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经:
本经所讲的主题是:什么样的出家僧人有资格被称作“法师”。
关于“法师”称呼这个问题,当前的叫法似乎有点乱,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见到出家师付,就称其为“法师”。有时光称作“法师”还不够,还要在“法师”前面加个“大”字,称为“大法师”,以示尊崇。那么在佛陀看来,什么样的人才能有资格被尊称为“法师”呢?
佛陀说:“若于色说是生厌、离欲、灭尽、寂静法者,是名法师;若于受、想、行、识,说是生厌、离欲、灭尽、寂静法者,是名法师,是名如来所说法师。”
如果按照佛陀的这个要求,有几人胆敢自称为“法师”?至于“大法师”,那就更不用提了。
第二十七经:是佛陀回答何谓“法次法向”的问题。所谓“法次法向”,就是向法迈进的次第。佛陀的回答是:“于色向厌、离欲、灭尽,是名法次法向。如是受、想、行、识,于识向厌、离欲、灭尽,是名法次法向。”
第二十八经:是佛陀回答何谓“见法涅槃”的问题。佛陀对此问题的回答是:“于色生厌、离欲、灭尽,不起诸漏,必正解脱,是名比丘见法涅槃。”在这段话中,重点是“不起诸漏”一句。如何才能不起诸漏(不生起任何烦恼)呢?正确的做法是树立正确的五阴观,即五阴为苦空、无常、无我,继而对于五阴生起厌离,再朝前继续作修习。当然,“不起诸漏”并非轻易可以达到。坦率地说,到目前为止(甚至今生今世),你做不到,我也做不到。什么时候能够做得到?只能说我们朝着那个方向在不断地迈进(当然有时也会退转),但是在我看来,这辈子像我这种根机的人,若想修到“不起诸漏”,恐怕是势比登天。
第三十经(输屡那经,另外,第三十一经、三十二经均如是):
从第三十经到第三十二经,其名称均为“输屡那经”。“输屡那”是人名,为长者子,为居家信众。这位长者子输屡那对佛法很有好感,也有些修习心得,然而还是有很多问题搞不清楚。于是在有一天,他前往王舍城的竹林精舍,拜会了佛陀的上首大弟子——舍利弗尊者。输屡那向舍利弗“问讯起居已”,便请教道:
“若诸沙门、婆罗门于无常色、变易、不安隐色言:我胜、我等、我劣,何故沙门、婆罗门作如是想,而不见真实?若沙门、婆罗门于无常、变易、不安隐受、想、行、识而言:我胜、我等、我劣,何故沙门、婆罗门作如是想,而不见真实?”“若沙门、婆罗门于无常色、不安隐色言、变易言:我胜、我等、我劣,保所计而不见真实?于无常、变易、不安隐受、想、行、识言:我胜、我等、我劣,何所计而不见真实?”
输屡那在这里所谈的这个问题,其实是针对婆罗门教的信徒而言。从认知角度上讲,对于五阴为苦、无我、无常等特质,输屡那是比较了解的。他的意思是,既然五阴为苦空、无常与无我,那么婆罗门教的信徒们还一个劲地“我”、“我”个不停呢?比如说,我胜——我比别人优胜;我等——我的能力和水平与别人差不多;我劣——我在某些方面还不如别人。无论是我胜、无等还是我劣,这其中都有一个“我”的存在,他们认为这个“我”是实有的,恒常存在的,是充满快乐的——当然,婆罗门教有时也能认识到“苦”的存在,不过他们的“苦”观与佛教有着极大的差异。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婆罗门教的那些修行人(也包括外道沙门)认识不到“五阴为苦空”呢?
舍利弗对此的回答是:“当知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色不是我、不异我、不相在,是名如实知。如是受、想、行、识,……不相在,是名如实知。输屡那!如是色……(五阴)生厌、离欲、解脱,解脱知见: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在第三十一经中,输屡那又问及四圣谛的话题,在三十二经中,又问及色味、色患、色离等事(五阴离),舍利弗都给予了基本一致的回答。
舍利弗的回答,从站在佛教的角度上来讲,当在是再正确也不过了。倘若从整个宏观角度来考察这些问题,我想需要涉及到各种宗教的基本的理论基石问题。比如说,这个世界的各种精神物质的全部(即是指色、受、想、行、识五蕴),它们究竟是苦的,还是乐的?是无常的,还是有常的?是有我的,还是无我的?我想每个宗教由于其观点不同,便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任何结论都有其相对性,亦即说无论是正确的不抑或是谬误的,都无法从绝对意义上去阐释它们。比如主说,佛教主张这个世界是无常的,是苦空的,是无我的。这个结论对不对?当然是对的。从整个宇宙、全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上讲,任何事物都是短暂的,不究竟的。但若从某一时间段上讲,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物体的相对恒常性与自我性。就是说,我们看问题时,关键是从什么角度来作观察和分析。佛教是究竟的真理,佛陀看问题往往从宏观上去把握,他能观察到事物的本质特征,并作出高度概括性的结论。比如说在五阴的观点上,佛陀所得出的结论是:
五阴是苦空的、无我的、无常的。
这个就是五阴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冒失地否认这个结论,或对于这个结论持有保留意见,那么都无法与佛教的真理达成某种默契。通俗地讲,若我们不抛弃个人固有的迂腐成见,学佛修佛并最终成就佛道,将是一句美丽的神话。(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