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
李世杰
一 、前言
佛学的内容,虽然是属于宗教哲学的部门,可是它所涉及的部门,非常之乡。例如:文学、美术、社会学、法律学,乃至其它一切的人文科学都与佛教的思想有关。因为佛教的历史悠久,思想渊博的关系。所以现在假如由「法律」的立场,来看佛教思想的话,当然可看出佛教特有的一个法律思想来,这个佛教的法律思想,乃是现在将要叙述的论题,这是属于佛学特殊部门的研究,由此将来可以建设「佛教法律学」的一科目。不过本文的内容,是描写着「佛教法律学」的一个基础理论(原理论)而已,因之,把题目叫做「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
二、法律哲学的概念
什么叫做「法律」?这是法理学(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并不是一夕之谈,可以解决的。但是可以要约的说: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律,是社会生活之规范(Norm) ,而具有连带意义的体系。换句话说:法律是社会的组织,是社会的秩序原理。因之,法律的根本性是「精神性」的东西,是「思想性」的东西,所以它能够靠着它的意义作用,来规定或拘束着一个社会内的个人及其团体之生活行动,所以说:法律是一种规范学(Normative Science)。法律的这个「规范性」,不仅是消极地去命令或禁止着个人的行为,同时它也有组织着社会生活,建立着社会秩序的积极性。例如:不可杀人的法律规范,除了「不可杀」之外,对于杀人的人,要处其一定之刑罚,而为要实行这裁判起见,要构成着怎么样的机关?它有什么权限?要依靠什么手续去行动?有了这些机关的国家,是由于怎样的意思来组织的?等等,这些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内容。所以说:法律是一种有统一的规范组织,是个社会秩序。
法律与道德,当然有很密接的关联,两者都是属于伦理世界,都是属于行动的规范世界。但从文化上看来,法律与道德之间,却有了理念(Idea)上的本质差别。道德的目标,是要完成人格为主的,但是法律的当面目标,是要完成社会为目的的二叫者是「良心」的问题为第一义,后者是现出外表的行为问题(外部的秩序)为第一义,不过法律也并不是完全不管我们的内面问题(良心)的,但是,法律的主要倾向,还是在止恶的消极方面,还是看我们的外麦行为为主要点。法律本身,为要维持社会的秩序起见,有时候会发挥着一种内部的「权力」和「命令」的作用,它(法律)不仅有灌力和命令的要素,它对于不服权力统制的人,会再加上了一种「制裁」,来维持着它的规范,所以说:法律有强制力的要素,这是为耍维持着法律规范本身的关系上,所难免的一个不得已的必然现象。
以上是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研究这个基本思想的学问,叫做「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属于「哲学」的部类,「法律学」足属于「社会科学」的部类,两者之间,虽有密接之关系,但其内容,自有其差别。
法律哲学的内容,可分为「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两方面来研究,在实践哲学表面,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法」的「目的」、理念(Idea》、价值(Value)等等。在「理论哲学」里面,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法」的本质(Essence)的问题。「法」的目的,当然是在「正义(orthodox Principles)」 一事。但是什么叫做正义?从此,学者意见百出,而各有其见解。正义的问题内容,更生出种种的「理念」和「价值论」出来。一方面,法的本质问题,也是哲学上的大论题,本质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来考察,一方面也须要得到社会哲学或文化哲学的各部门之协力,来解决才可以的。以上是「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问题,这两者,都有互相密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须要从「法学的方法论」上,来协助着问题的解决。法学是怎么样的科学?法学究竟是依靠什么手续来研究「法」的?法的分科,应该要怎样来区别?这些都是法学方法论上的论题。
法律哲学上的中心问题,有如上之「实践」「理论」「方法」之三大部门,这是从「平面」立场所看的问题论。再由「立体」立场来看,法律哲学的性质,有了很多倾向,从思想史上看来,有「形而上学的法律哲学」、「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法律哲学」、「实利主义(Utilitarismus)的法律哲学」、「批判的法律哲学(Kritische Rechtsphilosophie)」、「纯粹法学(reine Rec-htslehre)」、「现象学的法律哲学(Phanomenologishe Rechtsphilosophie)」等等,形成了灿烂如锦的西洋法律哲学的诸学说。
总之,法律哲学是把法律的精神性和思想性,用了范畴(Category)的思维,来研究法律的理念、本质、现象、价值等等基本原理的学问,这是当今学术界所认定的问题。以下从这法律哲学的立场,来看佛教之法律思想吧!
三、佛教的法律思想
平常,大家所指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但是,其它还有别的法律秩序,例如:古代家族团体法、中世的职业合作社法、基督教会法、现代的国际法等等,是属此类的法律秩序。佛教的法律,当然是属于「教团法」的法律秩序。这个佛教的法律,叫做「戒律」。本来,佛教是一个宗教,并不是法律,可是,佛教本身,为要实现自己的理想起见,必然地要组织一个「教团」,来发挥着弘法利生的作用。既有教团,则须要有一个法律秩序,所以「律藏」乃变了三藏(经、律、论)中之一藏。律是佛教的教会法,是佛教教团(共同生活)的实践规范之体系组织。 「律藏」是一种教会法性的佛教法律书,在这里面,当然拥有远大的佛教理想,这是普遍于人类之佛教法律。但从另一方面看,佛教对于国家的法律,也抱有深切的关心。佛教对于国家法律的基本思想,是「正法治国」的观念。例如:打破印度四阶级,对于国王资格之十条要求、对跋耆国人说七不衰法、转轮王的教说(以上出于阿含经)、仁王般若经里面所说的理想、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里面所说的「守护国界主」之伟大功德、金光明最胜王经所说的理想等等,都是以「正法治国」为目的所说的经教。什么叫做正法?这是法律哲学里理的一个重要论题。现在从一般法律思想的见地,就其刚才所举的各项,逐次来考究佛教法律思想的特色吧!
佛陀看见了当时的印度四种阶级,深感现实生活之矛盾,从这社会的现实地盘,培养了他的宗教思想。他把种族的及阶级的差别撤废,而宣言了和平、平等之人类共同生活,这是从种族阶级的现实所发生的平等理想,这个理想,确是治国平天下的真正规范。其次,佛陀对于做国王者应有的条律,举出了十条,为治国者之规律。十条如左:
第一、不着财物,不起瞋恚,亦复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羣臣之谏,不逆其辞。
第三、常好惠施,与民同欢。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着他色,恒自守护其妻。
第六、不饮酒,心不慌乱。
第七、不戱笑,降伏外敌。
第八、案法治化,终无阿曲。
第九、与羣臣和睦,无有竞争。
第十、无有病患,气力强盛。
以上是出自「增一阿含经卷四二」的文证,由此可知佛陀之重「法」,及提高治者之责任观念。佛陀曾经又说过了「七不衰法」,为跋耆国人之规范。七不衰法如左:
第一、常常集会,期多聚集。
第二、共俱集会,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设者,更不施设,本所拖设而不改易,善奉行旧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势而犯他妇,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贵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养,闻彼教则受。
第六、跋耆所有旧寺,跋耆悉共修饰供养礼事,本所旅常作不废。
第七、跋耆悉共拥护诸阿罗诃,极大爱敬,常愿未来阿罗诃者而欲其来,既已来者,恒乐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饮食、床榻、汤药等诸生活之具。
以上是出于「阿含经卷三五」之条文,第一第二是:主张和合(共乪精神之条文,第三是尊重传统的国法,而不可轻改的条文,第五第六第七是:主张要尊重有德之士及佛教教团的条文。
其次,转轮王的教说,也是出于阿含经内的思想,这是象征了政治大统一的理想精神之说。到了大乘佛教的立场来,对于国家法律的关心,更加显著。例如仁王般若经的基本思想,是祈求国家安泰,在空第一义谛上,也要尊重世谛,期待国王来实现佛教的理想,劝其受持般若经,而述其护国之功德等等。又,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的主意,是提倡要守护国家领首的意思。又如金刚明最胜王经者,是完全认定国家统制之重要意义的经典。依正法治国,自利利他,观一切为平等,行善除恶,尊重现实而不被现实所缚等等,是本经的主要思想。
由于上列诸项,可知佛教对于国法之重视。这是对于世谛(国法)一般的看法,在这里面,佛教对于国法的根本思想,是「正法治国」的观念。法律的目的,莫非是在这个「正法(正义)」的观念,这是属于「实践哲学」项下之重要目的。从这个地方看,佛教的法律思想,跟普通的法律思想,是站在同一轨道上的。但是佛教本身,还有它自己特有的法律之究竟目的。这是从教会法所流露出来的「佛教法律目的论」和「佛教法律之形而上论」。佛教特有的法律目的论是什么?答道:「佛教法律的目的,是为要实现解脱的生活所施设的」,制戒的原理,则在解脱一事。其次,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学是什么?答道:「佛教的法律形而上学,是在『戒体论』一事」。「解脱」是佛教法律的目的,「戒体论」是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学,前者是「实践哲学的目的论」,后者是「理论哲学」的「法律(戒律)本质论」。从这两个见地,可看出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
上来所说的佛教法律思想,可写成如左之表:〖图略〗
正法治国的大意,已经说过,现在就其第一义谛的佛教特有的法律哲学,另开辟一节,来说一说吧!
四、佛教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
一、解脱的生活
佛教的主要目的,是要使每个人,能够得到精神上的解脱,而自利利他,使社会生活能够幸福,人类文化能够向上为其目标的。佛教教义的直接目标,当然是在「解脱」一事。「解脱」是一种精神的解放,是一种叫做「涅槃」的宗教认识。涅槃的世界,是一种永远和平,永久安乐的绝对界,逼是超越了相对认识之实相世界。要从这个立场,才有办法奠定着人生的绝对幸福和究竟的文化。若要达到这境界者,须要先弃掉一切的妄执,打破一切我相,由于精神上的大转向,然后才能够得到这大自由的世界。可是,这并不是由于官能(五官的感觉)的擅欲,而能够获得的,五官感觉的享乐,并没办法解决人生的根本问题,不但没法解决根本问题二逼个任运的享乐主义,倒是人生苦恼的根本原因。经济的向上和政治的统制,当然也有办法保证着社会幸福的一方面,可是这是有一个限度的,对于人生的根本救济,还是要从「精神上的解脱」,从苦恼中救出我们,才能够得到根本问题的解决,要由物质、精神双方并救,才算是完整的救济法。政治和经济的救济,多半是属于物质生活的救济,要再加上宗教上的精神救济,人生的根本问题,才有办法解决。
佛教经典里面,有一句话:「天下之道,非常之多,其中,大者是王道,然而,佛教是至上之道」。佛教至上之这,是从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想找出彼岸(超越些的最高幸福,最高文化,来庄严净土为目的的方法(道),这是一个「出世间」的方法。但为此事,并非一朝一夕而可成就,须依长久之修道训练,始可渐成。因之,佛陀乃将共数十年的生涯,献出为傅道之生活,组织教团,制戒设律,维持僧团,以资修道训练,想来完成这个解脱生活的最高理想。制戒的目的,在四分律里面,有举出如左十种;一者摄取僧,二者令僧欢喜,三者令僧安乐,四者令未信者生信,五者令已信者增长,六者令难调者调顺,七者令惭愧者得安乐,八者断现在有漏,九者断未来有漏,十者令得正法久住。这叫做制戒的十利。十利中,二三四是为僧团的安隐发展所立的,七八是为保持僧团的信用所立的,五六是为减除此丘(出家人)的烦恼,而欲使其达到涅槃的理想境所立的,第十是为尊敬律的本身(佛法本身)所立的意思。总之,制戒的目的,是为维持教团的秩序及其发展,并为修道的目的所设立的,究竟是为要使大家能够得到精神的解脱,使我们能够证佛果所设立的,佛教设立法律(戒律)的目的,尽在于兹。
戒是「行为的规范」的意思。对于犯戒者,要付其制裁,例如四波罗夷(四种重罪犯)、十三僧残(十三种次重罪犯)等,是比拟于国家刑法的部份,其它挞度部所记的教团组织及其行动法则等,乃相似于国家行政法、诉讼等部份。这些教团法及戒律的详细内容,是属于律宗(佛教法律学)的研究题目,并不是属于这佛教法律哲学上的论题,故不论及。
二、戒体论的问题
戒,是防止身心上的过失的意思。所以,戒的目的,是在止恶修善一事。实现最高「善」,是「戒律」的理想。那末,戒的本体是什么?佛教的戒,有四科之理论。每一条戒,都具足着这四科。四科是说明「戒」的范畴。四科是戒法、戒体、戒行、戒相之四种。戒法是如来所制之法。戒体是由受授之作法,领纳戒法于心脐,有一种防非止恶之力量的东西。戒行是随顺戒体,如法发动三业(身口意二业)的意思。戒相是「行」之种种差别(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戒的现象)。戒法是戒的教法(佛制),戒体是戒的本体,戒行是守戒的行动,戒相是戒的种种现象(各戒的差别相)。由这「法」「体」「行」「相」四个立场,可以来说尽「戒」的现象及其本体。此中,带有形而上学性者,是「戒体」的问题,这是戒律的本体论。
受戒的人,从戒和尚受了戒律之时,要发誓遵守戒律之言词,在发誓的时候,身中会生起一种力量出来,这个力量,虽看不见,可是,从受戒者内面,会牵制或策励其止恶修善之行动,这个力量叫做「戒体」。受戒的根本意义(教义的基础),则存于兹。那末,戒体是什么?本来,戒体的基础理论,是从「业论」而来的。我们的行为,并不是一过去就会消灭的。一切的行为,必留存为一种「业(Karmma)」的力量,来规定着我们将来的命运。过去的行为,能够支配着现在及将来的事象,现在的行为,能够决定着未来的命运,因为我们的行为,都变成为一种业力在作用着的关系。佛教的行为论,可分为三种,一个是「身」的行为,其次是「口」的行为,第三是「意」的行为,这三种叫做「身口意三业」。此中,身口两种行为是表现于外面的行为(外表行为),这叫做「表业」。「意」的行为是内面的行为(心中的行为),这叫做「无表业」。由于「意」的发动,然后表现为身上或言词的行动出来,所以行为的内容,必须俱有其身口意三种要素才能够成立一个具体的行动出来。无「意」的行动,并不是行为,无「身口」的行动,却不成法律的行为,只是道德上的行为,所以要俱身口意三种(其实是意和身,或意和口两种)才算是完全的行为。不过从「业」的立场,可分为表业和无表业两种。无表业是生在心中的一种力量,这个力量是无形象的东西,看不见的行为。在戒律上,受戒之时,由于身口两业,能够防恶,同时,由于无表业的力量,也足可止恶。这个无表业叫做戒体,从这个戒体,身口意三业,能成为如法之行为二逼叫做「戒行」。因之,使受戒成为有根本意义者,卽是这个「戒体论」。
「戒体」的本质,是精神性的东西?抑是物质性的东西?关此一问题,大体有三种学说,第一是「色法戒体说」。戒体是色法(物质)性的东西。无表业是一种色法,但是用眼睛是看不见的,虽是看不见,无表业的本体存在,应该是属于色法之类。这是有部宗的学说。第二是「心法戒体说」。我们善恶的行为,是精神性的东西,一切行为,必将其一种内面力量,印刻在精神内,而留存着。依术语来讲,善恶两业,必将其种子(因性)熏习在阿赖耶识里面,受戒时的戒体,卽是这个种子。这个种子并不是物质性的东西,是精神性的存在,这叫做「心法戒体说」,这是唯识宗的看法。第二是「非色非心戒体说」。这是「成实论」的看法。戒体是没有形体的东西,所以并不是色法,同时,戒体也没有认识、分别之作用,所以也不是心法,因之,戒体是一种非色非心的存在,这叫做「非色非心戒体说」。
从四分律的立场看来,戒体的存在,好像是属于非色非心的东西,但是道宣律师的本意,却占在大乘唯识的立场,从「心法戒体说」为最有意义的戒体说。至于天台智者大师的看法,乃于止观中,采取着「心法戒体说」,于戒疏中,却采取着「色法戒体说」。但是,智者大师所说的「色法」和「心法」,却与小乘之色法心法不同,小乘所说的色法心法,都是从受戒时才生起的东西,可是,智者大师的色心两法,是本来一切众生先天所具有的东西,只依受戒为机缘而显现出来罢了,这叫做「性具的色法」「性具的心法」。戒体是从本来具有的(先天的东西)力量,借机缘所发现出来的,这是天台的「戒体性具发显说」。
总之,戒体之说,虽有上述各论,究竟是一种「形而上的力量」。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性具法等,各自所占的立场虽不同,但其形而上性是同样的。形而上性的力量,借着受戒的动机,而发现为戒行(为求解脱的有轨之行动)出来,这是极其自然的现象,一切事象,皆由本体所发显故。这是戒律的形而上学,是形而上性的行为论。律宗的目的,是在日常行为中(行动中),想要得到解脱的实行宗,但是这个实行(行为),有了前述的戒体论(行为的形而上论))为其根据,而成为一种「行为哲学」。所以律宗并不是「形式主义」的宗派,更不是「机械性」的行为宗,这是具有哲学性(形而上性)的「解脱宗」。因之,有的学者,把律宗的宗旨,叫做「念戒解脱论」的宗派。诚至言也。
三、戒律的精神
佛教法律哲学的第一个根本问题,是「解脱」的问题,「解脱」是宗教的问题。第二个根本问题是「戒」的形而上学的问题(戒体论),这是属于哲学上的问题。以上两题,已在上项说过。还有第三个问题,这是「修道上」的问题。修这是佛徒的「人生」问题。佛教的戒律,究竟是为要完成修道所施设的,「修道」是现实的问题,是道德性的东西,所以佛教的戒律精神,结果是超越法律的修道规范。佛教的戒律条文,当然也有一种不可改易的绝对性,也有「律」自己的特有之形式性。但是,设律的根本精神,是在修道的完成,发挥最高善,实现乐土于现实,为其目的的。一切的戒律条文莫非是表示这些目的的具体表现罢了。在这些目的之下,戒律条文才有其意义的。因之,佛教的戒律精神,并不是刑罚为目的的,是使团内大家,能够互相策励,断减烦恼,向解脱的大道迈进,保持教团的信用,完成护持正法的责任,为其目的的。涅槃经里面所说的「性重戒」和「息世讥嫌戒」两种戒,卽是表示了这个意思的戒律。保身清净、少欲知足、勇猛精进、断恶修善、令人生信等等,这些是佛陀当制戒时,常常说过的话。这样看来,佛教戒律的刑罚日的,并不是「报仇主义」,也不是「威吓主义」,却是一种「软化主义」或「教育刑主义」。因之,对于犯戒的人,只使他「忏悔」,罪过就会消灭。由于至诚的忏悔,犯罪者就能够复权。例如:僧残罪之别住、舍堕罪之财物舍弃等,都是促进忏悔的一个手段,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质上的事,所以,一旦忏悔,则可复其所有。
一方面,戒律的目的,并不仅以不犯为足,更要积极地来体会「律」的根本精神才行。为了这目的,所施设的是「布萨」和「自恣」的制度。「萨(uposatha)」是每个月十五号和三十号两天,教区的僧众集会,读诵戒律,问各自有无犯戒,而已犯戒者,立卽(当场)忏悔,来恢复其清净心的作法。「自恣(Porivara)」是:每年夏安居(从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之三个月中间,大家住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来修行)完毕了之翌日,诸比丘(出家人)集会,把自己所见闻的别人之犯戒行为,或不法行为,特别指摘出来,而促其忏侮,共同策励修道之行事。
戒律的作用,不仅是消极的止恶法,同时,也重视其积极的修道精神,至于后来的大乘戒,乃是这个积极精神的最高发挥。例如:在杀戒之中,不但是杀别人才有罪,就是把自杀也认为是有罪的行为,因为,自杀是违背了要达到解脱境之佛教理想的关系。又如;起了慈悲心,将被人所缠的野猪解放者,不成立盗罪。又如;看了女人在河溺水时,纵令会引起淫心,也须把她救起岸上来(十诵律)等等,都是发挥了大乘精神的一个条例。大乘精神的究竟,是要发挥「最高善」为目的的。所以,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止恶修善,净己自心,向解脱的大道而迈进的净行,为其根本意义。所以戒律的根本意义,是可以用七佛通诚的左一偈,为其结论的:
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
自净其意 是诸佛教
这一偈是戒律精神的结论,同时也是整个佛教的总结论。那末佛教是一种伦理宗教,戒律是实行伦理理想的具体规范。人生的最高理想,是以求最高「善」为目标的,戒律的根本精神,也是在这个地方。
上来所述的三个根本问题,可写成如左之表:〖图略〗
佛教之法律哲学,应该可由右列之体系来组织的,可是,这是一件非常大的事,非此小论所能完成的。不过上来所述的是一个佛敌法律思想的原理(大意)而已,完整的内容,还是要靠将来的努力,才有办法完成。
五、佛教法律的特色
佛教法律思想的原理,既有前述各种之特质,那末由这个原理所演绎出来的戒律现象(教团的法律现象),当然也具有了很多特色,以下试举出几个特色,来提供为读者之参考吧。
禁欲的生活 佛教教团,是以求解脱为目的的宗教团体,所以是「修道」和「传道(布道)」之团体。但是,欲求解脱的修道,第一还是要弃掉一切有形上的欲望。物质上的多余生活,倒会阻碍着我们的修道,修道若被阻碍,解脱无从获得。不仅是物质生活,色欲的生活,也须暂时离脱。色欲的生活,对于修道上,也是无益的,而且还会紊乱着我们的理性,所以色欲生活,也须逃避。那末,修道的第一个条件,是要断绝夫妇关系,抛弃私利,舍离物质上之多余享福,变成一个乞食生活的沙门,为其先决问题的。在僧团里面的日常生活,先要把一切的「性欲」和「财欲」封锁起来了要励行最简单的生活(最少限度之衣食住)才行。不过佛陀并不是主张了苦行主义的人,苦行对于修道上是倒有害弊的,但是,过分的生活,违背正勤的生活,也是不行的。所以耽倾于欲乐的生活,当然要避免,但是热中于苦行的生活,也无法得到解脱的。要否定享乐的生活,同时也要否定苦行主义的生活,由其中道的生活,才能够达到涅槃的世界,这是佛陀的根本意趣。在戒律生活中,为什么要实行禁欲的生活呢?本来,被欲情所缚的心理,是没法得到解脱的,爱欲是苦本,要弃掉这苦本,才有办法进入涅槃的世界,涅槃是超越了苦乐的实相世界,要得到这实相世界以后,才可以享受着苦乐的境界,因为,到这地步来,已不会被苦乐境界所束缚的了,这是出世后的人世法。但在还没出世以前,当然要严格地实行着禁欲生活,这个意思,可比未成年者之不可饮酒、抽烟一样,可能的话,一辈子都不饮酒不抽烟更好,所以很多过去的出家人,毕生都实行着禁欲生活,这是为要获得永久的安乐(解脱、涅槃)为目标,所发起的修道生活,是近于圣人的生活,这是宗教上应有的态度。所以佛教的戒律,对于禁欲的生活,有特别严格的规定。禁欲的生活,一方面可以做修己的规范,一方面也可以做「利他」的模范。禁欲生活是佛教戒律上的一个大特色。
精进的生活佛陀「闻悟」以后,则开始其布教的生活。他的最初之弟子六十一个,成了阿罗汉之时,佛陀立卽命令其各自要到各处去布教。佛陀说道:「你们大家,我是脱出了天界人界之羁的人,你们也是如此的,你们要为世间的慈悲,人天的利益安乐,去游说吧!两个人不可走同一条路,各走一方,善说具足义理文句之说,显出圆满的梵行给大家看吧!我也要到军邑去,为要说法故」(巴利文大品一、二、一),佛陀对于布教的精神,是如何的热烈,由此可知。教团里面的戒律生活的意义,也是从这个热烈的精进精神所流露出来的东西。原始时代的教团,绝不是由于烦琐之拘束,而想得个人解脱的小乘团体。该时代的教团作用,倒是大乘性的。原始教团的戒律,是规定了将佛法要传播于一切世间的「精进生活」的具体行动汰。戒律的究竟意义,是在原始佛教的精神运动之具体规范,这个规范是具有了「社会意义」的东西,其中,精进思想是推进了这个精神运动的根本精神。当时的戒律生活,也是这个精进生活的具体现象,戒律是「精进」思想的各种规范。
佛陀至上的原理 原始敦团的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由于佛陀的人格所统理的。佛陀的意志是绝对性的,佛陀是教团的立法者。除开了佛陀,并没有立法的权能者,一切的戒律,皆由佛陀所制定,而发生了效果的。佛陀的制裁,是采取了随犯随制的方法。看了比丘中,有「非法」的行为之时,乃藉此机会,而制定了戒律。可是佛陀所制的戒律,立卽对于整个教团发生效力,除了佛陀本身之外,没有人敢改易,就是现在也是这样的。所以,佛陀的人格,是统一整个教团的原理。由了佛陀的绝对人格,所制定出来的戒律,也当然是有一种绝对性的力量。因之,佛教的戒律,是以佛陀至上为原理的戒律,这是佛教法律的一个特色。
民主的作风 在这佛陀至上的原理下,僧团却是一个合作社性的民主团体。此事,由于「律」的犍度部里面所记载之众僧会议手续(羯磨),则可明了。比方,对于行为不佳的比丘,要责骂,或对于犯了罪之比丘,要制裁之时,一定要经过叫做「白四羯磨」之手续,通过了大家的意见之后,才决定其处分。这个手续,是非常郑重的。这是民主主义的一个表现。其它对于入团的手续,及其入团后之大家地位,都是平等。就是「职务上的地位,也是由于「德行」及「能力」而分其高低的,事虽差别,理(人格)是平等的。一方面,入团自由,而离团也是自由的。但是,在教团中间,要守教团的戒律生活,尤其是就于「淫戒」「金银寳戒」「破和合僧戒」及根本十戒等等,特别要严守,而来实行其修道生活,维持教团的权威,使正法久住,而达到解脱,证果之究竟目的。但是在戒律的作风之中,极富有其民主、和合之风度。
以上所列的仅是主要的几个特色罢了。再进一步来想,佛教的法律,并不是「权力性」的东西,而是「心理学性」的东西,是一种「思想性(宗教哲学性)」之生活规范。所以佛教思想,是富有其发展史性的东西,佛教戒律思想的演变史,正是表示着佛教法律思想之总结论。由这个戒律思想史的看法,更加可以明白佛教法律本身的特质。现在,更来略述佛教戒律的思想史,以作为本篇之综合结论吧!
六、佛教戒律思想史概要
一、小 乘
本来,佛陀本身,并不是所谓「小乘佛教」,也不是所谓「大乘佛教」,是一种融会了大小乘的「根本佛教」。所以佛陀在世时的佛教,是比「小乘佛教时代」的佛教及「大乘佛教时代」的佛教,更「根本性」的东西。小乘佛教和大乘佛教,都是从「根本佛教」所流下来的两大潮流(倾向)而已。根本佛教是由于佛陀的大人格所表现出来的「如实知见」的「中道教」,是一种知行合一,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人生究竟教。所以在这个根木佛教时代(佛陀在世时代)里,形式性的生活样式(实行)和内面性的思惟理论(思想),完全是融为一体的。因之,在这时代的种种思想问题和实践问题,一律被佛慧所普照,都不成问题,自能解决。佛陀在世时的佛教,有这样极其自然的「如是修行」「如实知见」的好处。伟大的佛陀大人格,能够解决着当时的一切问题。
佛陀入灭后,教团内的法律统制,逐渐形式化,把佛制的戒律,认为是不可改变的法律,结果形成了现传象之法典体系。教团的统领者(长老),是虔诚谨严的修道者,是遵守着佛言的德行者。佛陀的一言一句,佛制的一法一律,皆是真理,非守不可。今乃佛已入灭,为要护持教法起见,必须先要统制教团,保持信用,团结教团,来续佛慧命才行的。在「佛遗教经」里面,也很明显地指示道:「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波罗提木叉……当知,此(戒律)则是汝等大师,若我住世,亦无异此……」,这是表示要严守戒律的遗诫。佛在世时,如有发生问题者,可向佛陀本身,仰其裁决。可是佛陀入灭后,可靠的唯一裁决者,只有这「戒律」。依「法」来裁决一切问题,这是佛灭后所当然要采取的办法。那末,严守戒律是出家人的第一个条件了。佛陀入灭后的众多弟子之第一个问题,是要传承佛所说的「法」和「戒律」的问题。把佛所说的「教理」和「戒律」,必须要编辑一番才行。应此需要,所举行的事业,是第一次的「结集」。在第一次结集中,最初的编集,乃是「律」的结集。在「善见论」里面,对于第一次结集,有如下之记载:「大德迦叶,语诸长老。而说法藏,或毗尼藏?诸比丘答曰,大德,毗尼藏(律藏)是佛法之寿,吡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我等先出毗尼藏。谁为法师?长老优婆离」。从此看来,「律」是比「经」更重要的,所以先结集了律藏。这是证明着教团的法律统制,是比任何经典更紧急的证据。
据「南传」所说,从优婆离(Upsli)传给默写迦(Dasaka)——须那拘(Sonaka)——悉迦婆(Siggava))——目犍连子帝须(Moggaliutta TiSSa)等等,逐次传持,达到两百多年之久。至于阿育王时,太子摩啊陀(Mahinda) ,拜帝为师,将「律」传到锡仑岛来,一直传到现在,这是南传律的经过。
据「北传」来看,教团第一的长老,卽是「律」的传持者。迎叶、阿难、末田地、商那和修、优波毱多等,五代相续,这叫做「异世之五师」。此间经过百年,优波毱多下,有五个弟子,
变成了五部,这叫做「同世之五师」,这五师是:昙无德,摩诃僧祇、弥沙塞、迦叶维、犊子部(三论玄义之说)。其实,这后五个人,可能是表示了「律」之分派的吧!
总之,佛灭后,由于第一结集,编集了「经」 「律」之原形,此后一百年中间,佛教教团内,都没有呈理出什么分裂,而传下来。至于一百年时,因对于「律」之异论(十事非法),再行第二次结集,以此为缘,分裂为上座部(Theravada)和大众部(Mahasamghika)两部(北傅却以大天五事为分裂之原因),后来,至于佛灭后三四百年为止,有所谓小乘十八部之分裂。分裂的原因,多半是来自戒律的问题。十八部派,各持其所传之「律」,所以现在的律藏,形成了很多种的各种律,这个原因,是从部派的分裂而来的。现传的戒律中,巴利文的律,及中文译的四分律,五分律等,是从各部派所传下来的律,所以叫做「小乘律」。这些是一种各郡派的教会法,例如:五分律是化地部的教会法,十诵律是说一切有部的教会法,僧祇律是大众部的教会法等等,内容各有其不同的地方。但是,诸律的基本形态,根本是一致的东西,由此可以证明着原始教团之戒律存在。
部派的分裂,既然是从戒律的问题为原因,那末戒律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伟大的佛陀人格,一旦离开了这世间之时,可代替佛陀的人格,来担保着教团的统一原理者,除了戒律之外,是没有的。由此,可知戒律之重要性。严守戒律的形式主义,从此而生。佛陀在世时的戒律,是富有其融通性的东西,一切的行动规范,离开了现实生活的地盘,是没有意义而没有多大效果的,可是,佛陀灭后,不得不靠佛制的戒律,来作为修道之规范,而达到其解脱之宗教目的。佛在世时,统一教团的原理和教团的信仰中心,是「佛陀」。可是佛灭后,统一教团的原理和信仰的中心,是「法(戒律)」。这样地「戒律」的绝对性,竟使长老大迦叶提议道:「未制者不制之,既制者不舍之,随其所制,持戒而住」(南传小品一一·九)。由于长老比丘等努力,戒律的奉行虽得暂时遵守,但是,由于戒律上的见解不同,从上座部(长老派)中,生出分派(大众部) ,竟使教团分裂。后来,由于地方性的经济上之情形,及对教理的见解等等,更加分裂了很多部派出来了。分裂后之诸派,各持其部派之「律」,来维持着各派之宗教统一。由此,戒律的存在,渐趋形式化,结果变成了形式主义的小乘戒律。本来戒律是为要获得解脱的一种修道规范,所以它的「限制欲望」,或其烦琐之种种日常行持等,都是真理上的一种「如实规范」,而并不是形式主义的。但是,由于各部派的「成见」 「我执」,竟忘记了本来的立法精神,条文是从,益守形式,不头其义。一方面,以塔婆供养为其中心事业,开始了庄宏的僧院(寺院)生活,努力于寺院经济,生活渐趋空虚,纯粹的宗教意识,逐渐衰退,忘了解脱涅槃之可能性,认为二乘是无法成佛陀的。这是部派佛教时代的情形。
部派时代的「戒律」,由于各部派的局执,形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而忘了戒律本来的精神,这是一个缺点。「形式主义」、「条文主义」本身,却包藏了不少的矛盾和缺点在里面的。尽管它制定了那么多的戒律,究竟是无法包括了一切所有之场合的,因之部派的小乘佛教,乃无穷无尽地补充了条文和设立了很多地「例外条文」,结果还觅不了种种的矛盾。本来,佛陀的制戒,是应于时、处、位,而随犯随制的。但是,佛灭后的教团,乃渐增加其数量,从时间上和地理上看来,他们的生活样式,已和佛在世时的样式不同了,而且由于对戒律的固执,戒律的存在,倒非常拘束了比丘的行为,有时候且会阻碍着慈悲救济的佛陀之根本精神及其活动。对于这枯渴的形式主义,抬头起来的是大乘精神主义的「大乘戒」。不过大乘佛教的立场,是只能够在思想上来评其缺点而已,在实行上,仍然还是靠着小乘戒,而在教团内生活着。这是证明着思想比实行,自由得多之证据。
部派时代的戒律,其法律技术的发达,是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了。当时,法律思想较低的佛学家,常嫌其太烦琐,可是,这个烦琐,倒是表示其法律技术的完成。当时的法律体系,已达到相当复杂的地步来了,那末要有教团的法律专家来解释戒律才行,这样地法律家,叫做「羯磨师」。这是等于现代的律师。现代的法律,当然是很复杂的,所以要有律师来解释才行,部派时代的法律情形,也是如此的。不过当时的法律组织,缺少了一个「立法机关」。佛灭后,虽增加了下少的戒律,可是这是拟为佛制,而传下来的,并不是由立法机关所立的,这是由于以佛陀为中心的宗教观念所使然的。为什么当时不生出立法机关呢?这个理由,不是那么简单可以答复出来,不过佛在世时以来,教团的组织,极其民主,极其平等,而且大家都以佛陀为至上之原理,结果除佛陀之外,大家都不须再立法,只奉佛陀之戒法,卽可维持其教团,这是一个主要原因吧。
小乘戒的特质,第一是形式主义,第二是戒律技术的完成。其它「条文绝对主义」、「止恶修己主义」等等,皆是小乘戒的特质。其中最大的特色还是「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的好处是:
㈠如实奉持佛戒,㈡佛敔伦理的生活实践化,㈢以「戒法」为统治教团之规范,㈣传持古代之文化遗产(由此,可知古代之社会生活。因之,文化史上的意义大),㈤至少有不会堕恶之特点(止恶修己为主)等等。可是,形式主义的缺点是:㈠生活上缺其圆融之佛教精神,㈡由于行为的机械化,竟无法发挥着慈悲救济(利他)的大行为,㈢只守条文,不顾其戒法的内面意义等等。但是,在历史上,小乘戒的意义是非小可的,由于小乘戒的存在,才能够发生着后来的大乘戒。小乘戒在戒律史的辩证法上,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大乘戒
本来,大乘佛教是当时(印度)教界的一种思想运动而已,并没有特别的教团。所以从戒律的形式性看来,大乘戒的组织,倒是不完全的东西。但是,大乘佛教是对于小乘的戒律形式主义,所反动起来的一种思潮。它把拘执着戒律末节的态度,一直排斥,而想来实现佛陀的根本精神,为其根本态度。这样地运动,是一方面由于教团内较有进步性的此丘之自觉,一方面由于在家信徒之自由精神,所勃兴起来的。大乘佛教的根本精神,是菩萨道的精神。不管他是在家是出家,苟有发菩提心(利他心) ,依佛教而求解脱,同时,精进于利他(救济社会)为主者,皆是菩萨,如实行这条路的人都是菩萨。利他为主的这个修行法,叫做「菩萨道」。菩萨所尊重的是「愿行」,并不是「戒律」。自己发大愿,向这愿力来精进,这叫做「愿行」。那末,大乘佛教,是以「思想」的方法,想来统一着极端分裂的郡派佛教,为其根本精神的。它并没有教团,只是一种思想的潮流。由这大乘运动,所说出来的大乘戒经,是属于大乘运动以后,才出现的。大乘佛教的实践论中,最根本的学说是「六波罗蜜(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 。持戒是六波罗蜜之一。但是,大乘的持戒,特别顾虑到在家的信徒,而规定了在家信徒的行为。所以「优婆塞戒经」,可能是最古的大乘戒经吧,可是大乘戒的思想起源,却是在「华严经」里面。在华严经十地品中第二离垢地里,说起:第一菩萨要行十善业,第二要离十小善业,第三要发起利益心、安乐心、慈悲心于一切众生,开正智,弃舍邪见。能够实行这三条的菩萨,卽能善持其戒。第一是后来所谓摄善现戒,第二是后来的摄律仪戒,第三是后来的摄众生戒。这是三聚戒的起源。不过在华严经里面,却还没有大小乘戒的明显之对立。在龙树的智度论里面,也可认出其大乘戒的组织。至于大乘涅槃经来,则可看出其大小乘戒之别,但是却还没设立了特殊的戒相,只表示其对「戒」之态度罢了。大乘戒对于小乘戒,特有其组织,而另立为一律书者,以「梵网经」为初。梵网经是相应于在家出家两众(共通)之律书,所说的内容,是十重禁戒和四十八轻戒,不过梵网经是继承了华严经的思想,一方面又继承了涅槃经的东西,也可以说涅槃经是做了华严经和梵网经之桥梁的东西,这是从「戒」所看的倾向。梵网经的内容,虽是说了十重戒和四十八轻戒而从小乘戒别立,但是对于三聚净戒的说明,还是不明显。到了「璎珞经」来,才把三聚净戒,整理详解了。
三聚净戒卽是菩萨戒。这是把一切戒律,分为王类的东西:第一的摄律仪戒,是举戒条,禁止恶行为的东西。这是仿小乘戒(比丘戒)所立的,从小乘戒中,选出大乘教徒所应该遵守的东西来,又加上了在小乘戒中所无的戒律,结果变成了十条的严禁律,和四十八条的轻戒。此丘戒(小乘些有二百五十戒,可是这里只有五十八条,比此丘戒简单得多了。第二的摄善法戒,是规定了积极行善的戒律。要发大菩提心,来行一切善事,在这里,规定了菩萨应行的很多善事,而分佛萨之种种阶级。第三的摄众生戒(一名叫做饶益有情戒),是劝为众生要尽力饶益(始终利益众生)之戒律。三聚戒中,第一是自利行(与小乘戒同),第二是利他行,第三是自利利他兼行的戒律。大乘戒中,也有「受戒」 「忏悔」等法,可是并没有特别的组织和制裁,例如:如无戒师者,可在诸佛菩萨形像之前,自誓受戒,对其所犯,自誓忏悔卽可。这从戒律上看来,是没有形式而无制度的东西,但由精神上看,乃有其特别的好处。本来菩萨的本性,是以自利利他的圆满行为其理想的,所以要积极来摄取众生,积极行善(不只于消极之止恶)来发挥宗教精神才对的。因之,大乘的立场,对于戒律的说明法,与小乘戒不同。例如:对于摄律仪戒的说明,表示其大乘积极精神的地方,非常之多。比方:在十重禁戒的第一杀戒之中,假如看见了有人要杀圣者(圣人)之时,为不忍其落地狱,自己发大慈悲心,愿代为落地狱,将凶手杀死者,不成立犯罪,倒有功德。这是一个简单的例,由此,可知其大乘精神之积极性。所以说,不知大乘之不立相戒者,不得见如来藏、佛性。这是大乘的戒律思想。
三、折衷主义的戒律思想
小乘戒和大乘戒之两对立,难免发生害弊。小乘者守形式,往往忘了戒律的根本精神。大乘者疏略实践方面,有时候会堕落。大体说来,小乘戒的倾向,有了自利、止恶、形式的条文主义之特质。大乘戒的倾向,有了利他、修善、内容的精神主义之特质。小乘戒是由于特殊情形而立,因之随事之变化,不断地要来变动其开遮才行。但是大乘是由于绝对的常住原理所立,不管其时处,应用自在。小乘戒要从三师七证,得自善知识之教诚而受戒,所以是他律的。但是,大乘戒是由于自己的誓愿而自受,所以是自律的(不过这是从倾向所分的方便法而已,其实,小乘戒里面也有自然得、自誓得等自得,大乘戒里面,也有他受) 。守小乘戒律是僧格的条件,所以破了一戒,就不是憎,尤其是犯丁四波罗夷罪之时,会从教团被追放(赶走)。但是,大乘戒是守一戒则是一戒之僧,破一戒乃少一分之僧格,不致破一戒而失掉佛弟子之资格。
以上是大小乘戒的一个大体之倾向而已,并不是绝对性的判别法。本来,大乘澈底则俱小乘行,小乘行澈底则能现出大乘行来的。大小是互相融会的东西,不过时代的潮流,是从根本佛教时代流到小乘佛教时代来,从小乘佛教时代,更发展到大乘佛教时代来的了。这是时代的倾向。
可是,在大小乘戒对立中,竟生出折衷派来,这进卽是「瑜伽戒」的存在。在瑜伽戒中所说的摄律仪戒,是采取了小乘具足戒二百五十戒的东西,并不是梵网的十重四十八轻戒。这是住在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这一个立场,能够满足大乘,同时又能够满足小乘人士,这叫做三乘共受之戒。道宣的四分律宗,并不是小乘戒,而是占在大乘精神的瑜伽戒,是根据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道宣律师所注目的是以「七众别解脱戒」为内容的菩萨三聚戒。他的持戒精神,是占在「唯识」和「天台」的思想。他的「戒相」是取自四分律。他的戒律思想和其实践,是最圆融,而最切实的了。到了他的地步来,则能把最高的真理,实现在最平常的日常生活来。因之,他的律宗的宗旨,是一种「念戒解脱论」的「实践哲学(宗教哲学)」。如要研究他的思想者,看他的「律之五大部」,则能明了。
关于「律藏」和「律宗」的详细内容,是属于「佛教法律学」一的论题,并不是这里的论题。那末,由于上述的情形,我们大概可以知道佛教法律思想的大意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