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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报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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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报何时了
 
公元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美国的世界日报第D8版,有谢鹏雄先生的一篇题为「此仇不报是君子」的文章,大意说:
 
报仇是愚蠢的事情,因为报仇的人已经受害一次了,还要花时间、精神,处心积虑去报仇,等于是受害二次。
 
人类若是受到动物的攻击,很少人会跟动物一般见识,但如果对象是人,就誓报此仇,这等于太看得起仇人了。所以作者建议,无端受害的人,最好能视加害者如无物,以免浪费生命,身心受损。
 
笔者看完这篇文章,想到:在六道轮回中,冤冤相报,不知何时才能了,如果一个人能学佛修行,了解冤亲平等的真义,让有过失的人,将来自食其果,比自己去报仇更好,若有慈悲心者,连这个念头都不要生起来,自己求得解脱,最为上策,乃智慧之人也。
 
世人都有报仇的行为,而报仇的结果,多数都是得不偿失,请参考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美国的世界日报第A10版,一则新闻标题为「寻仇看走眼,错打无辜」,「好贵的一拳,价值台币两百万」,「击破对方眼镜,碎片刺右眼,法官判赔巨款」,其报导说:
 
【本报香港讯】随便挥拳打人的代价是多少?答案是新台币两百万元。男子王赞期日前寻仇时,误认男子黄安定为仇家,挥出一拳打中黄的眼镜,破损的镜片刺入右眼球,使黄右眼失明。由于黄现年仅卅一岁,受伤前任职于某房屋仲介公司经理,月薪近十万元,经计算结果黄原先要求王赔偿一千余万元,后自动减至两百万元,法官认为黄的要求合理,判决王应给付黄两百万元。
 
王赞期日前在台北市文林路附近寻仇时,适巧黄安定路过该处。因视线昏暗,王误认黄为仇家,上前就给黄一拳,拳心正中黄右眼,打破黄的眼镜,破碎的镜片刺入黄的右眼。虽经手术取出水晶体并缝合角膜结膜等,仍无法挽救右眼失明的事实。
 
黄受伤前在某房屋仲介公司担任经理,月薪近十万元。受伤后,光在医院治疗就将近四个月,损失薪资卅五万余元;依照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黄丧失劳动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一点五二,依黄的薪资计算每年损失近七十二万元;而依黄卅一岁的年纪可工作至五十岁计,应赔偿九百七十余万元,再加上精神赔偿六十万元,因此黄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提出告诉,要求王赞期赔偿一千零七十余万元。
 
后来,黄自动减少赔偿请求至两百万元,但保留医疗费用部分的追诉权。承审法官叶海萍认为原告的要求合理,因而判决王应付给黄两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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