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明学的重要规则
因明学,是印度人足目所发明的,它的历史,比逻辑学早,他的规则分三段——(1)宗(宗旨):是说其主义,(2)因(因由):是说其理由,(3)喻(譬喻):是说其事实。又叫做“三支比量”,用以来严密检讨事理之是非曲直,例如说某屋是我的,设或有人反对,说某屋不是我的,是他的。因此相争便起。但是,如遇贤明的法官,必定以理由充足为判断,即问:“某屋既是你的,有何理由并事实来证明呢?”假使此屋实是我的,我便答:“是我买的,而且我有契据可以证明。”这样一来,理由充足,又有事实证明,当然此屋就归于我了;假使没有契据,理由不足,那就不行了。(P92)
因明者,要有理由和事实,宗旨才能成立。宗旨之成立与否,全在其所举之“因”如何。“因”合则“宗”成,“因”不合则“宗”不成,所以不称宗明或喻明,而称因明。缘“宗”之本身是不能自明,而“喻”无理由亦不能显明,故单有事实,若无理由,亦是不通的。今举因明的方式如下:
宗——我会死。
因——有生故。
喻——如我母。
看了此式,我们知道,因明在第一位是“宗”。为什么要将宗旨排在第一位呢?因为立论者自己明白了然,不过举出理由和事实来证明所提的宗旨不错就是了;所以因明一开始就说“宗”,次说“因”,再次说“喻”。举例如下:
宗——和尚是有工作的。
因——宣传文化教育故。
喻——如牧师教员。(P93)
宗的句法要分作两段,前段为前名词——主语;后段为后名词——述语。两段中间有一个虚字为联接词:比如说:“我会死。”区区这三个宇,就有两个名词,一个介词;“我”是前名词,“会”是联接词,“死”是后名词。此三段缺一便不能成句。因明学的宗、因、喻都有其很严格的规矩,今举重要规例如下:
(1)前名词要“有”。因为前名词不正确,宗旨根本就不能成立;例如说:“龟毛很美丽”,这里美丽不美丽,还是第二步,姑且不论,我们第一步要提出来讨论的,就是“龟毛”这样东西,到底有没有?换句话说,就是龟是否有毛?这是谁都知道的,龟那里有毛呢?那末,龟既无毛,还说什么美丽不美丽?这一句话根本上就是荒诞无稽的,那里立得成宗呢?所以前名词一定是要“有”!
(2)后名词也要“有”。因为后名词也是立宗必备的条件,例如说:“梳篦是兔角做的。”梳篦固然是有这一样东西,它可以给人家梳理头发;但是,谁也知道,兔是没有角的,兔既无角,还能制造什么梳篦出来呢?这岂(P94)不是无因而有果的邪说吗?所以后名词一定也要一有”!
(3)前后名词都要“有”。因为这两个名词,都是立宗的主要条件,打官司没有原告和被告是不成,立宗没有前后名词也是不成!例如说:“兔角上长龟毛”这不更是笑话吗?这话当然不能立宗,因为兔角和龟毛都是没有其物的,所以前后名词都要“有”!
(4)联接词也要“有”。立契据非中证人不可,立宗无联接词也不成!例如说“黄狗守门”,“黄牛耕田”;这两句如果除去了“守”和“耕”两个联接词,便成为“黄狗门”和“黄牛田”,这样就不成句子了。当然,联接词也要用得适当,譬如上面那两个联接词,假使把它颠倒来用,则变成“黄狗耕门”和“黄牛守田”,那更弄出笑话了。
(5)前后名词要有联接。前名词和后名词都叫做宗依,有了前后名词,再加上联接词连接成功了,便称为宗体。这个宗体,犹如人之身体一般,要有头、腹、手、足各部俱全,才算是一个完全的身体,否则就不成身体了。宗的条件亦然。(P95)
(6)前后名词(宗依)要立敌双方所共许,但宗体倒必要对方反对!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前后名词的提出,如果是荒诞不实的,如“兔角上长龟毛”等,而不能得到大家所共许,那宗便不能成立了。所以前后名词(宗依)要为大家共许赞成,才可以用。然而宗体为何要对方反对呢?这个理由也是很简单而显然的,比方我所提出来的宗旨是“佛教是可以发扬民族道德的”。要是你明白这种道理,一定赞成此说,那就不会发生什么争论,更用不着因喻了;如果你不懂佛教的教理,不赞成此说,那就有发生争论的可能,所以要举出理由和事实来证明此说才行:其理由(因)是“提倡礼义廉耻”,喻(事实)是“如新生活运动”。
(7)因要比前名词大。例如说:
宗——台中在中国。
因——在自由路故。
这就不能成立了,自由路是台中市的一条街道,范围当然是比台中市小,那里可以拿来作“台中在中国”的理由呢?这是犯了因比前名词小之(P96)过。
(8)因要比后名词小,例如说:
宗——日月潭在台湾省。
因——在中国故。
这也不成,中国的范围是比台湾省大,日月潭固然是在中国,但其他如苏州、杭州等处,也是属于中国的。那末,这样笼统起来,日月潭也可以在苏州或杭州等处,不能确定在台湾省了。这就是犯了因比后名词大之过。
(9)前名词要比后名词小。例如说:
宗——台湾在狮头山。
因——在竹南故。
这个“宗”根本倒置了,台湾的范围当然是比狮头山大,那里可以举出一个山名,而包容整个台湾在里面呢?这是犯了前名词比后名词大之过。
(10)因与后名词要有联带关系。例如说:
宗——我是文学家。(P97)
因——不识字故。
谁也知道,既称文学家,当然一定识字,决不会称一个目不识丁的人为文学家的,这是很浅显的道理,所以因与后名词要有联带的关系,否则像上面所举的例,就牛头不对马嘴了。
(11)因与前名词也要有联带关系。例如说:
宗——草木是生物。
因——有思想故。
这就不对了;思想是意识的作用——如动物及人类等——,草木是没有意识的生物,那里会有思想呢?这就是因与前名词没有联带关系之过。
(12)前名词与后名词要有关系。例如前说“黄狗会耕田”,“黄牛会守门”,这是决不可能的。狗根本不会耕田,会耕田的决不是狗;这就是前名词与后名词没有关系之过。因此,“宗”也就不能成立了。但是,我们要注意,这里宗之不能成立,是因为“黄狗”与“耕田”前后名词没有关系,故不能成立。而此绝对和上面第三条中之“兔角上长龟毛”不同!故不可列在(P98)一类来相提并论;因为“兔角”与“龟毛”是世界上绝对没有的东西,而“黄狗”这种动物,乃大家所共见的,“耕田”也是实有其事的,不过它俩是没有关系的,你若硬要把它拉拢在一起,那便变成笑话了。
(13)同喻要和宗因相连。这是以正面的事实来证明宗旨之不谬。例如说:
宗——人是高等动物。
因——有思想故。
喻——如草木。
草木是植物,不是动物,人有思想,而草木绝对没有意思,所以不能把它拿来作同喻。因为动物和植物是迥然不同的,上面所举的例,就是犯了同喻与宗因不相连之过。
(14)异喻要和宗因相反。这是藉反面来证明宗指无讹。例如说:
宗——草木是植物。
因——无思想故。
喻——如花果。(P99)
花果与草木同是植物之类,同是没有意识,不会思想的东西,不能作异喻!作同喻是可以。上面所举的例,是犯了异喻与宗因相同之过。
以上十四条规则,皆是因明学上重要的规例,其间所举的例——除第六条正面外——,都是从反面指出其错误;然而破邪之后,必当显正。兹从正面略举二例如下:
(图缺)
因明学为印度“五明”之一明,也可说是佛教的论理学,其立论之正确与方法之适当,诚非为未深研究者所能知,其方式与西洋之逻辑学稍异,而较为精微,“逻辑学”惟期推论之精明,在求自悟。“因明学”重求辩论之正,确乃兼悟他。研究“因明学”者,更当注意规则上常犯的过失,如“宗”有九过,“因”有十四过,“喻”有十过(请参阅《相宗十讲》),果能运用无讹,答问不犯,则自然达到论理至当,辩才无碍之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