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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三字经》新注 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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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

  此宗重在以研究受持和传播戒律而得名。创始人为唐代道宣。因依据《四分律》建宗,所以称为四分律宗,又因道宣住终南山,又有南山律宗或南山宗之称。

  既明宗 须知律 持五戒 本乃立

  上面我们已经明白了教外别传,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的如来禅,也已略知行棒喝的临济、示圆相的沩仰、传宝镜的曹洞、顾鉴咦的云门、明六相的法眼等五家七宗的祖师禅。现在我们再来探讨一下戒律问题。什么是戒律呢?戒是一种约束人们身心用以防非止恶、修持净法的原则和标准。释迦佛曾说:“吾灭度后以戒为师。”(见《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二)“戒”,音译尸罗。《大毗婆沙论》卷四十四说尸罗有“清凉、安眠、数习、得定、隧蹬、严具、明镜、阶陛、增上、头首”十义。“律”,音译毗奈耶,其义已解于《结集三藏》一章中。
  戒律有哪些呢?一般来说基本的戒律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所谓张扬慈悲,关爱生命,不起贪嗔,不杀生灵。不杀生灵包括不亲自杀,不叫他杀,不随喜赞叹杀。对上至诸佛圣人,师僧、父母,下至蜎飞蠕动,微细昆虫,一律不得有意杀害。古人说:“诸恶业中,杀业最重。”所以于五戒中以“不杀生”为首戒。除了不杀生以外,凡对他人、集体、国家的金银财物,乃至一针一草,都不得有“不与而取”的偷盗行为。其中强夺、侵占、贪污、诈取、偷税漏税等,都是不与而取的偷盗范畴,应该戒除。是名“不偷盗”。作为在家佛教徒除了正式配偶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淫秽行为。因为邪淫,不仅会丧失个人品格,破坏家庭和谐,伤害社会风气,同时也为法律所不许。就是正式配偶,也应在夫妻生活上适当节制,若于非时、非处、非道而行,同样名为犯邪淫戒(若是出家人,理应全断淫欲)。是名“不邪淫”。在处世做人、与大众交往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守信、诚实,言出必行,而不说虚假不实的言语。假如人们的言语不诚实,欺哄妄言,互相猜忌,这样社会就会紊乱,天下就不太平。因之,妄语一定应当戒除。是名“不妄语”。作为佛弟子在持好上四戒时,对于容易引起人们失去理性的酒也不宜饮用。因为酒能致人神志昏迷,饮用以后,脑不清醒,糊里糊涂,容易造杀、盗、淫、妄等恶业。如果长期饮用,或饮用过量,酒精中毒,轻则成酒精肝,重则致人死亡。就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车祸事故,也是因司机酒后驾车所致。所以五戒中,不饮酒也是一戒。在不饮酒中,理应包括不食一切麻醉品在内。此五戒是最根本的戒条,其他一切诸戒都是从这五戒上开展出来的。

  为沙弥 持十戒

  “沙弥”:初出家而仅受持十戒的男子,为五众之一,或七众之一。音译室罗摩拏洛迦、室罗末尼罗等,意译勤策、求寂等。《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云:“室罗末尼罗,译为求寂,言欲求趣涅槃圆寂之处。”《大毗婆沙论》云:“室利摩拏洛迦,唐言勤策男,谓此人离四性罪、六遮罪,勤自策励不犯令清净故。” 又“沙弥”者,若年龄在七岁至十三岁之间,名为“驱乌沙弥”;若年龄在十四岁至十九岁之间,名“应法沙弥”;若年龄在二十岁已上,则号“名字沙弥”了。
  “十戒”:即在前五戒的基础上再加第六“不着华鬘不香涂身”;第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第八“不坐高广大床”;第九“不非时食”;第十“不蓄金银财宝”。如上十戒,沙弥者持。

  比丘僧 具足戒  戒二百 又五十  尼增百 戒始足

  “比丘僧”:男子出家进入佛教教团,受具足戒且满二十岁以上的修行僧。“比丘” 又译作苾刍、备刍等。意译为乞士、乞士男、除士、薰士、破烦恼、怖魔等。《杂阿含经》卷四云:“所谓比丘者,非但以乞食,受持在家法。……于功德过恶俱离,修正行,其心无所畏,是则名比丘。” 《大智度论》卷三列有“乞士、破烦恼、出家人、净持戒、怖魔”五义。如云:“云何名比丘?比丘名乞士,清净活命,故名为乞士。……复次,比丘名破烦恼,能破烦恼,故名比丘。复次,出家人名比丘,譬如胡汉羌虏,各有名字。复次,受戒时自言我某甲比丘尽形寿持戒,故名比丘。复次,比名怖,丘名能,能怖魔王及魔人民。当出家剃头着染衣受戒,是时魔怖。何以故怖?魔王言是人必得入涅槃。”根据《大宝积经》卷一一四说比丘有六种:谓“阿兰若、乞食、畜粪扫衣、树下、冢间、露处”等。
  “僧”:全称僧伽,意译为和合众、和合僧等。根据道宣律师解释,和合众有“事和”与“理和”两种。事和即“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的六和合。“理和”即大家同依于如来教法所揭示的真如实相而得解脱。又据《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六说,僧又有“理和、事和、辨事”三种。所谓就理和之义而言,则一人即可称为僧;就事和之义而言,所和之体约三人始称为僧;就辨事之义而言,则四人、五人乃至二十人以上,方可称为僧。僧的种类,《大智度论》卷三举有四种,即“有羞僧、无羞僧、哑羊僧、实僧”。如该论说:“云何名有羞僧?持戒不破,身口清净,能别好丑,未得道,是名有羞僧。云何名无羞僧?破戒,身口不净,无恶不作,是名无羞僧。云何名哑羊僧?虽不破戒,钝根无慧,不别好丑,不知轻重,不知有罪无罪;若有僧事,二人共诤,不能断决,默然无言,譬如白羊乃至人杀不能作声,是名哑羊僧。云何名实僧?若学人,若无学人,住四果中,行四向道,是名实僧。”
  “具足戒,戒二百,又五十”:“具足戒”意译近圆戒、近具戒、大戒等,指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因与沙弥、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依戒法规定,受持具足戒者,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的资格。不过受具足戒者,须年满二十岁以上(据《四分律》卷三十四云:“不应授年未满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满二十,不堪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及不忍恶言,若身有种种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当如法治。阿难当知,年满二十者堪忍如上众事。”)七十岁以下,且须诸根具足,无有聋、盲等疾患;身器清净,无有“边罪、犯比丘尼、贼住”等杂过。
  一般符合条件受具足戒者,根据《四分律》说,比丘当受二百五十戒。其他如《十诵律》说比丘当受二百五十七戒,《五分律》说比丘当受二百五十一戒,《摩诃僧祇律》说比丘当受二百一十八戒。在我国汉传佛教中,比丘一般都是依《四分律》二百五十条戒受持。
  在二百五十条戒中,有“杀生、不与取、淫行、大妄语”四条为根本极重戒,不能丝毫触犯,犯了如树断根、如人断头一样,就会完全失去出家人(沙门)的资格,所以印顺法师在《成佛之道》第四章中说:“极重戒有四:杀人不与取,淫行大妄语,破失沙门性。”其余二百四十六戒中有重有轻,若犯了,通过自己认真发露忏悔,轻的生惭愧心,自己责备一番,还是可以出罪而得清净的。所以《成佛之道》中又说:“余戒轻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还清净,不悔得安乐。”此中“勿覆藏”是指不要隐藏自己的罪过,应该发露忏悔。“不悔得安乐”,是指除了所犯极重不可悔戒外,对于所犯一般的戒是可通过发露忏悔除遣罪过、而最终获得清净安乐的。
  “尼增百,戒始足”:根据《四分律》说,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条比比丘多九十八条,即三百四十八条。若据《十诵律》说,比丘尼当受三百五十五戒,《五分律》说,比丘尼当受三百八十戒,《摩诃僧祇律》说,比丘尼当受二百七十七戒。在我国汉传佛教中,比丘尼一般也是依《四分律》二百四十八条戒受持。
  至于比丘、比丘尼所持守的众多详细戒条,一般都要有三师──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以及七师传授证明才可获得,不可提前预知,更不能让局外人知。

  梵网戒 制菩萨 重有十 轻四八

  “梵网戒”是《梵网经》卷下所说的十重戒和四十八轻戒,共五十八戒,故称“梵网戒”。梵网戒不论在家人和出家人只要愿发菩提心、行菩萨道者均可受持,故又称此为“梵网菩萨戒”,以别于“瑜伽菩萨戒”等。
  梵网戒中的十重戒为:1、杀戒,2、盗戒,3、淫戒,4、妄语戒,5、酤酒戒,6、说四众过失戒,7、自赞毁他戒,8、悭悋加毁戒,9、嗔心不受悔戒,10、毁谤三宝戒。
  四十八轻戒为:1、轻慢师长戒,2、饮酒戒,3、食肉戒,4、食五辛戒,5、不举教忏戒,6、不敬请法戒,7、不听经律戒,8、背正向邪戒,9、不瞻病苦戒,10、畜诸杀具戒,11、通国入军戒,12、伤慈贩卖戒,13、无根谤人戒,14、放火损烧戒,15、法化违宗戒,16、惜法规利戒,17、依官强乞戒,18、无知为师戒,19、斗谤欺贤戒,20、不能救生戒,21、无慈酬怨戒,22、慢人轻法戒,23、轻新求学戒,24、背大向小戒,25、为主失仪戒,26、待宾乖式戒,27、受别请戒,28、故别请僧戒,29、恶伎损生戒,30、违禁行非戒,31、见厄不救戒,32、畜作非法戒,33、观听作恶戒,34、坚持守心戒,35、不发大愿戒,36、不自作誓戒,37、故入难处戒,38、众坐乖仪戒,39、应讲不讲戒,40、受戒非仪戒,41、无德诈师戒,42、非处说戒戒,43、故毁禁戒戒,44、不敬经律戒,45、不化众生戒,46、说法乖仪戒,47、非法立制戒,48、自坏内法戒。

  律门祖 优波离 承佛印 肃清规

  追本溯源,律门最早的祖师可以说是优波离尊者了。优波离在佛陀座下十大弟子中是持戒第一的一位弟子。《增一阿含经》卷三〈弟子品〉云:“我声闻中第一比丘……奉持戒律无所触犯,优波离比丘是。”据说优波离在未出家前,是一位理发师,因佛陀成道后回到迦毗罗城的故乡,想找人理发,于是大家就举荐优波离。优波离听此消息,受宠若惊,他自思道:佛陀是王子出家,现已成道,是一位大圣人,又听说佛有三十二种殊胜相,头发一定与众不同,我这位首陀罗族的下贱人,看也不能看佛陀,怎能为他理发呢?于是跑回家中告诉了他的母亲。优波离的母亲听后却说:“你既学了这种艺,又是别人推荐的,只要小心,还是去吧。”于是第二天优波离就鼓着勇气去给佛陀理发。据说优波离就是在为佛陀理发时,佛陀教他调身、调息、调心,从而在欲界进入了初禅乃至四禅的境界。后来优波离随佛陀出家而修道,由于优波离在家时是首陀罗族,处处低人一等,出家后事事小心,谨守规程,严持净戒,无所触犯,所以不久就被大家公推为“持戒第一”。由于优波离自己持戒精严,佛陀常常赞许他,并嘱他代为自己整顿僧纪。释尊灭度后,据传三藏的结集,就是由优波离诵出律藏的,所以后世便尊他为律门祖师。

  先束身 次摄心 得圆通  证道深

  优波离尊者常常自励:我以戒律来约制身体,身体安康自在,逐步再以戒律来摄持我心,身心通利,然后自能证到自在无碍的圆通境界。作为一名真正学佛的人,就是应该学戒、懂戒、受戒、守戒,知道哪些该遮止,哪些该开许。不过若要真正持好净戒,一定先应在理论上弄懂人生宇宙的因果规律以及改造人生宇宙的因果规律,然后依于出世间的因果规律在现实生活中行持,这样才能持好戒,修好行,最终也才能解脱出离。

  唐道宣 精毗尼 大小乘 咸总持

  道宣律师,原籍吴兴(今浙江湖州市)人,一说丹徒人。俗姓钱,其父在陈朝曾任吏部尚书。律师自幼受到家庭教育,九岁便能作赋。因隋朝大兴佛教,他十岁时便舍家从长安日严寺慧頵受业,第二年就在日严道场落发。二十岁时在大禅定寺从智首律师受具足戒,并随之学律十年,先后听讲《四分律》四十遍,从而奠定了他的律学基础。唐·贞观四年(630)外出参学,广求诸律异传以求解决疑难。后居终南山丰德寺专门从事著述,曾为长安西明寺上座,参加玄奘译场,负责润文工作。乾封二年(667)二月在终南山麓清宫精舍创立戒坛,依他所制的仪规为诸州大德二十余人授具足戒。同年十月入寂,世寿七十二,法腊五十二。道宣律师一生精持戒律,盛名远播西域,曾被梵僧三果圣人宾头卢赞叹为:“佛灭度后,住象法世,兴发毗尼,唯师一人也。”(见《宋高僧传》卷十四)所以唐、宋两代分别追加为澄照律师和法慧大师。
  道宣律师对戒律研究颇深,他主张以受戒时熏成的善种子为戒体,称为“圆教戒体说”。如“戒是警意之缘也……欲了妄情,须知妄业,故作法受,还熏妄心,于本善识,成善种子,此戒体也。由有本种熏心,故力有常,能牵后习起功用故,于诸过境,能忆、能持、能防,随心动用还熏本识,如是展转能净妄源。”(见《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三)他这一圆教戒体说的提出,很明显是受了当时大乘唯识学说的影响。至于他证明《四分律》能通于大乘,主要有五种理由:1、《四分律》中,沓婆得罗汉后,心念此身不坚固,即厌无学身,求菩萨法。2、戒本回向文: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即是大乘的圆顿了义,不以其余二乘为归向处。3、律序一再说: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是,和大乘《梵网》戒中所称佛子意义同样。4、《四分》舍堕求悔,先须舍财,如僧用不还,只犯突吉罗轻罪,和大乘戒以心意划分轻重相通。5、如《四分》小妄戒,解释见闻触知,说眼识能见、耳识能闻等,以识为了义,也和大乘义理相通。由此五义,即以《四分》会通大乘。道宣律师总判如来一代圣教为“化、制”二教。“化教”为如来教化众生使其发生禅定及智慧的教法,如《阿含》等经、《发智》等论。“制教”为如来教诫众生而对其行为加以制御的教法,如《四分》、《十诵》等律。道宣认为:“化教”分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识圆教”三类;“制教”分作“实法宗、假名宗、圆教宗”三宗。“性空教、实法宗、假名宗”摄一切小乘;“相空教”是说直下从诸法的当体观察真空无相的教法,摄一切大乘般若;“唯识圆教”是说观察诸法外境本无“唯有识心”性相圆融的教法,摄大乘《华严》、《楞伽》、《深密》等经。
  由于道宣对戒律的究习、受持、弘传,故南山律宗盛行不衰,中国僧尼至今仍以他的律学理论为其行持上的指南。
  道宣律师一生著述宏丰。据《宋高僧传》卷十四载,其著述共有二百二十余卷。其中有《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比丘尼钞》、《续高僧传》、《大唐内典录》、《广弘明集》、《释迦氏谱》、《释迦方志》等。以后所有律家,几乎都以他的著作为标准。所以唐朝智升律师称他“外博九流,内精三学,戒香芬洁,定水澄漪,存护法城,著述无辍。”(见《开元释教录》卷八)

  宋元昭 继其后 著述多 善分剖

  元昭又名元照,字湛然,俗姓唐,余杭(今浙江杭州市)人,是北宋时期弘传律宗和净土教的一位高僧。幼年出家,习天台止观,同时博究诸宗,而以戒律为主。后读天台《净土十疑》,始归心净土法门。又因神悟劝请阐明《法华》宗旨以弘“四分戒律”,于是历游温、台二州,从事参学。以后博究南山一宗律学,搜集道宣著作,撰有《南山律师撰集录》。元昭常常布衣持钵、乞食于市。后住灵芝崇福寺从事著述,时人称为“灵芝大师”。
  元昭的思想主张戒律和净土并重。他常对门徒说:“生弘律范,死归安养,平生所得,惟此法门。”又说,“化当世无如讲学,垂将来莫若著书。”因此,他出家后数十年间以奉持弘传戒律为己任,以专修净土为归宿,平生聚众讲学,弘法著书,后世称他为律宗的中兴大师。
  元昭又倡律、禅、教三学一源之说。他说:“律、佛所制也,教、佛所说也,禅、佛所示也。”他又说:“律非学无以自明,教非学无以自辨,禅非学无以自悟,故律、教、禅同出而异名。”主张应无分别地加以修学。
  元昭的著述在律学方面有《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十二卷,《四分律合注戒本疏行宗记》二十一卷,《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二十二卷等,不愧为南山律宗的第九祖师。

  既明律 须研教 辨权实 判大小

  上面我们学习了律宗所讲的基本五戒、沙弥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既然明白了戒律,就应该在持好净戒的基础上精研教理,把释尊一代圣教继承发扬下去。本师如来阐教四十九年,已给人们揭示出了染净诸法的实相真理和世出世间的因果规律,它无疑是人生道路上由黑暗走向光明、由缠缚走向解脱的一座灯塔。所以我们不但要学戒持戒,还要精究教典,把拯救迷茫苦海众生的圣教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但是三藏教典,浩如烟海,其中有权有实,有大有小,如果权实不分,大小不明,怎能自觉?自觉不了又怎能觉他?所以印度当时规定出家人,先要学五年戒律,再学五年经典,才为下座;道业增进后,升为中座;再增进则升为上座,如此方能教化后学。古印度的这种僧规制度,值得我们现代学人借鉴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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