无漏、善性,果通有为无为等。若清净法之定异因,因唯有为,果是无为。
又云︰
言定异因者,若杂染法之定异因,当须分别︰若据无记为果,果法唯无记,但有为有漏。因体通善恶二性,唯有为有漏。若三性为果者,杂染法即定异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为有漏也。
又云︰
言定异因者,亦只得有无记法即定异。果、因体等。
《瑜伽》卷五云︰
依和合因依处﹝胜友解云「言和合(藏文作「tshogs pa」)者,唯说诸缘,而非说因」﹞,施设同事因﹝胜友解云「如是与因共同能作事业故,说名同事因。现在尚未显示摄受因与此差别,是故同事因者,谓以如所说一切因和合成为自性。展转施力能作为故,说言『同事』。是故显示即此同事因为生起和合及证得和合等。除此中所说为如余说所有义。彼等与此同类故。诸余说云︰先前诸因多为生因。即显示此之同事因为生起及证得等。理应如诸余说云︰虽有如是义但由彼等无有和合义故,是故不说」﹞。所以者何?由获得自生和合故﹝藏文作「rav skye ba'i tshogs dav phrad/」﹞,欲系法生。如欲系法,如是色、无色系,及不系法,亦尔。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i/」﹞、办﹝藏文作「'grub pa'i/」﹞、住﹝藏文有作「gnas pa'i」;汉译无。应增﹞、用和合,应尔。是故依和合依处施设同事因。
〈十因章〉云︰
同事因者,若清净法之同事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果法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是善性也。若清净法即同事因,因体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果法唯无漏,通有为无为,唯善性。若能同办,相得末那识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智周《记》云「谓从观待通至差别,并名同事。即妙观等与第七识为等无间,名办末那。与摄义亦相似」﹞。
又云︰
言同事因者,若杂染法之同事因,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果法通三性,唯有为有漏也。若杂染即同事因,因体狭,果性宽也。
又云︰
言同事因者,若无记法之同事因,因宽、果狭,准前可解。若无记法,即同事因,因狭,果宽。
[142] 「令」字,《金藏》作「今」。
[143] 〈十因章〉云︰
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清净之相违因,不得有持业释也。因体通二性。不善、有覆无记故。若总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耶?唯有为,非无为,唯有漏性也。果法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言不相违因者,若清净之不相违因,因宽、果狭。若清净法即不相违因,因狭、果宽,准前释也。
又云︰
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杂染之相违因。因体通有为无为,唯无漏,唯善性也。其果即狭。言不相违者,若持业释,因体狭,果体通一切﹝智周《记》云「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若依主释,果狭,因宽也。
又云︰
言相违因者,唯得有无记之相违因,因、果、性同也,若据雪﹝疑「霜」﹞等是外无记,何妨有无记法即相违因,因果体等也?言不相违因者,若无记之不相违因,因体通一切,果唯极狭。若无记即相违因,因、果、性等。
[144] 意即依领受依处,建立观待因。
[145] 谓同事、相违、不相违。
[146] 「皆」字,《金藏》有,余无。
[147] 「第五」下,余有「皆」字,《金藏》无。
[148] 如《瑜伽》卷五云︰
由诸有情诸有欲求欲系乐者,彼观待此﹝所受﹞,于诸欲具或为求得﹝即生、成﹞,或为积集﹝即「住」﹞,或为受用﹝即「得」﹞。
又如「同事因」云︰
如生和合,如是得、成、办﹝应依藏文增加「住」﹞、用和合,亦尔。
又如「相违及不相违因」云︰
如生,如是得、成、办、﹝住﹞、用,亦尔。
[149] 见《瑜伽》卷三十八。
[150] 见《显扬》卷十八。
[151]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若观待因,若牵引因,若摄受因,若生起因,若引发因,若定别因,如是诸因总摄为一,名同事因。于所生法能障碍因,名相违因。此障碍因若缺,若离﹝藏文只作「med pa/」﹞,名不相违因。
[152]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观待此故,此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藏文作「'dod pa dav/」﹞,若取﹝藏文作「len par gyur pa/」﹞,此名彼观待因。如观待手故,手为因故,有执持﹝藏文作「len pa'i/」﹞业。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观待节﹝藏文作「tshigs/」﹞故,节为因故,有屈伸业。观待饥渴故,饥渴为因故,于诸饮食若求,若取。随如是等无量道理﹝藏文作「tshad med pa'i yul dav ldan pa/」﹞应当了知观待因相。
《对法》卷四同。
[153] 同《瑜伽》卷五。
[154] 即《瑜伽》卷三十八。
[155] 本论《述记》前云︰
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
[156] 《瑜伽》卷三十八次下文即云︰
当知相违,略有六种︰一、语言相违﹝藏文作「tshig mi mthun pa/」﹞:或诸沙门,或婆罗门所造诸论﹝藏文作「bstan bcos/」﹞前后相违。二、道理相违﹝藏文作「rigs pa dav 'gal ba/」﹞:谓为成立诸所成立诸所知义,建立比量﹝藏文作「sgrub par byed pa/」﹞,不与证成道理﹝藏文作「'thad par sgrub pa'i rigs pa/」﹞相应﹝藏文作「ruv ba」。以上二相违即属不成﹞,三、生起相违:谓所生法能生缘缺﹝藏文作「med pa/」﹞,障生缘会﹝藏文作「有法障生」﹞。四、同处相违﹝藏文作「lhan cig gnas pa mi mthun pa/」﹞:谓明﹝藏文作「snav ba/」﹞、暗﹝藏文作「mun pa/」﹞,贪、瞋,苦、乐等法﹝以上二相违即属不生﹞。五、怨敌﹝藏文作「mi 'phrod pa'i/」﹞相违:谓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为怨敌﹝藏文作「gcig la gcig phyir rgol źiv dgrar gyur pa gbis/」﹞、恶知识等﹝藏文无此四字。即属不办、不住﹞。六、障治相违:谓修不净﹝藏文作「mi sdug pa bsgom pa/」﹞,与诸贪欲,修慈与瞋﹝藏文作「gnod sems/」﹞,修悲与害﹝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修七觉支与八圣道,与三界系一切烦恼﹝即属不得、不住﹞,于此义中,正取生起相违。
[157] 已见前引〈十因章〉。
[158] 《金藏》有两「前」字,余只有一「前」字。
[159] 〈十因章〉云︰
问︰相违即因者,岂灭亦有因生邪?答︰不然。但与黄叶为因,不与已灭青等为因。即是能相违即因故,名相违因。相违果者,谓黄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