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观成坏品
丁二十一、(观成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无生亦无灭”等宣说了无有成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苗芽在冬季毁灭,夏天生长等缘故,所以时间是成坏的因。因为成坏存在,所以成坏的因——时间也必须存在。
为了证明成坏不合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宣说能害自性存在之理;二、遮破存在之能立。
己一、(宣说能害自性存在之理)分五:一、以观察俱成不成而破;二、以观察是否灭尽而破;三、以观察能依所依而破;四、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五、以观察一异而破。
庚一、(以观察俱成不成而破)分三:一、宣说立宗;二、陈述理由;三、摄义。
辛一、(宣说立宗):
离成及共成,是中无有坏;
离坏及共坏,是中亦无成。
自宗首先立宗:时间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成坏不存在的缘故,这个因是成立的。在离开生成或者与生成共存的情况下,坏灭是不存在的;而离开坏灭或者与坏灭共存的情况下,生成也是不存在的。
辛二、(陈述理由):
若离于成者,云何而有坏?
如离生有死,是事则不然。
如果离开了生成,又怎么会有坏灭呢?如果这样也有坏灭,则就像众生离开出生,也存在死亡一样,但这种情形根本不会存在。所以,在离开产生或者生成的情况下,坏灭并不存在。
成坏共有者,云何有成坏?
如世间生死,一时则不然。
因为坏灭是与生成是相违的法,所以其二者又怎么可能共存呢?其理由是,如同世间的出生与死亡不可能同时共存一样。
若离于坏者,云何当有成?
无常未曾有,不在诸法时?
同理,如果离开了坏灭,又怎么会有生成呢?因为,一切的万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不存在无常。任何法只要一产生,就会以无常而周遍[遍是无常]的缘故。
坏成共有者,云何有坏成?
如世间生死,一时则不然。
(该偈颂在鸠摩罗什翻译的汉文版中缺漏)
生成与坏灭的共存,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其理由是,如同世间的出生与死亡不可能同时共存一样。
辛三、(摄义):
成坏共无成,离亦无有成。
是二俱不可,云何当有成?
因此,生成与坏灭无论是互相共存,还是互不共存各自成立的情形都不存在。既然生成与坏灭如同兔子的左右二角一样,又怎么会以自性而成立呢?生成与坏灭决不会存在。
庚二、(以观察是否灭尽而破)(藏文版中此科判缺漏):
尽则无有成,不尽亦无成;
尽则无有坏,不尽亦无坏。
如果原本存在的本体已经灭尽,则不应该存在生成。如同已经灭失的油灯,也与(其本身的)生成相违一样;
如果(本体)没有灭尽,也不应该存在生成,因为该法的成立正在停留的缘故。
同样,如果(本体)已经灭尽,则不应该存在坏灭,因为坏灭之因的所依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本体)没有灭尽,也不应该存在坏灭,因为没有灭尽与坏灭相违的缘故。
庚三、(以观察能依所依而破):
若当离于法,则无有成坏。
若离于成坏,是亦无有法;
(原译:若离于成坏,是亦无有法;若当离于法,亦无有成坏。)
如果对方提出:生成与坏灭是存在的,因为其二者所依的法存在的缘故。
你们的立论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该法不存在,或者因为其二者互相依靠,所以谁也不能使谁成立的缘故。
如果离开了所依的法,则该法的性相——生成与坏灭也不可能存在。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前面已经将生成与坏灭遮破,也即离开了生成与坏灭,则法也不应该存在。因此,所依的法不可能存在。
庚四、(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法性空者,谁当有成坏?
若性不空者,亦无有成坏。
如果成坏存在,则无论它是使空性的法,还是使不空的法生成与坏灭的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如果该法是空性,则其不应该存在生成与坏灭,如同虚空一般;
其次,如果该法不是空性,则既不应该往他法转变,也不存在观待,所以,也不应该存在生成与坏灭。
庚五、(以观察一异而破):
成坏若一者,是事则不然;
成坏若异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生成与坏灭存在,则其本体应当以一体或者异体的方式而存在。但是,因为生成与坏灭的本体是互违的,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所以不应该是一体;而生成与坏灭的本体为异体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异体的法)必须以互不观待的方式而得到,(而事实并非如此)的缘故。
关于论证异体不合理,在其他的注疏中提出以下理由:(一)因为(生成与坏灭)必须依靠瓶子等一个法;(二)因为(生成与坏灭)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与无常相违;(三)因为(生成与坏灭)互不混乱的缘故。
(生成与坏灭)中的一者不存在,则另一者也不可得;反之,如果一者存在,则另一者也遍是存在。
己二、(遮破存在之能立)分二:一、破现量之能立;二、破比量之能立。
庚一、(破现量之能立):
若谓以现见,而有生灭者。
则为是痴妄,而见有生灭。
如果对方提出:你们这样仔细研究,又有什么作用呢?因为生成与坏灭的现象,即使是放牛的牧童也是现量可见的,(所以,生成与坏灭就是存在。)
你们自以为现量可见的生成与坏灭,并不是真实的,而是因为愚痴染污了内心而导致的。就像因为眼翳而现见(毛发,因为幻觉而现见)阳焰等等的比喻一般。
庚二、(破比量之能立)分二:一、以无生而破;二、以太过而破。
辛一、(以无生而破):
法不从法生,不从非法生;
非法亦不从,非法及法生。
(原译:从法不生法,亦不生非法;从非法不生,法及于非法。)
如果对方提出:生成与坏灭就是存在的,因为其二者所依的法存在的缘故。
如果该法以自性而存在,那么请问该法是从有实的法而产生,还是从无实的法[非法]而产生的呢?
首先,从(实有的)该法自身中,不可能产生该法,因为该法已经成立,以及因果不可能同时的缘故;
其次,从无实的法中,也不可能产生有实的该法,因为有实无实相违,以及无实的法没有能力产生,如同石女的女儿不可能生出儿子一样。
同理,无实的法不可能从无实法自身当中产生,因为因果二者都不存在,所以没有能生所生;
而无实法也不可能从有实法当中产生,因为二者相违,以及无实法的产生不存在的缘故。
既然该法不论从有实法,还是无实法当中都不能产生,那么所生成的法究竟是什么呢?所坏灭的法,以及已经坏灭的无实法又是什么呢?
还有,释迦却丹也云:“有实法不能从有实法中生成,无实法也不能从无实法中坏灭。”
法不从自生,亦不从他生,
不从自他生,云何而有生?
同样,诸法不可能从自身中产生,因为有无义生与无穷生的过失;也不可能从以本体而成立的他法中产生,其理由在第一品中已经进行了论述;也不会从自他二者中产生。既然如此,诸法又怎么能够产生的呢?决不会产生。所以,诸法不存在产生。
辛二、(以太过而破)分三:一、宣说太过;二、驳斥离过之答复;三、摄义。
壬一、(宣说太过):
若有所受法,即堕于断常。
当知所受法,若常若无常。
诸法不存在生。否则,如果承许诸法以自性而存在,而该法在第二时间又没有毁灭的话,则该法就成了恒常之法;倘若承许该法毁灭,则又有堕入断见的过失。而任何存在的实有之法,要么就应承认其为常有,要么就应承认其为无常,(没有第三种情况存在)的缘故。
壬二、(驳斥离过之答复):
所有受法者,不堕于断常。
因果相续故,不断亦不常。
如果对方认为:即使承许诸法存在,也既不会堕入断灭,又不会堕于恒常。因为“因果生成与坏灭的相续”,也就是三有轮回的缘故。(所以既不会堕入断灭,又不会堕于恒常。)
如果承许虽然诸法无常,但因为因果的同一相续,也就是三有轮回的缘故,所以不会是断灭。则即使相续存在,但因为因法本身已经毁灭,并且没有产生,那么,因法自身的相续又怎能不断灭呢?
自宗的观点却不相同,因为(自宗承许)因法无自性,所以(因法的相续)又怎么会断灭呢?决不可能。
还有,如果因法的自性存在,则因为自性不会退转的缘故,所以仍然会堕于恒常。
另外,如果承许因法或者果法的相续以本体而存在,或者承许相续以自性而存在,自宗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进行驳斥。
若因果生灭,相续而不断,
灭更不生故,因即为断灭。
因此,如果认为因果生成与坏灭的相续,也就是轮回,仍然会堕于恒常与断灭。因为(因法)已经毁灭,又没有再产生的缘故,所以有因法断灭的过失;
法住于自性,不应有有无。
涅槃灭相续,则堕于断灭。
如果诸法本体以自性而存在,则该法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从有实法变为无实法。因为本体相违,或者(有实法)永不改变的缘故。
这样一来,还有在获得涅槃的时候存在断灭的过失,因为轮回相续已经寂灭的缘故。
若初有灭者,则无有后有;
初有若不灭,亦无有后有。
如果对方又提出:以前世灭尽的最后一刹那作为因,而产生后世的第一刹那作为果,并且像这样中途连续不断的过程,就称之为三有或者轮回。(所以,生成和坏灭是存在的。)
但是,像这样由你们所安立的三有并不存在。如果你们一定要认为它存在的话,那么请问:作为果法的后世第一刹那本体的存在,是在前世最后一刹那已经灭尽、尚未灭尽还是正在灭尽的哪一种情况下产生的呢?
如果前世最后一刹那的本体已经灭尽,则不应该产生后世的第一刹那,因为有因法不存在的过失,如同由已经焚毁的种子产生苗芽一样。
如果前世最后一刹那以本体而没有灭尽,也不应该产生后世的第一刹那,否则,后世的第一刹那就会成为无因。这样一来,就有一个众生具备两个本体,没有前世的众生也会产生,前世恒常存在,种子没有灭尽却产生了苗芽等诸多过失。
若初有灭时,而后有生者。
灭时是一有,生时是一有。
而正在灭尽是属于现在的法,始终无法与正在产生的未来之法相遇。如果承许在前世最后一刹那正在灭尽之时,产生了后世的第一刹那,则(正在灭尽与正在产生)这两个过程就成了同时。既然如此,则属于正在灭尽的为一个轮回之有,属于正在产生的又为除此之外的另一个轮回之有,这样就有两个轮回之有同时在同一个相续中出现的过失。
也就是说,如果在前世最后一刹那正在灭尽之时,产生了后世的第一刹那,则属于正在灭尽的为一个轮回之有,属于正在产生的又为除了前世之外的另一个轮回之有。
若言于生灭,一时则非理。
岂可此阴死,亦于此阴生?
(原译:若言于生灭,而谓一时者。则于此阴死,即于此阴生。)
如果认为前世的正在灭尽,与后世的正在产生位于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岂不成了在某个出现死亡的五蕴上面,又出现了出生的现象吗?(这显然不合理,)因为死亡与出生二者是完全相违的法。
此处“亦”字的含义,表示前后世二者的五蕴合而为一成为了一体。
壬三、(摄义):
三世中求有,相续不可得。
若三世中无,何有有相续?
因此,如果有产生,则不会有死亡;如果有死亡,则不会有产生,所谓的“相续”并不存在。因为在(前世、今生、后世的)三世中,无论前世已经灭尽,还是尚未灭尽等情形下,三有的相续都不可能存在。既然在所知的三世中都不存在,则三有的相续又怎么会存在呢?决不会存在。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十一观成坏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