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僧制和清规是时代弘法任务
温金玉
编者按:2011年5月13日至16日,“首届河北赵州禅·临济禅·生活禅学术论坛”在石家庄市召开。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温金玉教授在论坛上通过对丛林清规的演化、金山寺的沿革、《金山规约》内容的剖析,并对中国佛教史上影响甚大的《金山规约》作了梳理,揭示了清规之演变乃是印度戒律在中国本土化的变现。
佛教传入中国,确有与中土文化相抵牾之处,这不仅体现在教理教义方面,亦表现于行住坐卧的生活实践中。因而在中国佛教史上既可看到三教在思想观念上的冲突与融合,也可看到在制度层面佛教组织与本土风俗民情的碰撞与调适。台湾已故印顺法师曾言:“宏扬佛法,整兴佛教,决不能偏于法──义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证,而必须重视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毗尼所宣说的。这里面,有道德准绳,有团体法规,有集体生活,有经济制度,有处事辨法。论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毗尼,或从来不知毗尼是什么,这实是无法谈起的。所以热心中国佛教行政、制度的大德们,实在有论究教制的必要!”我们今天在触摸教制这一领域时,已感受着含蕴丰瞻的研究内容。沿着印顺法师的思路我们来看:“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须顾全到古代的佛制,演变中的祖制,适合现实情况的修正或建立。佛教传来中国的时候,印度的佛教,早已在不大重视毗尼的情况中。部分的重律学派,也只是繁琐仪制的保守;拘守小节,忽略时空的适应,不能发扬毗尼的真精神。所以中国的佛教僧制,起初虽仿效印度,‘依律而住’,而实不曾有过像样的僧制。在佛教继长增高的阶段(会昌以前),僧伽的混滥秽杂,每与佛教的扩展成正比例。南朝的佛教,北魏文帝复法以后的佛教(特别是元代的喇嘛),莫不如此。所以佛教在中国,可说教义(法)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于此论断,当然有其目光如炬的权威性,但细细数来,中国佛教教制建设亦有可圈可点之处,如道安“僧尼轨范”、智顗的“御众制法”、南山律宗,以及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逐渐演化出《禅门规式》、《禅苑清规》等,及至晚近以来,虽说中国佛教渐呈衰落之相,但势愈衰而愿愈大,所谓悲愤而后有学,致使我们可读到的有《金山规约》、《高旻寺四竂规约》、《焦山规约》等。可以说无论是在教理上还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历代祖师大德均是筚路蓝缕辛苦经营着。本文仅以《金山规约》为例,作一介绍与梳理。
所谓“清规”,是指禅宗寺院组织章程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也就是丛林中涉及大众行、立、坐、卧等威仪所订定的僧制,为众僧所必须遵守的仪规。
早期禅师多为托钵云游、四处参学的头陀行者,他们大多居无常所,行踪不定,很少固定于某一寺院。但随着禅僧教团规模的扩大,择地而居成为一种必然,这时维持这一集团的规约便应时而生。如达摩、慧可祖师以下,禅僧多依住于律院或岩穴、树下,并未营立禅刹,直到四祖道信、五祖弘忍时建立“东山法门”,猜想便有僧团规约的雏型。再至“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时,才营建禅刹,并参照大小乘经律,制定丛林规矩,世称《古规》、《古清规》、《百丈清规》。
《百丈清规》之后,祖师大德又陆续撰出的清规有:宋代宗赜作《禅苑清规》、瑞严无量宗寿禅师作《日用小清规》、婺州金华惟勉禅师作《丛林校定清规总要》、元代东林泽山弋咸禅师作《禅林备用清规》、中峰明本禅师作《幻住庵清规》、道齐作《禅苑清规总要》、继洪作《村寺清规》、明代天界道盛禅师作《寿昌清规》、清道光仪润禅师着《百丈清规证义记》等,近代则有《金山江天禅寺规约》、《高旻寺规约》、《焦山规约》等。此外还有道融的《丛林盛事》、惠彬的《丛林公论》、慧洪的《林间录》、净善的《禅林宝训》、无愠的《山庵杂录》等,均是有关丛林仪规的重要文献资料。
根据记载可以判断本书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僧人释莲舟住金山禅堂游学期间在金山寺手抄而得,也就是说本文所依文本源于金山寺,而非在其它寺院传抄。同时,本书由当时赴港弘法化缘的金山寺方丈太仓和尚所过目和印证。本文所依的本子是1930年代由莲舟抄于金山寺,1942年出版于香港,1974年再版,1997年由广东南华禅寺翻印。全书292页,在清规体例上与大藏经所藏的其它版本的清规相同,包括宗教修行规约有禅堂规约、百丈共住规约、云水堂规约四项。日常生活规约有斋堂共住规约、库房规约、客堂规约、侍寮规约、浴室规约、厨房大寮规约、庄房规约、山寮塔院规约八项。僧职说明规约有班首箴、维那箴、众执事箴、僧职日行法则、维那调香法则、四季定香六项。
除去各项规约以外还有一年十二个月的日常行事详细描述了一年之中金山寺的日常宗教修行生活以及全寺僧人的日常活动。规章制度大致可概括为六个部分有丛林的人事问题、丛林的法事问题、丛林的佛事问题、丛林的礼事问题、丛林的礼俗贺节问题、丛林的行事规范问题。
《共住规约》是禅寺秩序维护的总纲,是僧团稳定的丛林宪法。对于加入僧团的外来僧人而言,是否遵守共住规约是获得挂单资格的前提,所以编者把共住规约列为首位。在这里《金山规约》的编者只是提到了百丈禅师的名号,事实上这里提到的百丈禅师《共住规约》只是在立法宗旨上与百丈禅师有关,《清规证义记序》又载“然清规始于梁僧法云。住光宅寺。奉诏所制。今逸梁而着唐者。梁时禅教未盛。至唐。法备僧盛。百丈重集。故特彰其名也。”
丛林的经济制度是佛教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内容庞杂。金山规约中关于经济问题并没有陈述,但在《库房规约》、《厨房规约》、《庄房规约》、《山寮塔院规约》中详尽体现了丛林的经济制度。
唯慈着《近世中国佛教制度》一书中专列金山一节,详细介绍了金山寺的经济情况。“金山成为中国佛教徒心目中典范的修行中心,主要在于有田租作为经济后盾。虽然它的田地亩数不及天宁寺,但也相当可观——约有四千八百亩。”并列出数目来说明金山寺的收入。
金山寺作为江南一大丛林,常住数百人,由此丛林中“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的两序规模,在这里充分展示。《规约》中对僧职设置、执事的职责和规范均有详细规定。
据《禅门规式》记载: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
清规的确立使得中国的僧团走向制度化、合理化的僧伽生活。其主旨在于救末法之弊,禁放逸之情,塞嗜欲之端,绝邪僻之路,清规承载着护法安僧的使命。《金山规约》的出现承先启后,既有古德遗志,又应现实之需。“禅宗清规并不从根本上违背戒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只是对一些具体戒条有所突破。禅宗清规在总体上既适应中国国情,又符合戒律精神。”建立现代僧制,制定现代清规,是这一时代道风建设的一项任务,应禀承契机契理之圣训,因应时代之机,创设新世纪的新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