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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死亡 第五章 第四节 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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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善后事宜

一、废除传统仪节

死亡乃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即因环境及人为因素,衍生诸多繁文缛节。今乃资讯挂帅之世纪,于死亡一事,应以庄严肃穆、简单隆重且合于时宜为原则,免遭食古不化之讥。下列传统仪式,应配合时代需求,予以废除,但此俗例已行之多年,倘家中其他眷属不愿废除,则不宜过于坚持,致家庭失和。

1、接棺:以一斗米及细竹圈捆上稻草,点燃后,尾随棺木泣曰:“收租回来了!”此为抬棺者为赚取红包所设,既无意义,兼且污染环境。

2、乞水:孝眷远至河边,向水公水婆乞取河水,为亡者清洗。目今家家户户皆有经消毒之自来水,实毋须舍近求远。

3、辞生:大殓时,师公祝祷:“吃一口豆,子孙活到老老老;吃一口豆干,子孙做大官;吃一口鱼丸,子孙中状元。”此为世间人凡事求平安、吉祥之举,可谓“自我安慰”,并无实质效用。

4、披麻戴孝:农业时代,以麻布表朴素,居丧期间,不事妆扮,以示哀思,今宜以素服代替。戴孝章,以区别亡者性别。亡者为男众,孝眷不论男女,皆戴孝于左侧,反之,则一律戴于右侧。目下,眷属辄以自己性别为准则,实令人啼笑皆非。

5、戴头圈:因亲亡故,无心整饬仪容,发长即以稻草为圈,系于头上。女众为防雨,将置物之麻袋折叠,以为头罩。此即孝眷顶戴头圈、头罩之因由,及今视之,已无必要。

6、著草鞋:古代本以草鞋为惯常用具,且可防滑,今者鞋店林立,各类鞋履一应俱全,何以必退而著草鞋?

7、哭丧棒:古代交通不便,孝子四处报丧,恐不胜跋涉之苦,遂以棍棒助行。今日传讯业兴盛,以电话、电报、信件...,即可报丧,故哭丧棒已成虚设。

8、梅花球:居丧期间,无心问事,遂塞耳不闻,后人取其用意,以梅花球二枚附于孝帽,象征哀思之情。时代变迁,此物已不合时宜,徒具形式,当思改良。

9、撑伞送葬:子孙手捧牌位,为亲送葬,尚有一人在旁撑伞。此系明末遗民,誓死“不顶满清之天”,遂成此仪式。今者几经改朝换代,自已不具意义。今人则误以为鬼怕阳光,已大违原意。

 

二、丧仪办理注意事项

1、恭请法师指导或委请专办佛教仪式之葬仪社,办理所需筹设事项。(最好不请道士,师公、五子哭墓、孝女白琴、牵亡阵等。)

2、出殡之行列,宜简单隆重,孝眷切勿因爱好面子,而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应撙节费用,移做供养三宝、印经、济贫、放生等,使亡者获得真实利益,家眷亦可得大福报。

3、应用火葬,骨灰安放于寺院,能力不及者随意即可。

4、丧事处理完毕,经书、佛像应妥善保存,若不用者请寺院或莲友代为处理。

 

三、修福超荐注意事项

《地藏经》说:“临终之日,慎勿杀害,及造恶缘........何以故。尔所杀害乃至拜祭,无纤毫之力利益亡人,但结罪缘,转增深重。”又云:“若能更为身死之后,七七日内,广造众善。能使是诸众生永离恶趣,得生人天,受胜妙乐,现在眷属,利益无量。”是故四十九日内为亡者修福,利益最为殊胜。

1、丧仪皆用素食祭拜,若杀生祭拜反增亡者罪业。

2、眷属于四十九日内应全部茹素,出殡宴客,亦应全部素食,可利亡者。

3、《观经》说:“念一句阿弥陀佛,能除八十亿劫生死之罪。”故家属每天念佛回向最为切实,功德最殊胜,冥阳两利。

 4、丧事期间内夫妻断淫、守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5、亡者生前之财物,应用以供养三宝、印经、济贫、放生等,并将一切功德回向亡者。

 6、礼请法师做佛事者,可参阅上圣下严法师所著《为什么要做佛事》一书。

 7、眷属应趁做佛事的机会,邀集亲友,请法师或有修行戒德高的居士,为大家讲经说法、建立正见、劝进修行,并以此功德回向亡者。

 8、眷属应在四十九日内于各正信道场举办之水陆超渡、梁皇宝忏等法会立牌超荐。但须以诚心参与为要;金钱多寡则次,可助亡者超升。

 

四、设置灵堂

1、设灵:灵堂布置宜庄严肃穆,简单隆重。供奉西方三圣,前面悬挂亡者相片,陈设香炉、水果、鲜花等。亡者灵前以莲花灯,代替民间之金童玉女。祭品宜素戒荤。佛像后面垂挂黄布,再置放棺木,亡者遗体为脚朝外方向,应备念佛机,二六时中不停播放佛号。助念时不宜旁务他事,应俟助念完,始设置往生莲位及灵堂或灵桌,朝夕“捧饭”,此表示,亲虽亡故,子仍按时晨昏定省。

2、安灵:出殡前,莲位及香炉由灵桌移至出殡奠礼会场,奠礼结束,随棺柩至墓地,安葬后,由孝眷捧回丧宅,复安置灵桌,谓之“安灵”,此时,除祭拜外,或念佛或作佛事,以此功德回向亡者。

3、除灵:七七四十九日或百日,撤除灵桌,并将莲位及香炉安置于祖先牌位旁,谓之“除灵”。

4、合炉:将莲位火化,亡者名字写进祖先牌位,与祖先同飨祭祀,取炉灰一小撮入祖先香炉,谓之“合炉”。

祖先牌位应与家中供奉佛像隔开,然一般住家受限于空间及传统作法,无法如寺院另设往生堂,但尽可能另设一低于佛桌之灵案供祀之,倘实无空间安置二桌,始因陋就简,将祖先牌位安于佛像右侧下方。

 

五、殓、殡仪式

1、入殓

 古代殓分大小,今者多已变通,无严格区分,或皆一并完成,统指为亡者沐浴、化妆、更衣及入棺之仪式称之。入殓时,家属宜念佛,并将此功德回向亡者。

亡者应著何种服饰并无明文规定,民间以穿皮鞋、高跟鞋,恐亡者神识返舍时,会发出声响,故主张著布鞋,此说并无根据,不足采信。目今殓礼,家属辄为亡者备数套古代服饰,穿戴之后,彷若置身古代,头戴瓜皮小帽,直与强尸无异。此种妆扮,令人百思莫解。既为现代人,生前惯常穿著亦为现代服饰,何以往生反著古装?

佛教徒入殓,可著平常服饰或居士服,外罩海青即可。殓衣宜用旧者,不宜用新。新衣布施他人,可令亡者得福,应尚简朴,不务奢华。

佛在世时,并无缦衣,此物系佛法传入中国方创制,非属福田衣,故无固定处理方式,或转赠他人,或遗后代至亲留作纪念,倘破旧不堪,可怀恭敬心火化。

皈依证及戒牒虽有佛像或师父法相,以其非发恶心焚毁,可采火化方式处理。

2、出殡

殡指大殓后,下葬前之停厝。出殡则为结束停厝,前往下葬。

殓、殡祭品宜用鲜花、水果、素肴,万不可杀生,缘此祭祀所杀生灵之罪,皆须由亡者承担。倘其人生前已无善根,家属复杀生祭拜之,令其挑此杀业,于亡者实可谓雪上加霜,即亲友来吊,亦应款以素筵,切莫囿于世俗之礼,以为非盛筵必慢宾。即令亲友中或有无法接受茹素观念者,为利益亡者,开吊时仍须用素。

 

六、葬礼

1、鸟葬

葬礼依各地习俗、信仰各有不同,约而言之有四,即:土葬、火葬、水葬与鸟葬。此四法由来已久,据《南史》所载:“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

鸟葬行之于西藏,作法为弃尸于野,任鸟啄食。遗体送至荒郊后,吹奏一螺旋形法器,秃鹰旋来啄尸。头骨部分较坚硬,恐秃鹰啄食不动,乃以刀刃或石块敲击之,以利鹰食。藏人重往生,冀求灵魂升天,咸认色身填于鸟腹,魂魄亦随秃鹰翱翔而升天。亦有落后地区,设“弃尸林”,弃尸于林内,任飞禽、野兽食其腐尸。东瀛京都鸟边山,迄至中世,犹盛行风葬。作法为放任遗体风化,其间自必有禽鸟前来啄食。故“弃尸林”、“风葬”与“鸟葬”名虽异而体实同。拜火教沿袭风葬至今,印度孟买某处,为当今世上唯一纯拜火教徒社区,彼于该市内哥拉巴山,设一名为“沉默之塔”之风葬处。每遇葬仪,该处上空必有秃鹰、乌鸦来集。

《穷神秘苑》:“顿逊国...其俗,人死后鸟葬。将死,亲宾歌舞送于郭(郭,外城)外。有鸟如鹅而色红,飞来万万(万万,数量极多之意。),家人避之。鸟啄肉尽乃去,即烧骨而沈海中也。”顿逊为南海古国名。足见鸟葬非行于一时一地,然以“慎终追远”为务之中国,恐难以接受。

2、水葬

水葬者,顾名思义即葬之于水。作法有二,一为将整具遗体捆以绷带,行宗教仪式,始投之于海。行水葬者,多遵亡者遗愿——愿与大海常存,或为海军亡故于军舰上,或遗体远在外地,不便运回,乃采行之。倘亡者为海军,则将遗体捆扎毕,行军礼始投之于海。证件、遗物交还遗眷。

另一水葬方式为,火化后,将遗骨磨成灰,撒于大海。亦有将骨灰混合面粉,制为丸状,喂食飞禽、水族者。然骨作面丸,须将骨研成细粉,以罗斗筛之,与面粉无异方可,以免小鱼食之鲠刺于腹。

3、土葬

土葬者,将遗体纳入棺椁而埋之,为中国传统安葬方式。然土葬须具备诸条件,若经济宽裕,略有田产,可葬于自家土地,不与旁人混杂,倘家无恒产,唯栖身公墓、乱葬岗。然每年皆有人亡故,是以年有新冢,如是层层相叠,俟三年五载,恐连墓碑亦难寻获。纵令墓冢犹在,亦难免荒烟蔓草,寻觅耗时。

土葬须虑及风水、地理。修行工深者,心无所著,所见所处皆为好地理、好风水。然于凡夫,则不可言无。就物理学观点而论,历经风之侵蚀、水之阻隔,所生之影响或改变,谓之风水。如棺旁水路,阻挡孔洞,令棺内缺氧,无法产生细菌或电解物质以分解尸体,致尸身不烂,遂成“荫尸”。以科学知识,即可解释风水成因。

一地主之子皆为博士,地理师建议彼等,将双亲葬于某处。彼等斥为迷信,另行觅地安葬。讵料,葬后三载,兄弟中三人相继辞世。地理之说,焉可言无?实则,地理为一客观环境,不识修行者,未能主宰自心,受环境影响自不待言。笔者俗家家人尝求卜,谓祖坟伤及四房。笔者行四,今既出家为僧,何来四房?故倘能致力修行,地理之说,影响不大。

土葬后,俟遗体腐化殆尽,尚须捡骨。据云,男众喜见美色,故双目先烂;女众多造口业,烂自嘴始,待尸身全烂,须四个月至半年。

中国人谓“入土为安”,然土葬讲究甚伙,兼且费钱耗地,入土是否平安,尚待商榷。

4、火葬

印度葬法之一,又作荼毗,意指焚烧遗体,埋其遗骨。佛世前,印度即视此法为正葬。后阿难入定,见群鬼夺尸,知有守尸鬼,是以出家净众亡故采火化,以去其我执。佛涅槃后荼毗,佛教徒遂广泛采行。迨佛法东来,僧皆火化,唐宋佛法兴盛,高人达士亦多火化。唯儒家以此为背孝非礼之举,故宋高宗明令禁行民间。

火葬于我国未能普遍行之,除儒教影响,另有下述二项因由:一者,以烈焰焚尸,必生剧痛;二者,人既亡故,复以火焚,岂非又死一次。殊不知神识既已离体,色身仅为躯壳,不复感受疼痛。且火葬符合卫生原则,不若土葬者,遗体遭虫蚁咬啮,其窘况非如火化,可一举解决。历代高僧,多行火化,以人之烦恼,系由我执身见为根本,乃至淫欲等大患,皆由此起。欲了生脱死,求神识得所,不拘僧俗,均当火化。焚之,则知此非我而不复耽著。

日本、西藏,亦行火化。西藏复有火化修法。视遗体为亡者之罪业,藉烈火净化其染污,转化为智慧之光。印度、尼泊尔等国,亡者不入棺,裹以薄布,以肩舆(小轿)送至火葬场。

火葬既毋须讲求地理、风水,又省时节约,兼有益于亡者神识之超升。家属可将火化遗骨安置寺院,由出家众诵经超度,兼以早、晚课之薰习,尚能聊种善根,复以讲经、打七及诸法会功德回向之,令消宿业,培植冥福,终至成佛。

火化后,倘遗骨呈黑色,有二种可能:一为亡者久病,长期施打药物所致;二为恶业过重,助念无效。若为后者,当多做功德、行善布施,回向亡者。

目下灾祸频仍,客死异乡、溺毙、失踪、空难等,时有所闻。倘因意外,未寻获尸体,应于寺院设牌位超度之。

5、基本原则

生死事大,每值丧事,亲友辄来献策。囿于宗教、风俗互异,所提建议南辕北辙,令丧家无所适从。世风日下,无奇不有,甚或于送葬时,聘清凉歌舞团,大跳艳舞。邪风至此,令人匪夷所思。家属最应把握者,为临终及断气后十六小时内之助念及注意事项,余者虽不免随顺世俗,但宜从简。避免铺张浪费、虚排场面,可将丧葬费用,转作弘法利生、救济贫困之事,以培亡者冥福。

丧葬事宜,应合情合理,可恭请出家净众指导,或委托代办佛教仪式之葬仪社筹办。一切仪节但求庄严肃穆、简单隆重,于死亡应有正确认识,庶几不致迷信妄为。治丧毕,经书、佛像等当妥善处理,若不用,可与人结缘。

本章我们谈了各种殊胜关怀的具体操作方法,这些实践性的方法,都是在前一章的框架内进行的,也就是说都要建立在对应于“死亡过程”和“基本关怀”的基础上来作。并非单独的机械化的操纵,而是本着慈悲与智慧的原理,在真情与爱心中落实下来。这是佛教对于一位行将去世者的全面关怀。从中可以看出,不但在现实人生的角度,给予物质环境和精神心灵上的统筹安排,而且从佛教生命观的视角,给予彻底觉悟和究竟安乐上的努力,显示了生命的真正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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