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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译注(释恭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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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译注

编辑:释恭融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佛弟子进入佛门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受戒。受戒又叫纳戒或禀戒,是获得僧尼资格的必要手续,也是学戒、持戒的开始。《受戒缘集篇》是道宣律师所著《四分律行事钞》中的第八篇,主要阐述出家僧尼求受具足戒所需条件,以及正式传戒的方法仪轨,文后并附有六念法及舍戒法等,对确定僧尼资格及在当代如法举办传戒法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译注《行事钞》之文实为首试,必有词义不达之处,尚祈贤达赐予指正。若未受具戒者暂不宜阅读本文。

  关 键 词:受戒  十三难  十六遮  六念  舍戒

  作者简介:闽南佛学院2003届戒律专业研究生 。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1无任僧法;或结界2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
  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炼。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受戒是超出六道烦恼业苦,进入三乘无漏圣位的作法。因为能缘的心很广,所以受戒所需的缘也就很多。所需缘多,要成就受戒作法的事也就很难。法事难知,因此才要详细说明。凡夫的心被世尘所染,对教法不能了解。作为人师,如果学教知法,为师则易;如果昏教不学,自他两损,为师则难。由于受到世俗习气的影响,随顺旧习而不肯改变更新。这样放任无知,就会混乱了佛所制定的律法。有的人只是照着文字诵读,而非法之相不能了知(法非);有的受戒人有遮难,不堪僧法(事非);有的结界法不明确,结界法成或不成,是非不清(处非);有的僧数不满或体相不如法,虽受戒而不能令人生信(人非);有的假借别人的衣钵登坛受戒,这也是非法的事(事非)。这样的人很难如法秉持羯磨法。一方面,使受戒的人不能得戒,虚度一生;另一方面,自己后生也要遭受受戒不得戒的果报,了无出期。所以佛在《大方等大集经》中说:“我灭度以后,无戒的人充满南阎浮提。”佛言不虚,我们必须谨慎从事。受一次戒很不容易,应一次成就,不宜重受戒。因此,把受戒的事详细地显示出来,临机正受时可以依此作法。(见表一)

  第一章 具缘成受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

  首先讲受戒所需的条件,然后说明受戒的具体方法。受戒的人需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节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祗》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

  受具足戒的人必须具备五种条件:第一、是人道。只有人道才可以受具足戒,其他四趣众生不可受具足戒。《僧癨律》说:“如果年龄不到七十岁,堪能作僧中法事的可以受戒;不能做僧事的不可以受戒。如果七十岁以上,超过出家年龄,生活能自理的可以出家(但不可受具足戒);不能自理的不度出家。”《沙弥别行篇》中有广泛说明。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哑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

  六根要具足。如果身体有种种疾病,如:耳聋眼盲等,不堪受戒。《四分律》中广泛地列出一百四十多种遮难,都不合受戒。若仔细考察,完全聋哑的人和精神狂乱的人,一定不能得戒。若其他根有缺的,根据情况有的得戒、有的不得戒。《拾毗尼义钞》中有详细说明。

  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身业清净。从没出家前,到将要登坛受具足戒,这中间没有十三难等过失。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相。《四分律》说:“应剃除须发、披著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相。”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已得少分法。指受具足戒前曾受过沙弥十戒3。《四分律》说:“没有受沙弥戒而直接受具足戒的,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得罪。”

  第二节 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4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承办传戒的道场需具备六个条件。第一、结界如法成就。因为羯磨法必须要依作法界才能成就。结界法不成就,受戒也就不能成就。所以必须了知一切界标、界相的范围,明白是非,询问最先结界的人,确知界相没有错滥,才可以依准。若有怀疑,应解界后重新结界。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5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6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过去有人受戒作法多违背佛制,动辄到寺外结小界受戒,这是非法的事,前面《结界方法篇》已经讲明。如果有难缘,可以出界外作法。否则应结大界受戒,标相应无差错。若依《毗尼母论》说:“如果直接结戒场,而在戒场外不结大界来围绕,也不可受戒。”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7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印度的律师在受戒作法时非常谨慎。《梁高僧传》记载,僧伽跋摩为人授戒时,驾船到江中作羯磨法。慧义法师询问原因,他说:“结界如法的很少,恐怕有别众非法,而不成受戒。其他的事(如说戒等)可以再作,作法不成只结轻罪(过失少些)。但是要绍隆佛种,成为世间的福田,求受具足戒,就不可以草率行事,所以要出外到别处作法,使受戒如法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第二、要有能够秉持羯磨法的僧众。因为受戒作法不是个别人所秉持的。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

  第三、僧数满足而且清净。如果缺少一人,就是作无轨度,事违佛制。这里所说的“少”,不是指人数不满,而是指作法时有人别众非法等,在《足数众相篇》中已有说明。《四分律》中佛说:“从今以后,十人僧受具足戒。”这是在中国来讲的。如果是边地,没有十人僧,可以开五位持律比丘传戒。后来僧数满足,如果还用开法五人传戒,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要得罪。这是《十诵律》讲的。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第四、作法时界内僧众要尽集、和合。《四分律》说:“实在没有办法参加,才可以请假,不可别众。”

  五、有白四8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第五、要用白四羯磨法。作白四羯磨法时不可前后次第颠倒、错说,或文句脱落不全、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六、受戒时衣钵应具足无缺。《四分律》中说,没有衣钵,或向别人借衣钵者,不得受具足戒。(见表二)

  第三节 发心乞戒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四分律》说:“自己不发心乞戒,或无心受戒的人,不成受戒。”

  第四节 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

  《四分律》说,睡眠、醉人、心狂的人或无心受戒的人,心不能与受戒的境相应。律文又说,白四羯磨不按照白法作白,不按照羯磨法作羯磨,以及传戒的十师非法,不能令受戒人生起信心的,就是境不与心相应。《萨婆多论》讲,受戒人发起殷重心受戒,能够产生无作戒体。如果以轻慢心来受,虽十师如法而作,却不能令他感得无作戒体。

  第五节 事成究竟

  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最初从请师开始,直到白四羯磨结束,这中间九种次第应一一如法,没有一点乖违。界内没有别众,集僧数满,羯磨如法,受戒的人也有发心乞戒,这样才成受戒。如果与上面所说相违,就成非法。

  今引文证。《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梨9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现在引文证明。《毗尼母论》讲,受戒有五种因缘才能成就:一、和尚如法。二、二位阿梨如法。三、七尊证清净。四、白四羯磨成就。五、大众僧和合作法,没来的有请假。《萨婆多论》说,若受戒者在家曾受过五戒、八戒,出家后受过十戒,假如有破五戒中的一条重戒,则受八戒不得戒,乃至受十戒、受具足戒也不得戒,作和尚也不可。这属于十三难中最初的边罪难所摄。(见表三)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受戒必须依据上面诸缘。若有错脱,是佛的教法所不许。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

  第二章受戒方法中分二节:第一节、十种缘起方便 ; 第二节、明受体用。

  第一节 缘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中有十。

  有关集僧作羯磨的方法,在前面《集僧通局篇》和《通辨羯磨篇》已讲明。因为受戒事大,所以现在重提一下。缘起方便分成十点: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戒于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第一、受戒的人应先得少分法。《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僧祗律》中说,必须先受沙弥十戒,然后才允许受具足戒。《四分律》说,如果不受十戒而直接受具足戒,众僧得罪。《萨婆多论》讲:“佛制沙弥先受十戒,是为了使他熏习佛法。”这与外道顿受一切戒的做法不同。佛教受戒是像大海一样,渐渐深入。

  二、请师法

  (一) 请和尚

  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

  第二、明请十师法。首先是请和尚法。和尚是得戒的根本;如果没有和尚,就没有人教导比丘法;没有和尚来开示指导,德行就不能增长,因此必须先请和尚。

  《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

  《善见律》记载,当时有外道出家,受戒时没有乞请和尚,后来多作非法事。大众师诃责他,他反而说:“谁请你作我的和尚啦?”因此佛制戒:如果自己没有请和尚,就不可为他受戒。若受戒,戒子得戒,但众僧得罪。

  请仪: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癨》云,今从尊求和尚等。《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

  《四分律》中没有说明请法是在僧中请,还是屏处请。按道理在别处预先请,也不伤大理。唐代诸师讲一定要在大众中请。《十诵律》讲,受戒的人,要先到大众僧中,次第顶礼大众僧,然后再请和尚。《僧癨律》讲,从大众当中求得和尚等。《五分律》讲,请和尚的时候,应两手捧和尚足。

  当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

  受戒者应当具修威仪,到和尚前头面顶礼。旁边的引礼师教导说:“和尚,是你得戒的根本,是应归投的地方。如果没有和尚,就没有人教导你。这本来应是你自己请,恐怕你不会,所以我教你说。”(可根据根机不同而给予开示)请和尚词应是:“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僧癨》云,众中三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僧癨律》讲,在大众中三请以后,和尚若同意,应开示几句话,让戒子生欢喜心。《四分律》中,和尚可回答:“好;我教授你;你应该清净持戒;不要放逸懈怠(随一皆可)。”弟子应答:“顶戴受持。”《四分律》五十九卷中还有十种答法10。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问:“受沙弥戒时已经请过和尚,为什么受具足戒要重新请和尚?”答:“因为受具戒的和尚容许有改变,或许不是原来受沙弥戒的和尚。另外,受沙弥戒时请和尚,是为初出家而受十戒,现在沙弥请和尚则是为受具足戒,两种受法不同。或许原先的和尚无德,不能摄受弟子,因此可有二种请法。”11

  (二)请二师

  次请二师。律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12。文非巧胜,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

  其次是请羯磨师与教授师。《四分律》中没有列出正式的请词,《阿毗昙论出家相品》中也有请法,但文词与现今的请词不能相符,所以没有录出。可以根据请和尚的文请二师。

  应具仪至师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梨者,受戒正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故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受戒者应具足威仪到羯磨师前。引礼师教导说:“羯磨阿梨13,是你受戒的正缘。如果没有羯磨戒师秉法,法界的善法就不能生起。所以你应发殷重心,在羯磨师作法时引发无作戒体。”种种开示后,教他念:“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

  次请教授师。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阿梨为异。

  再请教授师。受戒者同样具足威仪来到教授师前,引礼师教导说:“教授师能教你威仪法则,为你引导开解,使你在大众僧中,感发具足戒。受戒的具体操作都是由教授师完成,你发殷重心请师,才能感发戒体。”请词文同请羯磨师法,只把“羯磨阿梨”换为“教授阿梨”。

  (三) 请七尊证师

  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证无错谬。《十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此俱和,岂非同法。

  请七位尊证师。按道理也应请尊证师。因为受戒羯磨不是个人能秉之法,所以必须有七尊证师来证明羯磨无谬。《十诵律》中讲,从理推一定要请师。使受戒的人生善心,尊证师生殷重心,师与弟子相和,才使羯磨如法。

  世多不行,但自灭法。若论发戒功,与三师14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现在大多人受戒不请尊证师,这样会使正法泯灭。如果从感发戒体的功用来讲,尊证师与三师的功德齐等,为什么不请呢?应根据请三师的文来请。如果大众僧很多,只请七位就可以了。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现在讲十师持戒或破戒之相。《四分律》讲,如果弟子知道和尚犯戒;知道不应该从破戒的和尚受戒;也知道从破戒和尚处受戒不得戒。以上三点都知道,则不成受戒,如果不知则成受。其他九师,在《四分律》中没有明文,根据上文可以类推。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

  如果羯磨师知道和尚犯重戒,这样也不成受。因为知道羯磨所牒的和尚已经没有比丘之用。如果十师当中,彼此知道犯重戒,作法也不成(因不足数故)。知道犯戒不得共住,怎么可以共同羯磨呢?

  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取也。

  如果根据律文,弟子知道和尚犯戒,而不知道犯轻犯重。根据义理推论,乃至知道和尚犯突吉罗罪,也不成受。乃至和尚犯威仪戒,都不应师德。受戒者知道不得戒,强受也不成,因为受者没有心求受戒故。既知要见闻清净,所以必须事先选择和尚。《四分律》中也令预先选择和尚。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余之德相,如《师资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余师随夏多少。

  和尚的德行,有高低不同。《四分律》中列出一百三十多种。十年夏腊一种,是每个和尚必须具备的。其余德相,在《师资相摄篇》中有讲。九年夏腊的和尚为人授戒,和尚得罪。五夏以上可以作二种阿梨,《四分律》讲超过自己五夏就可以作二师。作尊证师的最少有一夏(此须是明法之人)。

  统明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于后。《五百问》云:“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疏》:“若已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证人,及作威仪师15。七夏已去,得作羯磨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通明师德。腊高德重的人为人授戒,可以使戒子生起善信。《五百问》中说:“比丘不满五腊而度弟子,知道不可以度而度,犯波逸提罪。弟子不知道师德不具,得戒。如果知道,不得戒。”《明了论疏》说:“如果已有五年夏腊,可以为受戒的人作尊证师,或作威仪师。七夏以上,可以作羯磨阿梨。既然是师位,就不能与弟子们同床坐。

  三、教发戒缘

  原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明心量。

  第三、教导戒子发上品戒之缘。《萨婆多论》讲:“凡是受戒法,应先对戒子说法,预先开导让弟子明了。使他缘一切境生起慈愍心,感得上品戒。”寻看论中的文是这样引的,现在从事来讲,第一明所缘之境,第二明心量。

  (一) 所缘境

  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若随境论,别钞应有三十余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空有二谛,灭理涅,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塔庙,地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体。陶静受戒时所发的戒相无量无边。没有受戒之前,所造的恶业充满法界,现在要受具足戒,把前面的恶业转变过来,并生起善心。所以受戒还是要遍缘法界而发起戒体。从所缘的境来讲,《别钞》16中列有三十多纸。总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二种境。如:空有二谛是化相法;灭理涅是理体法;佛说的圣教、文字卷轴、形像塔庙是住持法,地、水、火、风、虚空、识六大等,以十方法界为量,都是发戒的缘。(见表四)故《善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萨婆多》云:“非众生上亦得无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如尘,并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即善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

  《善生经》说:“从有情讲,众生无边,所感发的戒也无边。”《萨婆多论》讲:“从非情讲,也能感发无量戒。”从十方大地,乃至下到空界,伤一粒微尘,也会得罪。现在转恶业为戒善,所以同样善戒会遍满陆地。也就是善生菩萨讲的“大地无量无边,戒法也无量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边,虚空无际,戒也无量无边。

  《萨婆多》云:“新受戒人,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论受而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故《十轮》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余力,犹能示于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佛因说偈:“瞻卜华虽萎,胜于一切华。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17

  《萨婆多论》讲:“新受戒的人,与佛戒的功德齐等(从因说果)。”以此类推,出家僧尼,的确是功德善法的聚集之处。能够成为人天的福田,地位尊贵,都是因为有戒善的缘故。受戒后持一切善戒,则功德难以数清。即使是毁戒破戒的人,功德也是无量无边。所以《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讲:“破戒比丘,虽如死人。但因为有戒的势力,还可以引导人天去行道。”如牛黄、麝香、烧香、眼药的比喻。因此佛说偈:“瞻卜花即使雕谢,也超过其它一切花。同样,即使是破了戒的比丘,他的功德也超过一切外道。”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有出期。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智论》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戒者,轮转三界。《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良由无戒,故致往返。

  因此说受戒之后,即使是破戒的人,他的功德也是无量无边,将来终究会有出离的时候。而不受戒的人,则会随着生死流转于三界苦海,永远没有解脱之日。《大智度论》说:“宁可受戒后破戒,堕入地狱,但后来还是可以得到解脱。”而不受戒的人,却一直会轮转在三界当中。《涅槃经》讲:“没有戒的人,虽然生到梵天中,乃至非想非非想中,命终以后,还是堕入三恶道中。”这都是因为没有戒,所以才在三界中往返。

  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当殷重。

  以上种种开示的话,根据受戒人的根基不同,可以广说或略说,使他们明白戒的殊胜。如果对所受不能明了,心不尊重,虽受戒也不能得到殊胜的戒体,现在徒劳虚受,将来滥入僧数,自害害他。《萨婆多论》讲:“以淳重心受戒,则能感得无作戒体。若掉以轻心,则不能感发戒体。”这样重要的事情,应发起殷重心,不可以虚受。

  (二) 心量

  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

  第二、教令发戒。应当开示戒子:“应当发上品心,感得上品戒。如果发下品心,乃至阿罗汉发下品心,所得也是下品戒。”

  《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软心。虽得佛戒,犹非上胜。

  《毗跋律》说:“我现在发心勤求修道,当救度一切众生而不害生命,因为一切众生都爱惜自己的寿命。"以这样的心受戒,叫做“下品软心"。虽然受得佛戒,还不算是上品殊胜的戒。

  余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

  其它二种从义理来讲,什么叫中品发心?如果说:“我现在发心修道,解答众生的疑惑,愿我为一切众生作解脱的津梁。能够自利利他,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18故。趣三解脱门19,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令法久住。”

  什么叫上品发心?即发愿说:“我现在发心受戒,为成就三聚净戒。趣入三解脱门,勤求泥洹正果。而且用佛法,来引导众生,证得涅,使正法久住。”(见表五)

  如此发心,尚是邪想。况不发者,定无尊尚。《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慢心中语。罗汉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齐,得佛净戒亦有分齐。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这样的发心,还属于邪想。何况是受戒不发心或心不崇重的,必定是不得戒。《大智度论》说:“凡夫初学,烦恼全在,随境邪倒,所以叫邪心中语。三果圣人阿那含,见爱未尽,所以叫慢心中语。四果阿罗汉,见爱永断,随世间名,所以叫名字中语。”这样知道自己发心的程度,得戒的品位也有不同。所以《四分律》序文说:“佛子也应如是,要发心勤求净戒的根本——戒体”等。(见表六)

  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戒……及回施众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入大乘律限。

  问:此宗主张发大乘心,那么到底属于何乘所摄?答:依《四分律》宗所说,可以分通大乘。《比丘戒本》讲:“若为自己求得解脱,想成就佛道的人,应当尊重佛的净戒……所有功德回向布施一切众生,共成佛道。"《四分律》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慧光律师也把《四分律》判为大乘律20。

  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发,岂非大事。

  以上发戒的缘境,与心量品位二方面,一定要在受戒前,由有智明律的人来开示教导,使戒子发起大乘的相续心,见境明了,不可临受戒时才说发心。如果是临受戒时才教导,恐怕对法相的道理还不能明白,怎么能使他感得上品戒呢?甚至会有完全不发心的情况,这岂不耽误了大事?

  四、安置处所

  第四、安置处所。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着离闻处。犹恐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21外眼见处等。

  第四、安置戒子的地方。《四分律》说:“应让受戒的人站在眼睛看得见、耳朵听不到的地方。如果受戒人离开了眼见耳不闻的地方,或站到了界外,都不叫受具戒,恐怕听到十师作羯磨,所以让戒子站在听不到的地方。又恐怕他有非法,所以要站在十师能看见的地方。”《五分律》讲,佛为防止过非22的缘故,允许让戒子站在戒坛外,眼睛能见到的地方。

  《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僧癨》云,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

  《四分律》讲,要在戒场外问遮难等。现在受戒,(依《戒坛图经》)大多在界场内,按理说也是可以的,与《四分律》文义相符。如《僧癨律》讲,教授师应将戒子安在眼见耳不闻、不近不远的地方等。

  若多人共受者,应两处安置23。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于中问缘。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

  如果很多人受戒,应分开在两个地方。一、多人站立,使他能看见坛上十师,生起恭敬心。二、被问难的人,应离开坛上十师及其他沙弥站的地方。如果很多沙弥在一起问也可以,但恐怕后面问的人和前面的人一样回答而不生尊重心。应让他披七条衣,其它二衣及钵拿在手中,在旁边站立等候。

  五、单白差威仪师草二木

  五、单白24差威仪师。《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耻,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难事。"

  第五、单白羯磨差威仪师。《四分律》讲,因在戒场外脱衣查看,令受戒的人心生惭愧,致使受戒的事受到阻碍。佛言:“以后不可以露形看,应派人问难事。”

  《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语威仪师25:“长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师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五分律》讲,以上次第做完后,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现在可以作羯磨了。”再语威仪师:“长老可以受羯磨法了。”《四分律》讲,羯磨师应问:“谁能够给某甲作教授师?”答说:“我某甲能。”

  应索欲问和26,答言:“差教授师单白羯磨。"如此四答27,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已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相。

  应索欲问和,回答说:“差教授师单白羯磨。”分别问答则有四答,只能各做一法。如果总的回答说“受戒羯磨”以后就不须再问和。如果很多人在一起问答,不可以超过明相。

  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应下座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者所。

  羯磨戒师应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授师,白如是。"教授师从座起,礼拜大众僧后,具足威仪到戒子等候的地方。

  六、出众问缘

  (一) 出众问意

  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有无差互。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之。

  第六、出众问缘。为什么要出众问?因恐在大众中问会生怖畏心,回答有无时产生错谬。在屏处问难,怖畏心轻,审查得清楚,应当依律问遮难。

  (二) 辨遮难

  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迷谬。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语,佛判不成。

  十三难与十六轻遮中,有的可以受戒,有的不可。在问难前先分别说明遮难的名相。使戒子知道名相,被问难的人才能依法判断。问的明了,回答得正确,问答没有错谬。如果问的人不清楚,戒子对问难内容也不了解,最终不成问难。所以律文讲,中国和边地语言不通,佛判不成受戒。

  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得戒。"故前须明解,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令列名、显数、识相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28。

  律文讲:“不问十三难的,不可以受戒。”所以必须在受戒前广泛说明,使戒师与戒子都能互相了解。如果不解,则不成受,岂不耽误了他受戒的大事。应在作沙弥的时候,教导他们列出遮难的名称、数目、相状等,使他熟记。因为这不是作羯磨法,所以不犯贼住。

  若约律本,但问十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推,着问遮之前。

  如果依据律本,教授只问十三难。到了坛上作法,就只问十六轻遮。现在依义理推断,十三难应在十六遮的前面问。

  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边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杂学,必无晓了。下一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诵习。

  有关问难的内容,一定要了解它的名相。现在问“你有没有犯边罪”,如果不是懂得戒律的人,怎么会了解边罪的名称和义理呢?若只学其它杂学而不深入戒律的人,不会知道遮难的名义。所以在下文中详细说明,不可以笼统地诵读,令人不解。十三难如下:

  1、边罪难

  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

  第一、边罪难。原先曾经受过具足戒,而破了重戒,舍戒后又来出家受具足戒。这样的人罪业很重,在佛法大海以外,不能重新进入清净的戒海中。乃至依论来讲,在家时若受五戒、八戒,出家后受沙弥十戒而犯重戒的人,都叫边罪。

  2、犯比丘尼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并云污尼,不明净秽。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此依《僧癨》而问。彼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难。若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净境,方成难摄。

  第二、犯比丘尼。《四分律》等律典也称做污尼,不讲比丘尼的境是净是秽。所以现在问遮难的人问:“你有没有染污清净的比丘尼?”这是依据《僧癨律》文来讲。《僧祗律》说,如果是须陀洹、斯陀含二果以及凡夫持戒的比丘尼,被人染污,若尼受乐,即是破坏了比丘尼的净行。中间或后来再犯比丘尼的人,不算污尼难。如果比丘尼是阿那含、阿罗汉,那么最初和后来的人都成污尼难。因此应知,唯有比丘尼是清净之境,才属于污尼难所摄。(见表七)《十诵》云,若摩触,八人污尼八事29,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难也。

  《十诵律》说,比丘尼摩触戒、八事成重戒,如果八个人染污比丘尼八种事,或一个人犯尼八种事,使比丘尼犯重戒,这两种情况下俗人不成障戒。

  《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大尼,三处30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与尼着而行淫者,成难。若尼自乐着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善见律》讲,如果污沙弥尼或式叉尼,不障出家。若污大比丘尼,于三处行淫,都成难。如果强迫比丘尼穿在家人的衣服而行淫,成难。若比丘尼自己穿着在家衣服,使人不知是比丘尼,就上行淫,不障出家。(见表八)

  必以义求,若知受具戒,缘事着于俗服,亦应成难。但坏净境,不论知净不净。广有废立31,如疏、义钞。

  按义理推求,如果知道比丘尼受了具足戒,难缘时尼着俗服,这种情况下也成难。总之,只要是坏比丘尼的净境,无论知或不知,都成难。有关废立的问题,在《四分律羯磨疏》和《四分律拾毗尼义钞》中有说明。

  问:“何不言坏比丘耶?"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难摄。

  问:“为什么不问坏比丘呢?”答:“若坏比丘同样也成难。”比丘尼受戒时,与上面问词相反。因为污比丘的事很少。《善生经》受五戒时,问遮难:“你有没有犯比丘、比丘尼?”由此而知,两者都是障难所摄。

  皆谓俗人时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所收。

  以上都是在家时犯的。如果受戒后犯,就属于边罪摄。     

  3、贼心受戒

  三贼心受戒32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已受者灭摈。

  第三、以贼心受戒。《四分律》记载,有人为得利养,自己剃度出家。没有受十戒的,不应给他受十戒。如果已经受具足戒的,得戒。如果参加过大众僧的说戒羯磨,已经受戒的也应灭摈。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33。义详共一人作对首众法,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亦成难摄。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难。

  《四分律》讲,参加一人、二人、三人、乃至大众僧共同作羯磨说戒的,都应灭摈。以义来讲,乃至与一位比丘作众法对首,都成障戒。比如说戒、自恣等法。即使是众法心念,也是障难所摄。总之,参加三人以下作对首法,四人以上其余的和合法,只要不参加作羯磨,都不成难。

  《善见》云:三种。一偷形者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问》云,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是名贼住难。

  《善见律》讲:有三种:一、偷形。没有剃度师而自己出家,如果他没有依大僧的腊次,也不曾受他人礼拜,不曾参加大众僧作羯磨法,一切利养没有接受的(此不障戒);二、偷和合。有师父引导出家,受沙弥十戒后去到其他地方,妄自称说已满十年夏腊,次第受人礼拜,入大众僧中布萨,作一切羯磨法,受信施供养(此障戒);三、二俱偷。如上既无师出家又参加僧众羯磨法(此障戒)。如果是偷形,没有参加过羯磨法,没有受僧礼拜供养,而为饥饿的缘故来出家受戒的,得戒(偷和合、俱偷者不得戒)。《五百问》说,如果沙弥诈称自己是比丘,乃至接受其他比丘一礼拜,就成贼住难。(见表九)

  《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说听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癨》,若沙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暗钝或缘余念,不记初中后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着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四分律》中讲贼住难,只讲参加作羯磨说戒。没有讲听懂没听懂,以及因愚痴故,记不得羯磨的前中后次第。应该依据《僧癨律》所说,有沙弥想“大众僧说戒时讲些什么内容”等,于是就去偷听。如果他是聪明人,能记得羯磨法前中后词,则不可给他受具足戒。如果是愚痴暗钝的人,或偷听时心想其他事,记不得羯磨法的前中后词,这样的可以给他受戒。如果是自己出家身着袈裟,而没有参加过布萨的,可以受戒。相反,则不可以受戒。 (见表十)《摩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四分》疑恼戒云:“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语令识之,后更受戒。

  《摩得伽论》讲,自己不知道年满二十才能受戒或不知道自己的年龄,后来知道年不满的,如果参加过众僧布萨羯磨,就成贼住。《四分律》疑恼戒中说:“如果年龄不满二十,受戒作法不成。对于受戒的人,有智解律者应告诉他,让他知道这样不得戒,应年满以后再来受戒。”

  《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贼住难。

  《十诵律》讲,比丘尼如法舍戒后,如果再重新受具足戒,不得戒。成为贼住难。

  4、破内外道

  破内外道者。谓本是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反还本道。今复重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

  第四、破内外道。原本是外道出家,后到佛法中出家,受具足戒以后又返回外道中。现在又重来佛法中出家,这样的人使内外道都有损,志性不坚定。

  律中令度出家,对僧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为受具。

  《四分律》佛说可以度外道出家,但应在大众僧中给他受沙弥十戒,经过四个月的考察。如果他的志性柔和,深信佛法,才可以为他受具足戒。

  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问:“这样的人信外道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要先给他受沙弥戒呢?”答:“相信他可以归投于佛法中,如果不用十戒来调柔,那么他与道相违的相就显现不出来。另外,先受十戒,也可以彰显佛法的深妙,授法有次第。而外道授法没有次第,佛法与他们不同。”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

  这样的事很少,讲多了也没有好处。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查看律典就可以明白。

  5、黄门

  五黄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34。二犍作者。三因见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变作35。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第五、黄门。《四分律》中有五种黄门:一、生来就是黄门。二、根被截去。三、看见他人行淫,产生嫉妒心根能生起。四、有时能变作黄门。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

  (这里只解释第二种)佛世中有很多人自己把根截去。如果依《四分律》讲,此人应灭摈。这里所说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截去少分,而心性也没有改,志向远大,依《五分律》所说,应该得戒。《五分律》说,如果截头或一半,得小罪(吉罗罪),如果都截,则应灭摈。

  《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四分律》说:“如果被怨家所截、被恶兽咬掉、或受业报自己脱落等情况,应还共比丘法,不应灭摈。如果是自己截去的,此人应灭摈。不论多少。”《五分律》讲:“当时有位比丘,被欲望之火所烧,不能忍耐而自截身根。佛诃责说:‘你是大愚痴人,应该截去的(欲心)不截,不应截去的(身根)你却截去。’于是告诉诸比丘说:‘如果全部都截的,应灭摈,还留下卵的,应依篇聚忏悔。’”律中明文可以了知。对于还没有受具足戒就截去的情况,《四分律》中没有明文。可以依据《五分律》所说截去多少来判定,(若截少分的)依《五分律》可以为他受戒。

  6、杀父子
  7、杀母
  8、杀阿罗汉

  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第六、杀父亲。第七、杀母亲。第八、杀阿罗汉。这三种难事比较少,所以粗略地知道名称即可。

  9、破僧
  10、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轮僧36也。若破羯磨僧37,非难。十出佛身血。此二难佛灭后无也。《僧癨律》注云:“佛久涅,依旧文问耳。"

  第九、破僧,是指破*轮僧。如果是破羯磨僧,不属于难摄。第十、出佛身血。这二种难在佛灭度以后也就没有了。《僧癨律》注解说:“虽然佛涅已经很久了,但仍然依照原文问难。”

  11、非人难

  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

  第十一、非人难。是指八部鬼神变作人的形状来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记载,有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变化成人形来受戒。

  12、畜生难

  十二畜生难。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

  第十二、畜生难。是指畜生变作人形来受戒。在《四分律》中,龙变成人形来受戒。佛说:“畜生在我佛法中得不到利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

  上面非人与畜生二趣如果是本来的形状,那么人们可以认识。因恐怕它是变形来受戒,所以才要问难。当节操高尚的人来受戒时,如果问他:“你是不是畜生?”他听到这样的话,会感到非常奇怪。这时应该婉转地问,如下文中说。

  13、二形

  十三、二形者。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戒。况初带受者灭摈。

  第十三、二形难。这是指一个身体有男女二种根。如果是二形来受戒的,虽已受戒也应灭摈。如果是原先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的,失戒。(见表十一)

  十六遮:

  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余受法广明,皆言不应。亦有得不得者。陶静以上十三种难缘叙竟。遮事也有很多,《四分律》中列出十六种。如正受戒时,有说“这样人不应受,这样人可以受,但僧得罪"等,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得戒。

  1、不自称名字2、不称和尚字3、年不满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

  如果不称自己名字,不称和尚名字,年岁不满等,一定不能得戒。

  《五分》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38。

  《五分律》记载诸比丘剃度一些手脚耳鼻被截;截去男根头;眼睛挑出;或年龄很老又没有威仪;或相貌非常丑陋等人。因此佛制:“凡是一切能使僧团形象受到毁辱的,都不可度。若已经剃度受戒,得戒。如果原先有些怨恨不满,僧就以很小的相似之事来难他受戒,如相似于瞎子、跛子、身体矮小,或父母不许等,僧若用这样的理由障碍他受戒,僧得突吉罗罪。”

  《僧癨》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聋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

  《僧癨律》讲,眼盲的人如果能看见手掌中的纹,或是夜盲症,可以出家。耳聋的人,如果高声讲话他能听得到,頢脚、驼背、弯腰的人,治好后疤痕凸凹,治疗后与好的皮肤一样,这些情况,可以度出家。印瘢的人,已经染到肉里,或用铜青等色刻字刻兽形;身体特别矮小的人,或上身长下身短,或下身长上身短等,凡是一切遮难,都不应出家。如果已经出家的,不应驱出僧团。但僧度这样的人出家得突吉罗罪。

  准此诸遮,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法。文云,哑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哑者,文中不应驱出,作沙弥也。

  如果有以上种种遮难,都不应出家(已经出家不应驱出),僧得罪。《僧祗律》又说,这样的人不名为受具足戒。一一不应受戒,假使已经受的不应驱出。只有清净如法没有诸遮的人才名受具足戒。若有重遮则不名受具足,若有轻遮,僧得罪。所以有得戒与不得戒的情况。例如有哑病的人,如果病轻则不障戒,可以清净如法得戒。如果哑病不能说话,只能用手语的;或写字、举手作相,不现前等,这样的情况都不名受具足戒。哑病轻的,律文讲不应驱出,应作沙弥。(见表十二)

  《十诵》《伽论》云:“哑聋人不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

  《十诵律》和《摩得勒伽论》也讲:“哑人、聋人不名受具足戒。如果耳聋而能听到作羯磨的声音,可以受戒。”

  4、衣不具5、钵不具

  衣钵不具者。《四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值。《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三衣和钵不具足。《四分律》说:“如果没有衣钵,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别人借来的衣钵,应依价值给钱。”《五分律》说:“可以劝物主施舍给受戒人。”《五分律》中没有讲得不得戒的问题。

  今准《萨婆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着袈裟,鹿见以着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德亦异。"

  现在依据《萨婆多论》无衣钵也应得戒。引论文中问:“如果可以得戒,为什么一定要衣钵具足呢?”答:“一、为具足出家威仪;二、使在家人生信敬心;如:过去有猎师穿着袈裟做罪行,鹿因为见穿着袈裟的人而心不生恐怖。三、为显示僧众与世俗的外表有别,内德也不同。”

  引彼证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准急无损。

  《四分律》说:“没有衣钵不可以受戒。"而《萨婆多论》说“可以受戒"。两部律文不同。其实这是部别不同的原故。如果依《十诵律》作羯磨,依彼律开成受戒。若依《四分律》则无衣钵不成受,因为戒律是从急而护。

  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过去有人妄依《四分律》中的和尚法说:“如果知道借衣钵不成受戒却来受戒的,不得戒。如果不知道的,可以得戒。”这种说法是人为的判定,终究是违背了律文。应依佛所说,劝他如法再受。

  6、父不听7、母不听

  父母听不者。《善见》云:“若余方国度者不须问。”《僧癨》:“亲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余处得受。”

  父母不允许出家的。《善见律》说:“如果到了其他国家去出家,不须问父母。”《僧癨律》说:“若是亲生儿子,父母不许出家的,则此国、他国都不能度。如果是自来儿、养儿,在他国可以受戒。”

  8、负债人

  负债者。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

  欠债不还的,各部律都只说不应出家。按理若可以偿还,应是可以出家。

  9、奴仆

  奴者。《僧癨》云:“若家生、买得、抄得,此彼不得。他与奴、自来奴,余处听度。”

  奴仆佣人。《僧癨律》说:“如果是家中奴仆生的、用钱买来的、打仗赢得的,这种奴仆在此国或他国都不得度。别人给的、自己跑来的奴仆,在其他国可以度。” (见表十三)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通允。

  现在有人放奴仆去出家,如果依《出家功德经》所说,放奴婢出家,能得无量福报。《四分律》中没有讲放的事,只讲自己来出家的可度不可度的事。按理说,奴仆及奴仆之子,是可以度的。

  《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后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复本奴位。

  《五百问》讲到,如果知道是佛的奴仆而度出家,犯重罪。如果原先不知道,后来知道而不遣还的,也犯重罪。问:“这样的人是大比丘吗?”答:“不是。”僧奴也和佛奴一样,应还他作奴的身份。

  10、官人

  官人者。《僧癨》有名有禄、有名无禄,此彼国不得度。有禄无名,余处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准此俗人来投出家,理须为受。

  官员。《僧癨律》说有名位又有奉禄的、有名位而没有奉禄的官人,此国彼国都不能度。有奉禄而没有名位的,在其他地方可以度。没有名位也没有奉禄的,一切地方都可以度。由此可知,俗人来出家,理应为他受戒。(见表十四)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便为丈夫之貌。

  丈夫。胸怀远大,立志成佛。环境恶劣不能改变他的节操;忧愁喜悦不能动摇他的心志,这样的人堪称为丈夫。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谓能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能忍恶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癨》云,若过二十,减七十,无所堪能,不应与受具。

  因此《四分律》说,年满二十岁,才可以受具足戒。因为此时他能忍耐天气的冷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等事,也能忍耐别人对他的恶言或苦事,能够持戒,能日中一食等。《僧癨律》说,如果超过二十岁,少于七十岁,但却不能堪忍出家事的,不应与受具足戒。
  12-16、五种病:癞病、痈疽、白癞、干?、颠狂

  五种病者。上四应得。狂中有三种39,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余二应得。

  身有五种病。前面四种可以受戒。狂病中分三种,如果完全不知道好坏的,不应受戒。其余二种应可以受。

  《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屏处,增长不增长俱得。露处,反前不得。然癞病有二:一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

  《善见律》说,癞癣病,不论是红色、白色、黑色,如果是长在身体的隐蔽处,不管增长不增长都可以受戒。如果长在显露的地方,则不得与受戒。癞病由二种原因造成:一是由造恶业所感;二是身体四大不调所致。因此在《阿育王经》中会有疥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的名称。如果是出家以后长癞的,可以与僧共作一切僧事。但吃饭时不要让他在大众中,以免讥嫌。这是《萨婆多论》所解。

  次明余事更明所以。

  其他注意事项现在来说明。

  《五分》若先不相识人,不应云雾暗时受。《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

  《五分律》说,若是原先并不了解的人,不应在云雾天气、或黑暗时为他受戒。《五百问》说,若天暗应用灯烛照亮来受戒。

  若先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问:“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四分》无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之。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

  对于以前曾经受过具足戒的。《十诵律》问:“曾经作过大比丘吗?”回答:“作过。”又问:“持戒清净吗?舍戒的时候是否是如法还戒?”《四分律》中没有明文。如果舍戒不如法,则成边罪。可以依据《十诵律》应在十三难之前问。如果回答有乖违,就成边罪摄。陶静《四分》云,若有难缘40,如说戒中,当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僧癨》一和尚、一戒师、一众,得二人三人并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师,二三人不得一众受。《善见》云,二人三人一时受戒。一一同等腊等时,不相作礼。

  《四分律》说,受戒时若有难缘,应像说戒法一样,二人、三人可以一起共作羯磨受戒,但不可以四个人一起受。《僧癨律》讲一位和尚、一位戒师、一众,二人、三人可以一起受。有二个和尚、一个羯磨师,不可以二、三个人一起受。《善见律》说,二人、三人一起受戒,受戒的时间和夏腊都一样的,不必互相礼拜。

  (三)正问法

  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

  上面已把各种杂相作以说明。现在来说明出众的问难法。

  教授师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内。《五分》云,应安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着高胜处。"

  教授师来到戒子面前,敷设坐具。安坐后,令戒子也敷设坐具,并为他舒正坐具的四角,坐在对面伸手相及的地方。《五分律》中讲,教授师应安慰戒子说:“你不要恐惧,一会儿你就会步入大比丘的阶位。”

  彼应取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罗僧。"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萨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无。今示汝名相。"若依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者。《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并执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幞之。或加受法如前。

  教授师应手持受戒者衣钵,为他讲解。先拿五条衣,告诉戒子:“这是安陀会衣。”再指着身上穿着的衣说:“这叫郁多罗僧。”再拿大衣,告诉说:“这是僧伽梨。”《萨婆多论》讲:“这三顶衣,是一切外道都没有的。现在告诉你三衣的名相。”如果依据其他部律,应在此时为他受衣钵,或者在大众中由戒师受也可以。《四分律》对此没有明文。或者是受完以后才持,两种都可以。教授师再拿着钵告诉他:“这叫钵多罗器。”说完后问“这些衣钵是你自己的吗”,戒子答:“是。”问完后就把钵包起来。也可以在这时加受衣钵法。

  应语言:“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我今当问汝,汝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以如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沉没生死。今欲舍虚妄,证真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若不实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时为受,亦不得戒。"

  教授师应说:“善男子仔细听,现在你要发诚恳的心,我现在要问你问题,你随着我的问题来回答。如果不是就答不是,如果是就答是。为什么呢?因为无始劫来,欺骗圣贤之人,才沉没在生死海中。现在要舍离虚妄法,证得真实法,就必须用真实语来回答。现在问遮难,如果不真实回答,只是徒劳受戒。”《四分律》说:“犯遮难的人,七佛一起为他受戒,也不能得戒。”

  问十三难:

  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者,语云:“汝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盗杀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无耶?”答言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第二、汝不白衣时,污净戒比丘尼不?答言:“无。”第三、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丘不?答言:“无。”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还作外道,今复重来不?答言:“无。”第五、汝非五种黄门(依名示之)不?答言无者。第六、汝非杀父不?第七、汝非杀母不?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第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无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罗子,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第十二、汝非诸龙、畜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而来受不?答言:“无。”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无者,应赞言:“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既无,戒可得受。”

  “第一、你有没有犯边罪?”若回答“无”,教授师应说:“你可能不了解什么是边罪,边罪就是以前曾经受过佛戒,而犯了淫盗杀妄四条戒,犯这四条戒后,一定不能受戒。你有没有犯此罪呢?”若戒子回答“无”,教授师应再告诉说:“你如果不知道、不了解,不可以妄答。”

  “第二、你在作白衣的时候,有没有污净戒比丘尼?”回答:“无。”

  “第三、你作白衣或沙弥时,有没有偷听比丘说戒羯磨,诈称自己是比丘?”回答:“无。”

  “第四、你是否曾作外道来出家,受戒以后又回到外道,现在又来出家?”回答:“无。”


  “第五、有五种黄门:生黄门、键黄门、妒黄门、变黄门、半黄门。你是不是黄门来出家?”回答:“不是。”

  “第六、你曾杀父否?”“第七、你曾杀母否?”“第八、你曾杀阿罗汉否?”“第九、你曾破僧否?”“第十、你曾怀恶心出佛身血否?”各各回答“无”。

  “第十一、你是不是天子、阿修罗子等非人,变成人形来受戒?”回答:“无。”

  “第十二、你是不是能变化的龙、畜生等,变成人形来受戒?”回答:“无。”

  “第十三、你是不是二形人?”回答“不是”。

  十三难问完后,教授师应赞叹说:“善男子,现在难事已经问完,既然没有十三难,你可以受戒了。”

  更问十遮:

  更问十遮:汝今字谁?答言:“某甲。”和尚字谁?答云:“某甲。”年满二十不?答:“满。”衣钵具足不?答:“具。”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汝不负债不?答:“无。”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不是奴不?答:“无。”汝非官人不?答:“无。”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干痟、颠狂,汝今无此诸病不?答言无者。

  再问十遮:你的法名叫什么?回答说:“某甲。”你的和尚是谁?回答说:“某甲。”年龄满二十岁否?答:“满。”衣钵具足否?答:“具。”父母允许你出家吗?(若有父母的当回答有,若没有父母的就答无)?你有没有欠别人的债没还?答:“无。”如果是别人的奴仆,佛不许度。你是奴仆吗?答:“不是。”你是作官的吗?答“不是”。你是丈夫否?答:“是丈夫。”你有没有癞、痈疽、白癞、干?、颠狂这几种病?回答“无”。

  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得受也。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当如是答。”

  教授师应再告诉说:“你没有遮难,一定可以受戒了。就像我刚才问你的那样,到大众僧当中也是这样问。像你刚才回答我的方式,在大众僧中问答也是一样。”

  应教起立,为正着七条,令威仪齐正。着履,揲坐具肩上,衣钵幞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五分》云,教着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种种随缘,广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钵者。

  令戒子起立,正披七衣,使威仪齐整。穿上鞋,把坐具放在肩上,衣钵拿在手里。告诉说:“你在这站着,我到大僧中去为你乞请,如果大众僧许可,我举手叫你,你就可以进来。”《五分律》说,教授师在教戒子搭衣时,应悄悄地看他有没有重病。应用种种方便法去观察,如上所述。其他律中也有记载在此时为戒子受衣钵。

  七、单白入众

  七、单白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常威仪,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是。”

  第七、单白入众。《四分律》说,教授师回到僧中,具足威仪礼僧后,在僧伸手相及的地方站立。(这是依照印度在露天设的戒坛而言,因此是在伸手相及的范围内。如果是戒坛设在屋里,只要站在界内就可以。)教授师应作第一次单白羯磨:“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手呼言:“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为捉衣钵。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着地合掌。

  单白以后不要离开大众僧。如果戒坛设在堂内,教授师就走到门槛内,举手叫:“某甲进来(如果戒坛设在露天,教授师就不能站到众僧伸手不相及的地方)。”戒子进来后,教授师替他拿着衣钵。戒子到僧中,顶礼大众僧后,来到戒师面前,右膝着地双手合掌。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已。为正衣服,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求哀乞戒。

  第八、正式乞戒。教授师把衣钵交给戒师。帮助戒子整理袈裟,使他的心得到安慰。劝他发起诚恳的心,凭借清净大众僧的慈悲哀愍,乞求受戒。

  语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甚是净器。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为汝称述,应逐我语。"

  教授师应开示戒子说:“这殊胜的戒法,只有佛陀出世时,才能建立起来。非常秘密、非常殊胜,所以不让在家人听闻。在六道当中,只有人可以受此戒。如果有遮难,也不可以受戒。既然你没有遮难,堪为清净法器。应当发起大心来乞求受戒,须臾之后就成为三宝中的一员。如果以轻浮之心受戒,就不能得戒。”这样的开示可以因人而异,在律论中有广泛的叙述。“乞戒应是你自己发心,恐怕你不懂得方法,没有次第,所以佛教导我,教你陈述乞戒的方法,你跟随我说。”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愍故(三说教已复坐)。”

  “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愍故(说三次后回原位坐)。”

  九、戒师白和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第九、戒师白和法。戒师白:“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问诸难事,白如是。"

  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者?"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问,何须更和?又在屏处,不对众问。"

  问:“为什么羯磨师要作白和僧,教授师不用作白?”回答说:“羯磨是针对大众僧问难而说,原先没有僧差,所以应问和。而教授师是被僧差,奉大众僧命去问难,所以不必再和。另外,教授师是在屏处问难,不是对众问难,所以不须问和。

  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答:“教授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

  问:“为什么羯磨师不用僧差,而教授师需要僧差呢?”回答说:“教授师是出众去问难,如果没有僧差,他无权擅自问难。而羯磨法是在大众中问,所以不须僧差。”其他的补充说明,可以参看《拾毗尼义钞》。

  十、对僧问难

  十、正明对问。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时相传,前问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异名已。应语言:“善男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随实答。《僧癨》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师所问。但众僧恐屏处有鉴,故对大众一一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

  第十、正式对僧问难。《四分律》中直接问十三难事,没有问前面诸缘。现在所流传的方法,先问衣钵有无,应先告诉三衣和钵的名字。应开示说:“善男子,认真听。现在是真诚发心的时候、是讲真实语的时候。下面随我所问,你应当真实地回答。《僧癨律》中说:你如果不真实回答,便是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也是欺诳佛及大众僧,会得大罪。现在问你十三难事,和教授师的问难是一样的。因为恐怕在屏处问有差错,所以在大众僧中再一一地问你,你还像刚才回答教授师一样,一一回答我。

  “汝不犯边罪不?汝不犯净行比丘尼不?汝非贼心受戒不?汝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门不?汝非杀父不?汝非杀母不?汝非杀阿罗汉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并答言无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谁?年满二十未?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汝不负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干?、颠狂等,汝今无如是病不?”(上来并随有无具答)

  “你是否犯边罪?是否犯净行比丘尼?是否贼心受戒?是否是破内外道人?是黄门否?是否曾经杀父?杀母?杀阿罗汉?你曾破僧否?曾出佛身血否?你是非人否?是畜生否?是二形否?”都答“无”的,再问:“你叫什么名字?和尚叫什么名字?你年满二十否?三顶衣和钵都具足否?父母允许你出家否?你有没有欠债不还?你是奴仆否?你是官人否?你是丈夫否?丈夫有这样的病:癞、痈疽、白癞、干?、颠狂等,你有没有这样的病?”(以上的问题若有答有,若无答无。)

  第二节 明受体用

  一、受体

  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问。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

  这时候,应广泛地开导发心乞戒的方法,不可以只讲发上品心,因为受戒的人并不知道什么叫上品心,徒劳询问。现在略叙述发心的相貌,给戒子开示时不必照文宣读。

  应语言:“善男子,汝遮难并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戒上善广周法界,当发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今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应开示说:“善男子,你没有遮难,大众僧都很高兴,应当为你受戒。但是甚深的佛戒是最上的善法,它周遍整个法界,你应当发起上品心才可以得到这殊胜的法,就像前面的因缘一样。秉受佛戒,是为了趣向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聚净戒,使正法得以久住等,这样的发心才是上品心。”

  次为开广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身心而得容受,应发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

  为戒子开示,使他心胸开阔。由于尘沙般的戒法注入你的身心,是不能用这个果报的色身来容受的,你应发心观想身体如虚空一样广阔,这样才能容受整个法界的善法。所以论中说,如果戒法是有形有色的话,进入你的身体时会象天崩地裂的声音。因为戒法不是色法,所以你会没有觉知。你应发起警觉心,收摄意念,发上品殷重心。现在为你作羯磨法,这神圣的法是如来制定的,感发法界善法注入你的身心,你要了知。

  应告僧言:“大众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异缘,令他不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令如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

  羯磨师应白大众僧说:“大众僧慈悲,为他受戒。大众共同秉持受戒羯磨法,希望大众不要心缘他事,使他不得戒。”应四处看一下,不要有非法别众之相。如果有,应提醒他如法,然后告白:“现在大众僧可以作羯磨了。"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作白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问。此《僧癨》文。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乱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余觉余思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分别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作白后,问大众僧羯磨成就否。三次羯磨都这样问。这是依据《僧癨律》文。依据此律,大众僧中有知法的人应回答:“成就。”《十诵律》中为他人受戒时,有人睡着、有人入定、有人讲话、乱等,佛说:“这样不成受戒。”做羯磨法时应当用心听,不要考虑其它的事,应当敬重羯磨法。随着羯磨文去思维忆念,心中默念:这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若不心念者得罪。

  又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动彼戒法,莫令心沉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言:“当听羯磨。"

  又应告诉戒子说:“已经作白,大众僧都很随喜。现在要作羯磨来振动戒法,你的心不要昏沉或掉举,应用心观想。”又告大众僧:“大众仔细听羯磨文。”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受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问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并皆动转。当起欣心,勿纵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问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并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并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时,当法界功德入汝身心,余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心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依此语,不同上广。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生,同共合掌佐助,举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受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这是第一次羯磨。问大众僧成就否。然后告诉戒子:“已经作了第一次羯磨,大众僧都默然认可。现在十方法界的善法都动转起来。你当生起欢喜心,不要懈怠放逸。”再作二羯磨。如上问僧成就否。再告戒子,已作第二次羯磨法,众僧和合通过,现在十方法界的善法,都集中在空中。到第三羯磨完了,法界的功德注入你的身心,现在还有最后一次羯磨,你应观想身体充遍整个虚空界,心中发愿救度三界的一切众生,并发愿护持过去、现在、未来的佛法。直接讲发心的事,不必广说,然后白大众僧:“希望大众僧同时慈济众生,一起合掌,共同完成最后的羯磨。”说完便作法,直到“是事如是持”。

  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时节。

  多人或一人受戒,受完戒就应记下得戒的时间。

  《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为岁。佛言:“不尔。”有者,应和尚梨教授时节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后,乃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受讫日中竖之,记其影头,卧尺量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

  《四分律》说,有人刚刚受戒,来不及参加后安居,就增加一岁。佛说:“不可以。"有新受戒的,和尚梨应教授使知时节,如冬、春、夏季,日月多少,食前食后受戒,乃至用杆量影记时。应准备一尺高的木头,在受戒的那天竖立起来,记录光影的长短,计量尺寸,这是经常用的方法。

  《善见》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示春冬时。众数多少。后说四依四重等。

  《善见律》说,受戒以后,根据身的影来量,告诉戒子得戒的时间。看受戒的人数多少,然后为他宣说四依法与四条重戒等。

  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总集上座前,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

  若受戒的人多,先受完的人,就坐在大众僧的下面。等到所有戒子都受完后,再全部集合到上座前,一起宣说戒相。不一定是羯磨师,其他人讲也可以。

  问:“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来,当处新起。”问:“新受戒人如同从大界外来的,为什么僧众不重新问和呢?”答:“不是界外来的,是在本戒坛中新产生的。”

  二、宣说戒相

  “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缘起有过,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余篇枝条,忏复僧数。意在此也。”

  问:“按理说所有的戒相都应跟和尚学习,为什么只讲这四条重戒?”回答说:“因为过去有人刚受戒就犯四重,所以应先讲四根本戒,如果毁破四重戒就不成比丘用。二篇以下属于枝条,如果违犯,可以忏悔清净,还算僧数,所以要先讲四重戒。”

  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必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于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修定习慧,会正可期。自此已外,杂学言说,污染净戒,定慧无由生者,佛则不许。故律云,若师阙教授,当余处学。为长益沙门果故。然后依文为说相也。

  应开示新戒:“善男子,你已经受了大戒,一定要好好地奉持戒法,如果只是受戒而没有持戒的心,那么受戒是不得戒的。如果只想受戒而不想持戒,就没有真实利益,我们宁可依戒行持,也不要空发愿。经论当中是这样讲的:众生很难遇到佛陀出世,佛的正法难得听闻,暇满的人身难得,能守持净戒的更难。所以根机猛利的人,能受戒也能持戒,他能修行解脱道证得圣果。下品根机的人,能受戒但也能破戒,没有惭愧心,在现世得恶名,不能消受信施的供养,死后堕入恶道。中品根机的人,善心不能自动发起。应学上品,不可学下品。如果随顺陋习,毁破佛戒,那还不如不受。应依佛的正教,顺着自己所受的戒体随力学习。受戒五夏当中,专门学习律部,通达戒律的开遮持犯,能作比丘的各种羯磨法,然后修习定慧而学,这样才能究竟解脱。除此之外,一切世间的杂学,凡是能污染净戒,障碍定慧生起的,佛都不许学。所以《四分律》说,如果师父不能教授弟子,弟子就应到其他地方学,这样才能早证沙门四果。”以上开示完后,再依戒文宣说戒相。

  三、受持衣钵坐具

  若沙弥时说净长衣钵者,更请施主总将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将舍作吉罗忏,然后说净。并和尚委示之。

  如果作沙弥时长衣钵有说净,受戒后应再请施主重新说净。如果沙弥时没有说净,那么衣钵已经犯长,应先舍物作吉罗罪忏悔,然后再说净。这些做法应由和尚来开示。

  附:

  一、授六念法

  (出自《僧癨律》文)

  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41,有大小,故须两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

  第一、当知道今天是某月某日,在每天早上应念:今天是白月一日或十五日,白半月纯是大月,所以不用说大小月。如果是下半月,就有大小,所以应分成两种,应说:今天是黑月大一日或十五日。或说:今天是黑月小一日或十四日,这样念是为了知道离说戒日的远近,出家人念日月的方法就是这样。

  若据律文,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数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

  《四分律》中说,俗人问比丘日月,比丘不知,因此佛制要念日月。如果要去聚落,先应知道今天是几月几日。在华夏,讲日期是不分黑月白月的。如果有俗人问,只说“这个月小,今天是某日”即可。这样回答道俗人都能明白。

  二念知食处。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常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

  第二、作念今天吃饭的地方。有三种情况:如果是完全不受居士请的,就说“我经常吃自己的饮食”;或说“我吃大众僧的饮食”;或者说“我常乞食”。

  若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今食僧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

  如果有接受居士请食,或说:“我今天自己吃自己的饮食,今天没有人请。”或说:“我今天吃僧食,没有请处。”或说:“我今天乞食,没有请处。”

  若有请者,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

  如果当天有居士请食,有背请和不背请两种情况。应说:“今天有请食处,我自己去。”陶静原文:若背者(谓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云):“今日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与长老,在某处。”(应觅五众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许,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法谓独住兰若、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开之。)

  如果背请(在迦提月中、或有病缘、施衣等缘),应说“今天我因为有某缘不能去。”(如果没有其它缘,而一天中有很多家请食时,应对别的比丘说):“今天有多家请我吃饭,我自己接受一家的邀请。其它的布施给长老,地点在某处(应找五众舍请,若找不到人可以心念舍)。“我某甲,今天有居士请我吃饭,我布施给比丘某甲,檀越不系念我,你去也可以。”(说三次。有五种情况开心念法:独住兰若的比丘、长途旅行、长期患病、饥饿时、依亲里住的比丘。《十诵律》有开缘的明文。)

  第三知受戒时夏腊。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时,尺木若干影时受具戒。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夏言之。

  第三、知道自己受戒时间和夏腊多少,每天念:“我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受具足戒,我现在还没有夏腊。”以后如果有夏腊,可以随夏腊多少来说。

  第四知衣钵有无受净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长,已说净(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净)。

  第四、知道衣钵有没有受净等,应念:“我三衣钵都具足。”有长衣长钵,已经说净(以后再得到衣钵药等,可随时说净)。

  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众食。”(必有别众九缘随开)云:“我今有某缘,应别众食。”广如随相。

  第五、念今天是依众食或是别众食。应念:“我今天是依大众而食。”(有九种缘可以开别众食)应念:“我今天有某事因缘,应别众食。”《随戒释相篇》中有说明。

  六念康羸。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疗治之)。”

  第六、念身体的健康状况。应念:“我今天没有生病,可以修道。”(如果有病,应念“我生病了,应治疗"。)

  《僧》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42,应法澡罐等。”如随相中。

  《僧律》讲:“受戒以后,应储存漉水袋,如法的洗净瓶等。”《随戒释相篇》中有说明。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

  《五分律》中新受戒的比丘,一定要让他去诵戒。如果怕他失去道心,不诵也可以。

  《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盂、坐具、滤水袋、针线、斧子八事随身。”陶静《善见律》说:“佛度比丘以后,有三衣、钵、盂、坐具、滤水袋、针线、斧子八种物应随身带。”

  《四分》云:“为比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何和尚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异,勘问知非贼住。”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为春;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与之。

  《四分律》记载:“恐怕比丘和外道相混淆,所以佛让问年月,和尚阿梨的名字等,这样就知道佛法和外道俗人有差别,亦可知道是否是贼住。”印度一年有三季:从十二月十六日到四月十五日为春季;从四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为夏季;从八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为冬季。月有黑月白月大月小月的不同,受戒以后,把以上内容抄给戒子。

  二、舍戒法

  《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戒还家。若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

  《四分律》记载:“如果不喜欢修清净梵行,可以舍戒回家。如果想再回到佛法中修清净行的,还可以出家受大戒。”在《增一阿含经》中佛开比丘七次舍戒,不能超过七次。

  《十诵》《伽论》,尼无舍戒,更得受具。

  《十诵律》和《摩得勒伽论》记载,比丘尼不可以舍戒后再受具足戒。

  问:“若无重出家,何故开舍?”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丘建立义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过,不生讥丑过失。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问:“如果不可以重出家,为什么要开舍戒?”答: “第一、为了不犯波罗夷罪。第二、为使出家、还家没有障碍。比丘义强,所以开七次舍戒。比丘尼只有一次,使她还俗不生过失,不被在家人讥嫌。"《十诵律》中有详细说明(南山注:依理推断,比丘尼舍戒后,若再出家,可以作沙弥尼或式叉尼。)

  [表一]   四非法:1、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法非

  2、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 ——事非

  3、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 ——处非 

  4、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 ——人非

  5、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事非 ——人、法、事、处(四非法)


  [表二]六缘四法备注  1、结界成就 2、有能秉法僧 3、数满如法 4、界内尽集和合 5、有白四教法  处 人 法若缺前五缘,定不成受。  6、资缘具足 事若缺此缘,依《四分律》不成受。


  [表三] [表四]发戒的对象:1、空有二谛——化相法——声尘所摄  (教)2、灭理涅——理体法——法尘所摄  (证)3、经书佛像——住持法——色尘所摄

  [表五] 三种发心:

  1、下品发心——发心我今求道,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

  2、中品发心——我今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

  3、上品发心——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正法久住。

  [表六]

  1、凡夫始学——邪心中语

  2、那含果人——慢心中语

  3、罗汉果者——名字中语


  [表七]

  尼圣尼(阿那含、阿罗汉)无论净秽 —— 若犯尼—— 成难须陀洹、斯陀含、凡尼本清净 —— 犯尼—— 成难本不清净 —— 若犯尼—— 不成难

  [表八]坏尼下二众 ——不成难坏大尼三处行淫 ——成难强与尼俗服而行淫 ——成难尼自乐著白衣服知  ——成难不知——不成难

  [表九] 1、偷形 —— 无师出家,法、腊、礼、利都无    ——  不障戒

  2、偷和合—— 有师出家,法、腊、礼、利都有    ——  障戒

  3、俱偷 —— 无师出家,法、腊、礼、利都有    ——  障戒

  [表十]  [表十一][表十二]

  1、有种种遮难 —— 不应出家

  2、有轻遮 —— 已经出家不应驱出 

  3、有轻遮 —— 受戒者僧得罪

  4、有重遮 —— 不应受戒

  [表十三] 五种奴: [表十四] 四种官人:

  附录:
  一、《受戒缘集篇》所引三藏资料:〖BHDFG1*2,FK3,K7,K6,K16,K9F〗 编号所引三藏名称卷数译者或作者收录  〖BHDG3,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1《大般涅槃经》(南本6卷)(北本40卷)北本:北凉天竺三藏昙无谶译南本:宋代沙门慧严等依泥洹经加之
  《大正藏》12册,3742《佛说善生子经》  (1卷)
  西晋支法度《大正藏》1册《佛说长阿含经第二分》3《阿育王经》(10卷)
  梁扶南三藏僧伽婆罗译《大正藏》50册《史传部》,20434《增一阿含经》                      (51卷)
  东晋宾三藏瞿昙僧伽提婆译《大正藏》2册,01255《大方等大集经》     (30卷)
  北凉昙无谶译  《大正藏》13册,03976《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                     (10卷)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大正藏》13册,4117《五分律》                         (30卷)
  宋宾三藏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大正藏》22册,14218《四分律》(60卷)
  姚秦宾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译《大正藏》22册,14289《僧癨律》                  (40卷)
  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大正藏》22册,142510《十诵律》            (61卷)
  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大正藏》23册,143511《毗跋律》注:此律乃南齐永明年沙门法度于杨州作。以滥律名及录注译故附伪。
  《大正藏目录部55》,014112《善见律毗婆沙》(或称《善见论》)
  18卷箫齐三藏僧痂跋陀罗译《大正藏》24册,146213《萨婆多毗尼毗婆沙》(或称《萨婆多论》)
  9卷译者不详《大正藏》24册,1440     14《毗尼母经》(或称《毗尼母论》)8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大正藏》24册,146315《大智度论 》   100卷龙树菩萨造   后秦龟兹国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大正藏》25册,150916《摩得勒伽论》10卷刘宋僧伽跋摩译《大正藏》23册,144117《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1卷失译人名今附东晋录《大正藏》24册,1483    〖BHDFG3,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 18《拾毗尼义钞》4卷唐道宣律师著《续藏》71册19《律二十二明了论》1卷正量部弗陀多罗多法师造陈天竺三藏真谛译《大正藏》24册,1461〖BHDG2,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20《四分比丘戒本》     1卷后秦三藏佛陀耶舍《大正藏》22册,1429

  二、主要参考资料:

  1、[唐]道宣律师著钞,[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赠。
  2、[唐]道宣律师著疏,[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赠。
  3、《四分律藏》,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4、胜雨比丘尼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台湾悟光精舍印。
  5、释本因汇编:《四分比丘尼戒相表记讲义》,台湾佛陀教育基金会印赠。
  6、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随机羯磨浅释讲记, 》,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赠。
  7、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律学释疑》,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赠。
  8、《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天津刻经处印。
  9、《四分律比丘尼钞》,香港华云佛经印刷公司印赠。
  10、弘一大师集释:《钞记扶桑集释》,福建佛教协会 、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赠。
  11、《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福建省厦门市普贤佛学基金会印赠。
  12、《律藏会集》,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13、《南山律学辞典》,台湾西莲净苑印行。
  14、《大正藏》电子版 ,福建省厦门市南普陀寺赠。
  〔1〕 遮难:十六种轻遮,即:不称自名、不称和尚名、年不满二十、不具三衣、不具钵、父不听、母不听、自有负债、为他之奴、为官人、非为男子、癞病、痈疽、白癞、干?、颠狂病。十三种难,即︰犯边罪、犯比丘尼、贼心入道、坏内外二道、黄门、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非人、畜生、二形。
  〔2〕 结界:兴建伽蓝或作戒坛等,行一种作法来确定其区域境界,称为结界。
  〔3〕 此但约比丘而言。尼众则应于受沙弥尼戒后,进受式叉尼戒,然后才可求受具足戒。
  〔4〕 羯磨:意译为业、办事、所作、作法、作业。即比丘在举行忏悔、受戒等仪式时的作法,此法须具有法、事、人、界等四要素。
  〔5〕 小界:为受戒、说戒、自恣等临时结成的界,称为小界。
  〔6〕 大界:为僧众同一住、同一布萨而结成的界,相对于小界或戒场,称为大界。
  〔7〕 别众:有比丘与众比丘在同一界而自乖离,不同法事,称为别众。
  〔8〕 白四:即白四羯磨,是僧中决定大事(如受戒等)时所用的作法,即一白三羯磨。一白,即先向僧众告白其事,然后三问其可否而决其事,为三羯磨。
  〔9〕 二阿梨:即教授阿梨、羯磨阿梨。
  〔10〕 十种答法: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言不放逸、若言善哉、若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与依止。
  〔11〕 二种请法:即受十戒和具足戒都必须请和尚。
  〔12〕 请词为:“大德忆念,我某甲从大德乞出家。愿大德度我出家,怜愍我,慈愍故。”(三说)
  〔13〕 阿梨有六种:剃度、出家、授经、依止、教授、羯磨。
  〔14〕 三师:是指和尚、教授师、羯磨师三师。
  〔15〕 与《四分律》不同。
  〔16〕 元照律师注此书未详何人。(见《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八)
  〔17〕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云:“瞻博迦花虽萎悴,而尚胜彼诸余花,破戒恶行诸比丘,犹胜一切外道众。”(见《大正藏大集部》T13  p.737.1)
  〔18〕 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
  〔19〕 三解脱门:空解脱门、无相解脱门、无愿解脱门。
  〔20〕 道宣律师与元照律师都不完全同意慧光律师的意见。道宣律师认为《四分律》应是分通大乘,不可直接说四分是大乘。
  〔21〕 戒坛:即授戒的坛场。梵云曼陀罗,译曰坛。
  〔22〕 过非:如恐无衣钵等。
  〔23〕 两处:即一处正在问,一处在等候。
  〔24〕 单白:三种羯磨之一。僧团中最轻微的事以及常式之事,仅一度白告于众,使其事成立,即单白羯磨。
  〔25〕 威仪师:受戒时的教授师,指示受戒者坐作进退等威仪,此教授师又称威仪师。陶静〔26〕 索欲问和:即“僧集否?和合否?僧今和合,何所作为?”
  〔27〕 四答:是指三个单白和一个白四羯磨。
  〔28〕 贼住:若未受具足戒者,住在受具足戒的比丘众中共同僧事,则为贼住。
  〔29〕 八事:捉手、捉衣、入屏处、共立、共语、共行、身相倚、共期为八事。
  〔30〕 三处:大便道、小便道、口道。
  〔31〕 废立:《善见论》立尼著俗服,知者成难,不知者不成难。而南山不取此说,故废。南山取《僧癨癨律》的说法。
  〔32〕 贼心受戒:曾于白衣或沙弥时,盗听大众僧说戒羯磨,诈称为比丘。
  〔33〕 灭摈:僧团对于犯重罪而无悔心的比丘所采用的灭除僧籍、摈出僧团的治罚方法。〔34〕 生黄门:生来男根不发育者。
  〔35〕 变黄门:根能变现,遇男则女根起,遇女则男根起者。
  〔36〕 破*轮僧:如提婆达多立五种邪法与佛之*轮对立,用来分离听闻佛之*轮的僧众,是谓破*轮僧。
  〔37〕 破羯磨僧:在同一界内作别种羯磨(作法),而破羯磨僧的和合,是谓破羯磨僧。
  〔38〕 吉罗:又叫突膝吉栗多,突瑟ㄦ理多,独柯多(巴)。戒律的罪名。《四分律》分为身口二业,译为恶作(身业)、恶说(口业)。
  〔39〕 有三种:一、常忆,说戒常来;二、不忆,说戒不来;三、或忆,或来或不来。(见《四分律含注戒本行宗记》卷十六)
  〔40〕 难缘:有八种,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难。
  〔41〕 黑月:印度人根据月的盈亏,将一个月分为二部分,从满月的翌日至新月的前日之前半月称黑月,相当于中国阴历的十六日至三十日;从新月至满月的后半月则称白月(或白分),相当于阴历的初一至十五日。
  〔42〕 滤水袋:又叫漉水囊、滤水罗、漉囊或漉袋,是指用来过滤水中虫的布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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