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的丛林制度
默雷摘编
作者指出:唐宋时期禅宗教团的隆盛,与禅宗教团加强清规建设有直接关系。这一时期禅宗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就是禅宗清规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从早期禅宗教团到宋代的禅风鼎盛,禅宗在教制方面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禅律同居时期。这一时期的最重要特征,就是禅僧居住律寺。禅宗没有形成独立的禅林,禅僧分布零散,集团性的修学凤毛麟角。四祖道信与五祖弘忍的禅林,在当时并不多见。禅僧在遵循印度佛教戒律的同时,也相应在探索适应于自身发展需要的禅门规制,但无论如何,此时禅宗在宗门规制上还没有重大的突破。二、百丈清规时期。严格地说,禅宗的真正崛起,以清规的创建为主要标志,另外就是禅宗寺院的普遍兴起。百丈时代,是佛教在汉地全面发展的时代。百丈清规制定的历史意义在于,中国佛教创制了自己的戒律体系,清规即为中国佛教的戒律。百丈清规在内容方面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前代教制,但更多的是百丈禅师的创新。十分完整的清规在百丈时代或许并没有存在,有关清规的概要性规范条制的存在则是无疑。并且百丈清规的社会意义在于普请法的实施,耕田作务的实践,缓和了佛教所存在的敏感性问题,也是佛教超越精神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百丈清规还对宋以后清规的制定给予了深远影响。
三、禅苑清规时期。宗赜的《禅苑清规》,在内容上是力图恢复百丈清规的原貌和精神。由于时代的变迁,《禅苑清规》有着非常显着的自身特点。在寺院结构上,百丈时代的禅林为“唯竖法堂,不立佛殿”。在《禅苑清规》中的伽蓝则有大殿、法堂、僧堂、库司、众寮、浴室、三门、真堂、方丈、藏殿、土地堂、童行堂、延寿堂、阁、塔、罗汉堂、水陆堂、庄舍、油坊、东司等。同百丈时代的禅林相较,宋代禅林在规模上已经日渐完善。众多建筑物的出现,是成熟时期禅林的又一迹象。在禅林的职位方面,禅苑清规则十分具体地列出四职事及六头首,确立了以住持为中心的修学体制。在修学生活上,朝参夕聚的宾主酬答,寻师访道的云水生涯,对禅僧完善道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云游之际的各种手续,一方面可以看出官府对戒坛的直接管理,同时亦证明此时禅宗在这一时期兴盛之程度。
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
1996年8月,复旦大学出版社推出南怀瑾先生着《中国佛教发展史略》大陆版。书后附录《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此文有单行本流通于世,由老古文化事业公司出版,亦收入张曼涛主编的《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90册《佛教与中国思想与社会》中。全书分引言、佛教原始制度的简介、禅宗丛林制度的由来、丛林制度、丛林与宗法社会、丛林与中国文化、丛林与帮会社会、结论等八个部分。重点是说明丛林制度在中国佛教发展中的伟大作用、丛林制度之中心以及丛林制度的衰落。
佛教传入中国后,经过四五百年的蜕变,被中国文化融合,受到中国民情社会风俗的影响,制度渐渐地改变,是势所必至,理有固然。马祖百丈等辈,都是气度雄伟、智慧豁达之士,具有命世的才华,担当立地成佛的心印。百丈毅然改制,固然由于见地定力的超群,也是适应时势机运的当然趋势。丛林制度不仅对禅宗,而且对整个中国佛教都有十分殊胜的意义。“站在我们千秋后世的立场来看,如果他(百丈)当时不毅然改制,还让僧众们保持印度原来的乞食制度,佛教岂能保存其规模,流传到现在吗?”
百丈创立丛林最重要的,是为了真正建立禅宗的规范,使天下僧众有个安身立命、专志修行的所在。因而,当时百丈禅师所注意的重心,确实重在流传到今世的禅堂。禅堂是禅宗丛林的教育中心,僧众的常课,便是真参实证,老实修行本分下事。禅宗虽然只重明心见性、立地成佛的顿法,但是远自印度的释迦牟尼,以及传来中国后,从古至今,没有哪一位祖师和禅师,不从精勤禅定、专志用功中得成正果的。当然,禅宗并非绝对不讲经说法。丛林的住持和尚亦时而在法堂正式说法,随时随地,把握机会教育的方针,因事设教,并无定法的。由此可见,作一位住持丛林的大和尚,他所负的教育责任,是何等的重要,佛经所谓“荷担如来正法”,正是大和尚们的责任所在。
然而,元明以后,所谓禅寺的丛林,渐渐已走了样,同时其他各宗各派,也都照禅宗丛林的规矩兴起丛林来了。在其他宗派的丛林中,禅堂也有变成念佛堂,或观音堂等,所谓真实的禅堂和禅师们,已如凤毛麟角,间或一见而已,令人遥想高风,实在有不胜仰止之叹。而且,后世丛林大都反视禅堂为附庸了。甚矣!禅宗的衰落也是事有固然的了。民国以来,研究佛学的风气,应运而兴,所以禅门丛林,也多有佛学院的成立。禅宗一变再变,已经变成了禅学。或是振衰革弊,或是重创新规,唯有翘首伫候于将来的贤哲了。虽是如此,如果讲到一个真善美的社会风规,恐怕只有求之于丛林制度了。丛林制度它能普及流传,不外四个原因:
第一,因为出家了的僧众,已经发自内心地抑弃了世事人欲的情感牵扰,虽然住在丛林里,过的是集团生活,又是绝对自由追求自我理想境界。
第二,宗教的信仰,和发自因果分明的观念,已经不需要外加的法律管治。
第三,各人由内心的自净其意,发为规矩,便是最高自治的原理。
第四,维持生命生活的经济制度,早已做到福利的要求,所以他们只要管自己的身心修养,其余的一切都可以放下了。
可见,这个完美的丛林制度,它在教导以外,再没有刑责可行,假使没有最高道德作为依持,要想求其安然垂范达千余年之久,绝对是不可能的事。(宋)
憨山中兴曹溪祖庭的十大改革措施
台湾佛教史学者江灿腾先生在其硕士论文《晚明佛教丛林改革与佛教诤辩之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1990年12月第一版)的第二篇第三章第二节《曹溪祖庭中兴及其周边问题》中,首先指出曹溪“祖庭”在晚明时期的没落景象,如僧俗混杂、寺产被占被卖等等,这些恶化状况不只为曹溪所独有,而是普存于南北各丛林中。这一没落现象乃是“积弊百余年”的结果。因此,要从事大改革,即等于要对抗百余年来形成的社会环境和曹溪寺产的一些既得利益者,其任务的艰巨可想而知。明末高僧憨山德清要中兴曹溪祖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威权,二是金钱。本节第四部分详细说明了德清如何运用其智慧,巧于应酬,终于获得来自官僚体系和太监的威权和经济协助,从而能展开曹溪中兴大业。
本节第五部分介绍了曹溪祖庭中兴的十大改革措施及其成就。据冯昌历等所录的《曹溪中兴录》,可以知道德清的中兴事业,可归纳为十大项:(一)培祖龙以完风气;(二)新祖庭以尊瞻仰;(三)选僧行以养人才;(四)驱流棍以洗腥秽;(五)复产业以安僧众;(六)严斋戒以励清修;(七)清租课以裨常住;(八)免虚粮以苏赔累;(九)复祖山以杜侵占;(十)开禅堂以固根本。在这十大项中,真正关于人才培育和有关戒行约束者,仅第三、六、十这三项,其余的或为寺产的恢复,如第五、七、八、九,或为环境整顿,如第一、四,或重修建筑,如第二,都正好对应丛林环境的恶化和经济问题的严重性。
以上的改革成就,都是针对曹溪祖庭的禅道寥落而提出的有效措施。他不但能排除百年积弊,也能从各种层面的考量,使他的前期丰富经验,至此有了实践的机会。而他的眼光甚具前瞻性,即连三百年后,虚云(1840-1959)再度对曹溪作了改革,亦处处地遵循德清此时的规划。这不但意味着他的见解,值得后代禅师的参考,也显示了他的确精于丛林改造之道。故不论其后他的挫折如何,此一成就即值得肯定。(宋)
《慨古录》点校本发表
湖南省佛教协会主办的《正法眼》1996年第2期和第3期,连续刊载了由复旦大学王雷泉先生点校的明代曹洞宗禅僧湛然圆澄所撰的《慨古录》一书。点校者1995年12月在广东云门寺为中国佛教协会举办的“第三期全国寺院执事进修班”讲授中国佛教史专题时,曾将此书作为教学参考资料印发给全体学员。
《慨古录》,一卷。明代圆澄(署名为“无名叟”)撰于万历三十五年(1607),通行本现收于《字续藏》第一一四册。作者不愿与俗世同流合污,兴慨古之叹,而又不敢署上真名,表现了作者对当时堕落的佛教界及畸型的政教关系作自觉反省而又心存顾忌的矛盾心理。书首揭示了书名的含义及写作本书的目的:“去古日远,丛林之规扫地尽矣!佛日将沉,僧宝殆灭,吾惧三武之祸,且起于今日也。能无叹乎!”用今昔对比的方式,全面检讨了丛林的弊端及对治之道。本书可分作历数丛林积弊、政府宗教政策不当、救治之道等三个部分,点校者根据内容层次,加上几十个小标题,以利于阅读。
首先,佛教丛林存在的积弊,来自明嘉靖朝以来宗教政策的不当。嘉靖四十五年(1566),为防范白莲教泛滥,又怕僧众复杂,混足其中,故御史鲍承荫奏准将僧尼戒坛严禁,不许说法,管制游方等。圆澄认为:官方不分青红皂白,丛林众满百余,辄称为白莲教之流而一例禁之,致使非法之徒得以乘虚惑众。不能因僧人中有不肖之徒而否定整个僧团。而且,僧品的芜杂“非佛之教不善,而国家设教未尽善耳!”官方以纳银代替考试度僧,而且久不开戒坛,致使僧品拣别无由。
因此,为使佛法久住于世,圆澄提出定官制、择住持、考试度、制游行等四条救治时弊的方案:
(一)定官制。明太祖设僧官时,中央最高的左右善世,不过正六品,隶属于礼部,僧官的排场等同钦天监,但僧事由僧官掌管,不受一般官僚管辖。代宗景泰五年(1454)因度牒考试舞弊,朝廷遣给事中、御史、礼部官员各一,会同考试,于是僧官制度受制于儒家官僚。僧官自治之权从此失去,僧官和住持人选不是靠品德与才学,而是靠钻营与人际关系。“致使真正高贤,蔑视如介,弃而勿顾。不肖之徒,或上银请纳,或嘱托人情,曾何知节义廉耻?”对治之道,是将僧录司制为客司,考选有道德者主持,不受府县俗官所制。
(二)择住持。认为住持本为道德之任,“今也不然,才德一无所有,道学有所未闻,世缘颇足,便名住持,致使丛林衰落,礼义绝闻。更兼官府不辨清白,动辄行禁,使真道者退身不就,而不肖者百计钻谋。佛法愈衰,丛林愈薄。”对治之道,是尽禁一切无名住持、私创庵院,及神祠男女共处之流。
(三)考试度。明太祖将佛教开为禅教和瑜伽二门:禅门受戒为度,应门(以应赴经忏佛事的瑜伽僧)以纳银受牒为度。自嘉靖间(时在1566年),迄今五十年,不开戒坛,从而使禅家者流,无可凭据,散漫四方,致使玉石同焚,金莫辨。对治之道,是恢复度僧制度,以取代今之禁僧政策。
(四)制游行。指出今之游方行脚,以焚香为由,间踏州县,访探名山,去古实远。应由僧官与丛林双重管理远游僧,“如此则负罪逃匿者,莫之能混。”
书中用大量篇幅历数明代丛林中存在的弊端。叹道:“丛林之规扫地尽矣!”并指出王室寺院用童子“替修”,以及太后干预僧团事务之不当。同时揭露寺产被占,僧人被辱,官方未善尽保护之责,且违规课税、勒索,势豪与官府对佛门的双重压迫,使出家人“祈晴请雨,集仪拜牌,迎官接府,反增其累!”既然僧人已不能从政府得到出家所应享有的权益,那么不交纳度牒银,也就是很自然的了。作者于书末指出:“高皇帝之《钦录》犹在,高皇帝之圣旨绝不之行,既无利于僧,而僧不肯纳牒者,毋怪其然也!”
此书对明代宗教政策、社会风尚、寺院生活和僧人状态,提供了比较详尽的社会史资料,对于当前兴利除弊,加强佛教组织建设,提供了一面历史的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