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 僧与六和敬
僧即僧伽的简称,于义为众。集受具足戒的比丘,三人或四人以上,方得称僧,然则僧乃团体之号,非指某一人也。后世一人亦称僧,意谓此人乃僧伽中的一分子,如古代虽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然而一人亦得称军,于理略同。不过,若照定义言之,称一人为比丘,称多人为僧,乃为合理。
又僧的另一义为和合,所谓和合者,复有二义:一者理和义,即「证择灭」,谓同证此共同选择的:达于灭度的法则。二者事和义,此有六项:一者,身和同住,是身体的和平共处。二者,口和无诤,是言语的不起争论。三者,意和同悦,是心意的共同欣悦。四者,戒和同修,是戒律的共同遵守。五者,见和同解,是见解的完全一致。六者,利和同均,是利益的一体均沾。由此可知:比丘人数在三人以上,又复具足六和敬,方能圆满僧的意义。兹将和合僧所必具的条件,列表于下:
和合僧 | |
理和 | ─证择灭 |
事和 | ─身和同住 ─口和无诤 ─意和同悦 ─戒和同修 ─见和同解 ─利和同均 |
【注释】
(1) 大智度论凡百卷,龙树菩萨造,所以释大般若经者。
【习题】
(一) 举出僧的二义。
(二) 和合的二义是甚么?
(三) 何谓六和?
(四) 把和合僧所必具的条件,列成一表。
(五) 为甚么在家僧不是皈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