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会长在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各位法师、各位朋友: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于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宗教界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我们佛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衷心拥护,并要协助政府积极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的意见,体现了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立法原则。《条例》站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高度,按照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做出规定,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活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调整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与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条例》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将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按照建设法制政论的要求,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社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的条款,规定在宗教事务工作中不得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宗教界“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条款,赋予了宗教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条例》还就调整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对于彻底解决社会上出现“宗教搭台,经贸唱戏”的混乱现象,对于维护宗教界的名誉和形象将起到重大作用。总之,《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宗教界的爱国守法观念,有利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长期和谐与安定。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也是我们佛教界的大事、幸事。根据党和政府的要求,全国宗教界正在以各种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和宣传《条例》,我们河南宗教界也不能例外。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省宗教事务局同意,我们举办了这次由省佛协全体理事参加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这次培训班,请省宗教局一处余德海处长、政法处关心华处长和妙侠、心广、印乐、心舫副会长就《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辅导授课。他们为了这次辅导授课,进行了大量的充分的准备,非常辛苦,希望大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排除干扰,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认真讨论。通过学习,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深刻理解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条款内容。
二、深刻理解和掌握《条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宗教活动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进行。正确行使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条例》规定不能做的,坚决不做;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
三、以《条例》为武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和其他各种违法活动,为我省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依靠《条例》规定搞好河南佛教界自身建设,规范个人行为。
各位理事,各位法师,各位朋友:今年是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第一年,是我省佛教界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党和政府就《条例》的有关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出台,我们一定按照省宗教局的要求,带领全省佛教四众弟子,协助党和政府学习宣传好《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为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省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