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瞿昙弥经(180)
说法地点:释迦国的尼拘类树园
参加人员:瞿昙弥(大爱道)、阿难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世尊的姨母瞿昙弥夫人以金缕衣供佛。佛则叫她布施给比丘众,但是经过三劝而不从。这时阿难立在于世尊后面,佛陀就为阿难说七施众,以及十四私施,并谓四种布施之净和不净等事。
这部经虽然讲的是佛陀的姨母(养母)供养金缕衣的故事,实质所讲的重点乃是布施的差别。我们知道,在佛陀居止于他的故乡迦毗罗卫期间,佛姨母大瞿昙弥(大爱道)曾经亲手缝织了一件极其珍贵的金缕衣,用以布施供养给佛陀。当时佛陀没有收,而是让他布施给比丘众。但是大爱道不答应,一定要供养给佛陀;而佛陀也是再三地推辞。后来阿难在一旁打圆场,说:“世尊!此大生主瞿昙弥于世尊多所饶益,世尊母命终后乳养世尊。”佛陀听到这话,自然也就无话可说——后来瞿昙弥在佛陀面前要求出家时,佛陀也曾不答应,后来阿难再次使出“尚方宝剑”,即大爱道曾有恩于佛陀为理由,劝说佛陀答应了收留女众出家,于是就产生女众僧伽。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就是在佛姨母大爱道未出家前,佛教僧团究竟有没有比丘尼?佛姨母是佛教历史上第一位女比丘尼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说明佛陀在宣说这部《瞿昙弥经》时,佛姨母已经出家而成为比丘尼——但是根据经中意思,似乎暗示着佛姨母此时并没有出家;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是说在大爱道出家前,比丘尼僧团已经存在,那么与佛教史上的记载又不太吻合。因为在此经中,佛陀明确地提到了“比丘尼”一词,说明此时比丘尼僧团已经成立,原始佛教已经有了今天意义上所说的“二部僧众”。
佛陀在经中重点提及了以下几个有关布施的名相:
1、七施众——所谓七施众,即七种布施的对象(比丘、比丘尼),此对象主要是指集体大众,而非个人。因为此七众比丘可成为布施的对象,故称七施众。具体为:
(1)佛住世时的二部僧众,即比丘、比丘尼二众;
(2)佛灭度后的二部僧众;
(3)比丘众;
(4)比丘尼众;
(5)特定的比丘、比丘尼二众;
(6)一定数量的比丘众;
(7)一定数量的比丘尼众。
七施众的具体表现:
(1)佛住时,以佛为首,而布施佛,以及比丘众,此为第一类施;
(2)世尊涅槃后布施给二部众;
(3)布施比丘众;
(4)布施比丘尼众;
(5)凡是参加参加到大众团体中来的,无论是比丘还是比丘尼,均可以获得布施;
(6)即便是道业不精进的比丘,也有获得布施的权利(即布施给不精进的比丘,同样可以获得福德善报);
(7)布施给道业成就的比丘,更可以获得无量的福报。
世尊认为,凡是布施给上述七种比丘、比丘尼众,均可以“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广报”。
2、十四私施——即十四种对于比丘(比丘尼)个人的布施。
所谓十四私施,就是对于十四种类别(比丘、比丘尼)的布施。具体为:
(1)布施如来;
(2)布施独觉(辟支佛);
(3)布施阿罗汉;
(4)布施阿罗汉向;
(5)布施阿那含;
(6)布施阿那含向;
(7)布施斯陀含;
(8)布施斯陀含向;
(9)布施须陀洹;
(10)布施须陀洹向;
(11)布施离欲的外道仙人(修行者);
(12)布施给精进之人;
(13)布施给不精进的人;
(14)布施给畜生。
世尊同样认为,布施给上述十四种人(类),可以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福报。
3、四种布施,三净施
(1)施主清净,受施者不一定清净——指施主用功办道,而受施者则行恶法,不精进;
(2)施主不一定清净,而受施者清净——施主行恶法,而受施者用功精进;
(3)施主与受施者均不清净——施主与受施者均不讲因果,颠倒是非,多行恶法;
(4)施主与受施者均很清净——二者俱为精进,讲求因果,广行善业,广行妙法。
这里的“三净施”是指:施主清净、受施者清净,施者与受者均清净。
我们常称施主的捐资行为是一种“净资”,一方面赞叹施主的无私乐助捐献(当然,大多数未必能做到“无私”,即无所求无所愿),另一方面指的是即使那些来路不正的捐资,一旦用到了正途之上(比如济贫扶困、建寺塔、塑金身及供养僧众衣食药物等),均可以化有罪为无罪。不过这里也有一个分寸和火候的把握问题,如果有意或无意曲解了佛法的要义,纯粹是为了纳财添香火钱而着想,那么就很有问题。一涉及到“钱”字或“利益”二字,大家未必都能保持高风亮节,有时曲尊谄迎之事也时而为之。比如说我本人,就很难免俗:有时尽说些口是心非的假话、套话和官话去忽悠人。当然,依鄙人想,如果达到疗病的目的,适当用些麻醉药品,也未尝不可。作为患者,倘嗜醉成瘾、成性,则不仅误己,亦误人;作为医者,倘施用麻醉品成为惯例,滥施违禁药品,则不仅误人,更误己。(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