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自相共相
丁二 自相共相
一切所知从所量门可分为自相共相
所量有二种 自相与共相
分二
戊一 自相 戊二 共相
今初
非分别假立 自性相成立
自相为实法 现量亲取境
境时性不共 遍于自共相
谓非唯由名言分别假立自之性相成立之法,是其性相。
如:瓶
自相. 自相成就,胜义谛. 胜义成就. 谛实成就,依他起. 事物. 胜义作用法. 现量亲取境. 皆同义异名。
如:瓶等之诸事物,非是由分别心假立而于分别心前现起,而是由境自体本身,性相自然成就故,以彼之增上成为现量所显现之事物故,是为自相成立也。
瓶是自相之因者,非是间接观待于断除所破与义共相等. 而是于现量前直接由其自性相所现之法。
又瓶无常等. 虽可于分别心前,断除所破后之显现. 然亦可由现量,显现了达彼(瓶无常)之生灭,非定由断除所破后生起。
有云:境. 时. 自性不共之法,是建立自相之性相也。
此不应理,凡凡是境. 时. 自性不共之法. 非皆是自相故。
以凡是成实皆是境. 时. 自性不共之法,成为周遍也。而境. 时. 自性不共之事物,可说为与自相是相同也。
所谓境. 时. 自性不共之义者
1、自性不共
如彼色法. 于瓶柱二者中,若是成为瓶者则不能为柱,反之若是成为柱者则不能为瓶,是彼色法自性不共之义故。
又如色法中. 金瓶与铜瓶二者. 是金瓶则非铜瓶. 反之亦然。
2、境不共
如 有东西二方位. 是东则非西. 是西则非东. 此为色法之境不共也。
3、时不共
如瓶. 瓶之上午之时与下午之时. 为不共故. 以上午时非下午时。
此为时不共也。
如是于虚空法上,瓶柱二者,亦非周遍,以瓶之空非柱之空,反之柱之空亦非瓶之空,此为虚空自性不共。
又虚空有东西二方也,东方分非是西方分,反之是西方分则非是东方分,此为虚空境不共
又今日之虚空与明日之虚空是时不同。
故知,境,时,自性不共之法,是遍于自相共相一切所知法也。
戊二 共相
自性相不成 分别假立法
共相为常法 分别所取境
仅依分别假立而成之法,是共相之性相。
如瓶之返体. 虚空. 所知。
共相. 世俗谛. 常. 无为法. 世俗成立. 虚假成立. 胜义无作用法. 同义异名也。
常法是共相之理者,以是断除自之所破分后,义共相等若不观待于心,则不能生起,故是断除自之所破分后,义共相等间接观待于心之境而生起故,是为共相也。
自共二相数量决定者 分四
1、以于所量中,有能生自果与不能生自果二种决定故,以能生自果者为自相;不能生自果者,为共相。
如虚空等诸无为法,不能生果,而瓶等诸有为法,能生果故。
2、以自体成就为增上,非是心之所取境,而仅依分别心显现成立者为共相;自体成就为增上,自性显现为现量所取境为自相,二种决定也。
如虚空等是断除质碍,除于分别心前显现而安立外,于自性不共显现心——现量前不能安立故,以非是现量之亲所缘境故。
3、成为能诠声增上缘,自之体性完全能于心生起境之所量者,为自相;成为能诠声增上缘,然自之体性不能于心生起境之所量者为共相,二种决定故。
4、彼境虽无自性,然仅依名言、作意等为因,而能为所通达者为共相;及虽于其余名言等有,然彼境若自性无时,如是通达之心不生之所量为自相,二种决定故。
如是共相之事相者
如 瓶之返体、瓶是所作、瓶是事物、瓶是无常、瓶是色法、瓶是因、瓶是果、瓶是自果量之能生、瓶是瓶、瓶是瓶总、瓶是金瓶之总,瓶是别,瓶是所知之别、瓶与瓶同、瓶与瓶异、瓶是瓶之返体、瓶非是柱、瓶非是所知、瓶与所知自性同,如是等等,当知于瓶上有无边差别相也
共相是常者
如瓶之返体者,谓遮除与瓶相异之法,瓶之返体乃除瓶外余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瓶之返体非是事物,仅是依分别心显现安立显现生起故,以彼自性,于无分别现量上无有显现因也,仅为分别假立之共相也,是故瓶之返体仅为分别心上现起,其质法不能成立故,及无生果之能力,无生灭等之常法也,故瓶之返体自相不能成立,是常法,是共相故。
若尔,仅在分别心上现起之一切常法皆是为有耶?
若如是者,则兔角亦应有故,以分别心能显现故
然不同者,缘兔角之分别显现,是兔角之义共相(总相),其义共相是兔之角,而实际兔角是无有也。