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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2)观和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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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22)观和合品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丁十四(观和合品)
  
  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无有离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佛当时讲,这些色法既没有和合,也没有分离。和合与分离都是假立的,只是一种幻象而已。若进行观察,都是不存在的,“合”不是实有,“离”也不是实有,都是假象。因此抉择了空性之义。本品要宣讲佛在经中所阐明的这个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一切法本体是存在的,因为伟大的佛陀曾经说“诸法有接触”。若一切法本体不存在,怎么能有接触呢?若是有接触,一定有法存在。所以一切法还是具有本体的。而且佛还讲,眼根、色法、眼识自三者集聚的时候产生触,有触就有受。所以,一切法的本体应该是存在的。
  
  我们要对这个观点进行遮破。法与法之间的接触、和合是一种假立,不是实有。若是有实实在在的接触,一定有实实在在的所接触之法。但没有实实在在的接触,所以这个法也不是实实在在存在。
  
  此品分三:一、以立宗而略说;二、广说合理论据;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以立宗而略说: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见”是所见,如色法;“可见”指能见,如眼根;“见者”指补特伽罗人我。三者各自是他方。
  
  “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此三者若各自以他体的方式事实存在,他们之间始终不会有接触、和合。因为他们的自性就是他体,所以不能互相观待,也没有必要观待他法。为什么?他们的自性就是他体(异体),就不用观待其他法而成为他体了。因为不是观待,所以他们没有他法。既然没有他法,怎么能接触呢?接触是他法和他法之间进行接触。
  
  见者(眼识)、能见(眼根)、所见(色法)三者之间也不会有实实在在的接触。为什么?两个实实在在的他体法互相不能接触。眼根和色法互相之间不会有接触,眼根不会到色法那边去接触,色法也不会到眼根这边来接触。眼识也不可能跟色法接触,因为眼识就是一个意识,没有颜色、没有形状;色法也不可能跟眼识接触。眼根和眼识之间也不会接触。见者也可以指人我,人我和眼根、色法之间都不会有实实在在的接触。接触仅是一个假立而已,没有实实在在的接触,所以始终不存在相互接触,即和合。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所见、能见、见者之间没有实实在在的接触。同样,染、可染、染者之间也是如此。“染”指烦恼,尤其指贪欲、贪心,是心所之一。“可染”指所贪之对境,比如物质、钱、人等。“染者”指贪者,指心王或补特伽罗人我。它们之间也没有实实在在的接触。
  
  其实“接触”很容易被遮破。通过三时进行观察,直接可以推翻和遮破。过去的不能接触,因为已经不存在了;未来的不能接触,因为还没有成立;正在的接触不存在。
  
  也可以换一个角度。若要接触,首先要成为实实在在的异法(他法),就是实成法。实成法是独立的,不能观待他法,不能有他法。若是有他法,就成为观待了。既然没有他法,怎么接触呢?难道自己和自己接触吗?若自己要和自己接触,必须有接触的行为,这样自己对自己就进行作用了,这也是一种过失。若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自己本身是接触,还要再做接触的行为,这样就有无穷做的过失。如此观察,都是不合理的。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其余的五根、五境等其他处以及其余的嗔恨、愚痴、嫉妒和傲慢等八万四千种烦恼都是如此,都没有接触。一切烦恼上都不可成立实实在在的他体,也没有实实在在的和合(接触)。刚才抉择了所见、能见、见者这些都没有接触;同样,其他声香味触法等也都没有实实在在的接触。为什么?因为都没有实实在在的异体(他体)。既然没有实实在在的异体(他体),怎么能有接触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能互相接触一样,根本不存在石女的女儿和儿子,他们怎么接触?
  
  己二(广说合理论据)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分二:一、略说;二、广说理证。
  
  辛一、略说: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异法当有合”:如果在该法自身之外,存在实实在在的异体的他法,如同水与牛奶一样,则可以相互接触、和合。
  
  “见等无有异”:“见等”指所见、能见、见者。三者都不是实实在在的异体他法。为什么?这些法都是互相观待的,所以没有实实在在的所见、能见、见者。什么是实实在在的法?就是不观待。若是不观待而成立,就是成立实实在在的异体、多体了。但这种情况不存在,因为这些法都是互相观待的,这个他体是观待那个他体而存在的,那个他体是观待这个他体而存在的。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既然异相、他相不成立,没有他体,怎么能结合、接触呢?
  
  辛二(广说理证)分二: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壬一(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分二:一、以此理类推他法;二、破异体之本体。
  
  癸一、以此理类推他法: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不但能见、所见、见者之间不可成立实实在在的异相或他相,所有的法都不可能成立实实在在的异体他相,在他们上面找不到他相、异相。以此类推,因法与果法、受法和领受者,包括柱子、瓶子、动物等一切法之间,都不存在实实在在的异体、他体。一切法上都没有他体,他体不成立。既然在一切法上没有他体,怎么能有接触、和合呢?
  
  癸二、破异体之本体:
  
  异体怎么不成立的呢?现在就要破异体之本体、本身。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异”指他。这个他法因那个他法而成立,那个他法因这个他法而成立;这个他法要观待那个他法而成立他法,那个他法也是要观待这个他法而成立他法。若不观待其他法,不依靠其他法,它就不能成为他法。“因异”指观待他法。
  
  这个异法就是他法,异体就是他体,二者互相观待。若要成为“他”,成为“他法”,必须靠其他法,否则只靠他自己,能成为“他法”吗?不可能。他法也是,要成为“他法”,也必须靠其他法而成为他法,不能靠自己成为他法。若是靠自己成为他法,就是自性他法了。自性他法是实有的,不是观待。若没有观待的法也可以成为他法,就是独立的“他法”了。哪有独立的他法呢?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若它们二者都要成为他法,那个他法必须观待这个他法成为“他法”,这个他法必须观待那个他法成为“他法”,这就是“因”。这样就是观待了,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异体或他体。若是实实在在的,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成为“他法”,即不用观待其他法也能成为“他法”,但这是不可能的。
  
  若互相观待而成立,我们进行观察,是先有这个他法还是先有那个他法?若二者有前后次第,一法存在时,另一法就不存在了;另一法存在时,这个法就不存在了。因此二者不能成为他法。若二者同时存在,就没有这样的因果关系,就不是观待的法。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而异”:若不是观待,比如说他法不是观待于其他法而成立的他法,那自性就成为了他法,即根本不需要依靠其他法而成为他法。“无异”指没有异法、没有他法。“无异有异”指不用观待他法而成为他法。为什么?自性即是他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成为他法,而不能成为自法或自相。若自性是他法,它永远是它,不能成为自。他法观待他法而成立,但站在自己的角度,它就是它自己了,观待它而成自。但若自性是他法,就不可能有这种情况。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离开其他法,就不能成为“他法”,所以没有自性的他体。如同种子和苗芽二者是因果关系,但因和果也不是事实存在的,因为它们也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苗芽(果)要观待种子(因)而成立;种子(因)要观待苗芽(果)而成立,二者互相观待而成立。若苗芽自性是果法,它根本不用依靠种子就能成为果法。若种子自性是因法,它也根本不用靠苗芽这个果,因为它自性就是因法了。但种子要成为因,就必须得有果,那么在它的自性当中同时也要有果法。果也是如此,有因才有果,若自性是果,那它自性当中必须得有因。这样,过失都非常严重。
  
  长和短也是如此。观待短可以成为长,观待长也可以成为短,二者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若自性是长,则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长的;若自性是短,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短的。比如和外面的电线杆相比,里面的柱子是短的。若它的自性是短的,则它应该永远都是短的,即使和人相比,也应该是短的,但这样就不合理了。长也是如此,观待人而言,柱子是长的,若它自性是长,它应该永远都是长的,即使观待外面的电线杆也应该是长的,这也不合理。
  
  可见,他法也是观待而成立的,没有自性的他体。
  
  壬二、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食米斋仙人等很多外道认为,这个异体(他体)有个总相。这些他体法不是因观待而成立的,而是其上有个他体总相,由此异体总相与这些法相和合而使它们成为“他体”,然后彼此接触。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下面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观察。若异体总相存在,它是与异体法和合而使它们成为“他体”,还是与非他体和合而使它们成为“他体”?
  
  若是与他体法相和合,既然它们已经成为他体,再由他体总相来使它们成为他体,这就多此一举了。如果必须要这样,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而且,这些法本身能成为他体,这也不合理,刚才已经对此进行过遮破。
  
  若是与非他体相和合,由他体的总相来让它们成为他体,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他体和非他体是相违的,怎么能由它来成为他体呢?若二者之间存在接触,也是不合理的。这样他体和非他体就互相错乱,总相是他体的,别相是非他体的。而且,这样的两个法也是相违的。此外,若这些法本身是非他体的,也不能由它来使他们成为他体。因为若成为他体,就不是“非他体”了。若这些法不失去“非他体”的状态,他体总相和它们相违;若失去“非他体”的状态,就成为他体而不是非他体了,这也是不合理的。
  
  其实,这些法上不存在综合他体的总相,我们也可以以“可见而未得”的正量对此进行遮破。
  
  庚二、以无有一异证明接触不成立:
  
  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接触的能立——异体不存在,则你们的说法可以成立。为什么称为“能立”呢?即一切法都有异体(他体),所以可以互相接触。然而,作为所立的接触是存在的,所以异体就可以存在。
  
  这也是为了要进一步进行观察、遮破而进行的假设。其实对方所说的接触并不存在,下面对接触进行遮破。
  
  “是法不自合”:自己不可能和自己接触、和合,因为在异相本体不成立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接触。在异相本体成立的情况下才应该有接触。两个法才有接触,自己不可能与自己接触。它没有异相本体,所以不可能有接触。
  
  若没有接触的行为也可以成为接触,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接触;若是有接触的行为,则存在“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或行为”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
  
  “异法亦不合”:“异法”就是他法。他法接触也不合理。刚才已经进行过观察,两个异体(他体)法不存在,所以无法接触;即使存在,二者也不能互相接触。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

  
  “合者”指接触者,“合时”指接触的时刻,“合法”指接触之法本身。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过去、现在、未来三时对这三者进行破除。过去的没有接触,未来的也没有接触,正在接触的也不存在,所以这个接触、和合是不存在的。
  
  尽管合与离、聚与散在名言上是存在的,但在名言上存在不等于存在,它们在胜义谛上是不存在的。我们在讲解《定解宝灯论》时讲过,有者说:“名言谛上存在不等于存在,胜义谛上不存在等于不存在”;有者说:“胜义谛上不存在不等于不存在,名言谛上存在等于存在”;但自宗的观点是“名言谛上存在等于名言上存在,胜义谛上不存在等于胜义谛上不存在,这二者是要分开的。”若不进行观察,这些法在名言谛上是存在的;若进行观察,它们经不起观察量的观察,所以不存在。即在假相上有,但是本体上不存在。所谓相上存在,是指因假立而存在,如幻如梦般地存在。所以,正如我们经常讲的,“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观合和品》讲解圆满。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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