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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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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

明慧

引 言
  僧团是大众和合的清净团体,僧团的财物制度是僧团管理中的大事。僧团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很多是与财物的分配、使用等不恰当有关。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上很多人在物质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众,也受到物质的诱惑,影响到清净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讨僧团的财物制度问题,对当今僧团的如法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僧团财物制度包括了许多方面,本文仅就财物的分配制度作简略的阐述。


一、三宝物
  三宝物是指属于佛、法、僧三宝的财物,分为佛物、法物、僧物三种。

  (一)佛物

  依据道宣律师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以下简称《行事钞》)所述,佛物分为四种:佛受用物、施属佛物、供养佛物、献佛物。

  第一、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帐等。佛在世时是佛色身受用,佛灭度后,殿堂、佛像则用来表法。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转卖,或替换成他物。《戒本疏》中说:“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1]

  第二、施属佛物。指信徒施予佛陀使用的钱宝、田园、人畜等。施属佛物可以转易,与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说:“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2]

  第三、供养佛物。指供养佛的香灯、华幡、供具等。凡是供养佛的幡、花、香、灯、帐、幔等供具,也同施属佛物一样,可以货易。

  第四、献佛物。指献给佛的医药、饮食等[3]。信徒敬献给佛的饮食、水果之类,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见律》说:“若无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么供佛的饭菜在家人也可得。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饭供佛,则供完后还应归还常住。

  (二)法物

  法物也分为四种:法受用物、施属法物、供养法物、献法物。

  第一、法受用物。指轴帙、箱巾、函帕等。一切印经、贮经之物,如笔、墨、纸、经函、经架等物品,虽然是世间之物,但从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却是至高无价的。因此,它们是“克定永施,不许改转”[5]。施主供养法宝,印经布施,都是生福之业,物品在则福在。如果故意损坏,则望涅槃法结罪。

  第二、施属法物。指专门布施给法宝所用的物品。如金银珠宝、奴畜等,可以转易。

  第三、供养法物。指专门供养给法宝的财物,如花、香、灯、烛等,用来庄严法宝。这些也可以转易。

  第四、献法物。指敬献给法宝的饮食、瓜果、饭菜等。这些可以分二份:一份给经法,一份供养诵经说法的法师。

  现在有许多人不了解法宝的利益,随便烧毁破损的经书,还认为这是得大福报的事。道宣律师在《戒本疏》中严厉地批评这种做法。他说:“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6]众生长劫轮回,不能契入如来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时代听闻“常住”两字,都能令众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终解脱,证知如来常住不变之理。因此,明了法宝功德,应从心底生起难遭难遇想,珍惜法宝,不可随意损坏。

  (三)僧物

  在三宝物中,僧物是最微细复杂的,故要详细说明。

  依《行事钞》所述,僧物也分为四种: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现前现前物、十方现前物。

  第一、常住常住物:指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虽然体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只限在本处使用。它的属处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现代人所说的固定资产,属于僧团共有,大众共同受用,一切僧众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极特殊的因缘,要救济给其它寺院,必须经过大众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与。如果未经羯磨,私自将常住物转送他寺,即犯盗戒。这是依《四分律》中所说。《僧祇律》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纵然集得僧众,也不可分。

  第二、十方常住物:指饭饼等物,十方僧众都可以受用,但只局限在本处。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样,都是属处永定,因此都称为常住。常住供僧的饮食,只要听闻打板集僧的声音后,十方来的僧众都可一同受用,随人一饱。僧众饭量不同,但可以吃到饱为止。饭后,所有的饮食要退回常住,统一收藏,或者舍给净人。个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恶触、非时食等过。

  常住常住物与十方常住物的体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当负责库房的执事或典座师,将仓库中的食品分入当日供僧范围,在打板集僧后,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转成十方常住物。大众僧吃完后,将剩下的饮食还回常住,就又成为常住常住物。

  第三、现前现前物:指信徒供养僧众的物品,如衣、药、房舍、用具等,这些都应是现前对面而施。也就是说,凡是有施主临时施给,现前所有僧众都应有份。如:信徒供养的物品现在面前,要供养的僧众也现前。如果人不现前则没有份,这就是现前对面供养僧。

  第四、十方现前物:指亡五众轻物,或檀越时施、非时施等。它与现前现前物一样,都是现前施,所以通名“现前”。现前现前物局处固定,十方现前则通寺内外一切僧,十方僧众只要打板入界,则分得一份。如众僧所得的各种供养,时施、非时施等,或亡五众轻物,这些物品十方僧众皆应有份。虽然体通十方,但十方僧众是很难尽集,因此随现前僧数多少,到者有份。如果物品已分发到个人手中,又有人进入大界,不再重新分物。另外,分配物品时应从上座开始,依戒腊次第而分。由此体现大众僧团的和合无诤。

  以上四种僧物的分配情况可概括如下:

  常住常住物 —— 属处永定,不可分割。

  十方常住物 —— 虽局处,随人分食。

  现前现前物 —— 人局现数,物据即分。

  十方现前物 —— 物虽即分,人无限定,羯磨遮限。

  在僧团的日常财物处理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还需要掌管寺院的执事对财物问题分别清楚,依法处断。


二、檀越所施物
  三宝是世间之福,信心居士将清净的衣物、饮食、房舍等财物供养三宝,可以培植无量的福报。一切檀越所施从时间上可以分为时施与非时施两类:

  (一)时施

  时施又分为两种:时现前与时僧得施。

  第一、时现前:僧众安居后,在自恣日,居士发心供养安居的僧众。他们把供养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数清安居人数,即可依人数多少分配,不须作羯磨。这是因为有四种定故:一是时定,供养的时间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后;二是处定,即在此大界内前安居的僧众;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现前同住僧众,外界比丘不在供养范围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数将物品相参,依人分配。

  第二、时僧得施:居士发心供养,心中没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这就叫“僧得”。应作法集僧而分。关于作羯磨法的问题,在《行事钞》、《羯磨疏》中都没有具体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师在《扶桑集释》中说:“律中时僧得施,而无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无之,祖师义准耳。”[7]又引《简正记》说:“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直尔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衣法中,无羯磨文。”[8]由此可知,弘一大师也主张必须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记载,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众多物品,旧住比丘见许多客比丘来寺,故生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离去,才作非时现前物分。而此时,前安居的比丘已经移住他寺,未得到应得的供养。佛即罚旧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讲,时中不作法分,则非时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显出时中若分物,也应作羯磨法。

  (二)非时施

  非时施也分为两种:非时现前、非时僧得施。

  第一、非时现前:居士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请僧到家中,或将供养拿到寺院中,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四分律》中记载,居士家中若准备造池、造井,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养许多价格昂贵的布料,佛就令数清僧数多少,用刀裁破分给每个僧人。

  僧团分物,沙弥等是否有份呢?《十诵律》说:“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 [9]也就是说,僧团分物,沙弥也应分得应得之分。《五分律》说:“一比丘分与三沙弥。”[10]这和《十诵律》的规定相同。《僧祇律》又补充说,如果沙弥得意者,可以平等分与或分一半。总之,从各部律的观点来说,二种现前物可与沙弥平等分,二种僧得则随僧和合给予。只要大众师和合,意见统一,那么平等分给沙弥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蓝人四分与一,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如法治。”[11]就是说在寺院的净人、守僧伽蓝人可以给四分之一,若大众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众,则不应分给净人。

  第二、非时僧得施:这种供养是信心居士心广周遍,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请僧到俗家供养。只要打板鸣钟后,在大界内的十方僧众都应有一份。这样的分物法须作羯磨。《四分律》记载,住处比丘得到居士供养的许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数数前来,令大众师分物疲极。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后再入界者无份。


三、亡人物的处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无牵挂。生时仰仗三宝功德,资身办道;死后遗物应如何处理?若亡人物处理不妥,会导致僧团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讥嫌、诽谤。因此,我们必须了知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

  出家亡五众重物应归属常住,不可以分。轻物属十方现前物,唯十方现前僧应分。在现实僧团中,常常会遇到分亡人物的问题。因此,根据《行事钞》与《羯磨疏》等所说,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一)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在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须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一、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二、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三、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1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四、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抵压处、取钱处,则抵压处得。五、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出、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二)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尽心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人要具五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悯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 [1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奉侍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亡者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的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4]

  (三)大众僧分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1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16]应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1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1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现代僧团应该以戒律为准绳,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让大众体悟财物的如梦如幻。故生时应少蓄财物,一心修道。


四、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住久令心生起常想。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一) 推选作法人

  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息诤。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0]

  (二)集物

  大众推选出的五德僧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21]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三)分房卧具

  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22]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23]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祇律》说:“不得与沙弥房。”[24]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25]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着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有利于大众少欲知足,安贫乐道。


结 语
  僧团财物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对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在僧团的日常管理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不应千篇一律。合理处理好僧团的财物问题,有利于大众僧和合共住,也更利于佛法的兴盛。


  主要参考资料:

  《四分律》,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大正藏》卷22。

  《五分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大正藏》卷22。

  《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大正藏》卷22。

  《十诵律》,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大正藏》卷23。

  《善见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罗译,《大正藏》卷24。

  《律二十二明了论》,弗陀多罗多造,真谛译,《大正藏》卷2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道宣撰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元照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道宣述,《大正藏》卷40。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 道宣集,《大正藏》卷40。

  《佛制比丘六物图》,元照撰,《大正藏》卷45。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道宣撰,元照述,《续藏经》卷40。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道宣疏,元照记,《续藏经》卷41。

  《衣钵名义章》,允堪述,《续藏经》卷59。

  《道具赋》,元照撰,《续藏经》卷59。

  《佛制六物图辩讹》,妙生述,《续藏经》卷59。

  《钞记扶桑集释》,弘一大师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蕅益智旭著,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四分律比丘尼钞》,道宣述,香港华云印刷公司印。

  《随机羯磨浅释讲记》,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律学释疑》(重修版),台湾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著,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胜雨比丘尼著,普陀山紫竹林印赠。


  【注 释】

  [1]《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3页上。《续藏经》卷40。

  [2]《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3页下。《续藏经》卷40。

  [3]《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17,《大正藏》卷40,第57页中。

  [4]《善见律》卷17,《大正藏》卷24,第795页上。

  [5][6]《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4页上。《续藏经》卷40。

  [7][8]《钞记扶桑集释》卷9,第942页。

  [9]《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页下。

  [10]《五分律》卷17,《大正藏》卷22,第118页下。

  [11]《四分律》卷41,《大正藏》卷22,第860页中。

  [12] 出息处:是指僧界出息处。保任处:是物品有保管人。

  [13] 《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5页下。

  [14][15]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页上。

  [1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页下。

  [17][18][19]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页上。

  [20]《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上。

  [21] 《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12,《大正藏》卷40,第39页上。

  [22] 《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12,《大正藏》卷40,第127页上。

  [23]《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中。

  [24]《摩诃僧祗律》卷34,《大正藏》卷22,第503页上。

  [25]《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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