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乖尊卑次第戒
若佛子。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在后坐。不问老少。比丘。比丘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而菩萨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轻垢罪。
「如法」有二种,(一)通论七众,(二)别论戒次。七众: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坐」有二时:(一)诵戒时,(二)平时。这一切皆不能紊乱,要顺序有次。「不问老少」,亦有二义,(一)即通论七众义,(二)即别论戒次义。
(一)通论者:谓百腊比丘尼(戒腊有百年者),不得于初夏比丘(刚刚受具足戒者)。设比丘尼受菩萨戒亦经百腊,仍然不得于初夏小乘比丘前坐,何况是菩萨比丘。此乃因比丘是上众故。式叉摩那(学法女,已受六学法,未受比丘尼戒者),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已经百腊,也不得于大小乘比丘、比丘尼前坐,盖因式叉摩那未属僧数故。沙弥(受沙弥十戒,未受具足比丘戒者),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已经百腊,也不得于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弥尼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亦经百腊,也不得于小乘沙弥前坐,以上单指出家五众戒次而言。
至于优婆塞(男居士,近事男),虽生年百岁,受菩萨戒亦经百腊,但不得于小乘驱乌沙弥尼前而坐。何况沙弥及比丘等。「驱乌沙弥」,指其年少,满七岁,方能驱乌。故《善生经》云:「优婆塞若在比丘、沙弥前行,得失意罪。」若行若坐,皆结有罪。
(二)别论者:如比丘、比丘尼众,皆须兼论大乘小乘二种戒次。在大则大,在小则小,但不得以大夺小。故某次文殊菩萨应阿阇世王之请,仍须故逊迦叶尊者,才暂居其前。按理,文殊师利是法王子,大菩萨,又何需行于声闻比丘僧之后?足见其谨慎威仪,尊重僧宝之志,故平时决不会紊乱戒次。
「贵人」,通指国王、王子、大官等。乃是针对「贱人」而言,贱人即是黄门、奴婢等。此等虽通名为二众,然又须各自类别。譬如,王子虽受菩萨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于君父之前。及至其出家已,则能居于君王之前,故「贵人」等,别为一类。
「长者宰官婆罗门居士等」,别为一类。此辈若于世法中,或就其爵位,或就其年龄,或就其德行,无有定局。故今惟当以戒法为标准,而判辨前后次第。
「黄门奴婢」,又自为一类。「黄门」,是不男(没有男根),如太监等,佛制不许出家。因其六根不具,于出家法,属于重难,故绝对不得入比丘、沙弥之列。「奴婢」,属轻遮所摄,而非重难。若其主人允彼出家,则得受比丘、沙弥等戒。若入比丘沙弥位中,便在国王前坐。今则虽受菩萨大戒,但仍未脱奴婢之身,故别为一类,不得淆乱主仆贵贱之名分也。
盖因菩萨大戒,属于无相;而比丘、比丘尼戒,属于有相。故不得以大夺小,而须如法次第,尊重小乘戒法。
「一一」者,是指通论、别论二种,皆须如法。及二种时(即诵戒及平时),也不得混乱,皆须次第坐。
具缘:此属遮业。三缘成犯。(一)非次第:谓通、别二种,不如法次第。(二)非次第想:明知非如法次第。(三)正坐:若自坐,或教人坐,同犯。随一一坐结罪。
开缘:如文殊菩萨、迦叶尊者应阿阇世王之请,以此特别因缘故,可走在声闻比丘前。但余时,则大菩萨亦尊重比丘僧之次第。若下座比丘,或沙弥等说法,则登法座,无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