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整治寺庙乱象 促进佛教健康发展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学 诚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的出台可谓非常重要、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近来,“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等种种乱象被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在商业资本追逐暴利本性的怂恿与鼓噪之下,各种非宗教行为主体竞相粉墨登场,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寺庙管理中的体制不健全之机,大肆捞取非法利益,使得纯洁的宗教信仰、严肃的法律法规、普遍的公众民意受到严重挑衅,宗教界与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感情受到粗暴侵犯,来之不易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受到严峻挑战,已经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十部门《意见》的迅速出台,反映出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的深度关切和高度重视。在2012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已被写入工作内容之一。《意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寺庙管理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给出了明确有效的管理建议和处理措施,有力维护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顺应民心,深孚众望,必能极大地促进佛教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意见》的主旨精神,深刻领会《意见》的实质内涵,积极配合宗教主管部门,依据《意见》全面排查,结合实际综合治理,严格区分合法、非法、违法三类不同性质的问题。
寺庙乱象首先突出表现为“三个主要问题”:“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和“僧尼被假冒”。这三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佛教的根本命脉。
所谓“名山被上市”,是指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宗教事务条例》第30、31、32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与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享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用于实物投资。一旦允许寺庙上市,寺庙房产就会变相成为股民的财产,这就非法侵占了佛教界的合法财产,更非法剥夺了佛教界实现自养的物质基础。
所谓“寺庙被承包”,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寺庙进行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庙的经营管理属于佛教界的内部事务,应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进行民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干预。如果允许寺庙被承包,寺庙的管理使用权控制在非宗教教职人员手中,寺庙就会沦为一个商业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便失去了场地保障,违背了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原则。
所谓“僧尼被假冒”,是指冒充佛教教职人员进行违法宗教活动、非法牟利。合法的宗教活动是由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符合宗教习惯的方式进行。假冒僧尼利用人们对宗教知识的无知与盲从心理,通过哄骗欺诈、威逼利诱等种种卑劣手段,侵占索取他人财物,愚弄民众的信仰感情,不仅严重玷污了佛门清净,更有可能成为滋生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其次,寺庙乱象还体现为“三个具体问题”:烧高价香、私设功德箱和抽签卜卦。“烧高价香”是诱导信众购买高价香火。“私设功德箱”是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设置功德箱,非法敛取信众的宗教性捐赠。“抽签卜卦”则是一种违背佛教教义、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牟利行为。这三个问题都与非法开展宗教性经营项目有关,直接危害到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明确区分宗教性经营项目和营利性经营项目。宗教性经营项目应当体现宗教教义,拒绝迷信成分,应以满足信众宗教需求为主要目的,不得谋求暴利,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相关人员负责具体经营。
寺庙乱象还包含了“四个严重问题”:(一)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搞宗教活动。(二)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接受宗教性捐赠。(三)以教牟利。(四)借教敛财。这些都是属于严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行为,理应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45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院。《意见》再次重申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落实方法。中国佛教协会与地方各级佛教协会要继续深入落实《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把僧尼素质关。各地寺院要向广大信教群众宣导正信,拒绝迷信,普及佛教知识与基本教义,提高信众的信仰层次和认识水平,引导群众文明燃香拜佛,抵制、举报假冒僧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寺庙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意见》将此作为党纪政纪的一道红线,必须充分领会、严格遵守。必须明确认识到,寺院主要是满足信教群众宗教需要的场所,旅游和经济不是其主要社会功能。
结合佛教界的现实情况,在落实《意见》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寺院房地的产权归属仍待明确。新中国成立初期,寺庙产权被列为“社会公有”。改革开放以后,佛教寺庙的房地产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存在着“国有”与“僧尼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角度。目前,《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数尚未办理,这就给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被动,应当尽快解决。
第二,佛教名山与风景名胜区的界定问题。很多佛教著名寺院与风景名胜区在地理位置上几乎紧密相连,过于接近,有的佛教寺庙甚至被风景名胜区围得水泄不通。这种互相交叉的混乱布局,使得很多香客被强制要求进行旅游消费(如门票),很多游客被强制要求进行宗教消费(如香火),这在佛教名山名刹表现得尤为突出,有待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对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与临近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有效区隔,让两者各自独立自主经营,使宗教服务功能与旅游服务功能各自得到充分发挥,这将有助于理顺寺庙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
第三,寺院主动承包。“被承包”现象主要针对的是违背佛教界主观意愿的承包行为。但也有些已经成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想主动把寺庙交由给外面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自己坐收一笔不菲的承包费。这种宗教商业化行为是对佛教纯洁性与公益性的极大损害,严重背离了《宗教事务条例》和《意见》的基本精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早制止纠正。
第四,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经营宗教性经营项目。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旅游与经济目的私自修建寺庙。此类寺庙既没有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也没有正规的佛教教职人员住持,不与宗教界发生任何来往,但是却开展了某些宗教性的经营项目,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宗教功能,而成为一种“准寺庙”或“准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准寺庙”的背后大多有某些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令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鞭长莫及,这也是“准寺庙”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范的根本原因。根据《意见》的指示精神,应当把这类“准寺庙”同样纳入到宗教事务的管理范围,最终交由佛教团体管理。
寺庙是传播佛教文化的重要窗口,是佛教发挥自身社会功能的主要渠道。步入现代社会以来,中国佛教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注意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为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主动发挥社会功能。
佛教的社会功能首先体现在精神信仰。佛教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致力于探索人类自身的生命意义和终极价值,构建人类社会的和平与福祉。佛教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其慈悲、平等、包容、和谐的精神,已成为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基因。佛教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深受民众喜爱,是当今中国人重要的精神家园。
慈善救济也是佛教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佛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具有深厚的信仰基础和优良的历史传统。近5年以来佛教界的慈善捐款总额达到18.6亿元,大大超出其他宗教的总和。佛教界四众弟子投身灾害救助、医疗助残、养老助学、扶贫助困、环保公益等慈善事业的身影比比皆是。
佛教的文化功能也不可忽视。民族复兴的真正底蕴与持久动力,来自于文化的振兴与繁荣。佛教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在提升国民信心、重构伦理道德、凝聚社会共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佛教以和为贵的性格和开放包容的胸怀,为实现世界的宗教合作和文化融合带来了新的曙光,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尽管佛教在现代社会经济大潮中遭遇到种种挑战,但是我们相信在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各种不正常现象都将得到合理解决,佛教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