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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传 3 宋 普贤寺宝贤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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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贤寺宝贤尼

译文
  宝贤,俗姓陈,陈郡(今河南项县)人。十六岁时,母亲去世,她于是三年不吃粮食,仅以葛芋充饥;又不穿丝绵,并按戒律规定,不坐床席。十九岁时,她离俗出家,住在建安寺中。
  在这里,她精进修习佛道,广通禅学戒律。宋文帝对她深为崇奉,优礼有加,常以衣食供养她。至宋孝武帝时,对她也深加礼遇,每月以一万钱供养她。宋明帝即位后,对她更是赏誉备至,供养尤为优厚。泰始元年(公元四六五年),赐令她为普贤寺主。
  泰始二年(公元四六六年),又勅令擢升她为都邑尼僧正,成为当时京城中最高的僧官。她视事颇有威仪,明断宛如神授,又善究物理人情,使所有枉屈的人事定能得以开释。她秉性刚正不阿,为人不折不挠。
  当初,晋升平年间的净检尼,乃中土比丘尼之祖。她初受具足戒,仅从大僧受,而未从比丘尼。后景福寺慧果、净音等,曾就此向求那跋摩讨教。求那跋摩答道:「如果国家比丘、比丘尼二众不齐备,尼僧受持具足戒也可以只从大僧受。」
  慧果等尼僧后又遇到外国铁萨罗尼等来到京都,便在元嘉十一年(公元四三四年),从僧伽跋摩在南林寺戒坛,又重受了具足戒。当然,这并不是说先前比丘尼仅从大僧处受戒不行,而是说通过重受具足戒这一仪式,可以增长持戒的善根。但到了后来,许多尚奇好异之人,对此盛相传习,随意求得重受具足戒,因而使比丘尼戒法渐渐有了亏损。
  宋后废帝永徽二年(公元四七四年),研究《十诵律》的专家法颖律师在晋兴寺开讲《十诵律》题,那天,约有十多个尼僧,趁开讲时走下讲座想重受具足戒。鉴于这种漫然无规的情况,宝贤便建了僧局。她持令来到讲座,并鸣木宣令,告诫尼众不得随意重受戒律。倘若尼僧年岁确实未满的,她的戒师应事先聚众,行忏悔礼拜,待忏悔完毕,然后再到僧局申请重受戒。等僧局许可,并派人审核之后,方才可以受戒。倘有违拒之人,便对她加以摈斥。从此以后,随意重受戒律的矫竞之风迅速得到了制止。宝贤在任极清简,对寺院管理及研修义学二者均很擅能,又能爱护下属,清心寡欲,故而世人愈益敬崇她。她于宋成帝升明元年(公元四七七年)圆寂,世寿七十七。

原典
  宝贤,本姓陈,陈郡人也。十六丁①母忧,三年不食谷,以葛芋自资,不衣续缯②。不坐床席。十九出家,住建安寺。
  操行精修,博通禅律。宋文皇帝深加礼遇,供以衣食。及孝武雅相敬待,月给钱一万。明帝即位,赏接弥崇。以泰始元年,勅为普贤寺主。
  二年又勅为都邑僧正③。甚有威风,明断如种;善论物理,群枉④必释;秉性刚直。无所倾挠。
  初,晋兴平中⑤净检尼,是比丘尼之始也。初受具足,指⑥从大僧,景福寺惠果⑦、净音等,以谘求那跋摩,求那跋摩云:「国土无二众,但从大僧受得具戒。」
  惠果等后遇外围铁萨罗尼等至,发元嘉十一年,从僧伽跋摩。于南林寺坛,重受具戎。非谓先受不得,谓是增长戒善⑧耳。后诸好异者,盛相传习,典制⑨稍亏。
  永徽二年,法颖⑩律师于晋兴寺,开《十诵律》⑾题。其日有十余尼,因下讲欲重受戒。贤乃建僧局⑿,斋⒀命到讲座,鸣木宣令,诸尼不得辄复重受戒。若岁审⒁未满者,其师光应集众忏悔竟,然后到僧局,僧局许可,请人鉴捡,方得受耳。若有违拒,即加摈斥。因兹已后,矫竞暂⒂息。
  在任清简,才兼事义⒃,安众惠下,肃然寡欲,世益高之。年七十七,升明元年卒。

注释
  ①丁:遭逢。
  ②绩缯:此指华贵衣服。纩(ㄎㄨㄤ,音矿),丝绵衣。缯(ㄗㄥ,音曾),丝织物的总称。
  ③都邑僧正:僧正是六朝时的全国最高僧官,宋赞宁《僧史略》卷中:「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盖以比丘无法,……渐染俗风,将乖雅则,故设有德望者,以法而绳之,令归于正,故曰僧正也。」因僧正多在京都,也称都邑僧正,京邑大僧正。宝贤乃有史记载的第一位比丘尼僧正。(大正五十四.页二四二下)。
  ④群枉:《大正藏》作「屈枉」。
  ⑤晋兴平中:疑晋升平中之讹误。
  ⑥指:祇。
  ⑦惠果:应为「慧果」,本卷〈慧果尼传〉亦不作「惠」,考《高僧传》、《僧史略》均作「慧果」。本卷〈慧果尼传〉谓元嘉九年慧果从僧伽跋摩受戒,元嘉十年卒。而此传云:「惠果等后遇外国铁萨罗尼等至,以元嘉十一年,从僧伽跋摩于南林寺坛重受具足戒。」疑为误记。
  ⑧戒善:持戒的善根。
  ⑨典制:佛教说明戒的要义,分别有四,即戒法、戒体、戒行、戒相。戒法,指佛陀制定不可杀、盗、淫、妄等戒律,作为行者规范、禁戒之法。戒体,谓领受戒法后,于行者身心发得戒之体性。戒行,乃发得戒体后,护持身、口、意三业不失,持心而不散。戒相,随其持戒,成就威仪之行,则一切举止皆如法,美德光显,故称戒相。这里所说的「典制」指戒法。
  ⑩法颖:宋、齐时比丘,敦煌索氏子。出家后,初住凉州公府寺,精修律藏,于戒学深所贯通。元嘉末,往金陵新亭寺,宋孝武帝擢为都邑僧正,为京中著名律师。以元嘉四年(公元四八二年)圆寂,寿六十七。撰有《十诵戒本及羯磨文》。
  ⑾十诵律:佛逝世百年后,随着部派的分裂,律藏分为五部,萨婆多(一切有)部,称为十诵律,将六十一卷《律藏》,分十次诵出。
  ⑿僧局:管理僧尼的部门,比丘尼建僧局,此为首见。
  ⒀赍:(ㄐー,音基)持。
  ⒁審:确实。南北朝时常用术语。
  ⒂暂:迅速。《此史》卷九十〈徐之才传〉:「帝每发动,暂遣骑追之。」
  ⒃事义:事指处理具体事务,义指佛法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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