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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四十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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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 第四十八课

  由是观察,计我实有,皆不应理。

  按照以上的观察,如果承许“我”实有,那必然要有一种存在的方式——“我”和蕴或者是一体、或者异体等等,但这些方式都不成立,所以最后只能承认,“我”是没有的。

  颂曰:

故我执依非实法 不离五蕴不即蕴

  非诸蕴依非有蕴

  (“我执依”,指我执所依的境。就像蛇执是依于蛇而起的执著心那样,我执是依于“我”而起的执著心,所以我执的所依就是“我”。)

  现在观察下来发现,我执所依的“我”并不是实法。具体来说,“我”不是离开五蕴而独自存在;“我”也不是五蕴本身;“我”和诸蕴不是能依所依的关系,不是“我”依在五蕴上,也不是五蕴依在“我”上;又不是“我”具有五蕴。

  就像一旦发现绳子上没有蛇,就知道蛇执的所依——蛇是没有的,这样自然就放下了对蛇的执著。同样,如果承许“我”实有,就必定落在这些方式里,但是任何一种都不成立,这样就知道,我执的所依不是实法,我执也只是一种妄见而已。

  若分析我执境,计是实有不应道理。以非离蕴别有,亦非即蕴自性,又非诸蕴之所依,亦非以诸蕴为所依而依诸蕴,为显能依所依,故略文摄更互相依,计我有蕴亦不应理。

  如果分析我执的境——“我”,认为它是实有肯定不合道理。因为,不是离开诸蕴另有一个“我”,不然就成了“我”跟蕴毫无关系,也就是蕴上的一切现象都不是“我”的现象,比如蕴上虽然有苦乐受,但那不是“我”的感受等等,但这是不成立的。而且这个“我”也不是蕴本身,因为蕴有很多种法,而“我”只是一个。不是诸蕴依着“我”而安住,也不是以诸蕴为所依,“我”依着蕴而安住。如果这样承许,还是说蕴和“我”是两个东西,才有相应的关系,然而“我”和蕴他体是不成立的(为了显示能依所依而说到的颂文——“非诸蕴依”,用的是简略写法,里面包含了彼此互依的两种情况,也就是:一、我“依着诸蕴安住”,二、“诸蕴依着我安住”)。认为“我”有蕴也不合理,因为,实有的“我”有蕴的话,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我”和蕴是一性,如同柱子有红色;要么“我”和蕴是他性,如同张三有一头牛,然而一性他性都不成立,所以“我”有蕴也绝对不成立。

  是故随计假我,或计我不可得,然不应许如前所说行相之我。

  所以唯一合理的方式是,设立一个假我,或者认为真实的“我”不可得,(意思是,“我”仅仅是依于诸蕴的总聚所安立的名字),而不应当承许有像前面所说的种种行相的“我”。

  颂曰:

此依诸蕴得成立

  如为不坏世俗谛故,唯许依彼因缘有此法生。如是此中许假有者,虽破上述有过诸相,然为世间名言得安立故,亦许依止诸蕴假立之我,现见施设名言我故。

  为了随顺世俗名言谛,这种假有的“我”是可以依诸蕴安立的。

  就像为了不坏世俗谛的缘故,唯一承许依靠那种因缘有这种法生起那样。比如,依于米、水、火等的因缘有饭出生,我们会说做出了饭,依于身体和镜子的因缘,就说现出了影子,依于种子、水、土、阳光等的因缘生出了花等等。像这样,世俗中确实有由彼因缘就生此果的虚假显现,也就是在众生的妄识前的确有这样一种显现,然后按这种世俗的显现,会安立各种名字。

  就像这样,这里承许“我”是假有的方式是——虽然以理破斥了上述有过失的各种情况,(那些都是在承许“我”实有的前提下建立的),但为了使世间名言得到安立,中观师也承许依止诸蕴而假立的“我”,因为见到世间中有施设名言“我”的缘故。

  意思是说,在世间当中,人们会对一个个因缘所生的五蕴相,说这是张三、那是李四,有你、我、他等等,那么为了随顺世间,中观师也承许假有的“我”。“假有”的意思是,并不是如同名字所说,真实中也有张三、李四的实体,有你的实体、我的实体等等,只是为了方便称呼,对于一种因缘生的五蕴假相,取上一个个“我”的名字而已。

  为欲成立假我义故,今以外喻明所说义。

  为了在世俗中成立假我义,现在以一个外在事物的譬喻来阐明这种涵义。一旦懂了譬喻,对于假我的意义也同样能够了知。

  颂曰:

如不许车异支分 亦非不异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 非唯积聚复非形

  比如世间称呼的“车子”,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如同车子的名称那样,境上能得到一个实有的车子;另一种认为,所谓的“车子”,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假名安立,实际是没有的。这两种观念截然相反,一旦破除了前面的认识,心里就会确定下来,“车子”原本不可得,只是一个假名而已。

  观察的方法:如果车子是实法,那必定有它存在的方式,而方式不外乎以下七种:(一)车和支分是两个不同的体;(二)车和支分是同一个体;(三)车具有支分;(四)车依在支分上有;(五)支分依在车上有;(六)车是支分的积聚;(七)车是支分的形状,只要车子实有,就必定要落在这七种情况当中,但是一一观察发现,这七种情况都不成立。

  也就是说,不能承许车和支分是分开的他体,而且它们也不是一体,不是车具有支分,也不是车依着支分而有,车也不是支分的所依,也不唯独是支分的积聚,而且不是支分的形状。这就证明,“车是实法”绝对不合理,或者说这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假名安立,本无实法,所以必须放弃认为车实有的执著。

  此中一品、异品、能依品、所依品、具有品,此五品如前已说。

  积聚品与形状品,更当成立。

  这七种存在方式或者说七相里面,其中车子和支分是一体、异体或能依、所依,以及车具有支分这五相,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这里要说的是积聚品和形状品这两种情况。

  为明彼义,颂曰:

若谓积聚即是车 散支堆积车应有

  为了阐明这两种方式也不成立,颂文说:如果认为支分的积聚就是车,那么把拆散了的各种支分堆积在一起也应当有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换句话说,谁都不会认为,组装之前或者拆散之后的一堆零散的支分是车,只有组装好的,具有车的相状、功用等的现相,才承许是车。所以,“支分的积聚就是车”这种承许在理论上站不住脚,或者说这并不是充分的条件。光是支分的积聚,并不足以成立是车。否则,这些支分无论积聚成什么样,都应当成为车了,同样是支分积聚的缘故。

  此虽于前已说,今更说者,是为显示余过失故。以是颂曰:

由离有支则无支 唯形为车亦非理

  下面这个道理虽然在前面已经说过,现在再次说,是为了显示还有其他过失。

  按照你们的观点,有支是不成立的。你们自己也承许,支分的积聚并不是一种实法,因为在每一个支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支聚,所以支分合在一起也没有支聚。没有支聚也就没有有支,因为只有两种情况:(一)要么有支和支聚是一体,这样有支也跟支聚一样成为无有了;(二)要么有支和支聚是他体,但是离开支聚得不到有支,所以这种情况也不成立。

  因此颂文说:由于离开有支就没有支分,而有支又不存在,那么观待有支而立的支分也应当无有。既然一个个的支分都没有,怎么会有由支分积聚而成的车呢?不但支聚是车不合理,把依于支聚而呈现出的形状安立为车也不合理。

  总之,支聚和支聚的形状,都不可能脱开支分而有,按照你们的观点,支分也不是实法,那么众多支分合在一起而显出的积聚或者形状,也同样不是实法。所以,承许支聚为车,或者支聚的形状为车,都不成立。

  若离有支,则亦无支,故支非有。为当说是何者积聚而成车耶?

  支和有支观待而有,只有观待总体的有支,才能安立支分,脱开有支并不会独自成立为支分。比如一块木板,只有充当了合成房子的一分因缘,成为房子的一部分时,才叫做一扇门,不观待房子是无法独自成立门的。这就知道,没有有支就没有支分,既然没有支分,那应该说明是由什么而积聚成了一辆车?

  此亦字所摄义,谓唯形状为车不应道理,唯积聚为车亦不应道理。何则?以离有支,则无支故。是故唯形为车亦不应理。无有支义是彼自宗所许。

  颂文里的“亦”字所包含的意思是,仅仅形状是车不合道理,仅仅支分积聚是车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离开有支不会有支分的缘故。所以,观待支分而有的积聚或者形状,都不成立实有,也因此,“仅仅支分的积聚或形状是车”也是不合理的。没有有支的涵义是他们自宗所承许的。

  复次,若计唯形为车。且问彼形,为是支分之形?为是积聚之形?若计为支分形状差别者,为是不舍原有之支形耶?抑弃舍原形别有异形耶?

  而且,如果认为唯一这种形状是车,那么请问,你所说的这种形状,是指支分的形状?还是指积聚的形状?如果认为是单个支分特有的形状,那是不舍弃组装之前原有的支分形状呢?还是舍弃了原有的形状,成了另外一种新的形状?

  下面对于这两种情况一一破除,这样破除了支分的形状是车之后,再破除积聚的形状是车,两相都破除完毕,所谓形状是车也就不成立了。

  若谓不舍原形,不应道理。何以故?颂曰:

汝形各支先已有 造成车时仍如旧

如散支中无有车 车于现在亦非有

  如果认为,组装后支分没有舍弃原有的形状,这种支分的形状就是车,这是不合理的。什么缘故呢?颂文说:轮子等各个支分的形状,在组装前已经有了,如果组成车的时候,各个支分的形状依然如故,那么就像在原来零散的支分里没有车那样,现在组装在一起的支分上也没有车。就像十个人分散的时候,头上没有牛角,当他们整齐地排成一个队伍时,由于每个人的形态都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他们的头上仍然没有牛角。

  若谓未成车前,轮等形状差别,造成车时,仍如旧者。如于尔时诸散支中都无有车,则定当知造成车时亦无有车,以支分形状无变异故。

  如果你认为组装成车之前,轮子等支分特有的形状,在组装成车的时候,仍然跟先前一样,那么如同在组装前各个零散支分里面都没有车,就决定应当知道,组装成车的时候,这些支分上也没有车,因为支分的形状前后没有改变的缘故。

  若计第二义,谓有余形以为车者,此亦非理。颂曰:

若谓现在车成时 轮等别有异形者

此应可取然非有 是故唯形非是车

  如果你承许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舍弃了组装之前原有的形状而成了新的形状,这种支分的形状是车,这也是不合理的。颂文说:如果认为现在组装成车的时候,轮子等支分另外有了新的形状,那这种形状应当能在已经组成车的轮子上找到,然而根本找不到。意思是说,先前轮子等支分是零散的状况,后来成了组装的状况,但是比较前后的支分,根本不存在形状上的差异,比如轮子组装前是这种形状,组装后也是这种形状,也就是不成立支分组装后有了新的形状。也因此,唯独支分的形状也不是车。

  车众支分,轮轴辖等形状差别,如方、长、圆等。若谓于成车时离原有者,有余轮等形状差别新生起者,则应可取,然实不可取。

  车子的众多支分,轮子、轴、辖等的形状差别,比如方的、长的、圆的等等,如果认为组成车的时候,脱开了原来的形状,有一种新的轮子等的形状差别出现的话,就应当能找到它,然而实际上得不到。

  如具辐辋毂等差别形状之轮,于成车时,未见本形有所变异,如是轴等之形状亦无变异。故许支分之形状为车,不应道理。

  以轮子为例来说,轮子上有辐条、边框、中心部分的圆木等的形状差别,在组装成车的时候,没有见到这些支分原来的形状有新的变化。不仅轮子如此,组装成车时,车轴等其他部件的形状也没发生变化。所以,认为组装后新生起的支分形状是车,那与现量的观察不符。由于破除了以上两种情况,所以承许支分的形状是车不合道理。

  若谓轮等积聚之形状差别是车者,此亦非理。颂曰:

由汝积聚无所有 彼形应非依支聚

故以无所有为依 此中云何能有形

  如果认为,轮子、车头、车座、车尾等众多部分积聚在一起,显现出的形状差别是车,这也不合理。颂文说:由于支分的积聚只是一种假立,得不到实法,或者说它本来是无所有的,那么,你所说的实有车形,应当不会是依着假有的支分积聚而成立。因此,以一种无所有的法作为依止处,怎么会显现一个实有的形状呢?

  意思是说,形状不可能独立而有,它依于支分的积聚而显现,而这个积聚也并非是实法,比如三个人的积聚,除了这三个人之外,根本得不到独立实有的积聚,既然所依的积聚不是实法,哪里会有真实的形状呢?

  倘所言积聚,有少实体,乃可假立依彼之形。然所言支聚都无所有,云何依无所有假立形状?汝许假法必依实故。

  假如所谓的支分积聚有一点点实体,那倒是可以假立依着它而显现的形状,然而所说的支聚一点也得不到,真实中根本没有,又怎么依着一个无所有的法来假立形状呢?因为按照你宗的说法,假法必须依于实法才能安立。

  对方实事师不承许真实中一切是空性,他们认为,虽然粗法的现相是虚假的,但它必然是以实有的微尘作为所依,才能显现出来。也就是真实中有很多极微,这些极微以不同的方式,十个、百个、千个等地积聚在一起,就会显现出各种各样的形状,比如现为一个瓶子、一个碗、一个土丘、一座高山等等。脱离了实有的微尘,假相就现出不来,必须依于实法才能显现假法。现在中观师以对方的观点来破,也就是说,既然你们认为假法必须依于实法才能显现,而支聚不是实法,根本得不到,如果你还说是依于支聚而显出形状的话,就与你们自宗的观点相违了。

  若谓积聚虽非实有,亦可依彼假立不实之形状者。

  如果对方说:虽然积聚不是实有的,但也可以依着这个假有的积聚,假立一种无实的形状。

  颂曰:

如汝许此假立义 如是依于不实因

能生自性不实果 当知一切生皆尔

  中观师说:既然你已经放下了从实生假的想法,承许由假立假,那你我的观点就是一致的。

  就像你承许,是依于假有的积聚而假立一个形状那样,这正是一切因果法的共同点,也就是依他而立、依他而有、依他而生等的一切因果建立,唯一是依于假有的因缘和合生出了假有的果,要知道一切的“生”都是如此。

  也就是说,凡是因缘所生的法,都无自性,如果因或果有独立的实体,就无法成立所谓的生。以并无实法生的缘故,所以生即是无生。“依他而生”是指,能生和所生观待而有,脱离了能生不可能自己成立为所生,脱离了所生,也无法安立这是能生。“依他而立”,就像支和有支那样,离开了支,就没有有支(也就是不会有独自成立的有支);离开了有支,也没有独自的支分的涵义,或者说没有安立为支分的依据。

  依自性不实之无明,生自性不实之诸行。依自性不实之种子,生自性不实之芽苗。

  这里,因和果上面都修饰了“自性不实”四个字,说明这只是一种妄现,实际了不可得,就像幻影一样。换句话说,一切的内外诸法,都只是现而无有的假相,但是在我们的妄识前,的确有各种各样的现相,而且因缘一和合,就会幻现出相应的果相来,就像梦中虚妄的因缘和合,就现出各种虚妄的相那样。然而这一切的因果法都是不可得的。

  从内法上说,“依自性不实之无明,生自性不实之诸行。”依于没有谛实自性的无明,现起了没有谛实自性的各种业。这里以无明生行为例,说明一切内有情的缘起,就是由前前为因,生后后之果,而因和果都是观待因缘而起的,本无自性。所以,可以肯定地说,真实中“无眼耳鼻舌身意,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这一切都是虚假的。

  从外法来看,“依自性不实之种子,生自性不实之芽苗。”依于没有谛实自性的种子,现出了没有谛实自性的芽、苗等。虽然能见到种子、水、土等因缘和合的时候,就会现起芽、苗,但无论是种子还是芽、苗等,都是假相。

  就像这样,我们心前的森罗万象就是一个大幻化场,没有一点真实。所以在这个幻化的世间里,随缘应对就可以了,没来的时候,不必刻意去迎接;已经来了,也不用拒绝;它走了,也不需要留恋,不必在这些本无意义的法上建立什么意义,也不必苦苦寻觅追求,起各种是非得失等的想法。由于现在错乱的因缘没有消尽,所以会现出一幕幕的幻相,但这些根本没有实义。这样明白后,你再面对各种现相的时候,心里就要有很深刻的定解,要知道这只是一幕幕幻影,是虚相,正现的时候,你也没得到什么,消失了,你也没失去什么。要从这里离开得失之心,也要从这里学会放下。

  如是当知一切因果,皆自性不实。徒费百千劬劳,执著无肉可食之物影假鹿,此复何为?

  把上面的道理推广开来,就要知道,一切因果法都是自性无实,或者说不是真实有它的自性,而只是一个无而现的虚相。不了解缘起性空或者生即无生等道理的时候,心里会一直有各种各样的妄想和追求,总以为有一个实有的好东西可以取到,就像猴子只要没看透水里的月亮只是个假的影像,就始终放不下捞取月影的妄想一样。

  其实,五欲等幻尘就像是一个没有肉可以吃的假相鹿影,只是一种假相,实际得不到什么。不了知真相的人,费尽百千辛苦,用各种手段想抓住这只鹿饱餐一顿,但这只是枉自徒劳。既然如此,去追求那些世间的五欲等幻尘又有什么用呢?当你真正在这里觉悟了,那就像贾宝玉要脱离红尘,出家当和尚那样,因为他知道这个富贵场、温柔乡没什么实义可得,也因此一旦看破,自然也就放下了。

  颂曰:

有谓色等如是住 便起瓶觉亦非理

  此中有云:于色等如是安住上,便起瓶等觉心。亦以车喻而破。

  这里有人说:缘着色等微尘的积聚,就会生起一种这是一个瓶子的错觉心。对此也以车的譬喻来破。

  意思是说,懂得了一个车喻,就应当举一反无量,也就是应当看到自己心前的一切显现都是一个模样,诸法都是依支聚而假立的,在这一点上完全同等,也因此,懂了一个车喻也就懂得了一切。

  现在有这样一个错认,由于相信自己的根识,并且亲自看到摸到了有这么一个瓶子,心里就感觉有一个总体的瓶子,然后非常牢固地执著这是真实的瓶子。一旦它被打碎,就认为这么宝贵的瓶子没有了,会很伤心,心里感觉像是失去了一个天大的宝贝。

  现在就以“车喻”来观察,会发现所谓的瓶子并不是实法,只是依于那一堆微尘的积聚而安立一个名字。如果你能认清这一点,看到确实没有实法可得,感觉有瓶子只是一种错认,就不会在它上面建立什么意义,它打碎了你也不会执著,就好像看到一个肥皂泡的破灭那样。因为你完全知道,肥皂泡正现的时候也是没有的,它的消失也不是真的有什么东西灭了,同样,世俗里的一切事都是水月空花,虚生虚灭,所以你不要当真,不要为此或喜或忧,这一切都是妄情。

  再把这个道理遍推到所有内外的显现上,一切法全是如此,只是个假名,并非实有。这么一想就会发现,自己做的很多事都是无意义的,像是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品牌,那是一个很好的宝物,它们都是我喜欢的东西,然后花很多钱去买它,为此每天都非常辛苦等等,其实这一切都只是幻影,没有实义。而且,对于自己屋子里的电视、电脑、家具、冰箱、壁画等等,一个一个的东西都要看破;包括豪宅、小车、花园、喷泉,各种的花草树木,城市里的各种建筑、广场、街道、琳琅满目的物质海洋;乃至这个世界上各种各样的人、事、物;包括整个太阳系、银河系,无量无数的天体、星云里的所有显现……一切的一切都只是个幻影而已,不是实有的。

  这样之后,对于这个世间的态度就应该转变,也就是你不要太当真,不要有什么得失之心。只要你还在错认诸法为实有,就必然会建立各种好坏、是非、得失等的观念,那会惹得你的心整天无法安宁,无法放下,也就永远没办法回归。其实事情很简单,这些东西本来是没有的,所以叫做客尘,而你的佛性本来就有,不必修出一个新的什么,只要你能放下,把妄执歇掉,本来面目就会自然显露。

  思考题:

  1、既然“我”没有,为什么还要假立一个“我”?

  2、车的譬喻要说明什么问题?此譬喻的观察方法是什么?

  3、为什么支分的积聚不是车?

  4、关于“形状是车”,请以理破除:

  (1)组装后,支分未舍弃原有的形状,此支分的形状是车。

  (2)组装后,支分已舍弃原有的形状,此支分的形状是车。

  (3)支分积聚在一起所显出的形状是车。

  5、为什么唯有依于自性不实的因,才能生自性不实的果?分别以外法和内法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6、为什么以“车喻”能破除缘色等微尘的积聚,所生的瓶等的错觉心?请以身边的事物为例,用“车喻”破除对它的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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