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管理的建议
◎释永信
案 由
在改革和完善宗教法律监督体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传统宗教发展因应社会需求提升面临许多新机遇,也凸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建寺观教堂乱改乱建缺少规范管理;多元利益主体介入景区宗教场所引发教俗矛盾;宗教活动场所现行一揽子属地管理,制约了传统宗教应对海外宗教挑战、树立中国宗教形象、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和潜力。建议在全国人大审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由国家宗教局科学统筹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对全国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管理、统筹规划。
案 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批原有的寺观教堂得到恢复开放,而且新建了一批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过上了正常的宗教生活,宗教界有了合法权益。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我国第一部关于宗教的法规,真正使宗教事务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使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依法保护。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还没有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就是说,《宗教事务条例》贯彻执行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这就是:
第一,原有的寺观教堂恢复开放后乱改乱建和新建乱建寺观教堂,由于缺乏资金和没有统一规定,在维护维修改扩建、新建中没有依据各宗教特点和轨制,即使同一宗教也存在着大小规模建筑轨制不一、凑凑合合只管开展活动的问题,有损宗教文化形象和政府形象。
第二,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机构没有法律定性;有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但没有明确负责的法人;没有明确占有土地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没有根据各宗教情况明确占地规模、建筑设施规模、教职人员规模等,因此,各地在旅游景区开发、城市改造拆迁、门票收入,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和新建等方面矛盾和困难重重,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普遍存在,引发社会不稳定。
第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明确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或设区的市宗教局审批的权限,但设立依据和条件比较粗,掌握困难。加上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机构和人员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社会有关方面以开发旅游经济为名或个人谋取利益乱建、滥建寺庙时有发生,不断出现纠纷。
第四,目前我国各宗教、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不分占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大小,不分教职人员多少,不分历史悠久与否,都是由县级甚至乡级政府管理,在执行宗教法规政策中存在不少问题,不会管、不敢管、乱管、管乱的情况多有出现。这样,不利于宗教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
建 议
1、建议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国家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名词解释到各种办事法定程序和法定文书文本,进一步明细化、具体化;把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性质、占地规模、房产性质、改扩建或新建的建筑风格规模规制,教职人员定编定员,场所的法人主体地位,旅游景区开发的责任义务和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城市拆迁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政策,门票收入,等等,宜明确在《实施细则》里的就进入实施细则,宜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明确政策的明确政策。总之,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纳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政策化、程序化的轨道。
2、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县、乡管理体制现状,像其他行业一样,按场所占地大小、建筑规模大小、教职人员多少、在本场所过宗教生活的信徒多少,以及历史文脉区别等基本状况,制定详细等级标准,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直接管理,或省、市、县三级分别直接管理。同时,明确场所登记、法人和教职人员备案、财产归属等,变成上抓大、下抓小分级管理格局。这样,有利于落实宗教法规政策,有利于促进场所自身管理上水平、上台阶,有利于宗教自身对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间外交作用,服务外交大局,同时,有利于提高和扩大我国宗教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3、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执法力量。建议省、市、县三级宗教工作部门建立执法专门机构,形成满足执法需要的专门队伍,划分职权责任,对非法宗教活动和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这样,才能使宗教事务的管理真正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4、明确理顺宗教活动场所与文化、文物、旅游、林业、土地、水利等政府部门的关系。既要分别执法,又不要相互“打架”,还要避免办事扯皮或争吃“唐僧肉”乱争乱占宗教资源的问题。坚决制止“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和利用寺庙招商引资开发旅游,坚决制止利用宗教搞什么商业中心、文化中心、文化广场、庙会经济等。这些都是与党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格格不入的,也是宗教界不欢迎的,也已受到国外宗教界的指责。
综上所述,科学统筹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需要法律的、政策的综合手段和途径解决问题,把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法规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