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
若优婆塞、优婆夷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优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注释】
〔僧中付食〕:
所谓「僧中」是指有众多位比丘、比丘尼聚食之处,若单独一位,则不称「僧中」。「付食」就是供养饮、食或分配饮、食与在坐的比丘、比丘尼。
〔若偏为师〕:
「师」是指自己的皈依师、得戒师、羯摩、教授,开堂,引礼等师,或自己向所钦敬之师。「偏师」就是偏于上述诸师,对其他诸师恭敬之心有所疏失,此种心态有违佛陀平等精神。
〔选择美好〕:
「选择」就是于付食之时,分别某种食物为精、为美、为大、为多,以之付与自己偏爱之诸师。此种分别心,但是自己的障道因缘。若被付食之师,因而起贡高、我慢、贪得之心,则为障他因缘,自、他均所不利。
「美好」者,「美」是指色美、味美、质美而言。美色障于眼。美味障于舌。美质障于四大五阴,使人易生贪毒。「好」是指色好、味好、质好,与「美」同义。
「食」为保此身命延续,以闻听佛法,修学佛道,非为贪图口福之好,亦非延年益寿,故佛认食为药 对食之精、麤、味、质,不着味想、美想。故付食时,不需「选择美好」而有偏心。
〔过分与者〕:
「过分与」者有二种意义,一是超过公平分配食物质量,使亲者较多,疏者较少,二是因师之体质、病苦、食量不需太多食物,而强分与过多食物,使其难以处理,若将之食尽,则有伤健康;若令残存,则有损功德。所以「过分与」对自、他均损而无利。
付食之时,既无斗秤衡量,自难公平,但付食之人,以目测即可,或以被付食之师示意为度,不可勉强。最要紧的是,付食之时,不作人、我想、亲疏想,则分别心不起,付食自然公平,而无「过分与」之虞。
【旨意】
付食诸师,若心生「偏」,则成自、他障道因缘,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